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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内部审计报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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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内部审计报告方法

  民营企业的内部审计报告方法

  内部审计机构是民营企业家非常重视的部门。审计人员具备必要的内部审计知识和技能、拥有内审岗位资格、尊守职业道德、对企业忠诚只是内部审计人员的基本素质,也是企业老板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基本要求,但这远远不够。没有好的运作方法和内审工作实绩,内部审计将一事无成。

  一、立信

  把成熟的审计思路传达给企业所有者,这是必要的沟通过程。你要确定他用了多少时间和多大兴趣直接和你讨论内部审计问题;把所有的想法变为实际行动,把你的产品(审计报告、审计建议书)呈给所有者,这是考验你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你要确认哪些是所有者比较满意的;哪些是所有者不满意的。把不满意的地方做到他满意。

  全面熟悉企业市场比熟悉企业生产和集团管理更重要。民营企业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首先是市场做大以后的需要。民营企业发展初期生产规模和市场空间有限。所有者不需要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就完全有能力及时发现和控制企业风险。随着销售市场的扩大,企业迅速发展。生产与销售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内部关联交易之间、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集团所有者的方针政策与经营执行者之间的矛盾等等均以利益冲突为特点显现出来。尤其是市场终端的存货、货款是否按既定流程有效运转?集团政策是否执行到位?流程是否最优?内部控制是否确实有效?等等都是老板最关心的核心重点,因此市场的风险管制是内部审计工作的重中之重。

  内部审计要有怀疑一切的审计行为和纠正风险的过程。前者是企业所有者的需要,内部审计必须站在老板的角度思考问题、理解问题、处理问题。要时刻盯住市场可能出错的高风险领域的具体坐标点;后者是内部审计的价值所在,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审计报告的重点是切实可行的解决实际问题的特殊方法,目标是参与到问题当中,把问题解决掉。

  二、组建一支独立、高效运营的内审部队

  内部审计机构强调思路清晰、方法到位。内部审计没有思路就没有出路,思路不准确就会偏离方向;没有方法就没有效果,方法不对头就会事倍功半。

  内部审计要强调独立性。民营企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内部审计的存在前题,内部审计应接受一个确定的机构(最好是董事会)或人员(最佳是董事长)的领导和指挥。

  审计工作应突出客观性。内部审计工作是两个人以上来完成的工作;审计人员不一定是专家,但必须是复合型人才;内审人员应具备迅速发现问题并能够准确提出符合实际情况切具可行性的解决问题方法的能力。

  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结构和队伍规模。

  三、突出重点有序运作

  1.确定内审目标

  审计目标必须与所有者的目标适时保持高度一致;审计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维护企业财产安全;盯住老板的资财正常流转,不受侵犯。二、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积极寻找降低成本的途径、维护资金正常周转速度、促进产、销协调有效运行。三、帮助企业机构提高工作效率、效果;迅速发现部门之间沟通不到位影响事业发展的具体原因、明确是程序制度问题;还是责任人的不作为问题。审计实践中,在确定审计目标重点、范围、资源配置时,首先要参照所有者关注企业风险的时间、重点区域和内容来确定。通常审计目标按以下顺序排列:市场业绩和效率审计目标;集团部门行政、服务效率和效果审计目标;产业经营效益审计目标。

  2.围绕审计目标开展审计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民营企业在集团化经营条件下,企业所有者绝大多数时间和精力以及资金投入都在市场。市场审计应关注销售政策的全面执行,物流、资金流顺畅、资产安全;重点是市场环境下各级经营者的执行能力和对企业的忠城度;目标是市场存货和业绩现金流。市场审计一切从效益出发,保证和披露真实的经营结果,不要干扰其经营过程。既定目标实现了,销售政策可以变通运用。变通的政策被市场认可后,可反馈到集团甚或成为集团政策推广实施。既定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影响市场发展或操作性不强制约市场发展的要及时通过审计渠道反馈给集团高管层。在这里审计不能搞教条主义,审计充当的是服务角色,履行的是协调、保护市场发展的职能。市场需要什么样的审计机制,企业就要建立什么样的审计机制,内部审计定位准确就会促进市场发展。

  3.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为企业服务

  内部审计解决实际问题要有强制手段。对那些主观故意破坏企业物流、资金流流程;渠道、市场终端政策;以虚假业绩骗(套)取私人利益;职务侵占、挪用企业资财等违规违法(舞弊)行为。内部审计必须当仁不让!应快速获取充分证据,果断采取审计措施维护企业利益。通常有两种做法。第一、施实内部审计程序。通过发出“中期审计报告”,确认企业所有者是否决定承担不对舞弊行为采取进一步措施而产生的风险。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审计程序就此结束,内部审计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审计人员应立即采取审计措施。接触行为人,直接要求削除影响、停止和纠正违规违法(舞弊)行为,审计目标是追回企业损失。这一做法可以和高级管理层、人事部门协作进行。极端行动是以核实情况为由暂停职务,施行异地“*”解决问题。第二、上法律手段。面对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违法犯罪行为。当第一种做法不能取得满意结果或得到所有者直接授权时,内部审计可直接扩展审计程序——依法维护企业权益。一般情况下,应首选公安系统的“经济侦察大队”,介入司法调查。这在时间、司法程序、投放精力、效率、效果上都优于其它司法机关。“经侦”实践证明,只要审计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短期内立案是非常可能的。通常情况下,“经侦”司法程序还没结束,企业权益已经得到园满维护。


4.对集团部门行政、产业子公司等进行审计评估,发挥绩效监控功能

  一般情况下,民营企业发展到集团化阶段,内部控制制度都比较健全。除非企业所有者有其它授权,对集团各部门及产业子公司的审计计划应明确审计方式为审计评估。审计的依据是各项质量、标准、管理、培训、业绩考核、产销计划、采购等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目标包括两方面:第一、评估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第二、评估公司标准化运行的效率和效果。

  四、要有做艰苦工作的心里准备

  民营企业在重多方面存在不确定性,永远别指望审计范围不受限制;一些所有者认为暂时不需要审计的地方他会叫停你正在做的工作,哪怕你的审计计划已经过他的批准;市场千变万化,职业经理人素质参差不齐。千万不要认为你的“审计报告”“审计建议书”是灵丹妙药;“定性不准、报告失真”“操作性不强、影响市场发展”这两顶大帽子随时都会扣到你的头上。内部审计能快速披露和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冲突,却没有法律义务和现实能力变通和解决国家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政策抵触及利益上的矛盾。

  目前的社会大环境(人力资源、筹资、项目准入、产业政策等)决定了民营企业在发展初期不能避免家族经营与企业目标的矛盾。民营企业发展一般都经历过“家族奋斗过程”。内部审计的工作思路、方法、定位在企业的发展、成长、成熟的不同阶段,必须强制适应企业需要。

  内部审计不是企业的救世主,也不是民营企业发展必须设立的部门。因为内部审计不能直接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的局限性,导致了企业家了解、引进内部审计机制、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作用必须要有一个认识过程。

  在民营企业审计沟通是重要的,但不是必不可少的。沟通失败可能是由于审计对向的素质问题;也可能是利益问题;也可能是审计人员自身的问题;但最终是企业文化问题。沟通本身实际是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当“内部审计”意识还没有熔入到企业文化时,内部审计的效用就无法彰显。

  五、将内部审计工作进行到底

  内部审计是一个大有作为的事业。目前国内存在大批以内部审计为终生职业的人力资源(估计10万人),这是信念问题也是市场需要问题

  内部审计文化不断得到国家的支持和民营企业家的认可;处于成长期、成熟期的民营企业普遍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的外部环境不断完善。

  立足企业实际学贵在用,内部审计人员掌握和创新工作方法在为企业增加效益的同时也为自己全面发展创造了空间。我们高兴地看到很多内部审计工作者走向民营企业的高管岗位,正在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多贡献。内部审计事业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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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一)资产审计

  1、货币资金审计

  (1)审计目标

  证实货币资金余额的存在性、完整性、收付业务的合法性

  (2)内部控制系统测试

  调查了解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系统——→查验签发支票登记簿与签发支票存根——→抽验资金收付款凭证——→核实收入货币资金收款收据——→检查日记账,抽查银行存款调节表与库存现金盘点表——→检查不相容职务划分情况——→检查货币资金收付凭证管理——→评价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系统。

  (3)实质性审查

  ①库存现金审查

  首先出纳员将现金全部放入保险柜暂作封存,要求出纳员将全部凭证入账,结出当日现金日记账余额,填写“现金出纳报告书”。在会计主管人员和内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清点现金,并作记录。填制“库存现金清点表”,该表由出纳员、会计人员共同签字,作为审计工作底稿。库存现金清点表应反映实际库存现金清点数,当日现金日记账结余数,账实是否相符。即有无溢缺。

  ②现金收付业务的审查

  抽查现金日记账记录,至少抽查1至2个月的现金日记账,审查原始凭证。

  ③银行存款的审查

  审核银行存款日记账记录,核证银行存款收支的截止日期,抽查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

  2、存货审计

  (1)审计目标

  证实存货的存在性、完整性、所有权归属、计价的正确性、采购与销售的合法性、分类的正确性

  (2)内部控制系统测试

  调查了解企业存货内部控制系统——→抽查部分采购业务文件,追踪其业务系统——→抽查部分存货出库业务,追踪其业务处理系统——→审查存货管理制度——→抽查盘点记录——→评价存货内部控制系统

  (3)实质性审查

  ①材料的审查

  材料采购的审查:审查订货合同——→审查材料的验收入库情况——→审查材料采购成本,查看采购成本的构成项目是否正确,采购费用分配比例是否合理,采购成本是否合法、正确。采购成本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审查在途材料——→审查材料采购的账务处理

  ②库存材料审查

  盘点库存材料,时间安排在结账日或接近结账日

  ③材料出库的审查

  对生产领用材料应核实生产计划,核查发出材料的计价,揭露弄虚作假的行为

  3、应收账款审计

  (1)审计目标

  ①证实应收款项的存在性、正确性、销售退回、折让与折扣的合法性、截止日期的正确性、坏账损失的真实性

  (2)内部控制系统测试

  调查了解并描述应收款项内部控制系统——→检查不相容职责的划分——→验证期末余额的合理性——→抽查客户账龄分析表——→审查销货折扣与收款的合理性——→审核坏账损失的账簿记录及相应的手续——→评价应收款项内部控制系统

  (3)实质性审查

  ①应收账款的审查

  取得应收款明细表——→发出询证应收账款——→分析询证函及应收账款余额——→取得或编制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确定应收账款的可实现价值——→审查坏账准备金的提取与使用

  ②应收票据的审查

  取得应收票据分析表——→清点库存应收票据——→询证应收票据——→对应收票据发生和收回的审查——→对票据贴现的审查——→分析评价应收票据的可兑现程度

  4、固定资产审计

  (1)审计目标

  ①证实固定资产的存在性、完整性、分类的正确性、所有权的归属、计价的正确性、折旧方法的选用及其计算的正确性

  (2)内部控制系统测试

  深入了解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系统——→验证固定资产的新增手续——→验证固定资产的退废手续——→抽验固定资产验收报告——→检查固定资产账、卡的设置情况——→评价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系统

  (2)实质性审查

  ①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审查

  ②固定资产增加与减少的审查

  ③固定资产折旧的审查

  ④固定资产结存的审查

  ⑤在建工程审查

  (二)、收入、成本与费用审计

  1、主营业务收入审计

  (1)审计目标

  证实主营业务收入的真实性、分类的合理性、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2)内部控制系统的测试

  了解并描述内部控制系统——→测试销售计划——→审查销货合同——→检查岗位职责的执行——→测试销货制度的执行——→评价主营业务收入的内部控制系统

  (3)实质性审查

  ①分析检查主营业务收入的变动趋势——→将企业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与该年度计划数对比了解计划完成程度,与上年度相比了解其变动趋势。根据存在的异常现象进一步确定审查范围,以查明有无故意隐瞒或虚增利润的现象。

  ②验证主营业务收入的真实性——→索取产品出库单存根、销货发票副本和有关明细账,相互核对——→审阅一定数量的产品发运单、销货发票副本、结算凭证、有关明细账,根据生产经营和结算方式,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③核查主营业务收入会计处理的正确性。发票和销货合同的审查——→审查发票和销货合同,采取重点抽查。审查销售收入计算是否正确——→审查根据结算方式选用不同的方法与相关账户进行对比,查明收入的入账金额是否正确。核实主营业务收入的截止期——→一般可对决算日前后一周有关收入的记录进行检查、核实,核对有关的发票、运单及其他单据,确认收入截止期是否正确无误

  ④销售退回、折让及折扣的审查

  销货退回的审查——→销货退回的合理性——→退回批准手续的性——→退回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折扣和折让的审查——→折扣和折让的合理性——→折扣和折让冲减当期销售收入,进而影响利润,因此折扣和折让应符合公司有关规定,发现异常情况应重点审查。折扣和折让的真实性——→折扣和折让必须经过销售部门负责人的批准,按规定程序例行手续。

  2、产品成本审计

  (1)审计目标

  证实成本形成的真实性、合规性、成本会计处理的正确性、计算的正确性

  (2)内部控制系统的测试

  调查了解并描述产品成本的内部控制系统——→审查产品成本计划——→审查产品成本管理责任制的执行——→审查成本基础工作——→评价产品成本内部控制系统

  (3)实质性审查

  ①产品成本开支范围合规性的审查

  ②直接材料费的审查

  直接材料耗用量的审查——→直接材料计价的审查——→直接材料费用分配的审查

  ③直接人工费的审查

  审查直接人工费的真实性——→审查工资结算的正确性——→审查工资分配的正确性——→审查职工福利费计提及分配的正确性——→审查直接人工费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④制造费用的真实性

  审查制造费用的真实性——→审查制造费用项目的合规性——→审查制造费用会计处理的正确性

  ⑤辅助生产费用的审查

  审查辅助生产费用的归集——→审查辅助生产费用的分配

  ⑥在产品成本的审查

  审查在产品结存量——→审查在产品的计价方法

  ⑦产成品成本的审查

  审查产成品数量——→审查产品成本的计算

  3、费用审计

  (1)审计目标

  证实费用分类的合规性、正确性、开支的合理性、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2)内部控制系统的测试

  了解并描述费用内部控制系统——→索取并审查费用计划、预算及执行情况——→抽取有关凭证、检查费用审批手续——→检查费用账户的设置、登记及凭证保管——→评价费用内部控制系统

  (3)实质性审查

  分析主要费用的变动趋势——→审查费用开支的真实性与合规性——→核查期间费用的截止日期——→审查费用会计处理的www.pmceo.com正确性

  (三)、利润审计

  1、审计目标

  证实利润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处理的正确

  2、内部控制系统的测试

  了解描述利润的内部控制系统——→审查利润计划——→审查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查验会计处理程序——→评价利润内部控制系统

  3、实质性审查

  (1)产品销售利润的审查

  审查产品销售利润的合规性——→产品销售内容应符合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严格分清与其他业务利润的界限,计算方法符合规定

  审查产品销售利润组成项目的真实性和账务处理的正确性——→①产品销售成本计价是否正确:审阅“产成品明细账”、“发出商品明细账”、“委托代销明细账”等。查核采用的计价方法是否前后一致,应注意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时,结转成本的同时是否同时结转已售产品应负担产品成本差异,有无为调节利润而人为多转、少转成本的现象。②销售成本的结转是否符合配比原则——→审阅“产品销售成本明细账”并与“产成品明细账”、“发出商品明细账”、“委托代销商品明细账”相核对,检查实现销售收入与结转销售成本的产品品种、数量、规格及入账时间的一致性,确认是否遵循了收入与成本、费用相互配比的原则,如发现有多转、少转成本的现象,应扩大审计范围。

  (2)其他销售利润的审查

  ①审查材料销售收入

  审查材料销售的合法性——→审查材料销售手续的合规性——→审查材料销售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②审查技术转让收入

  审查技术转让双方是否签有合同,是否经过公证——→审查企业转让的技术商品是否经过国家有关机构的确认——→审查技术转让收入是否属实,成本、费用是否真实。

  ③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的审查

  审查固定资产出租业务是否有完备的审批手续、是否订有合同——→审查 固定资产出租业务是否有专人负责、管理——→审查固定资产出租收费是否合理,租金收入是否及时、全部入账——→审查固定资产出租合同的执行情况

  ④审查其他业务支出的真实性

  ⑤审查其他业务支出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3)投资净收益的审查

  审查投资收益的真实性——→审查投资收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4)营业外收支的审查

  ①营业外收入的审查

  审查营业外收入的合法性——→审查营业外收入数额的正确性——→审核营业外收入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②营业外支出的审查

  审查营业外支出的合规性——→审查营业外支出数额的正确性——→审查营业外支出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5)利润总额的审查

  在完成利润形成各组成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正确性审查的基础上,审阅“本年利润”账户并核对其与相关账户记录的一致性、复算利润形成,证实其正确性。

  (6)净利润的审查

  审查所得税征收范围——→审查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审查所得税率和税额的计算——→审查所得税的减免——→审查所得税会计处理

  (四)管理性工作

  1、定期组织对集团所属公司进行常规审计和不定期专项审计,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为集团对分子公司的考核提供相关资料。

  2、参与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规范统一集团财务核算管理。

  (五)工作要求

  1、熟悉公司各类财务管理制度,熟悉现行各种税法。

  2、了解财务部各岗位工作内容,做好与各岗位的衔接工作。

  3、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心强,树立良好的部门形象。

篇3:电缆股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电缆股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审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二)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五)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第五条 内审部具有独立性,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公司及各内部机构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 内审部可以接受公司监事会委托进行审计,并向监事会报告工作。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审计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内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内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

  内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内审部负责人。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内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下,也不得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内审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第三章 内审部的职责与权限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计划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重要事项作为的必备内容。

  (六)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七)审计工作应当涵盖


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八)积极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配合其对本公司及下属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及其他事项审计。

  第十八条 内审部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费活动及公司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执行情况,公司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二)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三)对公司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四)对公司部门经理级别以上人员的离任、调岗及其任职期间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五)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和特定个人进行专项审计;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的信息报告制度;(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在审计过程中拥有以下权限:

  (一)提请召开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或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现场勘查实物,检测财务会计软件以及物流软件等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材料;(四)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例会和参加经营会议。

  (五)要求被审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六)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对被审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八)追缴被审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九)对拖延、推诿、阻挠、刁难和拒绝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权采取封存帐册、冻结资产等临时措施,下达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意见书。

  第三十条 根据审计结果,内审部具有下列处理权:

  (一)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三)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四)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五)根据审计结论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一条 内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要,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

  内审部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内审部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发现被审计部门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计项目的立项,由内审部负责人确定,或由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提出报内审部负责人批准。

  审计项目确定后,其实施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审计项目名称;

  2、审计目的和范围;

  3、审计主要方式和步骤;

  4、审计工作组的成员构成及其分工;5、其他应事先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审计项目立项后,由负责审计的人员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内审部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通知书内容应包括:

  1、被审计单位或部及项目名称;

  2、审计范围、内容和时间;

  3、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4、审计机构的其他工作要要求。

  第三十四条 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帐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有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

  审计过程中,要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和取证签证单,并保证其真实性,工作底稿应备查和存档。

  第三十五条 审计终结后,应在15 日内出具审计报告。被审计者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内审部,被审计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审计机构应将审计报告附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经审计核准的审计报告是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有效依据。

  《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时间、内容、范围、方式;

  (二)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

  (三)通过审计揭示的有关事实,包括主要业绩和发现的问题;(四)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概述已审计项目内容,对已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风险性、效益性及内控制度等进行评价。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规定和命令,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任界定,提出纠正、改进意见和建议;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理决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

  (二)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者违规违纪的行为事实;(三)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定性,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四)需要进行整改的事项;(五)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三十七条 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内审部负责人提出,内审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复审。但未作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之前,不停止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构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四十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


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一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四十五条 公司内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对审计工作底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十六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期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五)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第四十七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内审部对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和认真维护财经法纪的个人,可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五十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司董事会给予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五)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六)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秘密的。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万马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篇4:区人民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区人民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为加强医院内部的审计工作,根据审计部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审计工作由医院经济管理小组负责,在院长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本院经济部门业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医院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并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医院审计。

  四、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专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一)医院财务计划或者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与医院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四)医院财产、物资的管理情况。

  (五)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

  (六)国家财经政策、计划、规章制度、法令的执行情况。

  (七)医院院长交办或审计机关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五、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院与外单位合作项目的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六、医院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医院的规定,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度。

  七、根据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部门应按时向审计机构报送有关的计划、预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

  八、医院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是:

  (一)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有关的会议。

  (三)对审计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院长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反映。

  九、院长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院内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十、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医院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经院长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时,应当事前通知被审计部门。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部门的意见后,报送院长,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部门必须执行。

  (四)被审计部门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院长提出申诉。

  十一、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十二、医院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较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和审计工作经验,有较高的会计理论水平,熟悉有关政策、法令和制度。

  十三、医院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并应事前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按照国家规定,评定医院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聘任内部审计人员。

  十四、医院内部审计机构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十五、医院内部审计机构人员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医院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十六、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篇5:第四人民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四人民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为加强我院财务收支以及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廉医建设,维护我院合法权益,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设立内部审计小组,负责对本院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监督,并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医院审计。

  二、审计小组及其工作人员在院长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本院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审计小组及其工作人员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税务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审计工作人员应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较高的会计理论水平和工作经验,熟悉有关政策、法令和制度。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四、审计小组成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财务计划、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2.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3.医院财产物资的购置、使用和管理;

  4.国家财政法规和部门、单位财务制度的执行;

  5.经济效益评价;

  6.建设项目、修缮工程的预、决算;

  7.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8.其他审计事项。

  五、审计小组根据国家政策、上级审计机关和院领导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

  六、审计小组确定审计事项后,应通知有关科室,有关科室应当配合好审计工作。

  七、审计工作人员通过审查凭证、账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向有关人员调查取证,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盖章。

  八、工作人员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应当向领导提供审计报告。

  九、审计报告在报告院领导前应当征求有关科室的意见,有关科室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后10天内提出书面意见。

  十、审计小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有关科室必须执行和采纳。有关科室对审计结论和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审计报告和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复审其间,原审意见和决定照常执行。

  十一、审计小组应当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建立审计档案,按规定办理。

  十二、审计小组的职权和法律责任。

  1.审计小组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监督检查权:

  (1)要求财务科及有关科室报送财务预算、财务计划、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2)检查财务科及有关科室相关账目、资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相关资料,参加计财科及有关科室的相关会计核算。

  2.违反财经法规有关责任人可依据审计法提出处理建议。

  3.对审计工作人员,有违反审计法规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行政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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