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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及预警机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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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及预警机制管理办法

  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及预警机制管理办法

  第一篇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及预警机制管理办法

  为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稳定运行,保证供求平衡,保持健康发展,按照《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政办发〔20**〕34号)有关要求,建立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供求预警机制(以下简称“预警机制”)。

  一、预警机制的目标和功能

  预警机制的目标是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供求状况,构建符合供求状况的预警系统和矛盾防范化解机制,实现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的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预警机制的功能主要是:通过确定预警指标,对资金供求矛盾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及时预防、化解和控制资金供求矛盾的发生。

  二、预警机制的组织体系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成立预警机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预警机制的领导机构,公积金中心主任任组长,其他副主任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作为预警机制的组织和督导机构,成员为公积金中心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

  (一)领导小组职责。

  确认预警级别,必要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进行汇报,针对重警和危机等级统一安排预警措施的实施工作。

  (二)工作小组职责。

  1.负责向领导小组汇报预警指标的情况和程度,并做好对内对外的发布工作;

  2.负责各种预警状态的启动和解除;

  3.负责拟定预警措施的实施预案;

  4.统筹协调和监控各项措施的效用情况,监控预警指标的情况和程度,及时反应并做出处理。

  三、预警机制的主要内容

  根据资金运行情况,将预警指标分为无警、初警、中警、重警和危机五个等级,以便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无警状态。各项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在85%以下,此时的处理和控制措施是保持资金稳健运行。

  (二)初警状态。资金管理和运行基本正常,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在85%~90%之间。工作小组应及时调度资金情况,确保满足供应需求;同时,应加强对各项指标的分析和监控,并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具体的处理和控制措施有:

  1.严格按照年度贷款计划剩余额度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平均到每月进行计划控制;

  2.严格执行“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基本条件,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未缴存至上月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中警状态。资金运行开始紧张,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在90%~95%之间。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查明原因,拟定预案并上报领导小组审定。具体的处理和控制措施有:

  1.继续执行初警状态下的相关措施;

  2.暂停异地贷款及异地购房贷款业务;

  3.开展贷款贴息业务;

  4.调整租房提取政策。一是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通知》(住字〔20**〕56号)中租住商品住房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月最高提取额度调整为1000元。二是加大审查力度,严防骗提行为,公积金中心要集中对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进行核查。

  (四)重警状态。资金运行严重紧张,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在95%以上。工作小组应加大对各项指标的监控力度,组织开展实地调查,分析原因,拟定预案并上报领导小组审定。具体的处理和控制措施有:

  1.继续执行中警状态下的相关措施;

  2.推行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认可的融资方式,拓宽资金筹集渠道;

  3.暂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住字〔20**〕47号)中部分购房提取政策,即“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同户籍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已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在取得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恢复执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住字〔20**〕19号)中相关购房提取政策。

  (五)危机状态。出现责任事故等严重情况发生时,领导小组召开紧急会议并向管委会汇报、提出建议,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缓解矛盾。同时开展危机公关,及时向社会通报情况。

  四、预警机制的实施原则

  (一)实施预警机制的核心是将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始终保持在最佳状态,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二)预警机制作为我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重大措施,在实施时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三)实施预警机制的管理措施是临时性的,待预警特征消除,并经领导小组批准后,解除预警控制措施。

  (四)根据工作小组对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情况的分析和趋势预测情况,预警措施可以在局部实施,也可以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可以在不同县市区实施单一的预警措施,也可实施多种预警措施。

  (五)预警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支持和协作配合。要建立“上下联动,左右沟通,协同配合,运转高效”的长效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良好工作局面,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安全高效运行。

  五、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6月30日。

  第二篇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及预警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满足职工购房贷款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与银行合作,利用银行信贷资金发放贴息贷款,银行按照公积金中心审批的贷款额度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先行向借款人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由公积金中心按月给予银行利息差额补贴,待公积金中心资金流动性相对充足时,再将商业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业务。

  第三条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可自愿选择公积金贷款或贴息贷款业务。

  第四条贴息贷款申请人享有与公积金贷款相同的权利义务,记录为一次公积金贷款,按公积金贷款管理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根据当年住房公积金个贷率水平和资金结余情况,适时启动贴息贷款;根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情况,适当控制年度贴息贷款规模。

  第六条公积金中心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资金规模、利率优惠条件、业务系统支持度、服务质量等情况,选择具备开展贴息贷款业务条件的银行作为贴息贷款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签订《贴息贷款合作协议》,委托办理贴息贷款业务。

  第二章贴息贷款对象

  第七条贴息贷款对象是指在市购买自住住房,并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委托银行商业贷款条件的借款人。

  第三章贴息贷款条件、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贴息贷款的条件、额度、期限和利率按公积金中心贷款政策的相关规定及委托银行商业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贷款期间如遇中华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的,公积金中心于次年1月1日起相应调整贷款贴息额。借款人如提前部分归还或提前结清贴息贷款的,应征得公积金中心和委托银行的同意,同时公积金中心将根据变更情况调整相应贴息额度。

  第四章贴息贷款办理程序及抵押

  第十条购房职工贴息贷款按公积金贷款政策和程序办理:

  (一)购房职工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委托银行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有关资料;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委托银行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查;

  (三)公积金中心对符合贴息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按照公积金贷款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出具同意贴息贷款审批意见,并将贷款申请转至委托银行;

  (四)委托银行按其商业贷款条件对贴息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五)委托银行审批通过的贷款,在签订借款合同及办妥抵押手续后,委托银行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贴息贷款;委托银行审批未通过的贷款,借款人可以转为申请普通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贴息贷款,应按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或房地产抵押预告登记手续。委托银行在收妥抵押预告登记或抵押权登记证书后按规定发放贴息贷款。

  第五章贴息贷款偿还和贴息

  第十二条委托银行对借款人的贴息贷款应还本息进行核算,并负责贴息贷款的放款和扣款工作,出具相关凭证。

  第十三条贴息贷款放款后,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贴息贷款本息。贴息贷款在还款期间不得变更还款方式,不得延长贷款期限。

  第十四条贴息金额按《贴息贷款合作协议》约定的商业贷款利率与公积金贷款利率所产生的利息差核定,在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公积金中心于次月支付给委托银行。

  超过《贴息贷款合作协议》约定的商业贷款利率的部分,因贷款逾期产生的罚息、复息不予以贴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贴息期限自贴息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贴息贷款还清之日或贴息贷款置换为公积金贷款之日止。

  第十六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贴息,并不再实行贴息贷款的置换转回:

  (一)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提供虚假、无效、失效、非法资料骗取贷款的;

  (二)借款人发生连续三个月(含)以上或累计六个月(含)以上贷款逾期的;

  (三)借款人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四)抵押房屋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处置的;

  (五)不可抗力因素使抵押房屋损毁灭失的;

  (六)其他约定情形。

  第六章贴息贷款管理

  第十七条贴息贷款按公积金贷款贷后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委托银行承担贴息贷款的风险。

  第十八条贴息贷款的借款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公积金中心可视情况与委托银行协商,将贴息贷款的贷款余额置换转回为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条贴息贷款置换转回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贴息贷款转回公积金贷款须为已放款、未还清、未终止的贴息贷款;

  (二)借款人未发生连续三个月(含)以上或累计六个月(含)以上贷款逾期的;

  (三)贴息贷款当前无逾期的;

  (四)贴息贷款转回公积金贷款时的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不得大于“原贴息贷款”余额及剩余期限。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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