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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焦厂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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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焦厂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炼焦厂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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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事故的范围、含义:

  1.1

  范围:由于不执行岗位标准、违章作业、责任心不强,点检不到位,设备维护调整不及时,操作不当而造成生产中断、影响正常生产作业。

  1.2

  含义:凡正式投入的生产系统,在生产过程中生产中断,影响后序工艺正常作业,完不成生产任务,即为生产事故。

  2事故发生后处理方法:

  2.1

  事故发生后,岗位工要采取正确的手段,防止事故扩大,及时组织处理,并及时逐级上报。

  2.2

  发生生产质量事故后岗位工要写出详实的事故经过,当班工段长负责现场简单分析,并将结果上报车间。否则考核岗位工100元/次,当班工段长50元/次。

  2.3

  事故分析会时间,除特别通知外,白班、夜班于当天16:30和8:30,中班于次日8:30召开。责任者、值班人员、当班工段长要积极参加车间或厂部组织的事故分析会,无故不参加者,扣奖100元,隐瞒事实的加倍考核。

  2.4

  车间生产分析会由生产主任主持,事故报告交主管主任审阅后及时下发。厂部组织的事故分析会,有关人员必须参加,并将分析结果及时通报车间。

  3考核标准:

  3.1

  生产组织过程中,严格执行零故障管理,如有故障时间,倒班工段长必须写清原因分析,没有分析的一次考核50元。故障停机(除尘风机等)考核相关责任者30元/10分钟,不足10分钟的按10分钟考核,每次故障考核不大于400元。给焦炉生产造成影响的,加倍考核,构成事故级别的,按事故等级考核。通过协调未记的故障时间也要进行认真分析,查明原因,考核责任者及责任单位。对于问题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车间查实后加倍考核。

  3.2

  系统作业时,岗位不得私自断档清料、做卫生、维护设备等,造成系统停机每10分钟考核50元,造成严重影响的加倍考核,构成事故的按事故处理。高压电机的设备不具备急停条件手动停机的,考核责任者100元/次。

  3.3

  倒班工段长生产组织中所准备的工器具必须齐全,不足的或缺的要及时上报车间调度及相关管理人员,如因工器具问题影响生产和事故处理,视情况考核责任者100-500元。

  3.4

  系统不转时,应及时维护设备如托辊、沿带、清扫器更换等;若定修后2天内出现影响生产维护设备,除按设备维护规定外,考核相关责任者30元/10分钟。

  3.5

  焦仓放混焦放错仓及放冒仓按生产事故考核50-200元。

  3.6

  违反本规定的,对责任工长、工段长连带考核责任者免奖额的30%,上级考核依上级为准。责任者是外协工的按正式工岗位考核额的5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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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规定

  (一)、主要内容

  明确事故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事项。

  (二)引用标准和政策规定

  1、国务院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2、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4、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三)事故报告与现场处置

  1、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工程部和公司分管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上报公司工程部和主管领导。

  (3)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2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公司工程部门和主管副总。

  (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恶性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工程部门进行报告。

  (四)事故现场处置

  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五)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六)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和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工程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工程部门负责实施验证。

  3、对事故责任项目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项目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项目目标责任扣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法律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人事部和企管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综合保险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项目部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企管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七)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事故调查笔录;

  3、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4、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6、安全生产鉴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7、其他有关的资料。

  十四:本补充规定未尽事宜按公司和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

  十五:本实施规定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注释:安全习惯用语解释

  1、“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3、“三定”: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期限

  4、“三安或三宝”: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

  5、“三口”:交叉路口、通道路口、隧道洞口。

  6、“临边”:人工挖孔周边、基坑周边、河道、便桥两侧等。

  7、“三上岗一讲评”:在班前须进行上岗交底、上岗检查、上岗记录的"三上岗"和每周一次的"一讲评"安全活动)

  8、“十不烧”: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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