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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项目管理工作制度: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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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项目管理工作制度: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如施工单位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管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商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2)承包商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3)项目管理单位应对事故过程详细记录并协助施工单位开展必要工作。

  4)对于重大质量事故,管理工程师有义务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5)事故结束,承包单位应向项目管理单位提交详细事故报告,说明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事故的处理结果以及对工程造成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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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铁路项目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铁路项目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1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做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2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处理严格按照铁建设[20**]17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3 质量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必须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项目经理按相关法规向建设单位报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4 报告内容:

  1、工程项目名称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 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上级单位做好质量事故调查。

  (6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7 发生工程质量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直接管理者)追究处理按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费用的5%-10%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法律责任的当追究责任人和直接管理者的法律责任。

  (8 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人为缩小事故等级的,经核实后对事故单位按相应事故罚款2倍予以处罚,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篇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一条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处理程序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一般可按附图所示的程序进行。(附图见后)

  第二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其主要内容有: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质量事故分析与处理程序框图重点介绍事故有关部分的工程情况。

  三、事故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的描述,并附有必要的图纸说明;事故的观测记录;事故发展变化规律;事故是否已经稳定等。

  四、事故性质

  应明确区分是结构性的还是一般性的问题,如建筑特裂缝是承载能力不足还是温度变形或其他原因;是表面性的还是实质性的问题,如混凝土表面蜂窝,就需要查清内部有无孔洞等;区分事故处理的迫切程度,是否需要及时处理,是否需要采取保护性措施。

  五、事故原因

  分析准确、全面,阐明所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如桩基础的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选型不当还是施工方法不当;是施工管理不善还是工艺本身有缺陷等。

  六、事故评估

  阐明事故对建筑功能、结构安全、使用要求以及施工的影响,并应附有实测、验算数据和试验资料。

  七、涉及人员

  事故涉及人员与主要责任者的情况。

  第三条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过程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1、收集有关资料

  (1)与事故有关的施工图

  (2)与施工有关的资料,如建材试验报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施工记录、施工日志等;

  (3)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4)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对事故的意见和要求等。

  2、确定处理方案

  (1)方案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实地勘查结果和确认的事故性质,以及用户的要求确定。同类型和同一性质的事故往往可以选用不同的处理方案,而每一类处理方案中又有许多种正理方法。确定方案前必须进行多种方案的综合分析比较,从中选用较合理的处理方案;

  (2)在确定处理方案时,必须掌握事故的情况和变化规律。如不均匀沉降是否已经稳定;

  (3)处理方案还应征得有关单位对事故调查和分析的一致意见,避免事故处理后,无法作出一致的结论;

  (4)处理方案确定后,还要对方案进行设计,提出施工要求,以便付诸实施。

  3、组织实施

  处理方案的实施可由原施工单位完成,也可由另外有特殊处理经验的单位来完成。实施前应按设计方案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法,必要时须经有关部门和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4、事故不作处理的论据

  对事故的处理,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既不能掩饰,也不能扩大。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有些质量缺陷是可以不作专门处理的(对责任人的处理另作考虑),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延误工期。但必须通过详细的分析论证,并提交书面报告,经有关单位签证。

  5、处理结果鉴定

  (1)事故处理后,须严格按照有关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可通过一些检测手段来获取可靠数据;

  (2)验收后应对事故作出明确的处理结论。对一时难以作出结论的事故,可以提出进一步观测检查的要求;

  (3)提交事故处理报告。内容包括整个分析处理过程的所有文字记录。

篇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作业指导书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作业指导书

  1.作业目的

  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目的任务就是要如何依靠工作制度和责任制度来事先预防,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质量事故,防止类似事故的重演。对于已经发生了的工程质量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处理时必须做到安全可靠,切实可行,经济合理,不留隐患,吸取教训,及时整改,责任明确,记录在案。

  2.主办岗位总工程师:代表甲方参与处置重大质量事故。

  项目经理:协助总工程师处置重大质量事故,主持处置一般质量事故。

  土建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协助项目经理处置一般质量事故。负责当场解决轻微质量事故。

  3.质量事故性质划分

  凡是未达到国家颁布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质量问题均属工程质量事故。其中:

  3.1当场能整改处理解决的属轻微质量问题。

  3.2不能当场解决,但经监理单位或甲方现场管理组与施工单位商量处理能妥善解决且返修返工费用在5000元至50000元(不含50000元)的属一般质量事故。

  3.3将造成以下严重后果的属重大质量事故:

  3.3.1直接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

  3.3.2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损害的;

  3.3.3影响主体结构安全,需要加固补强的;

  3.3.4严重影响或丧失使用功能的。

  4.质量事故的发现

  土建工程师和设备工程师应每天巡视施工操作现场,同时考察监理单位相关岗位人员的工作质量。按约参加隐蔽工程的验收,及时发现工程质量事故的苗子。属于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不上报,不处理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岗位人员的责任。对于必须采取应急或保护措施的质量事故,项目经理必须监督施工单位立即实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恶化。

  5.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

  5.1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现状描述和发展变化,提供确切的有关数据资料,对质量是否有进一步恶化可能及必须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提出意见。提供涉及人员和主要责任者情况。原因初步进行判断。分析原因切不可急燥武断,只要不至产生严重恶化,可以继续观察一段时间。急于求成,往往不能对症下药,造成多次返工不良后果。

  5.2报告程序

  5.2.1轻微质量问题记载于施工日记。

  5.2.2一般事故以工程联系单形式立即向监理单位通报(必要时可先直接报告施工单位),限期处理解决,并将事故状况,解决方法和结果在工程月报中向总工程师报告。

  5.2.3重大事故应立即专题报告,一式四份,其中一份交监理单位,一份交施工单位的上级技术部门,一份交总工程师,一份留底备查。项目经理应随即迅速收集整理有关技术资料(包括摄录像和测量资料),给处置事故和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6.质量事故的处理:

  6.1轻微事故由土建或设备工程师自己或指令监理人员当场监督整改解决,不留隐患。经常性地重复发生同类事故,虽然性质轻微,但应升级作为一般事故处理。

  6.2一般事故由项目经理为主会同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整改方案,由监理单位监督实施和检查整改质量,由项目经理复验。

  6.3重大事故处理

  6.3.1由总工程师为主会同项目经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和上级技术部门,召开专题现场会研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责任,整改方案和期限,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等。涉及索赔,而当场又没条件深入协商的,应把保留索赔权利的声明记录在案。

  6.3.2处理方法常用的有封闭保护、复位纠偏、结构卸荷、结构补强、限制使用、拆除重建等。

  6.3.3类似以下的情况可不作处理:尽管已成永久性质量缺陷,但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要求,如上、下墙体同步错位,虽然改变了设计分隔布置,但墙体上、下对直不影响结构安全,只要使用要求允许就不必拆除重砌,避免巨大经济损失;检验测试中的偏差,如混凝土试块强度不足,但工程结构实体复测符合要求,可不必处理;轻微质量缺陷,通过后道工序可以弥补的,如混凝土墙板轻微蜂窝、麻面等;经设计单位复核验算,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如混凝土桩标号略有不足,经试打未发生不良后果的。

  6.4质量事故处理结论有以下几种:

  6.4.1经返修返工后质量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6.4.2经检测符合设计要求,隐患已消除;

  6.4.3经设计复核,不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

  6.4.4经加固补强,结构及主要使用功能满足使用要求;

  6.4.5经降低使用标准或附带限制使用条件如减荷,缩短耐久期限,影响建筑外观等,基本满足使用要求;

  6.5整改完成后仍由上述单位共同参加验收,由项目经理编制事故处理总结报告报总工程师批准结案。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按框图处理顺序中的文字资料整理概括,并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防止今后类似事故发生的相关措施意见。

篇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10)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十)

  1、当发现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后,监理师首先应以“质量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并要求停止有质量事故的部位及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必要时需采取防护措施,同时,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2、施工单位接到质量通知单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与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事故的调查,写出调查报告。

  3、调查的主要木的是要明确事故的范围、缺陷程度、性质、影响和原因,为事故的分析处理提供依据,调查应力求全面、准确、客观。

  4、事故调查情况是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有些质量事故原因复

  杂,常涉及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维护管理、工程环境条件等方面,因此,调查必须全面、详细、客观、准确。

  5、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正确判断事故原因。

  6、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事故处理方案。

  7、制订的事故处理方案,应体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等原则。如果一致认为质量缺陷不需专门的处理,必须经过充分的分析、论证。

  8、确定处理方案后,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施工单位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对质量缺陷的处理。

  9、在质量缺陷处理完毕后,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签定和验收,写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提交业主或建设单位,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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