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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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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统计制度

  建筑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统计制度

  1、生产安全事故包括职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爆炸事故等。

  2、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分包单位。

  3、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项目部领导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2)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时间、地点、原因、伤亡人员情况等。

  4、事故调查处理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排险,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记,不得借口恢复生产擅自清理现场掩盖真相。

  (2)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安全、生产、技术、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死亡及以上事故按上级部门事故调查组要求参与调查。

  (4)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5)事故调查组必须到现场进行勘察,对事故现场勘察要及时、全面、客观。调查组通过充分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处理。

  (7)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漏报、迟报等情况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5、事故统计

  (1)事故统计上报按上级部门有关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的要求进行统计上报。

  (2)事故档案主要内容: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事故调查报告书、现场勘察资料、物证人证材料、医疗部门的诊断结论、结案申请报告、受处理人员的材料、有关部门的结案批复等。

  (3)加强事故档案的管理,事故档案由安全部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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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建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8)

  建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八)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对公司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及时、准确地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制订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本公司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工伤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的适用本制度。

  事故的类别

  第三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五大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职工伤亡事故,按事故严重程度,分为四类:

  一、轻伤事故: 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仍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事故的报告

  第五条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用电话、电报或其他快速方法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市建设局、市劳动局、市安监局(站)及有关部门。

  报告事故简况,力求准确。对谎报工伤事故者,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

  第六条发生伤亡事故后,项目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的第一时间内,必须紧急启动二级(公司、项目部)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应急救援预案的部署,及时进行事故现场的救援与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及发生二次伤害事故,把事故的性质和各类损失降底到最小程度。

  事故的调查

  第七条项目部、分公司、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地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一、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调查,分公司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报表及时报到公司。

  二、重伤事故:由分公司负责人组织调查组(包括工会、质安、技术等负责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0天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建筑安监站。

  三、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劳动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20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劳动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四、《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因故不能按期填报时,事故单位应申明理由,由公司报请市劳动局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填报。

  第八条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标明数据,并画出事故的现场图。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依照批准程序方可清理现场。

  一、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分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二、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分公司报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三、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市劳动局批准。

  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表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一、真实、客观地查清事故原因。

  二、公正、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经济处罚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察看、开除。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二、扣压、拖延执行"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安全隐患通知书"造成事故的。

  三、设计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安全规定,致使设计本身有缺陷或工艺不合理而造成事故的。

  四、对新工人或新调换岗位的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五、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六、分配有职业禁忌症人员到禁止其作业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七、因设备、设施、工具有缺陷或原材料、辅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八、因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九、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十、因不按规定没有依法为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工伤保险的责任人。

  第十三条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要同本人见面,要及时宣布,并归入惩处者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如受惩者不服,有权向上级领导机关申诉。

  第十五条为了正确地记述、反映各分公司安全状况,掌握事故发展趋势,判断和确定问题范围及探查事故原因,更好地、有的放矢地做好事故预测、预防工作,各单位应准确、及时的将"事故统计报表"报公司。

  "事故统计报表"不能按时报出的,必须申明理由。

  第十六条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需按下列规定批准后方可结案。

  一、轻伤事故由分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公司批准结案。

  二、重伤事故由分公司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公司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三、死亡事

故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呈报市劳动局及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批准结案。

  四、重大死亡事故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呈报市劳动局,市政府呈省政府结案。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遇上级规定不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篇3:地质工程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地质工程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为保证工伤事故及时报告,顺利调查,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建设部第三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工伤事故是指四级以上和以下的因工伤亡事故。

  三、因工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向总公司报告,10小时之内向总公司提交伤亡事故的快报,主要内容如下: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公司必须在24小时之内(四级以上重大事故)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四、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为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和录像。

  五、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凡属四级以下的因工伤亡事故应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公司主管领导、工会、安全、技术等部门人员构成。其主要职责:

  1.组织技术鉴定;

  2.查明事故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3.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

  5.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属四级以上的重大事故调查,公司和事故单位积极配合协助上级调查组工作,做到事故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事故真实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工作。

  六、事故单位按规定,填写事故报表并及时报总公司安全科。事故处理完毕后,总公司将事故处理报告,按规定上报。

  七、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询问和提供事故情况的,公司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公司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3、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建委、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的调查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区县建委、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

  1、施工企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编制有针对性的、详细的施工安全设计文件,以及指导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活动,保证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2、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在开工前与施工组织设计同时进行,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人员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人员必须密切配合,互相沟通。施工安全技术由项目主管安全技术的负责人编制,并报各机构主管安全的领导批准实施。对特殊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的措施编制,各项目部,各施工单位要有设计依据、有计算、有详图、有文字要求,特别对结构复杂,危险性大,特性较多的特殊工程,编制单项的安全措施。如:爆破、大型吊装、沉箱、水下钻孔桩、挖孔桩,各种特殊架设作业,高层脚手架、井架和拆除工程。。

  3、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根据不同的工程、不同的施工方法和不同的施工人员、不同的机械设备、材料、施工方法等,编制不同的施工措施。

  4、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根据施工变化情况及时进行修改,修订后上报审批。

  5、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主要内容:

  ⑴脚手架:搭设和拆除方法,以及工艺要求、挑梁、吊架、吊篮等的设计计算,安全技术措施。

  ⑵垂直运输设施:自制龙门架的设计计算,及其它垂直运输设备的基础,安装拆除,拉接要求,施工步骤以及地垅支撑安全技术措施。

  ⑶电力保护:尤其是高压线路防护的技术措施,低压线路的架设方案,施工照明的安全技术措施。

  ⑷基坑防护:根据基坑、基槽、地下室挖土方的深度和土壤种类,选择土方开挖方法,同时确定设边坡的坡度或采用固壁支撑时,要确定是采用连续支撑,还是不连续支撑,以防止土方塌方。

  ⑸大型临时操作平台、梁板、现浇板支撑的设计及计算、搭设及拆除的安全技术措施。

  ⑹环境防护:主要是指施工过程中对周围建筑物,居民和行人的安全防护。

  ⑺冬季防冻、防滑,夏季防暑、防雨、防雷击的安全技术措施。

  ⑻临边、“四口”防护以及交叉作业的隔离安全措施。

  ⑼易燃、易爆、有毒及其它有害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篇5:工程施工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工程施工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1、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依据:国务院(1991)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定》、建设部(1993)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1994)96号《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建设部(1994)4号《建设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项目部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由项目经理审批后实施。

  3、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并立即停工,保护好现场。

  4、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用多种方法报公司经理,项目经理部在12小时内将事故报表和事故报告书上报公司。

  5、发生的安全事故,必须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迟报、隐瞒篡改事实、破坏现场。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项目部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故按"四不放过"。项目部无权处理的事故,必须认真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其它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制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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