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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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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医疗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采编:www.pmceo.cOm

篇2: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例假日

  1.元旦;

  2.春节;

  3.妇女节(限女性);

  4.劳动节;

  5.国庆节。

  (二)每星期日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第二条 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7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检具劳保局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一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一年。

  (三)婚假: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姊妹结婚可请假1天。

  (四)产假:

  1.员工生育可请假8星期;小产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晚婚假加11个月,办理独生子女手续再加3个月。

  2.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

  (五)丧假:

  1.父母配偶丧亡可请假丧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的丧亡可请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六)公假: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的调训,期间不满一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三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第三条 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津照常支给。

  第四条 第二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一)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三天内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二)主管级人员,假期三天内由经理核准,三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三)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

  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

  第六条 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计扣薪津,一年内事假积计超过30天者免职或解雇。

  (二)病假逾期可以未请事假的假期抵销,事假不敷抵销时按日计扣薪津。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可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旷工在七日以内按日计扣薪津。

  第十一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二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十三条 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www.pmceo.com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五条 在本公司服务1年以上满3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7天。服务3年以上未满5年每年给予特别休假10天。服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4天,服务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5天,满10年以上每增满1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第十六条 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安排特别休假日期。特别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份逐级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查。

  (二)特别假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员工请假记录卡),并觅妥职务代理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津数额改为奖金,若干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补休假者,亦可照其未休假天数的薪资额改发奖金。

  第十七条 员工在休假之前一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予特别假:

  (一)事、病假积计逾21天者。

  (二)旷工达3天以上者。

篇3:公司员工医疗补贴规定5

  公司员工医疗补贴规定5

  第一条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促使医疗保健落到实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公司就业的正式聘用员工每人每月补贴医药费40元;员工子女补贴每月40元;员工父母实行半费补贴一个,即每月20元。

  第三条凡在本公司就业的试用人员每人每月补贴30元。

  第四条正式聘用员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凭区以上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及收费收据,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方可报销。报销时应扣除当年应发医药补贴费,超支部分予以报销,批准权限如下:

  (1)收据金额在5000元以内由财务经理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2)收据金额在5000元至20000元的由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3)收据金额在20000元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试用人员临时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第四条报销办法,扣除当年医药补贴后,超支部分按60%报销。

  第六条员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其报销办法同第四条。

  第七条员工父母因病住院,可向公司申请补助,由财务经理核定,总经理批准后,在职工福利或工会互助金中实行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由公司安排的员工每年例行身体健康检查,其费用由公司报销。

  第九条医疗费补贴由劳资部每月造册,通知财务部发放。

篇4:教职工进修规定

  教职工进修规定

  学院及各部门有计划组织在职教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相关业务的进修和学历教育,是不断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的有效途径。为切实加强管理,现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职工进修培训的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对在职教职工进修培训和学历教育中的有关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进修培训条件

  1、学院对各类人员的进修培训和学历教育本着专业对口、计划管理、定向培训的原则,将每年推荐送培、进修人员列入年初培训计划。

  2、凡学院选送的业务进修、培训人员,必须热爱本职工工作,政治素质好,服从学院安排,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3、凡报考各类大专院校、函授(脱产)学习,其进修内容必须与本岗位工作有关,以有利于提高本岗位业务水平。报考人员在任期内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并且在学院工作三年以上(兼任班主任工作者优先)。

  4、报考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在院期间曾获局级以上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含优秀班主任)或曾获院级优秀班主任2次以上。

  5、上述人员在进修、培训毕(结)业后,无特殊情况,五年内如提出调动、辞职等要求,则应承担学院在培训期间支付的含工资在内的一切费用。

  6、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下技术等级晋升而需参加的相关业务培训、考核,须符合申报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部门同意,并妥善安排好工作。

  7、凡报考函授学习两次未被录取或录取后中途退学者以及已经参加过培训并取得相应学历或证书者均不得再次报考(获得院级以上优秀班主任荣誉者除外)。

  二、审批手续

  1、凡符合进修培训条件要求参加学习者,由个人提出书面学习申请(组织安排除外),部门提出意见,给办公室审核并报院长批准后予以报考。有关进修的时间、费用等应在申请中说明。

  2、报考研究生以上者,经院长批准后,还需与学院签订有关协议。

  三、进修培训费用

  1、教职工参加与业务相关的学历教育所需培训费采取学院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办法。各学历教育核定的最高标准为:大专3000元,本科4500元。按此标准,个人负担40%,学院负担60%,费用高于上述标准的部分全部由个人自理。但若连续工作20年以上,或在院期间担任五年以上的班主任,所带班级曾获院级

  以上优秀班集体称号者其培训费全部由学院承担。

  2、参加研究生的培训费,按个人负担40%,学院负担60%执行。但若在院期间曾二次获得市级及以上先进教师奖励,同时连续五年担任班主任或所带班级被评为市级先进集体(或连续三次被评为院级先进集体),其培训费用由学院承担。

  3、教职工因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晋升而参加的有关业务培训,培训、考试及评审费用按个人负担40%,学院负担60%执行。但若连续工作20年以上,或在院期间担任五年以上的班主任,其培训、考试及评审费全部由学院承担(每次晋升只限报一次)。

  4、教职工参加由学院组织安排的业务进修培训费用由学院负担。参加上级有关部门指派或委派的进修学习,其费用报销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5、除组织安排的培训进修外,凡经批准在外地进修培训的人员,入学和学成毕(结)业的往返路费由学院按规定标准报销外,其他赴外地参加面授、考试、实验等所需的住宿费、往返差旅费原则上由本人负担。

  6、教职工经学www.pmceo.com院批准参加学历教育或组织安排业务培训进修所需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待学习结束后凭毕(结)业证书办理报销培训费(书费、杂费等自理)。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学或学习期满考核不合格,未取得毕(结)业证书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

  四、待遇及其他

  1、教职工参加的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和进修培训等学习,原则上利用业余时间,如需工作时间参加学习,必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

  2、经批准参加全脱产培训、进修的教职工,根据“学院结构工资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只发固定工资部分,不享受津贴工资、浮动工资。

  3、教职工进修培训的有关材料交办公室入个人档案作为职务晋升、干部考核的依据。其他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本规定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如与学院原文件规定有出入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本规定与上级下发文件有出入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篇5:医院职工在职读书事项规定

  医院关于职工在职读书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报考条件

  1、必须符合招生学校的招生条件。

  2、在职工作表现较好,报考专业对口。

  3、院龄及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以上。

  4、必须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由护理部、医务科等部门统一划定年限,优先选送护理、临床一线工作者,每病区每年度报考人数掌握在1-2名。

  (二)学费、假期等处理原则

  1、凡医院审批同意就读,每学年各门学课考试成绩均合格者,可凭成绩报告单报销学费的60%,资料费、书籍费一律自理。

  2、参加成人自学考试者,报名费、资料费、书籍费等一律自理。等取得毕业证书后,每门可报销一次考务费、辅导费则报销60%。

  3、读书期间的复习假、面授辅导假和考试假一律不再享受。

  4、参加考试或面授者,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等一律自理。

  (三)报考学校程序

  1、凡符合报考条件者,应由本人书面向所在科室提出申请,经科主任、护士长同意,再分别交相关职能科室签署意见后,交人事科。

  2、经院领导根据各职能科室意见,在确定报考对象后,由人事科办理有关手续。

  (四)其他事项

  1、医院同意报考者,如两年度内未被学校录取,第三年不再同意报考。

  2、在职或脱产高护读书者,于中、高校毕业后3年内,不得再报考高一层次学历的学校。

  3、就读医学学历教育者,如中途擅自缀学,医院扣回全部已报销学费。凡属医院出资培养读书的人员,毕业后如调出、辞职等,均应一次性交清在职培养费,其交纳标准,以医院出资额为基数,按在院工作每满1年减10%的方法计算。

  4、未经医院同意,自行通过其他渠道在职读书者,毕业后不相应调换工种。

  5、凡报考研究生者,根据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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