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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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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2009)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年5月8日

  前 言

  20**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年7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形成了草案。20**年9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63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年9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年5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原则是使全国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形成一个统一的、能满足电梯安全保障和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以达到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修保养工作的目的。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内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

  第三条 本规则是对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工作的基本要求,相关单位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可以制定高于本规则的工作要求,以保证所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使用单位应当购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投入,严禁购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保。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维保的内容和要求;

  (二)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

  (三)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日常检查制度;

  (四)维保制度;

  (五)定期报检制度;

  (六)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七)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2份);

  (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四)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

  (五)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司机{适用于按照第九条第(五)款要求配备的电梯司机}等与电梯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电梯报废,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二)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四)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五)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六)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七)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八)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

  (十一)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十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

  第十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二)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三)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四)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五)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七)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

  (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

  (四)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五)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

  (一)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

  (二)不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三)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不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五)不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

  (六)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第三章 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 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对新承担维保的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确认,维保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第十五条 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规则及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方案,确保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二)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三)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min,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h;

  (四)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

  (五)建立每部电梯的维保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

  (六)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对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要求,组织取得具有电梯维修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八)每年度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之前进行,自行检查项目根据使用状况情况决定,但是不少于本规则年度维保和电梯定期检验规定的项目及其内容,并且向使用单位出具有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的签字、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者其它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九)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

  (十)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电梯的维保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其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订合理的保养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

  现场维保时,如果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增加维保项目(内容)予以解决的,应当相应增加并及时调整保养计划与方案。

  如果通过维保或者自行检查,发现电梯仅依靠合同规定的维保已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改造、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时,应当向使用单位书面提出。

  第十七条 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名称,电梯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电梯原型号或者改造后的型号,电梯基本技术参数(内容见第十八条);

  (二)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单位内编号;

  (三)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

  (四)电梯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

  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维保记录中的电梯基本技术参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曳引或者强制式驱动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以下分别简称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

  (二)液压电梯,为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油缸数量、顶升型式;

  (三)杂物电梯,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

  (四)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为倾斜角度、额定速度、提升高度、梯级宽度、主机功率、使用区段长度(自动人行道)。

  第十九条 维保单位的质量检验(查)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消防员电梯、防爆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按照制造单位的要求制定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维保,是指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者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以及调整和更换易损件不会改变任何电梯性能参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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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业辖区电梯维护保养安全操作规程

  物业辖区电梯维护保养安全操作规程

  一.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必须要有经过技术监督部门专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的两个员工才能进行。

  二.机房设备的维护保养一般必须拉开本机电源方可进行,特殊情况下不能断开电源时应做好安全措施。

  三.电梯因检修或保养而需停机时,确认轿箱内无乘客后方能操作,并在基站上贴上标志。

  四.在维护保养工作中,必须注意工作的协调和配合,有人协同工作时,行机、停机前都必须用对讲机联络,在得到对方应答后方能进行操作。

  五.在轿顶做检修工作时,除了判断故障和调试需要外,禁止行快车。工作时必须戴好安全帽。

  六.下井底作业时,禁止关闭厅门,厅门口应设遮栏并有人监视,防止无关人员靠近。

  七.进入井底时,首先开亮井底照明,按下井底安全开关,必须戴安全帽。

  八.维护保养工作完成后,必须认真清理现场,清点工具和物品,切忌遗留并做好清洁工作。

  九.机房、井道需动用明火时,必须遵守物业动火规定,办理动火证。指定专人操作和监视,事后清理火种。

  十.在维护保养电梯时,必须对检修的电梯设置,"检修停用"或类似字样的标示牌。

  十一.在做检修运行时,禁止载客、载货。

  十二.维护检修电梯作业过程中,禁止在门开启状态下运行。

篇3:物业辖区电梯维护保养制度

  物业辖区电梯维护保养制度

  一.根据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物业公司必须与注册资质的电梯专业维保公司签署电梯维保合同。

  二.部门明确专门管理人员-主管、专门维修人员-电梯维修工。

  三.对电梯专业维保公司的维护保养一是要配合、二是要监督维保质量。

  四.每月检查并督促电梯专业维保公司完成维保计划。

  五.凡维修保养电梯应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公司其它要求执行。

  六.每年在技术监督局年检前半月,以专业维保公司为主,完成对所有电梯的检查和特例保养。

  七.在技术监督局年检前10天,由部门主管组织人员和专业维保公司人员对应检电梯进行一次全面性技术自查。

  八.由部门主管组织我方人员会同电梯专业维保公司配合技术监督局对应检电梯进行年检;并督促电梯公司完成整改内容,确认年检报告及整改报告,存档备案。

  九.当电梯停用较长时间后,需由我方人员和电梯专业维保公司进行全面性的详细检查后才能投入使用。

  十.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由专业电梯保养单位印制填写,工程部电梯维修工根据跟进情况如实填写核对意见,最后报主管或经理签名确认。

篇4:小区电梯维护保养操作规程(4)

  小区电梯维护保养操作规程4

  1目的

  规范电梯维护保养程序,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管理范围内电梯的维护保养。

  3职责

  3.1工程技术部负责对小区电梯的维护保养进行监督和检查。

  3.2维修组主管负责本小区电梯的维护保养。

  3.3电梯工具体负责电梯的维护保养。

  4操作规范

  4.1电梯工每日对电梯进行一次巡检,并将巡检情况记录于《电梯日常巡检项目表》中。

  巡检内容如下:

  4.4.1检查电梯楼层指示灯与轿厢实际位置是否符合(检查方法:观察)。

  4.4.2检查厅门按钮及按钮灯是否正常;厅门关闭是否密封牢固;电梯到达平层是否平稳,厅门地坎与轿厢地坎误差是否达到要求标准(水平距离偏差不超过3mm,距离间隙不超过35mm),是否影响到客人进出(检查方法:观察;直尺)。

  4.4.3检查轿厢内各附件设施(层楼信号灯、风扇、照明设备、警铃、电话、开关门按钮等)是否正常(检查方法:观察;逐一使用)。

  4.4.4检查机房内有无异常运行声响,异常气味;机房温度是否适宜(机房温度如果超过35度,则开启空调),有无漏水,进水;门窗是否关闭等(检查方法:观察;温度计)。

  4.4.5电梯升降情况检查

  对电梯升降情况进行以下三方面检查:

  a)电梯起动是否平稳,是否有明显上浮感;

  b)运行速度是否恒速,运行中有无震动感;

  c)减速停层有无明显压迫感(检查方法:乘坐电梯从一楼到顶楼);

  d)每周一次对电梯机房做清洁工作清扫地面和用干抹布擦拭控制柜、主机表面,做到地面无积灰,控制柜、主机表面无污渍。

  4.2电梯的维护保养

  电梯维护保养委托专业公司进行,在进行委托保养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内容:

  4.2.1电梯因维护保养而停机时,必须事先通知相关业主,并确认轿厢内无乘客方可停机。

  4.2.2电梯工应协助电梯厂维修工进行维护保养工作。

  4.2.3下井底作业时,禁止关闭厅门,厅门口必须摆放告示牌,防止无关人员靠近。

  4.2.4机房、井道因工作需要动火时,必须遵守动火规定,到保安部办好"明火作业审批表",工程部应指定专人操作,事后清理火种,并检查确认。施工时由保安部派员现场监督。

  4.2.5维修保养工作完成时,工程部维修人员协助外部维修人员清理现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4.3每五年左右,维修组和管理处应视电梯的运行磨损情况委托专业公司大修一次。

  具体大修内容包括:

  4.3.1全面清洗和检修曳引机、曳引轮、平衡砣、缓冲器、导轨、曳引钢丝绳以及电梯的控制设备和安全装置。

  4.3.2对轿箱内的照明、通风、电话装置进行清洗和检修;检查并调整电梯层门、层门地坎、门锁锁钩间隙、以及各门锁回路。

  4.3.3根据零部件的磨损情况进行调整或更换。

  4.4停电造成停梯或故障造成停梯时的困人救援按《电梯困人处理规程》处理。

  5记录

  《电梯日常巡检项目表》

  《维修保养单》

  6相关文件

  《电梯运行操作规程》

  《电动扶梯操作规程》

  《电梯机房管理制度》

  《电梯困人处理规程》

  《电梯进水处理规程》

  《火灾时电梯管理作业规程》

篇5:电梯限速器安全钳维护保养

  电梯是载人的垂直交通工具,必须将安全运行放在首位。为保证电梯安全运行,从设计、制造、安装等各个环节都要充分考虑到防止危险的发生,并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危险,设置专门的完全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系统,就是在电梯发生超速和断绳时起保护作用的安全装置。该系统是否能正常工作,不仅取决于设计制造,更重要的是取决于日常维护保养。

  国标GB7588-1997《电梯制造与安装规范》中第9.9.1条规定,操纵轿厢安全钳装置的限速器动作速度应发生在等于额定速度的115%。但应小于:a)对于除了不可脱落式滚柱式以外的瞬时式安全钳装置的0.8m/s;b)对于不可脱落式滚柱式安全钳装置为1.00m/s;c)对于额定速度小于或等于1.00m/s的渐进式安全钳装置为1.50m/s;d)对于额定速度大于1.00m/s的渐进式安全钳装置为1.25+0.25/v。对于额定速度超过1.00m/s的电梯测定时建议按上述上限值的动作速度核定。第9.9.4条规定,限速器动作时,限速器绳的张紧力不得小于以下两个较大者;a)300N,b)安全钳装置起作用所需力的两倍。

  用300N提拉力拉动安全钳连杆拉臂,整个机构动作灵活,连动开关也能同时动作。松开拉臂后,机构应能迅速回复,但联动开关不应复位。随着连杆机构运动,楔块应能在钳座内灵活滑动。正常情况下楔块与导轨侧工作面间隙应均匀,且应在2-3mm内。

  上述内容充分论述了限速器安全钳系统动作的必要条件和基本要求,但是,在对限器安全钳的检验中发现部分电梯由于维护保养不善,致使该安全装置根本达不到正常的工作要求,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1)、因限速器弹簧长期处于反复伸缩状态,使其整定动作速度改变;

  (2)、转动部件长期缺油,阻力增大致使离心甩动部分动作不灵活;

  (3)、由于钢丝绳自身的变化延伸,造成张紧装置触地,使钢丝绳张力不够,发生打滑;

  (4)、安全钳的连杆拉臂传动部分缺油、锈蚀,致使提升力大大超过300N;

  (5)、主动杠杆末端与安全钳联动开关距离过大,拉臂提起时,开关不能同时动作;

  (6)楔块与导轨侧工作面间隙过大,在连杆提起进,楔块卡不住导轨;

  (7)、楔块内油污过多,松开拉臂后楔块不能复位,造成导轨受损。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使该系统成了摆设,而且容易使人产生心理麻痹,潜在危害更大。

  因此,加强对限速器、安全钳的维护保养,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十分必要。具体地说应该做好以下两点:

  (1) 限速器要勤检查。旋转轴销,张紧装置轮轴与轴套每周应挤加钙基润滑油一次。张紧装置的张力应一致,旋转轴销部分每周注油一次,每年清洗一次,铅封处不得拆卸,离心甩动装置应定期清理上油,保持动作灵活。限速器的绳索伸长超出规定范围时,应截短绳索。每2年要经有关部门校验1次限速器动作速度,确保其动作速度在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内。

  (2)安全钳、连杆机构每月应加机油润滑1次,同时紧固,保证提拉力迅速传递到安全钳拉杆上,且不超过300N。调整松动的弹簧、螺钉、销轴等零件。楔块、钳座每月涂少量凡士林1次。定期清洗调整安全钳楔块,清除里面沉积的油污,保证钳块的动作灵活。

  总之。限速器安全钳系统是电梯的1个十分重要的安全装置,其动作正常与否不仅关系到电梯本身的运行安全,更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及财产的安全。因此,电梯使用单位加强对该安全装置的维护保养十分必要。同时,电梯监督与检验机构也必须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特别要加强对电梯安全装置的检验与试验,从而保证电梯安全,高效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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