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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分权制衡的业主自治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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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分权制衡的业主自治体制

  建立分权制衡的业主自治体制是保障业主权利的根本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大会制度,确立了主权在业主的思想和制度,但是却没有建立起完整的业主自治体制,从而理论上属于业主的主权被物业公司或业委会所窃取。

  业主大会在现实中就是一个全体业主公决,而不是一个实体的组织。由于业主人数众多,每个人分摊的公共利益较少,而业主参与和团结在一起的成本又很高,个人也很不方便向业主大会陈述自己的意见,所以,不论事务大小,都需要业主大会来表决,是不现实的,也是做不到的。只有那些十分重大的事项,比如条例中规定的需要三分之二全体业主通过的事项以及其他一些业主认为需要由业主大会保留表决权的事项,才会真正地调动业主参与的积极性,其他的一些关于公共事务的权力,事实上业主不得不让渡给了公共机构来决定,业委会的执行权就是业主让渡出来的其中一个公共权力。

  在业主只有一个业委会机构的情形下,业主让渡出来的公共权力,就只能全部让渡给业委会,但由于业委会又是一个法定的执行机构,所以这就导致了业委会集决策权和执行权于一身。

  人们都知道,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现实中,这种例子很容易找,许多业委会就倒在了这个事实上的绝对权力之下。之所以用“事实上”这三个字,是因为有很多人不承认业委会有权力,他们总是根据条文来解读,而不考虑人们的认识水平和文化环境,像鸵鸟一样把脑袋埋在沙子里,以为只要没有书面规定的权力就不是权力。事实上,大家都知道,除了法定和民主授予的权力,权力还可以来自专业知识、个人威信、传统习惯、团队势力、枪杆子等等。 所以,如何去制约业委会就成了业主自治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根据现代的民主理论,分权制衡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制度设计,让权力制约权力,让野心制约野心是最有效的制约。

  在分权制衡的体制下,业主让渡出来的公共权力,被分别授予不同的业主机构,也就是把执行权授予业委会,而把审议权、决策权、立制权、调查权、监督权和弹劾权等等授予业主代表大会,让业主代表大会来控制业委会的财务预决算。这个时候,业主代表大会成了业主的权利表达和决策机构,业委会成了业主权利的执行机构,通过权力来制约权力,组成完整的业主自治体系,从而确保业主的权利不会被侵犯。 为了确保有效的制衡,业主委员和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是不一样的,业主委员由全体业主直接选举产生,而业主代表则由不同区域的业主直接选举产生。

  这样,不但业委会与业主代表大会之间是相互制衡的,不同区域的业主代表团之间也是相互制衡的。由于多元化社会导致不同业主的利益多样化,分权制衡使得不同利益的群体能够相互妥协,谁也不能侵害别人的利益,从而确保每个业主的权益不受侵犯。 解决了业主自治的问题,也就方便地解决了物业公司的侵权问题,物业公司侵权的实质是,在业主没有能力自治的时候,窃取了业主的主权。

  物业公司本质上只是业主的一个管家而已,只是因为业主大会不是一个自治机构,导致业主缺乏自治的能力和体制,使得物业公司非法或合法地(在业委会或有关部门的协助下)窃取业主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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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七大业主自治原则

  七大业主自治原则

  一、 主权原则,主权在业主,一切权利属于业主,业主采用民主的方式作出决定,重大问题全体业主公决决定;

  二、 程序原则,制定议事规则,授权要明确,一切决定要依法和依规则来作出;

  三、 分权制衡原则,业主自治实行代议制,建立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仲裁监督委员会,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仲裁监督机构分别设立,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四、 保护少数原则,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表决机制,但要防止多数人作出侵害少数人利益的决定,如果为了公共利益而无法避免,必须给受损失的少数人作出合理的利益补偿;

  五、 直选原则,业主委员和业主代表均由业主直接选举产生;

  六、 非暴力原则,可以和平请愿,但不可采取暴力行动;

  七、 参与原则,业主按程序有序和有效参与,参与投票和竞选业主委员、业主代表是参与的积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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