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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业主可参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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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业主可参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聊城:下月起业主可参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齐鲁晚报/20**1213

  12月13日上午,聊城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住建局副局长李济哲就《聊城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上,李济哲介绍,《办法》将业主满意度调查测评纳入到优良信息的差异分值中来,并占据最高5分的分值,对满意度在60%-90%区间的都会有相应的加分。

  除此以外,还有业主给物业公司的锦旗、表扬信等也可以给企业增加相应的优良分值。同时,业主也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信用负面评分中的内容,发现后可以向小区所在辖区住建局反映,经查业主反映属实且物业公司拒不整改的,将扣除物业公司相应信用分值。这些举措使物业企业重视自我提升和服务创新,最大限度地减少业主投诉,提高业主满意度,进而缓解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矛盾。

  保修期内业主家中管道损坏,开发商应进行维修

  据介绍,物业保修期之内,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进行维修,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维修要求,由物业公司转交开发建设单位。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业主专有部分出现危害安全、影响观瞻、妨碍公共利益及其他影响物业正常使用情形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养护、维修,相邻物业业主应当提供便利。

  住宅小区如何召开业主大会及选举业主委员会?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经预选、表决等一些法定程序后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具体操作,可依据《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执行或直接向属地社区、街道办事处咨询。

  业主要求租车库,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李济哲介绍,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租赁费的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应当优先投入使用;车库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业主需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汽车的,应当事先与物业服务企业商定停车位置,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业主对汽车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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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威海市启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系统

  威海市启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系统

  威海:物业服务好坏业主一查便知

  威海日报/20**1213

  12月12日,威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系统启用动员大会召开,威海市正式启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系统,物业管理有了“红黑榜”,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信用高低,业主一查便知。

  为加快推进威海市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威海市启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系统。该系统由市物管办开发建设,自12月10日起正式启用。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系统上注册并完成基础信息、所服务项目信息的录入工作后,报辖区主管部门备案,经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的审核、确认,企业的优良信息和负面信息可在信用系统上完成查询,企业的服务水平、服务能力将通过信用等级评价体现。12月31日前,凡未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物业服务企业,均认定为D级(缺失)。

  威海市物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加强信用系统评价结果的运用,威海市将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信用优良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物业项目评先树优等方面予以鼓励扶持,对信用不良企业,给予约谈负责人、实施重点监管、取消评优资格、限制承接新项目、列入黑名单直至清出物业服务市场等惩戒措施,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良好市场环境。

  市物管办将于每年底对物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1次,确保威海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市民可通过系统查询了解物业服务企业的信誉、经营和服务等相关信息,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有据可依。

篇3:《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和任务

  (一)背景。20**年,国务院公告停止物业服务企业一、二、三级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并提出“取消审批后,要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我委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对物业企业的监管方式从原来事前审批的资质管理制度转变为以信用管理为主的事中事后监管,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

  (二)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2.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3.政府规章:《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4.国家部委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9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75号)

  (三)目标和任务。转变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管方式,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物业管理市场监管体制,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有效促进物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维护物业管理市场正常秩序,营造公平诚信的物业管理市场环境,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一)《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在本市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包含物业管理,且已实施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在本市工商登记的企业包括在本市注册的法人企业,以及外地注册法人企业在本市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的企业。

  (二)信用管理的内容。

  《暂行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依法采集、记录、交换共享和公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活动。

  (三)物业服务企业的守信行为。

  《暂行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的守信行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相关合同约定,服务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奖励或者表彰的行为。

  (四)物业服务企业的失信行为。

  《暂行办法》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的失信行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服务行为不规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作出决定或者判决的行为。失信行为按照其严重程度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分类具体标准如下:

  1.轻微失信行为,是指企业服务行为不规范,被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

  2.一般失信行为,是指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的行为;

  3.严重失信行为,是指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超过轻微和一般的失信行为,具体包括:

  (1)违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规定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2)有围标串标行为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3)企业有一般失信行为,且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后,逾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并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

  (4)被法院列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信息、在管项目信息、业主满意度、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具体内容如下:

  1.基本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工商基本登记事项、主要管理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和从业状况信息,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中的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等财务信息。

  2.在管项目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本市所有在管物业项目的名称、地址、物业类型、建筑物面积、收费标准、合同期限等信息。

  3.业主满意度是:单个住宅小区内业主对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调查问卷打分的算术平均分。

  4.守信信息是:物业服务企业有守信行为的信息。

  5.失信信息是:物业服务企业有失信行为的信息。

  (六)采集业主满意度的方式。

  住宅小区建立了本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后,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电子投票系统向业主的微信发送服务质量调查问卷,发送调查问卷数量不少于该小区业主总人数50%。业主可以通过关注并绑定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广州物业管理”微信公众号接收调查问卷并打分。

  (七)业主满意度的计分规则。

  调查问卷由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每份调查问卷总分为100分。

  单个住宅小区的业主满意度得分等于该小区所有反馈的调查问卷得分之和除以反馈的调查问卷总数量。反馈调查问卷总数量少于该小区业主总人数25%,或者未建立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的,该小区调查问卷得分为0分。

  (八)业主满意度的采集频次。

  业主满意度每年度调查1次,有效期截止至第2年度产生新的得分结果之日。

  (九)认定失信信息的部门和依据。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失信行为的,应当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判决、生效裁决作为依据。

  (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主动报送的信用信息内容以及报送信息的方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信用信息系统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填报其企业的基本信息、在管项目信息。基本信息、在管项目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日内在信用信息系统更新。

  (十一)怎样使用信用信息系统。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建设和维护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该系统正在建设当中,预计20**年7月份可以投入使用,具体的使用信用信息系统的操作指南会在市建委官网对社会公布,企业可

  (十二)对守信行为的行政奖励措施。

  有守信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其下列奖励:

  1.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2.开展表彰活动时,优先列入表彰候选名单;

  3.推荐在“信用广州网”、“信用广东网”和“信用中国网”公示;

  4.推荐给省、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和相应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建议依法对其给予信用加分等奖励。

  (十三)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惩戒措施。

  对列入信用档案异常名单和信用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1.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其本市范围内的所有在管物业项目加大检查频次;

  2.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驻穗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告诫,并在信用信息系统记录提醒、约谈、告诫的情况;

  3.建议在“信用广州网”、“信用广东网”和“信用中国网”公示。

  (十四)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惩戒措施。

  1.停止其参与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投标资格;

  2.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机构,建议取消其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3.告知省、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和相应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建议依法取消或者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资格;

  4.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议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十五)行业协会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

  1.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将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作为对其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可以对有守信行为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措施;对有失信行为的企业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2.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停止其本市所有在管物业项目参与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比资格。

  (十六)对物业服务企业有失信信息的救济及信用修复途径。

  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方式,《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失信行为的依据被依法撤销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在影响范围内予以更正;情况属实的,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一般失信行为的信息公开后,物业服务企业能够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经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信息有效期限届满前停止公开。

  (十七)行政部门公开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的内容和有效期。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履行职责中掌握的下列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予以公开:

  1.企业所有在管物业项目的名称、地址、物业类型、建筑物面积;(有效期至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届满止)

  2.企业的信用承诺;(有效期至至企业不从事物业管理活动止)

  3.业主满意度;(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

  4.企业的守信信息;(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

  5.企业的失信信息;(轻微失信信息的公开期限截止至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已改正违规行为之日,一般失信信息的公开期限不超过1年,严重失信信息的公开期限不超过3年)

  6.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

  (十八)行政部门公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方式。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其门户网站、“广州物业管理”微信公众号、新闻传媒等方式,公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依法公开的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信用信息推送至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通过‘信用广州网’依法向社会提供查询和数据开放服务。

  (十九)对行政部门公开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的更正补充机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除失信信息之外的其他公开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实名向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查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经核查,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信用信息确实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在影响范围内做出更正或者补充。异议提出人对核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异议申请期间认为需要停止公开该信息的;或者异议提出人申请停止公开,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其要求合理的,可以暂停公开。

  (二十)对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发生问题的处理机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活动中不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活动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部门投诉。

  (二十一)《暂行办法》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

  《暂行办法》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三、解读途径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本委官方网站;

  (二)“广州市物业管理”微信公众号;

  (三)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网站。

  四、解读时间

  在《暂行办法》正式颁布后10日内,对社会公布解读材料。

篇4: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2015试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 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建〔20**〕11号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建设局,漳州、泉州、莆田、三明、龙岩、宁德、南平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根据《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81号)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12月25日

  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物业管理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外省入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四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和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第五条 各市、县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库”,实行“日常动态更新、社会各方评价、年度综合评定”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及信用综合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构建全省信用信息互通共享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平台,公布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具体工作委托福建省物业管理协会实施。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试验区,下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及信用综合评价的组织实施,综合评定本地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制定本地区信用信息管理及信用综合评价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指导监督所辖县(市、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本地物业管理协会实施。

  各县(市、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记分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每年组织进行一次,由评价实施单位在一季度对物业服务企业前一年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确定其信用等级。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应在3月底前将本地区(含所辖县、市及开发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报送省物业管理协会,经省住建厅审核后,4月底前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公布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各设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本地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与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公布同步进行。

  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www. fjjs.gov .cn)中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是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官方发布平台。各设区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也可在设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官网发布。

  第八条 省、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物业服务企业的增强诚信意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九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情况的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主动采集和社会提供。

  第十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及时申报基本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信用信息采集应当客观、公正、严谨、及时,同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三)经县(市、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调解,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已妥善解决的投诉问题,不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基本信息

  1、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名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社会信用代码)、资质等级、注册地及其他有关信息。

  2、物业从业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岗位、职务、学历、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其他有关信息。

  3、物业服务项目:物业项目名称、地址、项目委托方名称、委托期限、项目经理、建筑面积、栋数、配套设施设备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业绩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取得的业绩,以及获得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或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表彰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定、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被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以及经核实属实的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十二条 基本信息的采集实行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信用系统与物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相链接,相关数据共享),由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实行日常动态管理。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变更。

  第十三条 业绩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

  (一)各级政府的表彰文件;

  (二)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的表彰文件;

  (三)各级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表彰文件;

  (四)取得相应业绩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具有合法效力的证明材料。

  本省物业服务企业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在省外所取得的本条(一)至(三)项业绩信息不适用信用加分,不记入母公司(或集团)的信用信息。外省入闽物业服务企业限采集其在闽的业绩信息。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业绩信息产生之日起90日内,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县(市、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业绩信息认定手续,逾期业绩信息不得追加记入当年加分。

  符合规定的业绩信息,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记入“系统”,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可通过系统查询确认。

  第十五条 不良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

  (一)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的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

  (三)经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解决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违规情况;

  (四)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有权机关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因违约承担责任的案件情况;

  (五)其他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城管执法、工商、物价、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部门联动,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及时共享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不良信息,施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第十七条 各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记入不良信息的,应当于记入不良信息之日起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良信息生效。

  公示期间,物业服务企业认为不良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满之日前向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馈当事人。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向上一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复核申请,上一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确属失误的,责成县(市、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更正;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复核结果应当反馈当事人。

  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经采集按规定记入“系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三章 信用等级的评价

  第二十条 信用综合评价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周期总得分为基础,结合业主和社会各方评价确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得分按照《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明细表》(详见附表)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基准分为100分,实行日常加减分制,按年度综合评定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 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信用得分在110分以上的,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AA;

  信用得分在101分至110分的,为良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A;

  信用得分在81分至100分的,为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

  信用得分在60分至80分的,为基本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B;

  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C;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为C级:

  (一)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

  (二)经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被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通报后拒不整改,或者一年内累计被公开通报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五)拒不参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或信用信息检查的;

  (六)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跨设区市分公司的信用减分同时记入母公司的信用减分。母公司信用减分值=分公司减分值×(分公司所接管全部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母公司所接管全部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证属实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其他不良行为,经责令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予以信用减分。设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抽查的,查处结果可直接予以信用减分,并抄送各县(市、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公安、城管执法、物价、工商、安全生产、质量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依法查处或通报,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信用减分。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信用减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企业信用减分累计在21分至40分的,由注册所在地县(市、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二)企业信用得分低于60分的,其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C级,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 信用等级的分类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后,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系统授权(信息锁或密码)打印本企业信用等级。

  第二十八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等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二十九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扶持其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的下一年度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开展企业资质检查或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按照“绿色”标准执行,对申报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二)减少对该企业的日常检查频次;

  (三)在各类创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或推荐;

  (四)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投标的,在评标中可加1分至2分;

  (五)国家或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在信用等级评定之日起的下一年度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开展企业资质检查或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按照“红色”标准执行,对申报材料实行全面检查;

  (二)增加加对该企业的日常检查频次;

  (三)不得参与(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

  (四)企业申请资质核定或升级不予核准;

  (五)不得参评各类创先评优活动;

  (六)不得申请担任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理事(含理事)以上单位;

  (七)开具企业信用证明时注明上年度信用等级。

  企业连续三个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的,第四个年度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C级。

  第三十一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行业信用黑名单,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属于暂定三级资质的企业,不予核定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按《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程序注销企业资质证书,该企业须于注销之日起90日内退出所接管的全部物业服务项目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二)属于三级资质的企业,降为暂定三级资质,同时根据本办法第三十条进行惩戒处理;下一年度信用等级仍为C级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属于二级资质的企业,予以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符合资质条件的,保留二级资质,不符合资质条件的,降为三级资质;同时根据本办法第三十条进行惩戒处理。

  (四)属于一级资质企业的,提请住建部进行降级处理,同时根据本办法第三十条进行惩戒处理。

  (五)属于外地物业服务企业的分公司,根据本办法第三十条进行惩戒处理;该分公司须于90日内退出所接管的全部物业服务项目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三年内不得在原备案所在地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六)本省物业服务企业分公司的不良信息记入其母公司的不良信息。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必备要件。

  建设单位、业主(含单一业主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审查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选聘。

  在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活动过程中,物业服务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物业企业信用等级情况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重要内容,审查参与投标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信用等级情况;对于信用等级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投标的,应按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各市、县(区)及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当审查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对于信用等级为B级或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不予办理合同备案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记分。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在“系统”保存五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明细表

篇5:安徽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9)

  安徽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本省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机构依法采集记录和公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并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活动。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的指导监督和协调,统筹建设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编制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具体内容。

  第四条 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采集记录和公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建立本地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和采集记录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分为企业基本信息、失信和守信行为信息。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注册信息、业绩信息。企业注册信息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工商基本登记事项。业绩信息包括:在管项目名称、物业类型、地址、建筑物面积、合同期限等信息。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守信行为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相关约定,政府有关部门奖励或者表彰等信息。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失信行为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实施物业管理活动中服务行为不规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等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或经司法机关认定违法等信息。

  第九条 信用信息系统通过与工商登记共享获取物业服务企业注册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信用信息系统中及时核对,并补充完善其它信息;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十条 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记录,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信用信息系统中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地采集记录物业服务企业其它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开和管理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履行监管职责中掌握的物业服务企业信息,按照信息公开规定予以公开:

  (一)企业注册登记有关信息;

  (二)企业在管项目信息;

  (三)在管项目的业主满意度(公开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四)企业的守信行为信息;

  (五)企业的失信行为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企业守信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失信行为信息公开至主管部门认定已改正违法违规行为之日止。公开期限届满后,应当终止公开发布,转为信用档案保存。

  第十三条 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物业服务企业的失信信息记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其门户网站公开、信用信息系统提示等方式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四条 对轻微失信行为,信息公开后,物业服务企业能够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在信息有效期限届满前停止公开。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失信记录信息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记录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删除失信记录;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馈当事人。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公开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主动及时更正或者补充。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已公开的失信信息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可以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经核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信用信息确实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在其影响范围内做出更正或者补充。异议人对核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第十八条 经有效法律文书依法撤销对物业服务企业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更正其失信信息。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应用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3年内未发生失信行为,或3年内未发生较为严重的失信行为且有守信行为信息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列入本地区物业服务市场主体“红名单”,并给予其下列奖励:

  (一)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二)开展表彰活动时,优先列入表彰候选名单;

  (三)推荐在有关信用网公示;

  (四)推荐给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和相应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建议依法对其给予信用加分等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业主大会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提倡选聘守信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一条 对有失信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其在本区域内的所有在管物业项目加大检查频次;

  (二)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告诫,并在信用信息系统记录提醒、约谈、告诫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有较为严重的失信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建议还可以对其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限制其参加表彰、评先、评优活动;

  (二)限制其参与本地区物业管理投标资格;

  (三)告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和相应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建议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

  (四)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议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五)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将本地区有严重失信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物业服务企业,纳入物业服务企业失信黑名单,采取严格惩戒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编造、篡改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收集、公开虚假信息,不得歪曲、篡改公开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拟公开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应及时进行审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开。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活动中存在不依法履行义务,或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活动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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