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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本科生课程平时成绩考核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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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本科生课程平时成绩考核评定办法

  教学管理制度

  法学院本科生课程平时成绩考核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法学院本科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根据《**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江财教务字[20**]40号)、《**财经大学学生平时成绩评定办法(试行)》(江财教务字[20**]78号)等教学管理与质量控制文件的规定,结合法学院本科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就本科生课程平时成绩考核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课教师应当根据课程性质制定相应的课程平时成绩考核评定办法,并在上第一节课时向学生宣布该课程平时成绩的评定规则,在该门课程结束前的最后一节课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

  第三条 任课教师应建立学生平时成绩档案,记录学生的出勤、课堂表现、作业、单元测验等情况,并注意保存学生的请假条、免听申请表等原始资料,期末考试前,将平时成绩评定依据及以上原始资料连同学生平时成绩登记表一并交学院存档。

  第四条 理论课程的平时成绩,原则上占所修课程总评成绩的20%,期末考试占80%。

  课程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的出勤、课堂表现、作业、单元测验等情况确定:

  (一)考勤实行任课教师负责制。凡迟到、早退二次者作旷课1个学时处理;累计缺课达到总学时四分之一者,平时成绩不得超过满分的一半。累计缺课达到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学生该门课程考试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报学院及教务处备案。

  (二)学生在课堂中的表现是评定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教师可根据学生是否认真听讲、主动提问,是否积极参与课堂讨论等确定学生课堂表现的得分。

  (三)任课教师可从学生是否能独立完成作业、是否按时上交作业、作业的质量等方面评定作业的得分。

  (四)任课教师可以自主决定单元测验(期中考试)成绩占平时成绩的比例。

  第五条 实践性课程的成绩评定,实行由学生、项目小组和任课教师共同参与的协商评定机制,并加大平时成绩的考核力度。平时成绩所占所修课程总评成绩的比例可达30%-50%。

  课程平时成绩根据学生的出勤、实践态度、实验报告完成质量等情况评定。

  实践性课程的成绩(包括平时成绩)考核应根据以下规定进行:

  (一)原生态案例教学课程的考核方法:案例讨论表现(40%)+案例分析报告(50%)+实践态度(10%)。

  (二)实验课程的考核方法:平时成绩(30%)+实践报告(70%)。

  (三)专业实训考核方法:项目小组评分(20%) + 实习单位评分(30%)+实践报告(50%)。

  (四)法律模拟实习考核方法:①考勤成绩20%,由指导老师和组长评定;②模拟法庭展示成绩占30%,由在职法律硕士评定;③总结汇报成绩占20%,由评委老师评定;④实习报告及实习资料整理占30%,由指导教师评定。其中①、④按个人评定成绩;②、③按组评定成绩,也称“基础分”,本组同学基础分相同,基础分最高的组为“模拟实习先进组”,学院给予表扬与奖励。

  (五)毕业设计评价方法:①指导教师建议成绩(40%);②评阅教师评定成绩30%;③答辩小组推荐成绩30%。

  (六)毕业实习的成绩评定,由考核成绩和平时表现两部分组成:①考核成绩依据实习报告或调研报告以及实习日记评定,占总成绩的70%;②平时表现由实习指导老师评定,包括遵守纪律、学生自我评价和考核意见等,占总成绩的30%。

  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当于课程结束后一周内将平时成绩录入学校的教学信息系统。

  第七条 本管理规定自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本管理规定由院务会解释。未尽事宜,由院务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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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科大创新学分及成绩评定办法

  科大创新学分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使优秀学生脱颖而出,特制定本创新学分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二条 凡获得工程设计成果、学科成果、科研成果或人文素质成果的,均取得相应创新学分和成绩。工程设计成果、学科成果和科研成果若与所学专业相近,则所获学分计入专业任选课学分,否则计入公共任选课学分;人文素质成果所获分计入人文素质课学分。具体计分及成绩评定方法如下:

  (一)工程设计成果类

  在全国或全区性各种设计竞赛(如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挑战杯”大学生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电脑大赛等)中:

  1.获全国一等奖的,记4个学分,成绩为优秀。

  2.获全国二、三等奖的,记2个学分,成绩为优秀。

  3.获区(部)级一等奖的,记2个学分,成绩为优秀。

  4.获区(部)级二、三等奖的,记1个学分,成绩为优秀。5.凡获鼓励奖的,记0.5个学分,成绩为优秀。

  (二)学科成果类

  1. 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国内核心刊物、国外学术刊物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的,记4个学分,成绩为优秀。第二、三作者的,记2个学分,成绩为优秀。

  2. 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国内其它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的,记2个学分,成绩为优秀。第二、三作者的,记1个学分,成绩为优秀。

  3. 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区(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的,记1个学分,成绩为优秀;第二、三作者的,记0.5个学分,成绩为优秀。

  (三)科研成果类

  符合下列条件的,酌情记1-4个学分及成绩。

  1. 在教师指导下参加科研项目或学校正式立项的有关课题(如实验改革项目、CAI课件项目、创新性实验项目、创新基地建设等),独立承担部分工作并取得相应成果,通过验收鉴定并由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的;

  2. 独立或作为主要参加者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

  3. 独立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某项新产品开发并通过相应鉴定的。

  以上成果形成产品或转让,取得经济效益的,酌情增加学分。

  (四)人文素质成果类

  1. 在全国或全区性各种文化、艺术、体育竞赛(如知识竞赛、演讲比赛、体育比赛、辩论赛、文艺大奖赛等)中:

  (1)获全国一等奖(或第一名)的,记4个学分,成绩为合格。

  (2)获全国二、三等奖(或第二、三名)的,记2个学分,成绩为合格。

  (3)获区(部)级一等奖(或第一名)的,记2个学分,成绩为合格。

  (4)获区(部)级二、三等奖(或第二、三名)的,记1个学分,成绩为合格。

  (5)凡获鼓励奖的,记0.5个学分,成绩为合格。

  2.在各级报刊上发表文章的,酌情记学分及成绩。

  (1)在国家级报刊上发表1篇稿件,记1个学分,成绩为合格。

  (2)在区(省)级报刊上发表2篇稿件,记1个学分,成绩为合格。

  (3)在地区(市)级报刊上发表4篇稿件,记1个学分,成绩为合格。

  (4)在《桂电校报》上发表10篇稿件(每篇200字以上),记1个学分,成绩为合格。

  (五)项目重复获奖的,不重复记学分和成绩,以最高奖计算。

  第三条 创新学分成绩的登录以创新学分Ⅰ(专业任选课)、创新学分Ⅱ(公共任选课)、创新学分Ⅲ(人文素质课)的形式记载。

  第四条 创新学分及成绩评定每学期进行一次。申请创新学分的学生,应在学期结束的三周前,填写《创新学分及课程成绩申请表》(附获奖证书、论文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凭获奖证书、论文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经学院(系、部)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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