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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站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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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站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客运车站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消除事故隐患,推进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监督检查内容

  (一)查思想

  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是否正确,有无忽视安全生产工作的思想和行为,检查单位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工作素质。

  (二)查制度

  检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在工作中是否贯彻执行,有无违法、违规现象。

  (三)查纪律

  检查安全纪律的执行情况,检查安全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查人员

  检查各岗位人员是否将安全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人员是否到位。

  (五)查隐患

  深入现场、检查落实,检查消防、检查设备、检查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随时有可能造成事故的重大隐患。

  (六)查整改

  对检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建立档案,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二、安全监督检查方式

  (一)经常性检查

  要求各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日、周、月检查。

  (二)定期检查

  站长及其负责人,按日程和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检查。

  三、工作要求

  1、安全检查组织与实施。坚持站长和员工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科学方法与事实求是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总结经验与吸取教训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安全检查的组织机构,做好安全检查的准备、安全检查的执行工作。

  2、检查总结。检查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好的工作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并将检查结果交安全科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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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人防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报告备案制度

  人防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报告备案制度

  行政执法前须经分管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不得擅自或在业余时间开展执法活动。执法工作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须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执法事项。查处大案要案时要统一行动,执法人员不得擅自脱离集体单独行动。

  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送达执法文书时要签收,现场不便或无法履行签字时,要做好送达取证。违法行为须立案调查的,按法定程序履行立案手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应依法组织听证。

  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由案件承办科室提出处理建议,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篇3:市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效果监督检查制度

  市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效果监督检查制度

  为切实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重大事故,现结合实际,制定泰州市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效果监督检查制度。

  1、各级安委会对本级挂牌督办的隐患实施具体督办,并对下一级挂牌督办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或抽查。

  2、各级安委会在对挂牌整治隐患进行督查时,认真填写《挂牌督办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督查表》(见附件一)。

  3、市安委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二级重大事故挂牌隐患整改工作的督查。

  4、市(区)安委会,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三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的督查,并研究解决整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每半年将二、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度、整改督查落实情况向市安委会作一次书面报告。

  5、市有关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组织督查一次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对二、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每半年将二、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度、整改督查落实情况向市安委会作一次书面报告。

  6、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主体为市安委会;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主体为各市(区)安委会。

  7、被挂牌督办整改的隐患所在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在组织验收前,由其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中介机构进行整改评价,并形成鉴定报告,报相应督办主体。

  8、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所在地安委办组织验收。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由市安委办组织验收。

  9、督办主体组织检查验收时,要确定整改到位情况,验收时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验收表》(见附件二)。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结果报市安委办备案。

篇4:武汉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7)

  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房规〔20**〕13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各区房管局,市物业管理事务指导中心,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完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考评机制,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我局制定了《武汉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年12月25日

  武汉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考评机制,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应当以业主评价为主要依据,遵循公开透明,科学合理,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多方参与、综合评定、统一公布的形式组织开展工作。

  第四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及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具体工作由市物业管理事务指导中心承担。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及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为保证考评工作的客观、公正,物业服务质量考评方式以第三方社会专业机构业主满意度调查测评结果为主,综合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和区房屋主管部门的评价意见进行评分。

  第六条 物业服务质量考评每年开展一次,于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物业服务质量考评为综合测评结果,其中,第三方社会专业机构业主满意度调查测评结果占80%、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区房屋主管部门评价各占5%。

  第七条 第三方社会专业机构业主满意度测评以物业管理项目为单位,评价重点为业主满意度。业主满意度测评应按照专业测评标准确定物业服务质量评价指标,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组织入住业主填写《物业服务质量业主满意度评价表》。

  第八条 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区房屋主管部门的评价以区为单位,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价重点为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政策贯彻落实的情况。

  第九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每年下半年启动年度考评工作,并按下列步骤实施:

  (一)每年8月,启动业主满意度调查测评工作;

  (二)每年10月底前,各区房屋主管部门组织辖区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对住宅小区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汇交市物业管理事务指导中心;

  (三)每年11月30日前,市物业管理事务指导中心完成年度考评工作;

  (四)考评结果以区为单位,于次年1月在市房屋主管部门和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条 物业服务质量考评结果应公布综合排名靠前和靠后的小区,公布内容包括小区排名、小区名称、物业服务企业名称、资质等级、项目经理名称等。

  第十一条 区房屋主管部门每年应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开展检查。纳入检查的小区,不得低于辖区物业服务小区总数的10%。

  第十二条 接受监督检查的小区主要包括:

  (一)投诉量较大的小区;

  (二)媒体多次曝光的小区;

  (三)给予警示信息记分的小区;

  (四)物业服务质量考评中,结果排名倒数5位的小区。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工作重点针对以下内容:

  (一)依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履行合同的情况;

  (二)处理投诉的情况;

  (三)贯彻落实有关行业监管制度的情况;

  (四)落实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要求的情况;

  (五)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资格、相关培训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作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报告;

  (二)召开业主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

  (三)实行住宅小区服务情况巡查;

  (四)查阅物业服务日志或相关台账资料。

  第十五条 开展监督检查可邀请业主、社区工作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加。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检查报告,逐一列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对问题严重的小区,区房屋主管部门应依法向物业服务企业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置。

  接受检查的住宅小区物业企业还应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小区内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和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抽样检查,根据抽查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提高行业监管水平。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篇5:徐州市加强全市住宅物业项目监督检查的通知(2019)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徐住建发〔20**〕2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宅物业项目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物业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本市住宅物业服务活动,强化住宅物业项目监管,提高社区综合治理水平和物业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全市宜居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水平和业主满意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加强社区综合治理的意见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行业开展“双随机”检查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及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市住宅物业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及标准

  监督检查主要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及服务规范(老旧小区“四基本”内容标准)、居民小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内容标准。主要涉及物业企业服务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从业人员服务行为规范、各类应急预案及演练、物业宣传公共情况和社区文化落实情况下等方面内容。具体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秩序维护、绿化日常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等服务承诺及收费标准的公开和落实;房屋安全使用的巡查情况;高温冰冻灾害性天气应对、消防、防汛、电梯运行安全等各类应急预案及演练等内容。

  二、监督检查工作的方式

  物业服务企业要强化自律,严格遵守物业管理法规和规范,切实落实自查工作。市、县(市)区两级物业主管部门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强化监督管理,落实物业服务质量检查制度,特别在夏季高温、冬季冰冻、台风汛期、节假日等重点时间段,要增加检查力度和频次,确保物业管理法规和规范得以严格执行。

  (一)落实好“一日双查”制度。即每日物业项目经理自查和社区居委会普查制度。重点检查小区现场管理服务情况,即人员到位与缺岗情况、现场有无新增违建、垃圾清理情况、公共设施损坏情况、楼道杂物清理、非机动车停放、“飞线”充电、宣传栏公示栏内容更新与破损等,垃圾分类、违规养犬、乱圈占、乱扯乱晒、乱堆乱放等不良现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检查、整改情况予以书面记录,并通过我市智慧物业平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用户端填报有关信息,打造透明物业服务项目。

  (二)物业服务企业每周检查制度。物业服务企业要每两周组织人员对所承接的各住宅物业管理项目进行检查,侧重于物业服务质量及项目经理履职情况、消防、监控等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对业主投诉及报修的及时率和回访率、物业收费率和业主满意率调查等方面。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书面记录,并要求项目经理及时整改,同时将检查、整改情况通过我市智慧物业平台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用户端填报有关信息,打造透明物业服务企业。

  (三)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每半月排查制度。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将小区监管纳入社区综合治理范畴,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街镇物业管理机构每半月排查制度。街镇物业管理机构要每半月对辖区内项目经理每日自查、企业每周检查及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一次排查,并充分听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对检查中发现的物业服务问题要求项目经理限期整改,将检查与整改情况予以记录,并录入信息系统,作为对项目经理记分的依据。对违反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的,应当提请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予以记分处理。

  (四)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每月抽查制度。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每月对街镇物业管理机构的排查情况和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落实检查制度和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将业主满意度测评排名靠后或居民来信来访投诉的住宅小区和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抽查的重点对象(每年抽查的数量不低于本辖区住宅小区总数的50%)。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指导街镇物业管理机构予以纠正,并将抽查情况与街道(镇政府)的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绩效考核相挂钩;对项目经理不履职的,要按照物业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评价标准予以记分处理,并督促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予以整改。

  (五)市局专项督查制度。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建专项督察工作队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常态化的住宅物业管理动态督查工作(每年督查的数量不低于本市住宅小区总数的10%)。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指导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镇物业管理机构予以纠正,并将督查情况与县(市)区政府、街道(镇政府)的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绩效考核相挂钩;对项目经理不履职的,督促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按照物业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评价标准予以记分处理。

  三、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业务流程

  (一)确定检查名单。待查住宅小区名单由市、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前一天抽取,并在现场检查前一日下午17时前告知检查人员。

  (二)开展检查工作。检查人员按照待查住宅小区名单到达现场,依照检查项目指标逐项开展检查并记录。

  (三)确认检查结果。检查结果记录完毕后,向住宅小区项目经理当场公布检查结果,并由其当场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确认的,由检查人员将拒签情况予以记录,并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现场人员予以见证、签名。

  (四)上传检查结果。检查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的同时将检查结果实时录入并上传至市局智慧物业服务平台。如需整改处置的,平台发布整改任务单,同时以短信等方式告知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镇物业管理机构及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负责人。

  (五)落实跟踪督办。各街镇物业管理机构要跟踪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置情况,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整改,并将处置情况反馈至市局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平台。经核查,处置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结案;不符合处置要求的,应将案件退回并要求重新处置。

  四、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一)物业服务企业要强化自律机制。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物业管理项目经理负责制,组织企业所有的项目经理学习物业管理法规和规范,将项目经理每日自查和企业双周检查情况与项目经理激励奖惩制度挂钩。要将物业管理法规和规范,作为住宅物业服务质量管控的基本要求,并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执行每周检查制度,确保每周对所有项目的检查率为100%。

  (二)严格执行检查规范。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检查人员在开展检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行为规范,严禁检查时态度“冷、硬、横、推”;严禁提前将待查小区名单告知有关单位及个人;严禁放宽检查标准或修改评价结果;严禁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索、拿、卡、要”。

  (三)完善问题抄告、季度例会机制。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每月抽查工作情况,分析整理问题集中事项和突出案例,研判问题症结形成书面工作简报并抄告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召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参加的例会,通报住宅小区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置整改情况,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提升服务水平。

  (四)强化信息化保障工作。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物业管理信息化保障工作,落实与市局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平台相适应的信息化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市物业主管部门对检查形成的数据信息通过市局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平台进行整合、分析,并提供相关部门共享应用。

  (五)建立考核追责、信息披露机制。各级物业主管部门要将项目经理落实每日自查制度与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每周检查制度的工作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和规范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市、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将在其诚信档案中予以记录。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记录将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选等业务挂钩。严重失信的物业服务企业与项目经理,纳入物业服务行业失信企业黑名单,将被实施严格的限制、禁止进入市场等惩戒措施。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情况,通过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等向社会公示。

  对整改处置不到位、安全运行工作不落实,发生有社会影响的住宅小区安全事故的,将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2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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