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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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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生产作业环境管理,保证员工有良好的工作环境。

  2.适用范围

  公司作业环境方面的管理。

  3.职责

  3.1 分厂厂长为公司的作业环境的第一负责人。

  3.2 分厂安全员负责本分厂日常环境的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3.3 安全环保部负责6S现场作业环境的综合管理。

  4.工作程序

  4.1 分厂生产区域

  4.1.1 按照《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的要求,安全通道应有醒目的安全标志,有充足的照明。

  4.1.2 分厂人行道宽不少于1米,车行道不少于1.8米。人行道及空地应平坦。

  4.1.3 生产现场的坑、井、沟、池等应有牢固的防护栏或盖板。

  4.1.4 作业场所的污油、污水及污物应及时清理干净。

  4.2 防尘措施

  4.2.1 防尘设施应保证完好,确保防尘设备设施正常运转。

  4.2.2 收尘主管道或支管道及收尘口无破裂泄露。

  4.2.3 布袋要定时检查密封联接处,应保证完好无泄露。

  4.2.4 及时保养维护反吹控制仪。

  4.2.5 对收尘设施及气缸应定期检修、维护,保证正常工作。

  4.2.6 作业场所应及时清理,降低粉尘浓度。

  4.2.7 接尘岗位人员应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

  4.3 工业噪声

  4.3.1 新建、改建、扩建、引进工程项目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噪声控制,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评审。没有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施工和投产。

  4.3.2 现有场所凡噪声超过标准规定的生产分厂和生产场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标准要求。在未达标前,可发放个人防护用品,以保障职工健康。

  4.4 工位器具、工件、材料摆放

  4.4.1 工作场所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工具柜等应摆放整齐,平稳可靠。

  4.4.2 各种工位器具、专用工模、夹具等应牢固可靠,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4.4.3 产品、杂料等应限量存放,符合要求。

  4.4.4 工件材料等应堆放整齐,高度不许超过2米,高比宽不大于2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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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沪昆客专工程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沪昆客专工程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经理部所属各项目分部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维护施工生产的正常秩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施工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沪昆客专CKTJ-V标工程施工生产中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和特种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生产设备,主要包括:

  l、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门机、塔机、缆机、龙门吊、吊车、卷扬机、固定扒杆等;

  2、升降设备(装置):额定起重量≥0.5t的电梯、吊栏、滑模;

  3、压力容器:气瓶、制冷设备、空压设备及压力管道;

  4、运输索道;

  5、锅炉:容积≥30L的承压锅炉;

  6、其他有关设备;

  不包括各种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和移动施工设备。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建筑安装施工作业。主要包括:

  1、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值班。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

  3、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安装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司机、安装维修;卷扬机司机;铁道专用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信号、司索等。

  4、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电机车、翻斗车、农用车等。

  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外墙、坝面清理、装修;悬挂设备安装维修。

  6、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维修。

  7、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

  8、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

  9、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

  10、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

  1l、建筑防水作业。

  12、其它有关作业。

  不包括国家道路交通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驾驶。

  第五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二章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

  维修作业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事特种设备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其中制造、安装、改造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维修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结束完工后,施工生产单位应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施工前,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拟将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情况,用书面方式告知各项目分部所在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县)特种作业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经批准即可施工。

  第九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持有以下产品的安全技术资料:

  1、生产单位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

  2、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

  3、产品监督检验证明;

  4、设计文件;

  5、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文件)。

  第十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遵守工程项目有关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和文。

  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及定期检验的登记文件。

  第十六条 各项目分部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使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 各项目分部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至少每周运行一次自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第十八条 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当根据使用情况,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附属仪器、指示仪表等进行定期校验,及时维修、更换,并作好记录,保证各种附件、装置、仪表齐全、灵敏、准确、可靠。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物资设备部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全面检查,情况紧急时,应停止使用,经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准超负荷或带病运行。

  第二十条 各项目分部应根据施工生产实际和特种设备使用运行场地环境状况,制定相应的防倾翻、防坠落、防火、防爆、防泄漏的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组织落实、配备相应的营救装备和救急物质,预防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各类事故发生,或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一条 物资设备部应当按安全技术规范中定期检验的要求,对使用运行到安全检验期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定期检验。其安全检验周期为:

  起重机械:两年;

  升降设备:一年;

  锅炉:一年;

  客运索道:一年;

  压力容器:三年;

  定期检验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分部对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应当做好维修保养封存工作,物资设备部应做好特种设备拆除转移进库时应有相应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特种设备作业、管理、或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的人员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本各项目分部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管理由安全质量部负责,相关培训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所有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地市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独立上岗。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2年,每2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专业10年以上,经使用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报批准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隧道、桥梁施工、路基施工、既有线施工的基本安全知识;

  4、经专业培训,参加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5、符合施工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理部、各项目分部应当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经本各项目分部综合办公室、安全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岗直接从事特种作业。对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爱护设备,认真操作,维护保养,确保安全,积极完成施工生产任务。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向现场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条 各项目分部对审查不合格、或违章作业、或负有事故责任等不符合工种岗位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给予相应处罚或辞退。

  第三十一条 各项目分部综合办公室、安全质量部对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到有效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隶属公司提出申请定期复审。复审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不得直接从事相应特种作业。

  复审内容为:

  1、健康检查;

  2、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3、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各项目分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规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对相应特种作业制定专项安全文明生产措施、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特种作业安全。

  第三十三条 安全质量部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

  1、特种作业操作证登记、复审记录;

  2、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记录;

  3、健康检查情况;

  4、安全作业记录;

  5、违章作业和事故记录。

  第五章 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当建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和运行的安全技术档案,并按安全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物资设备部应按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运行,发生事故等情况进行记录、统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向公司、地方主管部门申请特种设备的登记和定期检验,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复审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装、运行、维修和特种作业在施工生产中发生各种事故,项目经理部、各项目分部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或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原因分析和责任人处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安装不合格特种设备产品,或未按规定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检验和验收移交,项目经理部、各项目分部安装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应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未登记安装、改造、维修、验收,或超过安全检验期运行使用;或使用运行时未制定、实施相应安全措施;或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安排上岗等,发生各类事故,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章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30特种作业的定义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公司特种作业为员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特种作业范围及其管理规定,我司需操作特种设备的特殊工种有

  (1)厂内机动车驾驶员;

  (2)起重机械操作工(操作、维修);

  (4)锅炉工;

  (5)锅炉水处理工;

  (6)压力容器(空压站、快开门、液化气操作)。

  32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上岗

  32.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2.1.1 年龄在18周岁以上;

  32.1.2  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2.1.3  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32.1.4  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32.1.5  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32.1.6  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32.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上岗证后,持证上岗。

  32.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32.3.1  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复印件),并自觉接受安全监察室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32.3.2  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32.3.3  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32.3.4  拒绝违章指挥;

  32.3.5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员和单位领导报告;

  32.3.6其他有关规定。

  32.4除了要经三级安全教育,获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合格证》外,还要参加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专业技能和专业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才能安排上岗操作。

  32.5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各部门根据需要填写《员工培训计划》,经本部门审核后交企管部人力资源科审批后,由安全组负责对外联系培训及考证事宜。

  32.6持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要按市劳动部门规定,定期进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年审和复查。安全组负责对操作证统一管理(含年审工作)。

  32.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定期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身体健康状况的复查考核,逾期缺考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再从事原特种作业,或重新参加培训。

  32.8到期复审程序如下:凡到期参加复审的,需先经本科同意,再由企管部人力资源科审核,办 好审批手续后,由安全组负责对外联系复审事宜。

  32.9特种作业人员在考证前如需初步自行培训,应报人力资源、安全部门同意后,安排有操作经 验并持有操作合格证的人员带教,带教期间带教人员要对培训人员的安全操作负责,禁止无证上岗操作。

  32.10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工作中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积累实践经验,不断提高作业的安全 保障水平。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报告责任部门的领导,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才能进行作业。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严禁不懂装懂,心存侥幸,强行冒险作业。

  32.11特种作业的专用设备工具,要按规定进行申报、安装、验收、领取准用证和使用时的安全检 查、保养、维修,并建立专用设备的档案,做好检查、保养、鉴定的原始记录。档案资料应包括使用前的检查、保养、维修、零部件的更换等安全技术参数、经办人、经办日期及备忘说明。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3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职责

  33.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技术知识,积极参加和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劳动技能和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在作业中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33.2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和上级部门有关生产、防火、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3.3班前、班中和班后检查所使用工具、设备,保证其安全可靠,做到正确使用,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

  33.4正确分析判断和及时处理事故,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向班长报告,保护好现场,并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介绍情况。

  33.5加强设备维护,经常保持作业场所卫生整洁,搞好安全文明生产。

  33.6认真爱护和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33.7积极参加安全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3.8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篇3: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的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涉及用火、登高、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

  二、引用文件

  AQ3022-20**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3-20**.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

  AQ3028-20**.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业安全规范

  AQ3025-20**.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3026-20**.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三、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1、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

  生产区域内使用或盛装过硫酸、盐酸、硝酸、液碱、溴素、次氯酸钠等,对人体有腐蚀性作用的封闭、半封闭的设备、设施及场所进行的作业。在进行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前,应办理“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

  四、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的危害识别

  1.进行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前,应针对腐蚀性物质、作业内容、作业场所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对“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填入相应栏内并确认。

  五、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进行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单位办理“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

  2.安环部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

  3. 作业单位应向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并对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 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完工后,在“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名。

  六、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1.作业所在单位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防护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2.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急救方法,现场应配备的应急冲洗水源。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3.无“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和监护人,禁止进行作业。在进行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时,为防止腐蚀性物质伤及他人,在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的周边应设置防护栏和“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

  4.在进行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前,应切实做好与其相连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断开。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示,防止相连管线有腐蚀性物质伤及人身。

  5.对腐蚀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线可能存在压力的情况时,作业前应将压力泄净,泄压时泄压人员应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具,防止腐蚀性物质喷出伤及人身。

  6.对盛装过腐蚀性物质的设备容器、管线,作业前应进行清洗、置换、吹扫,尽可能的清除腐蚀性物质。作业人员穿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具。

  7.对泄压、清洗于地面的腐蚀性物质应及时收集、冲洗,防止作业过程中伤及人体。

  8.、对作业前无法对盛装过腐蚀性物质的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清洗置换的,作业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穿戴好防护手套、防护面具、防化服,确保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9.对盛装过腐蚀性物质的设备容器、管线,废弃、闲置的,应进行严格的冲洗。

  10.作业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交验。

  七、人员职责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

  1.对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2.在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人员作业;

  3.在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

  5.对未经允许的人员或未按相关安全规定作业的应进行劝阻或责令停止作业。

  (二)作业监护人职责

  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作业设备腐蚀性介质危险特性,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作业监护人在进行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拒绝作业。

  3.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4.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5.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三)作业人员职责

  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

  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3. “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作业。

  4.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作业时穿戴好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具。

  (四)审批人员职责

  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作业现场了解“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情况;

  3.督促审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许可证的管理

  1. “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是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如果“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评估等栏目不够时,应另加附页。“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2年。

  2. 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

  3.“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

  4.“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4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

篇4:公司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的设备管道的盲板要求、盲板抽堵作业的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设备管道的盲板抽堵作业。

  二、引用文件

  AQ3025-20**.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GB30871-20**.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三、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1、盲板抽堵作业

  公司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四、盲板要求

  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1.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合格。

  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3.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五、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1.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2.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生产车间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

  4.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6.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7.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8.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 30m内不得有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9.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并按《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进行。

  10.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11.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同时按《登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进行。

  12.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13.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车间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14.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15.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专人共同确认。

  六、职责要求

  1.生产车间负责人

  11.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12.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13.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2.监护人

  21.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22.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23.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24.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3.作业单位负责人

  31.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32.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4.作业人

  4.1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4.2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3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4.4作业完成后,会同生产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5.审批人

  5.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2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1.《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办理,格式见附录。

  2.盲板抽堵作业宜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3.严禁随意涂改、转借《作业证》, 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4.《作业证》由生产车间负责填写、盲板抽堵作业负责人确认、公司安全部负责人审批。

  经审批的《作业证》一式两份,盲板抽堵作业部门或单位、生产车间各一份,生产车间负责存档,《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 2年。

篇5: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的断路作业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安全要求和《断路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断路作业。

  二、引用文件

  GA182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

  GB30871-20**.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三、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1.断路作业

  公司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断路申请单位

  需要在公司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生产、维修、电力、通信等车间级单位。

  3.断路作业单位

  按照断路申请单位要求,在公司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单位。

  4.道路作业警示灯

  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

  5.作业区

  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四、断路作业总则

  1.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2. 《断路安全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

  3.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4. 《断路安全作业证》申请单位应由公司各相关部门会签。审批部门在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应立即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并书面通知公司各相关部门。

  5.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五、《断路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2. 《断路安全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的安环部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作业证格式统一印制。

  3.断路申请单位在安环部领取《断路安全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

  4.断路作业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其中的断路作业单位应填写内容,填写后将其交至断路申请单位。

  5.断路申请单位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公司安全副总审批。

  6.办理好的《断路安全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由断路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留审批部门备案。

  7. 《断路安全作业证》应至少保存1年。

  六、安全要求 .作业组织

  1.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2.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3.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证》的内容进行。

  4.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5.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

  6.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作业交通警示

  1.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2.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 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4.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5.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

  6.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7.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GA 182.的规定,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

  8.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 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应急救援

  1.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2.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恢复正常交通

  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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