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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管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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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管理内容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管理内容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定义,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目的:其一、监督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其二、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其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其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建设项目试生产报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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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要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作出批准决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篇3: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内容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内容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目的: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目标: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手段之一【项目立项前的环境影响评估】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手段之二【对项目立项前的环境影响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手段之三【项目环境保护设备与项目同时进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手段之四【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篇4: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基本内容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基本内容

  环境定义: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确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虚拟公民主体】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蔼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区县级环保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专业管理与交叉专业管理主体】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 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交叉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质量标准:【立法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立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排放标准制定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制定授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措施之一【实时环境检测】,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公报。

  环境保护措施之二【建设项目环境污染审查】,建设污染环境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确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书。

  环境保护措施之三【政府对环境保护改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确目标和蔼任务。

  环境保护措施之四【生产单位对环境保护责任】,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篇5:钢结构构件验收提交资料

  钢结构构件验收提交资料

  钢结构出厂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产品合格证。

  2、施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变更的内容应在施工图相应部位注明。

  3、制作中对技术问题处理的协议文件。

  4、钢材、连接材料和涂装材料等的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

  5、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6、高强螺栓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

  7、预拼装记录。

  8、构件发放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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