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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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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2007)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检〔20**〕2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价格和收费法律规定,防止发生价格或者收费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我委制定了《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价格和收费法律规定,防止发生价格或者收费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尚未构成价格、收费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时,可以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措施。

  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具体工作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实施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措施:

  (一)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

  (二) 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

  (三) 价格举报问题集中或者呈上升趋势时;

  (四) 出现社会集中反映强烈的价格、收费问题时;

  (五) 价格、收费政策出台或者变动时;

  (六) 季节性、周期性价格或者收费行为发生时;

  (七) 节假日或者重大活动期间;

  (八)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醒告诫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提醒告诫措施,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一) 提醒告诫的对象;

  (二) 国家的价格、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 提醒告诫对象应当履行的价格、收费义务;

  (四) 不规范的价格、收费行为表现形式;

  (五) 对提醒告诫对象规范价格、收费行为的意见、要求、期限等;

  (六) 提醒告诫对象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提醒告诫措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 公告提醒告诫;

  (二) 会议提醒告诫;

  (三) 书面提醒告诫;

  (四) 约谈提醒告诫;

  (五) 提醒告诫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公告提醒告诫,可以公告有关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或者查处的相关价格、收费典型违法案例。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召开提醒告诫会议,应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和要求等提前通知提醒告诫对象,并制作提醒告诫对象签名表和会议记录;提醒告诫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在案,并进行书面提醒告诫。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书面提醒告诫可以采用上门、信件、传真等送达方式。

  实施书面提醒告诫,可以不明确提醒告诫对象的名称,但提醒告诫对象明确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送达。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约谈提醒告诫,应将约见谈话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提醒告诫对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如实记录约谈提醒告诫内容。谈话结束时,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提醒告诫对象应在谈话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 实施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措施,须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会同监察、商务、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或者新闻单位等社会各界实施提醒告诫措施。

  第十二条 对经提醒告诫仍未规范价格、收费行为,并违反价格、收费法律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从严查处。

  第十三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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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春节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书

  春节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书

  各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

  “春节”将至,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和《省、州进一步维持物价稳定的有关通知》精神,规范我县节日期间的市场价格秩序,坚决打击乱涨价乱收费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环境,确保节日市场价格稳定,让广大群众平安祥和地欢度节日。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的规定,郑重提醒和告诫各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

  一、各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销售商品和开展促销活动时,必须进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二、旅*业要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门票价格及老人、抚优军人、残疾人等价格优惠政策;宾馆、酒店、餐饮业的客房、菜肴要明码标价,宾馆要严格标注结算时间、标价醒目清晰;交通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价格,不得趁机涨价和变相涨价。

  三、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经查证核实,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一)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对于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58或0******2。

  P县发展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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