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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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2018)

  关于修订《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制裁规则》的通知

  深物协[20**]29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

  为了贯彻落实*深圳市纪委、市两新组织、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党的领导推进行业自律拓展预防腐败工作领域的实施意见》(深纪发[20**]1号)文件精神和《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从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我会对《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制裁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

  2.《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制裁规则》

  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20**年6月28日

  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物业管理活动,加强对会员单位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监管,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建立长效的行业自律机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旨在通过对物业管理行业的自律性监管,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提高综合服务素质和物业服务水平;为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环境。

  第三条 协会物业服务企业会员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规范。协会非物业服务企业会员及其员工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 行业道德规范

  第四条 倡导行业遵纪守法、文明经营、诚信服务、以人为本的道德风尚,严格遵守相关行业诚信管理办法。

  第五条 倡导行业团结自律的作风,维护行业声誉,树立行业良好服务形象,发挥行业整体优势。

  第六条 倡导对行业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行业协调、友好协商等方式解决。对物业服务纠纷采取民主协商、文明调解、利益共赢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 倡导企业注重管理素质,自尊自强,不断提高服务意识,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对业主负责,积极参与和谐社会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第八条 倡导企业规范服务,不断提高服务品质,努力建设依法经营的诚信企业,培养爱岗敬业的文明员工。

  第九条 倡导对企业员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业道德和文化素养,推崇有法制意识、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良好风气。

  第十条 倡导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关爱社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倡导企业及从业人员公私分明,秉公办事,廉洁从业,不得谋取非法利益,杜绝各种贿赂行为。

  第三章 企业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条例、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尊重业主物权、人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依法经营服务项目,遵循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物业服务的原则。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区主管部门报送季度、年度统计报表和其他相关统计资料。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参加行业评优、评选、排名等活动时,应当按要求申报并提供真实的数据和资料,不得故意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副本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条例》的规定,聘用受到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从业人员。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采用酬金制计费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应当按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

  每年公布一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执行秘书缴纳物业服务费、水电气费、停车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缴费情况。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履行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义务,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公共事业单位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未经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业主或者司法、行政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对物业相关专有部分或者共有部分实施停水、停电、停气(可能对业主或者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况除外)。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条例》的规定,故意泄露业主资料或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第二十九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平竞争,损害业主或者其他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与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在投标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活动中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禁止物业服务企业以向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或选聘。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选聘。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加入市物业协会,并遵守《协会章程》。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使用协会名义开展活动的,应当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服从协会做出的决定,服从协会秘书处、各专业委员会、委派专家的具体工作安排。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不得随意发表有损行业和其他物业服务企业名誉的言论,不得做出有损行业和其他物业服务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 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做好物业服务工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企业财务、工程技术、消防岗位人员从业岗位应该具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

  第四十二条 受到市物业管理协会公开谴责制裁的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从作出公开谴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从事应当由取得物业服务相关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不得违反《条例》的规定,故意泄露业主资料或信息。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不得收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损害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禁止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以向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或选聘。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不得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发生肢体冲突。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不得随意发表有损行业形象和物业服务企业名誉的言论,不得做出有损行业和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服从协会做出的决定,服从协会秘书处、各专业委员会、委派专家的具体工作安排。

  第五章 规范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是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进行自律监管的依据。物业服务企业应提高自律意识,遵守协会自律监管,教育员工按照《条例》、本规范和廉洁自律公约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并建立相应规章制度,保证有效实施。

  第五十条 廉洁从业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本规范的实施,对模范遵守本规范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向协会提议定期予以表彰和奖励,授予荣誉称号;对违反本规范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予以提醒、约谈和相应行业制裁。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廉洁从业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 所有表彰或处分决定应当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在协会网站上进行公示;

  2. 有权劝阻企业及从业人员停止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并责令其消除影响;

  3. 有权要求违反本规范给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害的企业及从业人员,做出道歉和赔偿;

  4. 对违反本规范情节严重的企业及从业人员,根据诚信档案制度和诚信风险预警公告制度做进一步处理;

  5. 对违反本规范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建议取消其物业服务企业品牌、优秀企业评比和国优、省优和市优物业服务项目参选资格;

  6. 对屡次违反本规范、造成行业信誉严重影响的企业及从业人员,可以建议将违法违规行为列入政府有关部门诚信系统。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由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从业委员会负责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从业委员。

  第五十四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www.pmceo.Com

篇2: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安全生产对照查补行动方案(2018)

  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安全生产对照查补行动方案

  近期以来,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发生了化粪池中毒窒息致人伤亡、电工触电伤亡、违章装修坍塌致人伤亡等多起安全生产事故。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并以“物业管理安全周”活动为契机,在全行业深入开展全方位的安全隐患查补活动,特制定《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安全生产对照查补行动方案》。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照案例查隐患、对照规范查制度、对照制度查落实、对照问题补漏洞,形成三查一补四对照的安全生产长效约束机制。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思想,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加强隐患排查,逐层落实责任,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综合素质,不断完善物业行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此次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工作组。

  (一)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曹阳

  副组长:吕维、谢水清

  成 员:张明、王文浩、闵安、陈德宁、王爱民、刘双乐、鹿钦连

  (二)专家工作小组:根据检查的具体工作,由协会在考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工作组。

  三、行动内容

  (一)对照案例查隐患。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媒体公开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生产事件(部分案例可登陆协会网站“安全生产专栏”查阅),举一反三,剖析案例并对照企业自身,查找有无类似的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

  (二)对照规范查制度。对照《物业服务行业安全管理检查评价规范》(SZDB/Z 307-20**)和《物业服务安全与应急管理导则》(SZDB/Z 306-20**)的标准要求,结合企业内部自行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三)对照制度查落实。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和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检查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是否仍存在问题或缺陷。

  (四)对照问题补漏洞。企业根据自查结果,完善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弥补安全漏洞,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协会在市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有关政策规范、行业规则,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抽)查。

  协会网站设置安全生产专栏,建立物业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披露体系,根据本行动方案对各物业企业填报的《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生产制度目录表》(附表2)、《物业安全生产三查一补四对照登记表》(附表3)信息进行网上公开;各物业项目将《物业项目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附表1)报送物业企业留存备查。

  四、行动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年6月)

  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物业管理范围内有限空间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物业管理安全周活动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协会针对物业服务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对照查补阶段(20**年7月-9月)

  1、各物业项目应当在9月30日前完成三查一补四对照具体工作,并将《物业项目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附表1)下载填写报送物业企业留存备查,并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2、物业企业应当在10月30日前完成《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生产制度目录表》(附表2)和《物业安全生产三查一补四对照登记表》(附表3)填报。附表2和附表3具体填报办法:

  (1)安全生产信息申报登陆

  在协会网站菜单栏中,点击“安全生产专栏”,在“安全生产信息申报栏”用会员企业“用户名和密码”登陆。

  (2)安全生产信息在线填报

  ①附表2《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生产制度目录表》的填报:

  在会员管理中心左侧的栏目中,点击“安全生产制度目录申报”,点击“增加制度”,输入企业正在执行的各类安全生产制度的标题,每录入一个制度标题点击“立即提交”,再点击“增加制度”,填写下一个制度标题,以此类推;

  ②附表3《物业安全生产三查一补四对照登记表》填报:

  在会员管理中心左侧的栏目中,点击“三查一补四对照查补申报”,点击“增加项目”,输入企业在管项目有无完成各项查补工作,对完成查补工作的项目逐个填报,每填报一个,点击“立即提交”,再点击“增加项目”填写下一个项目的完成情况,以此类推。

  ③对附表2和附表3企业填报的信息,经协会审核通过后,将在“安全生产信息公开栏”进行信息公开;

  企业未按本方案要求完成安全生产查补及信息填报,或填报内容经协会审核未通过的,将列为本次重点检(抽)查对象。

  (三)检(抽)查阶段(20**年11月至12月)

  专家工作组将在11月-12月,对物业服务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抽)查。

  五、填报咨询

  网上填报咨询:夏文才 83262620

  协会联系人:黄镇升 83617863

  附表:

  1、《物业项目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企业自行下载填写后,交由公司统一备查)

  2、《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生产制度目录表》(登陆“安全信息专栏在线填报)

  3、《物业安全生产三查一补四对照登记表》(登陆“安全信息专栏在线填报)

  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20**年6月10日

篇3: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积分管理办法(2017)

  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积分管理办法

  为加强协会对会员企业的管理,优化会员管理方式,将会员管理和评价由以往的定性为主转变为以定量为主的模式,通过量化会员企业在经营管理、参与行业活动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情况,同时也为会员评价、诚信建设和行业表彰打下基础。经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员积分规则

  (一)会员积分采用定量积分累计和特殊事项申报相结合的模式;

  (二)会员企业在建立完善社会责任文化体系、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为行业或社会作出重大或突出贡献,并获得相关机构表彰或奖励的(如市长质量奖、区长质量奖),企业可自行申报做特别说明。

  (三)会员企业认为本企业作出(二)项以外,能够为行业发展创新作出突出贡献,并起到良好社会影响的,企业可自行申报做特别说明。

  (四)会员积分将会员评价、诚信建设和行业表彰等活动,列入综合评价重点考核因素。

  二、会员积分标准及要求

  (一)培训、讲座、论坛及会务活动积分

  1、公益性:会员企业每次记2分,已报名未参加的每次扣2分;

  2、非公益性:会员企业每人每次记2分;

  3、会务活动:参加协会专题会议或调研活动的每次记2分;代表协会参加会议每次记5分;

  4、征求意见积极反馈的,每次记1分。

  (二)专项文体活动积分

  1、参加物业好声音、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会刊通讯员等联谊活动,每次记5分;已报名未参加活动的,每次扣2分;

  2、参加行业专项体育活动的,每次每项记2分。

  (三)项目评优积分

  1、参加市优、省优、国优项目考评并获得表彰的,每项目记2分;

  2、公司派考评专家现场考评的,每人次记2分。

  (四)交流考察活动积分

  1、参加协会组织境内外交流考察,每人次记2分;

  2、配合协会接待行业间交流学习,每次每项目记5分。

  (五)会刊积分

  1、年度内增订《深圳物业管理》会刊,每套(12个月)记1分;

  2、为会刊专题栏目投稿1000字至2000字内篇幅并选登的,每人次记1分;2000字以上的每人次记2分。

  (六)法定会议积分

  1、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参会的每次记10分;派员参会的每次记5分;已报名未参会的每次扣5分。

  2、理事会(含常务理事会):理事本人参会的每次记5分,派代表参会的每次记2分;未参会企业每次扣2分。

  3、会长办公会:会长、副会长参加会议每次记2分,未参会每次扣2分;会长办公会特殊情况要求可派代表参会的,代表参会每次记1分,未派员参会的每次扣1分;

  监事会成员列席会长办公会的,每次记1分。

  4、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成员参加会议的每次记2分,未参会的每次扣2分。

  5、专业委员会会议:专业委员会任职本人参会的每次记2分,派员参会的每次记1分,未参加的每次扣2分。

  (七)会费交纳积分

  1、会员第一季度交费的记30分;

  2、会员第二季度交费的记20分;

  3、会员在下半年交费的记10分;

  4、会员提前缴纳下一年度或提前交多年度会费的,在会费交纳第1项积分基础上,提前交一年的加5分,两年的加10分,由此类推。

  (八)资、赞助支持积分

  1、企业借调人员在协会秘书处工作,年度内以工资总额每10000元记5分;

  2、提供会议场地的,以市场价场租折算每10000元记5分;

  3、提供会务用车的,每天每车记3分;

  4、提供专项会务人员支持专项活动的,每人次记2分;

  5、提供招待安排的,每次记10分。

  (九)公益类积分

  1、热心慈善事业,响应协会组织捐款捐物支援灾区、贫困地区,每次捐款数额50000元(含)以上加20分,20000元(含)至50000元内的加10分,10000元(含)至20000元的加5分,5000元(含)至10000元内的加3分,500元(含)至5000元的加2分;500元以下的加1分;

  2、热心慈善事业,响应社会其它机构并通过协会号召,参与捐款捐物支援灾区、贫困地区,每次捐款数额50000元(含)以上加10分,20000元(含)至50000元内的加5分;10000元(含)至20000元的加3分;500(含)元至10000元的加2分,500元以下的加1分。

  (十)特殊扣分

  1、对年度内在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受理的有效投诉,并查实物业企业有一定责任,及时完善整改的,每件扣5分;未整改的,每件扣10分;连续投诉未整改的,每件扣30分;

  2、受到其它行政部门处罚的,每件扣5分;

  3、受到协会警告的,每件扣10分;

  4、有市、区主管部门,协会认定的其它不诚信记录的,每件扣5分;

  5、年度内存在物业项目(含外地所管项目)交接过程中,形成对峙引发行政或警方干预的,每件扣10分;

  6、年度内存在物业项目(含外地所管项目)交接过程中,形成对峙出动警力并鸣枪示警或强制拘留人员负次要责任的,每件扣50分。

  (十一)有涉及下列行为的,评选优秀会员时取消参评资格。

  1、受到市、区级物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2、受到协会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

  3、受到其它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并认定负主要责任的;

  4、年度内存在物业项目(含外地所管项目)交接过程中,形成对峙出动警力并鸣枪示警或强制拘留人员负主要责任的;

  5、未按时缴纳或拖欠会员会费的;

  6、申报“突出贡献”优秀会员材料弄虚作假的。

  (十二)其它临时性活动积分

  协会开展的临时性且未列入本办法积分范围内的活动,参照本办法相关活动记分的方式,给予相应积分计算。

  三、会员积分管理

  (一)秘书处对会员积分结果通过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每年对全体会员公布一次,年度积分于次年1月份公布。

  (二)秘书处根据会员积分排名,对未涉及第二条第(十一)款规定的会员企业,在优秀会员评选时按会员总数的6%至10%比例取值,由协会授予协会年度优秀会员称号;对按照第一条第(二)、(三)款规定申报的企业,经协会“行业评价与诚信建设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纳入年度优秀会员评选。

  (三)会员积分用于行业其它类评价时,将结合相关规定选取一定取值比例。

  四、本《办法》经20**年11月30日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实施。

  五、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篇4: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自律公约(2018年版)

  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自律公约(20**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从业行为,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凡是在我市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均应签署本公约并遵照执行。

  第三条 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从业委员会(下称:廉洁从业委员会)是在市两新组织纪工委、市社会组织党委和市住建局指导和监督下,依托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下称:行业协会)开展工作,面向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组织。

  第四条 行业协会应按照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廉洁从业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条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廉洁办会,为全行业廉洁从业做出表率。

  第二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纪守法、文明经营、诚信服务、讲究信誉,严格遵守相关行业廉洁从业规定。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和文化素养,形成推崇法制意识、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良好风气。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该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依法经营服务项目,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物业服务。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参加行业评优、评选、排名等活动时,应当按要求申报并提供真实的数据和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条 物业服务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规定,故意泄露业主资料或信息。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平竞争,损害业主或者其他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与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在投标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活动中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选聘。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不得随意发表有损行业和其他物业服务企业名誉的言论,不得做出有损行业和其他物业服务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做到依法执业,令行禁止。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勤奋务实、勇于创新、甘于奉献的职业精神。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抵制腐败,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共同利益。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不得违反《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故意泄露业主资料或信息。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不得收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损害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不得随意发表有损行业形象和物业服务企业名誉的言论,不得做出有损行业和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廉洁从业委员会有权依据《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及本公约的规定,对企业及从业人员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廉洁从业委员会有权对违反《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及本公约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作出约谈、警告、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制裁。

  第二十六条 行业制裁的适用及程序按照《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制裁规则(修订)》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和补充,由廉洁从业委员会提出预案,经协会理事会审议并经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签 署 栏

  经认真研读本公约全文,我单位及所有从业人员均已知悉本公约全部内容并完全理解其含义,一致同意签署本公约。

  作为本公约签约单位及所有从业人员的授权代表,郑重承诺:完全接受《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和本公约的要求,接受廉洁从业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如有违反,愿意接受依据《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和本公约等规定所作出的行业制裁。

  企业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名):

  20**年6月 日

篇5:惠州市物业管理协会行业自律公约(2017)

  惠州市物业管理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遵照“相互尊重、共同发展、加强合作、行业和谐、服务社会”的基本方针,为建立惠州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机制,以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促进和保障惠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惠州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倡议行业非会员单位加入并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惠州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诚实、守信、切实履行行业的社会责任。

  第四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遵守本公约。倡议行业非会员单位加入并遵守本公约,从维护惠州市物业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积极推动惠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六条 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自觉维护本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八条 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战略,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九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条 协会作为本公约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公约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协会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协会进行检举,要求协会进行调查;协会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十三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协会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相关部门检举协会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公约自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惠州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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