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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公司员工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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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公司员工奖惩办法

  建筑劳务公司员工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广大员工的责任感,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有效执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司财产,学习和掌握本员工作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 对员工实施奖惩,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对违纪员工的惩罚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经济惩罚为辅。

  第四条凡是要求公司给予员工实施奖惩的考核措施,一律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 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原材料、资金或者降低成本、费用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改进生产技术、产品设计开发、加强市场营销等方面,进行技术革新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人民和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强化工程施工进度、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创建优良工程,为公司提升企业形象和社会信誉作出较大贡献的;

  六、见义勇为,舍己为人,维护社会治安,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作出显著成绩的;

  七、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八、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九、积极参加地方政府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劳动竞赛、技术比武、科研交流等社会活动,为公司建设企业文化,提升社会形象作出贡献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七条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总经理特别奖。

  公司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先进评比,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员工,授予工作标兵、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凡是当年获得过前款奖励的员工,可以优先被推荐评选为工作标兵和劳动模范。

  第八章 对员工的奖励,根据其工作业绩的突出程度或者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小,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工作成绩较为显著,事迹较为突出,在本单位产生良好影响,或者创造效益、节约成本10000元以下,或者荣获县区级奖励的,嘉奖一次;

  二、工作成绩显著,事迹突出,在本公司产生良好影响,或者创造效益、节约成本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或者荣获地市级奖励的,记功一次;

  三、工作成绩十分显著、事迹十分突出,在本地区产生良好社会影响,或者创造效益、节约成本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或者荣获省部级奖励的,记大功一次;

  四、工作成绩特别显著、事迹特别突出,在省内外产生良好社会影响,或者创造效益、节约成本50000元以上,或者荣获国家级奖励的,授予总经理特别奖。

  第九条在给予员工奖励时,同时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嘉奖500元、记功1000元、记大功2000元;总经理特别奖的奖励标准由总经理办公会另行确定。

  前款奖金不包括公司各种单项奖奖金。公司设立的单项奖,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奖励的实施

  第十条 给予员工奖励,由各二级单位根据情况及时整理事迹材料,提出奖励意见,报公司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给予员工奖励,应当制作表彰文件,并且记入本人档案。给予员工授予各项工作标兵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奖励,还应当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给予员工奖励,应当举行颁奖仪式。给予员工嘉奖、记功、记大功、总经理特别奖的奖励,由各二级单位召开表彰大会,宣布表彰决定,颁发奖金。给予员工授予各项工作标兵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奖励,由公司召开表彰大会,宣布表彰决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处分的范围和标准

  第十三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处分: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的;

  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操作规程,或者玩忽职守,违章指挥,造成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和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违法用工,疏于管理,导致劳资纠纷,影响公司社会形象,或者导致事故发生,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六、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违反财经纪律,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公司资财,使公司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七、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八、盗用公司印章和资质文件,在外招摇撞骗,或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社会形象和社会信誉受损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

  九、在公司工作的同时与社会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外兼职,对公司的生产、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十四条 对员工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辞退。

  第十五条对员工的处分,根据其错误行为的严重程度或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为依据,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错误情节较轻,或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错误情节较重,或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错误情节严重,或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四、错误情节特别严重,或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辞退。

  第十六条在给予员工处分时,可以同时给予一次性扣款。

  第十七条 除给予违纪员工行政处分和扣款外,对于因违纪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比例,一般控制在直接经济损失

的10%~50%以内。

  第十八条有关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设备、武装保卫、治安消防、计划生育等工作的考核,可以另行制定奖惩措施,达到从严管理的目的。

  第五章处分的实施

  第十九条 给予员工处分,由各二级单位负责整理调查材料,提出处分意见,报公司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给予员工辞退处分,必须同时征求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条给予员工处分,应当制作处分文件,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给予员工处分,应当召开一定的会议,宣布处分决定,总结教训,以警效尤。

  第二十二条决定或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辞退处分不得超过一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半个月。

  第二十三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惩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的会议讨论,慎重决定,并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

  第二十四条 对于员工的处分公布以后,受处分者如果不服,可以在处分决定公布以后15日内,向公司申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在公司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改变处分的决定或者裁决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给予辞退处分的员工,如果同时给予罚款或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将相应款项扣回。

  第二十六条 受到警告、记过处分的员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员工在受处分满一年以后,在评奖、提职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条件与其他员工同等对待。

  第二十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员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公司成立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员工奖励和处分的审查与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编辑:www.pmceo.Com

篇2: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

  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

  第一篇 总则

  第一章 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满足生产、经济工作需要,建立制度完善、程序规范、正面激励与惩处教育相结合的员工奖惩体系,维护企业利益,保障员工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奖惩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

  (三)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有员工。其他用工主体可参照制定相应办法,报公司备案。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厂局级单位”系指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各市(州)电业局、水电厂、中心机构、施工修造企业等,所称“车间级单位”系指厂局级单位所属的二级机构,包括各县局、城区局、专业所、分厂(公司)、车间、部门科室等。

  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 员工勤奋敬业、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能手(标兵)、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及物质奖励。

  第七条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根据业绩、贡献大小分别给予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一)在电力生产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减小事故影响,最大程度保证人身安全和电网、设备安全,使国家、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二)及时揭发和制止违章违纪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做出突出成绩的;

  (三)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为企业增收节支,争取和维护企业权益,做出重大贡献的;

  (四)在安全生产、科研、工艺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的;

  (五)在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

  (六)见义勇为,制止不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做出较大贡献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 对于忠诚企业、爱岗敬业、品德优良、业绩突出的员工,经过一定程序评选,可以授予能手(标兵)、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称号。能手(标兵)每两年评选一次,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每年评选一次。

  第九条 给予员工以上奖励的同时,可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条 获得厂局级单位及上级别奖励的,应记人本人档案。

  第三章 惩处

  第十一条 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照规定给予惩处。

  第十二条 惩处的方式和种类

  (一)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行政处理: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内部下岗、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三)经济处罚:罚款、降薪、待岗工资、发放生活费、停薪。

  员工犯有错误但不足以给予以上惩处的,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实行试勉谈话等处理。

  第十三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理的同时,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罚款从工资中扣发。其对应关系如下表。

  惩处方式惩处种类对应给予的经济处理

  行政处理1通报批评罚款200元至500元

  2调离工作岗位降薪(按新岗位确定)

  3内部下岗待岗工资(一岗工资)

  4免职降薪(按岗位确定)

  5解除劳动合同停薪(停止一切待遇)

  行政处分1警告罚款500元至1000元

  2记过罚款1000元至2000元

  3记大过罚款3000元至5000元

  4降级降薪(按新岗位确定)

  5撤职降薪(按新岗位确定)

  6留用察看发放生活费(当地标准)

  7开除停薪(停止一切待遇)

  第十四条 惩处的相关规定

  (一)员工内部下岗www.pmceo.com期间,应参加业务培训或跟班劳动,但不得担任工作监护人、工作负责人等重要工作。内部下岗期限最高不超十二个月;给予员工调离工作岗位处理,其新岗位级别应低于原岗位级别。

  (二)员工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半年内不得提职晋级;受到降级处分,两年内不得提职晋级;受到撤职处分,两年内不得在公司范围内担任任何行政职务。

  (三)留用察看处分分为留用察看一年或留用察看两年。

  经纪检、人事等部门审核,认定在留用察看期间遵章守纪的,期满后继续留用;认定在留用察看期间发生了违规违纪行为或发现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而应受惩处的,予以开除。

  员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撤消其担任的行政职务;留用察看期满后两年内,不得在公司范围内担任任何行政职务。

  (四)中工受到开除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党员“*”期间,停发工资,发放生活费,根据处理结果决定是否补发工资;党员受到党纪处分,需要给予惩处的,根据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的建议,给予相应的惩处。

  第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后,单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处理。

  第十七条 被检察机关宣布逮捕的,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判决结果为无罪、无过错的,补发工资。对于司法机关根据《刑事诉论法》第十五条作出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免于刑事处罚的;应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根据本办法和司法机关的建议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员工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处分;被处劳动教养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惩处的运用规则

  (一)对员工的责任追究,应视违规违纪情节的轻重、造成的后果与影响程度,并区别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以及领导责任的不同情况,确定承担责任的大小,做出不同程序的惩处决定。

  (二)本办法中从轻、从重惩处,是指在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惩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惩处。减轻、加重惩处,是指在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惩处幅度以外,减轻或加重一档给予惩处。

  (三)一种违规违纪行为,符合本办法惩处分则中两个及以上条款的,依照惩处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四)一人在一个被查处的事件中,有两个及以上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个违规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最重的惩处和加重一档给予惩处。

  (五)员工犯有错误能彻底交代,认真检讨,有悔改表现或检举揭发有功的,可从轻或减轻惩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规定从重或加重惩处。

  1、强迫、唆使他人违规违纪的;

  2、串供或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3、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4、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5、包庇应当受到惩处员工的;

  6、犯有错误,态度恶劣,拒不认错的;

  7、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二十条 员工受到行政处分,应将结论材料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奖惩权限与程序

  第二十一条 奖惩权限

  员工奖惩实行分级管理。公司、厂局级单位及车间级单位分别成立员工奖惩领导小组,奖惩权限规定如下。

  (一)基本权限如下表所示

  类别奖励权限惩处权限

  公司本级别的所有奖励本级别的所有惩处

  厂局级单位本级别的所有奖励本级别的所有惩处

  车间级单位1、授予本级别的能手(标兵)、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

  2、本级单位自定的物质奖励。1、本级别的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内部下岗;

  2、本级单位自定的经济处罚。

  (二)下级单位有向上一级单位申请给予员工更高级别的奖惩的建议权;

  (三)对于科级及以上干部的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奖惩程序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部门负责职能范围内的考核,向单位奖惩领导小组提出奖惩建议,奖惩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经一定程序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执行,并及时上级单位备案。上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另行追加相应奖惩。

  第二十三条 给予员工惩处应执行如下规定


(一)给予员工惩处,应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给予员工开除处分,应经过单位职代会讨论决定。

  (二)审批员工惩处的时间,从证实员工违规违纪之日起(经司法机关立案的,以司法机关的结案行文之日为准),开除处分不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超过三个月;

  (三)给予员工惩处,应及时通知本人。受到惩处的员工如不服从决定,可以在公布惩处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在上经单位未作出改变原决定前,仍按照原惩处决定执行。

  第二篇 奖励分则

  第二十四条 对员工的奖励,按公司现在规定执行。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

  第三篇 惩处分则

  第五章 对造成经济损失责任的惩处

  第二十五条 在公司系统生产、经营过程,发生故意、失职、差错等行为,对企业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给予相应惩处。

  第二十六条 对故意行为的惩处

  (一)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下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内部下岗一至六个月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或次要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人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给予间接责任人或次要责任人的惩处按以下规定执行:

  1、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3、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或间接经济扣失在500万元及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失职行为的惩处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内部下岗一个月;给予间接责任人一次性经济处罚。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记过至降级处分,并内部下岗一至三个月;给予是接责任人或次要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处分。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撤职至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对间接责任人或次要责任人的惩处按以下规定执行:

  1、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或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工作差错行为的惩处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千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或100元至500元的经济处罚,对其他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内部下岗一个月,其他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记过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警告处分。

  (四)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撤职至留用察看处分,其他相关人责任人记过处分。

  (五)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给予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其他相关责任人记大处分。

  第二十九条 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或不予追究责任。

  (一)经济损失责任过错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挽回全部经济损失,未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因外部环境或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导至原来预测、分析的经济损失出现偏差的;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第三十条 造成经济损失,除按以上规定给予惩处外,还应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追偿经济损失。

  第六章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惩处

  第三十一条 员工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违章),未发生安全事故或未造成后果的,按下列规定给予惩处。

  (一)班级发现的违章

  由班组自行考核处理,对不听规劝的违章人,交给上级处理。

  (二)车间级单位查处的违章

  1、给予违章人内部下岗十五至三十天,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2、一个班组被查处1次违章时,给予班组长通报批评(对应罚款200元);半年内一个班组被查处2次违章时,给予班组长通报批评(对应罚款300元);年半内一班组被查处3次违章时,给予班组长免职处理。

  (三)厂局级单位查处的违章

  1、给予违章人内部下岗一至三个月。

  2、违章人所在车间级单位被查处1次违章时,给予分管副职、行政正职、书记各300元的经济处罚;半年内同一车间级单位被查处2次违章时,给予分管副职、行政正职、书记各800元的经济处罚;半年内同一车间级单位被查处3次违章或一次作业中同时发现三种及以上或三人及以上的群体性违章时,给予分管副职免职处理,行政正职、书记各2000元的经济处罚。

  3、对其他相关人员的惩处,按不低于车间级单位查自制等级处理。

  (四)公司查处的违章

  1、给予违章人内部下岗一至三个月。

  2、厂局级单位半年内被查处2次违章时,给予分管副职、行政正职、书记各1000元的经济处罚;厂局级单位半年内被查处3次违章时,给予分管副职内部下岗一个月处理,给予行政正职、书记各2000元的经济处罚。

  3、车间级单位一年内被公司查处3次违章或在一次作业中同时发现三种及以上或三人及以上的群体性违章时,给予该单位行政正职、书记免职处理。

  4、对其他相关人员的惩处,按不低于厂局级单位查处的等级处理。

  (五)半年内个人第二次违章时,其内部下岗时间不得低于三个月;第三次违章时,给予内部下岗六个月并作调离工作岗位处理,复岗后只能安排到比原岗位低三个以上级别的其他岗位。

  (六)作业人员违章,监护人不纠正、不处理,监护人与违章人同等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章作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对事故有关责任人按下列规定进行惩处。

  (一)发生特大人身伤亡事故

  1、给予主要责任人开除处分或解决劳动合同、次要责任人留用察看两年至开除处分或解决劳动合同。

  2、给予直接责任人所在车间级单位行政正职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分管副职留用察看两年处分、其他领导撤职处分;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负有管理责任的专责降级于留用察看两年处分。

  3、给予责任人所在厂局级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记大过处分;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负有管理责任的副总师、有关部门(生产、基建、安监、农电、设计、教育等部门,下同)负责人及专责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4、根据管理责任大小,给予公司负有责任的副总师、有关部门负责人(包括技术监督机构负责人,下同)及专责警告至降级处分。

  (二)发生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或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1、给予主要责任人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次要责任人留用察看两年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给予直接责任人所在车间级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降级至撤职处分(对行政正职与分管副职同等处分);给予其他领导记大过处分;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负责管理责任的专责记达过至降级处分。

  3、给予责任人所在厂局级单位行政正职记大过至降级处分、分管副职降级至撤职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记过处分;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负有管理责任的副总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责记过至降级处分。

  4、根据管理责任大小,给予公司负有责任的副总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责警告至降级处分。

  (三)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和火灾事故

  1、给予主要责任人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次要责任人留用察看两年处分。

  2、给予直接责任人所在车间级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降级至撤职处分、其他领导记过处分;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负责管理责任的专责记达过至降级处分。

  3、给予责任人所在厂局级单位行政正职记大过处分、分管副职降级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记过处分;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负有管理责任的副总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责记过至降级处分。

  4、根据管理责任大小,给予公司负有责任的副总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责警告至记过处分。

  (四)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事故

  1、给予主要责任人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次要责任人留用察看两年处分。

  2、给予直接责任人所在车间级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撤职处分、其他领导记过处分;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负责管理责任的专责记达过至降级处分。

  3、给予责任人所在厂局级单位行政正职记大过处分、分管副职记大过至降级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警告处分;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负有责任的副总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责通报批评或警告至降级处分。

  (五)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

  1、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恶性误操作事故。

  给予主要责任人留用察看一年处分,次要责任人记大过处分并内部下岗半年。给予直接责任人所在车间级单位行政正职警告处分、分管副职记过处分、其他领导通报批评;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负有管理责任的专责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110千伏电压等级的恶性操作事故

  给予主要责任人留用察看两年处分,次要责任人记大过至降级处分并内部下岗一年。给予直接责任人所在车间级单位行政正职警告处分、分管副职记大过处分、其他领导警告处分;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责任人所在厂局级单位行政正职警告处分、分管副职记大过处分;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负有责任的副总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责警告至记过处分。

  3、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恶性操作事故

  给予主要责任人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次要责任人留用察看一年处分。给予直接责任人所在车间级单位行政正职记大过至降级处分、分管副职降级至撤职处分、其他领导记过处分;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负有管理责任的专责警告至降级处分。给予责任人所在厂局级单位行政正职记过处分、分管副职记大过处分;根据责任大小


,给予负有责任的副总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责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六)发生人身重伤事故

  给予主要责任人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次要责任人警告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给予直接责任人所在车间级单位行政正职记大过至降级处分、分管副职降级至撤职处分、其他领导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负有管理责任的专责记过至降级处分。给予责任人所在厂局级单位行政正职警告至记过处分、分管副职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负有责任的副总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责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七)发生一般误操作、继电保护“三误”事故和人员直接责任的一般电网、设备和火灾事故。

  给予主要责任人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并内部下岗半年(留用察看者除外)、次要责任人记过处分并内部下岗三个月。给予直接责任人所在车间级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警告至记大这处分;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负有管理责任的专责通报批评或警告至记过处分。给予责任人所在厂局级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负有管理责任的副总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责工程师1000元的经济处罚。

  (八)公司系统因相同原因重复发生一般设备、电网事故(不包括自然灾害和外力破坏等),给予没有履行职责的归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和专责工程师通报批评(对应罚款500元)。

  归口管理部门系指公司系统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包括变电、输电、运行检修、调度方式、技术监督、继电保护、农电、基建等。

  (九)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集中检修、施工企业年度内发生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轻伤事故),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合计两次或其他同类责任性管理事故重复发生,对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上述相关规定基础上提高一档标准进行惩处(对行政正职与分管副职同等惩处)。

  (十)隐瞒人身死亡事故或隐瞒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和火灾事故给予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给予隐瞒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记过处分;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安监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十一)隐瞒人身死亡事故或隐瞒一般性电网、设备和火灾事故给予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留用察看两年处分。给予隐瞒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降级处分;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安监部门负责人给予降级处分。

  (十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党委(支部)书记和行政处分比照本单位行政正职、按同奖同罚的原则进行。对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本章规定给予惩处。

  第七章 违反电力营销规章制度的惩处

  第三十三条 员工在营销工作中违反政策与规定,发生故意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严重失职行为或工作差错的,按以下规定给予惩处。

  (一)故意损害企业利益行为

  1、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按第五章“对造成经济损失责任的惩处”相应条款惩处。

  2、内外勾结故意损害企业利益的,收缴行为人谋私所得,并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两人及以上实施的行为,根据个人所负责任、所得金额分别处理。

  单位或集体故意损害公司整体利益的,收缴其不正当所得,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严重失职行为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按第五章“对造成经济损失责任的惩处”相应条款惩处。

  2、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间接损失金额和情节,比照直接经济损失的惩处酌情处理。

  (三)工作差错的惩处

  1、一个年度内发生轻微差错累计达5次及以上,或影响金额累计达到3万元及以上的,给予责任人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2、发生一般以上差错,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第五章“对造成经济损失责任的惩处”相应条款惩处。未造成经济损失的:一般差错,给予责任人200~700元的经济处罚;重大差错,给予责任人300~1000元的经济处罚;特大差错,给予责任人500~1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员工内外勾结故意损害企业利益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查处或查处与防范不力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电业局所属县局、城区局、计量所等单位获悉内外勾结故意损害企业利益等严重违规行为线索,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营销负责人必须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其他二级单位或机关部室获悉涉及本单位(部门)员工内外勾结故意损害企业利益等严重违规行为的线索,单位(部门)负责人必须及时向电业局有关领导反映。对不及时查处或查处不力的,一经查实,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撤职处分。

  电业局获悉内外勾结故意损害企业利益等严重违规行为线索,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营销负责人及分管纪检监察负责人必须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对不及时查处或查处不力的,一经查实,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撤职处分。

  (二)上级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根据举报线索,一年内在一个单位(县局、城区局、计量所等)查处1起内外勾结故意损害企业利益事件或2起及以上其他故意损害企业利益事件的,给予分管营销负责人降级处分,党班主要负责人降级处分。

  (三)上级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根据举报等线索,一年内在一个电业局查处3起及以上内外勾结故意损害企业利益事件或6起及以上其他故意损害企业利益事件的,给予分管营销负责人、分管纪检监察负责人撤职处分,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降级处分。

  (四)一年内在一个单位(电业局的二级机构或相关部室)发生特大营销差错3次及以上的,给予分管营销负责人降级处分,给予行政主要负责人记大过处分。

  (五)上级有关部门对内外勾结故意损害企业利益等严重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时,被调查单位隐瞒违规行为的重要情节、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躲避、干扰、阻碍调查的,对其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视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八章 违反服务规章制度的惩处

  第三十五条 员工在供电服务过程中违反“十个不准”等服务规定,谋取私利的,视情节轻重及影响大小处理:

  (一)情节轻微,谋取私利数额在500元以下,认错态度好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内部下岗处理;

  (二)情节严重,谋取私利数额在500元及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降级处分;

  (三)谋取私利数额在2000元及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

  (四)谋取私利数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行为的,根据个人所起作用和所得金额分别给予处分,为首者从重惩处。对不正当所得,应按实收缴。

  第三十六条 员工在服务过程中违反“十个不准”等服务规定,发生供电服务差错或事故,根据差错或事故性质不同,按以下规定给予惩处:

  (一)了现服务差错,给予主要责任人100元的经济处罚。

  (二)发生一般服务事故,给予主要责任人200元的经济处罚、次要责任人150元的经济处罚、主要责任人所在部门主管100元的经济处罚。

  (三)发生重大服务事故

  1、未经媒体曝光的,给予主要责任人记大过处分并内部下岗三个月、次要责任人记过处分并内部下岗两个月、主要责任人所在部门主管内部下岗一个月;对事故责任人所在车间级单位分管副职、党政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

  2、被县级主流媒体曝光,情况属实的,给予主要责任人记大过处分并内部下岗六个月,次要责任人记过处分并内部下岗三个月、主要责任人所在部门主管内部下岗两个月;对事故责任人所在车间级单位分管副职、党政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并处1000元经济处罚。

  3、被市(州)级党报、党刊等主流媒体曝光,情况属实的,给予主要责任人记大过处分并内部下岗一年、次要责任人记过处分并内部下岗六个月、主要责任人所在部门主管内部下岗三个月;对事故责任人所在车间级单位的分管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警告(对应罚款1000元)或记过处分(对应罚款2000元)。

  4、被省级党报、党刊等主流媒体曝光,情况属实的,给予主要责任人留用察看一年处分、次要责任人记过处分并内部下岗一年、主要责任人所在部门主管内部下岗六个月;给予事故责任人所在车间级单位的分管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记大过(对应罚款3000元)或降级处分;给予事故责任人所在厂局级单位的分管领导、分管纪检监察领导警告处分。

  (四)发生特大服务事故

  1、给予主要责任人开除处分、次要责任人留用察看一年处分;给予主要责任人所在单位车间级的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给予事故责任人所在厂局级单位的分管领导、分管纪检监察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记过处分。

  2、被中央级党报、党刊等主流媒体曝光或国家级政府有关部门批评,经查实确属情节恶劣的,给予事故责任人所在厂局级单位的分管领导、分管纪检监察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三十七条 员工在服务过程中违反“十个不准”,引起客户投诉的,应由单位分管领导陪同违规人登门道歉,并对违规人进行批评教育;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引起索赔或法律纠纷,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不安定因素的,给予违规人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违反“十个不准”,在工作时间饮酒的,视情节轻重及影响大小,给予违规人一定的经济处罚或内部下岗一至三个月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单位或集体违反“三个十条”(指国家电网公司员工服务行为“十个不准”、供电服务“十项承诺”、“三公”调度“十项措施),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并收缴不正当所得。

  第三十九条 隐瞒服务差错、服务事故、不调查、不处理、不报告的,给予隐瞒差错、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内部下岗六个月,对相关责任人按相应的服务差错、事故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本章上述条款中造成经济损失的,与本办法第五章“对造成经济损失责任的惩处”相应条款合并从重惩处。

  第九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惩处

  第四十一条 故意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和企业收入,情节较轻(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涉案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上)的,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涉案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二条 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应归还期限六个月,经通知催款不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于撤职处分;借用公款从事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四十三条 违规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责任人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撤职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或私设“小金库”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投资、担保、贷款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六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慝、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公司及本单位财经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工程项目未经审计即与施工单位结算的;

  (二)违反规定,转移财产的;

  (三)虚列项目,转移资金的;

  (四)工程和费用项目不编制预算,不执行预算,不办竣工决算,以计划费用替代实际支出,以包代支及层层转包,造成滥用或资金被转移的;

  (五)执行预算严重失控的;

  (六)违反公司关于资金管理的规定,私自向外出借资金,或将资金存和风险较大的金融机构的;

  (七)资产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毁损、遗失,或私自处置、变卖资产的。

  第四十八条 本章上述条款中造成经济损失的,与本办法第五章“对造成经济损失责任的惩处”相应条款合并从重惩处。

  第十章 对造成经济技术指标失真责任的惩处

  第四十九条 员工在上报经济技术指标过程中,发生经济技术指标失真,根据附件第一章中“直接责任与间执着责任的界定”规定,确定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所应承担的责任类别(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区别不同过错程度给予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授意(指使、强令)人惩处。

  (一)一般过错:给予直接责任人退报批评并记过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警告处分;给予授意(指使、强令)人通报批评并记过处分。

  (二)重大过错: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处分并内部下岗六个月,责任参加业务培训;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处分;给予授意(指使、强令)人记大过处分。

  (三)特别重大过错: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降级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处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大过处分;给予授意(指使、强令)人记大过至降级处分。

  (四)凡年内因经济技术指标失真发生重大及以上过错受到惩处后,再次发生得大及以上过错的,给予直接责任撤职至留用察看处分、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授意(指使、强令)人撤职至留用察看处分;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间接责任人撤职至留用察看处分、授意(指使、强令)人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五十条 单位发生经济技术指标失真,比照上述给予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授意(指使、强令)人的惩处规定,相应给予单位指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单位分管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惩处。

  第五十一条 发生经济技术指标失真时,不按规定相处的,对单位领导的惩处。

  (一)一般过错:给予单位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并责任令作出书面检查;对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

  (二)重大过错:给予单位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并警告处分;对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特别重大过错:给予单位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对主要负责人降级处分。

  第五十二条 虚增售电量降低线损、调节售电结构降低售电均价的,对该单位的责任人实行诫勉谈自豪感。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 虚报指标,虽未套取经济利益,但影响公司(单位)经营决策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对批准人实行诫勉谈话。

  第五十四条 本章上述条款中造成经济损失的,与本办法第五间“对造成经济损失责任的惩处”相应条款合并从重惩处。

  第十一章 违反劳动纪律的惩处

  第五十五条 员工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旷工,或消极怠工致使不能完成生产、经营工作任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惩处。

  (一)迟到、早退,给予一定经济处罚;

  (二)未经批准不按通知日期报到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三)假报病情、涂改或伪造诊断书,或用其它手段骗取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四)消极怠工致使不能完成生产、经营工作任务的,内部下岗一至三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连续十二月内旷工累计超过三十天的,解除劳动合同;

  (六)旷工未在室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内部下岗一至六个月或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五十六条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指挥,拒绝接受生产经营工作任务的,给予内部下岗一个月及以上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五十七条 拒不执行工作分配、调动决定的视怀节轻重分别给予内部下岗处理或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五十八条 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无理取闹,或聚众滋事,或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经营、办公工作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下岗一至三个月并警告处分。

  (二)威胁、辱骂单位领导或其他工作人员,情节轻微的,给予内部下岗一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给予内部下岗一至六个月并警告至记过处分。

  殴打单位领导或其他工作人员,情节轻微的,给予内部下岗一至六个月并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上班时间发生打架、斗殴的,给予双方内部下岗一至三个月;情节较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给予双方内部一岗一至三个月并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因斗殴致伤致残的,不报销治疗医药费,治疗期间停发工资,并由当事责任人承担一切损失。

  第十二章 违反人事管理制度的惩处

  第五十九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篡改民主推荐结果或妨害员工、职工代表自由行使民主权利的:

  (三)不按程序选拔干部的;

  (四)不执行回避制度的;

  (五)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第六十条 在员工录用、考核、培训、晋升、职称评定、技术鉴定,转业、退伍军人安置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弄虚作假,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责任人降级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一条 在公司系统组织的各种考试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记在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责任降级至开除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责任人降级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二条 私自涂改或协助涂改员工人事档案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处分。

  第六十三条 科级及以上干部违反“十人禁止”的,按照《湖南省电力公司科级及以上干部行为“十个禁止”》规定进行惩处。

  第十三章 对贪污受贿行为的惩处

  第六十四条 员工贪污受贿,被司法机关直接受理调查或立案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条作出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免于刑事处罚的,应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

  第六十五条 员工贪污的,根据其个人所得数额及其他情节,给予惩处。

  (一)贪污数额不满500元,给予警告处分;

  (二)贪污数额在500元及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三)贪污数额在2000元及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处分;

  (三)贪污数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惩处。

  两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实施贪污中所起的作用,进行惩处。

  第六十六条 员工收受贿赂的,根据其个人所得数额及其他情节,比照上条规定惩处。

  第六十七条 本章上述条款中造成经济损失的,与本办法第五章“对造成经济损失责任的惩处”相应条款合并从重惩处。

  第十四章 对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惩处

  第六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十种行为之一的,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惩处;情节较重给企业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

  (一)散布有损党和国家、政府、企业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反对政府的*、*、*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不执行上级决www.pmceo.com定和命令,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或挥霍公款、假公济私;

  (四)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企业形象;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七)参与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八)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九)违*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十)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国家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人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减少的;

  (二)对突发事件


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三)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第七十条 在纠纪、行政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人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三)不配合、阻挠司法机关办案的。

  第七十一条 对外投资不进行可行性研究、不进行经济立项评估或技术立项论证,违反报批程序,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七十二条 物资采购未严格按厂商推荐(招标选定)、部门审核、监察查询、领导批准程序进行,把关不严,致使伪劣产品、“三无产品”或超过保质期、不符合物资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和其它不符国家标准的物资流入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内部下岗处理或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给予责任人撤职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七十三条 招标过程中向利害关系人泄漏标底或提供有关影响投标结果的资料及信息的,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

  第七十四条 私揽与本单位相同经营内容的工程项目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内部下岗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七十五条 发生勘测质量原则性差错或两个及以下技术性差错,造成一定程序损失或影响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发生工程设计原则性差错或两个以上技术性差错的,造成较大程序损失或影响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处分。

  第七十六条 在网页新闻信息的采集、制作、编辑、传递、报道、发布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七十七条 本章上述条款中造成经济损失的,与本办法第五章“对造成经济损失责任的惩处”相应条款合并从重惩处。

  第四篇 附则

  第七十八条 附件《湖南省电力公司对员工奖惩有关行为与责任的界定》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附件中未列出的行为的责任的界定由公司相关专业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对本办法施行前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按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公司有关奖惩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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