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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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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预付账款和存货等。

  2.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校办企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4.对外投资: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5.其他资产:指学校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我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与监督;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界定、登记、年检、变动和纠纷调处;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主管部门和学校报告情况以及国有资产的规范化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资产管理者的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学校其他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评估、年检等产权管理工作,明晰学校内部产权关系。组织学校资产的年检工作,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地反映学校资产变动及效益状况。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学校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3.合理配置、利用学校的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学校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4.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申报手续,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考核,确保学校资产收益。

  5.负责组织学校各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审批、采购、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审定等工作。

  6.负责组织办公用具、材料(含基建材料)、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大宗批量物资的招标、采购、供应及管理工作。

  7.负责公有房屋及土地资源的确权、建档工作;参与房屋及土地利用规划的论证、基建竣工验收;负责公有资产管理、分配、调整等日常管理工作。

  8.负责学校房屋、土地等资产的租赁工作。

  9.负责学校校园规划、维护、卫生、绿化、环境整治及相关建设项目的审定、招标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图书馆为学校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校长办公室、科研处: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的管理;科研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管理)监督无形资产的转让,维护学校对各类无形资产的收益权。加强对各类无形资产的保护,清理对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

  教务处: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管理细则并负责实施。根据学校教学工作需要,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及实验室设置、调整、撤销论证;制定实验室建设经费预算和分配方案;负责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提报购置计划。

  财务处:贯彻国家财务政策、法规,负责资金计划、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付、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图书馆: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关于图书资料、珍版图书管理的各


项规章制度及相关档案资料。负责图书资料、珍版图书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提报购置计划。

  第八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办理本单位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做到账、卡、物相符;由本单位一名领导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责任到人。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在各校区设置资产管理部,作为各校区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对所在校区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经资产处授权,在所在校区范围内履行本办法第六条相应职权。

  第三章 资产登记

  第十条 资产登记包括: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法律认可的行为;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各类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或实体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进行产权登记,依法确认归属关系的行为;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内部各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占有、使用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实施管理责任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该项工作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校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校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 资产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及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及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种资产,应建立账簿,各种资产都要以公允价值准确、及时入账,杜绝账外资产存在。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需用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收入、专项补助等购置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珍版图书,或大宗的一般设备、仪器、材料等,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的,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考察论证;公开招标并严格合同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验收、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第十七条 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修缮、养护、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及个人研究取得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无形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对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对损害或可能对学校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回收使用权。

  第十九条 学校房屋及土地要及时办理房屋及土地确权手续,并按固定资产要求及时入账。

  第二十条 认真组织资产清查工作。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对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对积压、闲置的资产应及时调剂处置,优化配置使用。

  对各单位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或建议学校批准作调剂处置,如占有、使用单位拒绝调剂处置的,学校将收回其单位的占有、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资产纠纷的调处由学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内部纠纷按学校有关规定裁定。调处结论明确后,纠纷各方应息争遵守。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两部分。非经营性资产指为实现教学、科研及其辅助任务而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方式为:

  1.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3.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经营单位;

  4、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

  1.国家财政拨款;

  2.上级专项补助;

  3.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二十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资办发[1996]6号文)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七条 利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

  1.申报 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应进行可行性论证,申请单位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⑴ 申请报告;

  ⑵ 可行性论证报告;

  ⑶ 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书或合同;

  ⑷ 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⑸ 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⑹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审批 凡是申请非经营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项目,由省教育厅负责审查并核实资产。转作经营的资产价值不足10万元的,由省教育厅批准;超过10万元的,报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

  3.专项登记 学校资产管理处根据批准的文书建立转作经营资产的台账,如实登记有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对于转作经营性的资产,学校依法享有收益权,并负有监督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责任。

  1.年度对经营性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每年对经营性资产制定考核指标,并实施考核。经营单位所提供的财务报告须经监察审计处审计后方可作为考核凭据,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2.根据保值增值考核结果,对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奖罚。完成保值增值任务的,应按规定给予奖励;不能完成保值增值任务的,按规定给予处罚,无特殊原因连续三年完不成保值增值任务的,可按程序免除经营负责人的职务。

  3.对亏损严重的经营单位,学校可视情况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进行整顿,或者予以撤销。

  4.资产管理处可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查阅经营单位会计资料,并督促经营单位健全有关制度。

  第二十九条 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单位注册资本金的经营性资产,按会计年度收取利润(红利、股息);对转作经营单位注册资本金以外的经营性资产,按年度收取5%的占用费;固定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应按标准加收折旧费。

  第三十条 学校有关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关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9号),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资本金转作经营性资产;企业不得转让和长期出租其建造权、使用权属于学校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担保。

  第六章 资产处置与划转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处置资产,须向资产管理部门报告,经过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三十五条 我校处置国有资产要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1.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指资产原值,下同)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经资产管理处审验并经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审核,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2.处置总价值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报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3.学校各单位不经资产管部门批准无权处置和划转国有资产。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出售、报废房屋、建筑物、设备、仪器以及无形资产的,必须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按规定进行评估,确认评估价值。

  对呆账、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处理,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核销。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1.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2.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和有关证明;

  3.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价值确认文件;

  4.处置资产清册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5.其它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处置资产后应根据核批的文件及时调整相关账目。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应根据其占用、使用权的管辖范围交财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管理使用。其中,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计入专用基金,处置无形资产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处值存货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资产划转是指校内因管理体制发生变化,需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等,无偿转移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行为。

  第四十一条 如确定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等,学校须对其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清查,登记造册,报主管部门(单位)审核,经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后,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章 资产报告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对所占用学校资产的状况,要定期做出报告(报表和分析说明)。

  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学校资产主管部门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各占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占用学校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报告,作为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学校资产主管部门,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章 责任

  第四十七条 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各部门、各单位都有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并使其增值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资产严重丢失或损坏,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随意处置资产的;

  3.对所管辖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五十条 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


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

  2.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用于经营投资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一条 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占有、使用资产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严重损坏和丢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1.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3.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及损毁、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我校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山科大财字〔20**〕17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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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涉外合作经营;

  (三)企业清算;

  (四)资产抵押;

  (五)依照国资委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 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必须建立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必须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并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六条 公司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同时,在资产评估前,应取得受托中介机构对有关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情况作出承诺。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七条 公司本级及子公司发生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立项;向××市国资委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

  (二)资产清查;对所需评估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以作出鉴定。

  (三)评定估算;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四)验证确认;公司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必须及时上报××市国资委审查,经其同意方可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第八条 公司收到××国资委资产评估确认通知书或者裁定通知书后,将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章 评估项目的查处

  第九条 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总经理室责令改正:

  1、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2、未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的;

  3、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评估结果不实的。

  第十条 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在国有资产评估中故意隐瞒事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省政府第149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提请××国资委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篇3: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范例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是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学校合法权益,理顺产权关系,优化学校各项资产的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

  第五条 学校对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监管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学校统一监管,职能部门分类归口管理的办法。

  第二章 资产的分类及内容

  第六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课桌椅、图书等)也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等。

  (二)流动资产是指一年内可以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或有助于使用者取得较高利益的资产,包括校名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体制。学校资产管理实行三级管理,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资产管理的一级管理部门,它统一对学校资产综合管理和监督;各职能部门为各类资产的归口管理单位,是学校资产管理的二级管理部门;各使用单位为资产的具体责任单位,是学校资产管理的三级管理部门。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资产的产权管理,负责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规定和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各类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对学校国有资产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报学校研究;

  (三)负责组织学校资产清查、评估、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配合计划财务处对债权债务、对外投资的管理及对资产呆帐及对外投资的核销。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行政、产业、后勤等固定资产的统一领导管理。

  (四)负责学校各类设备、家具、材料的采购、验收、建帐建卡;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出租、出借、报损、报废等日常工作。根据学校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负责采购的组织工作。

  (五)负责全校国有资产数据的收集和统计上报工作,协助财务部门作好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报表工作。

  (六)参与学校对校内外投资项目进行的可行性论证,组织非经营资产转为经营资产的论证、评估和保值的考核工作,组织资产评估,并对各类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七)负责组织协调或解决学校有关产权纠纷。

  (八)负责学校专控物资、进口设备的报批和标准计量、特种设备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按资产的www.pmceo.com不同形式,分别由校长办公室、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与产业管理处、知识与产权管理办公室、校园规划与基建办公室、教务处、体育教学部、图书馆、网络中心、保卫处、档案馆、宣传部等职能部门实施归口管理。(详见附件1)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根据归口资产的性质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为三级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维护、保养、妥善管好本单位所使用的各类资产,做好帐卡和技术资料的管理。

  (二)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积极配合学校资产归口职

  能部门以及学校资产管理处的工作,做好资产的计划、统计、清理以及使用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四章 资产验收及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新增加资产必须到学校的主管部门办理验收手续。对大型项目的资产验收,须请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对于十万元及以上大型设备或特殊资产的使用,须确定专管责任人并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资产宏观管理,各资产使用责任单位承担资产的使用管理、增值保值和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须确定一位领导具体负责管理。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要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并附分析说明,报送资产管理处汇总,由资产管理处按审批权限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校内单位因机构变动或撤销、合并等,原单位必须到资产管理处办资产转移手续,防止资产流失。学校所属各单位要确定资产管理人员,资产量较大的单位应设立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动;各单位负责人调动至另一单位,须将原负责单位的资产进行清查核对报资产管理处核查后方能去新单位任职;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提交资产帐目,由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在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对外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必须履行申报批准制度,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由资产占有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并上报资产管理处。五万元以下资产出租、出借由资产管理处审批;五万元以上报经分管校长审批,并签订相应的协议、合同,同时报计划财务处备案。所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必须全额上交学校财务,校计划财务处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收益分配。未经资产管理处的同意,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得二次转租。学校教育用地和用房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和作为贷款抵押。未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各占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国有资产的结构及使用性质。

  第十六条 根据资产优化配置原则,为做到物尽其用,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资产,资产管理处有权调剂处理。拒绝调剂处理的,资产管理处有权建议学校对其缓拨和停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 资产的处置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是指学校对其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应由资产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置报告,由资产管理处根据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履行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无权直接处置国有资产。需要报废、报损的资产,必须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到资产管理处,并有两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签署鉴定意见。五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各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处理;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资产管理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再报教育厅批准后处理;二十万元以上资产处置报财政厅批准后处理。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时,应提交有关报告、证明及资料。

  第二十条 对在规定标准以内的国有资产转让、拍卖,对校办产业的投入、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企业清算等资产处置,还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由资产管理处聘请或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收入均属学校所有,收入一律交学校计划财务处,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确保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资基础,学校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一律不得用于贷款抵押或担保;在用的教学科研资产不得用于经营性投资。

  第六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国家计划和教学任务,开展工作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基础。

  第二十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www.pmceo.com转经营性资产,由单位申请,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经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合资或联营由经营单位申请,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处,经资产管理处审批并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方可对外订立合同、协议。合同或协议抄送资产管理处。其占用费(收益)必须如期上缴学校财务。

  第二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有权对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企业资产运作、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七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和稽查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各资产实物使用部门,每年应就本部门所辖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报告及表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应将本部门管辖的资产向资产管理处提出报告及表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告的报

  表格式及内容作出定期报告,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说明。

  第三十二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对各使用单位资产进行年度稽查,学校资产管理处对全校各类资产每年进行资产保全的稽查和监督,发现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及时提出意见并处理。

  第八章 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完成学校事业计划,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资保障,资产管理处、各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具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都应维护其安全和完整,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资产闲置、浪费的,学校将对闲置资产予以调处,拒绝调处的,按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监察以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对不能尽职尽责,放松管理,滥用职权的部门及其领导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校内各单位、团体、个人。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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