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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课程负责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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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课程负责人管理规定

  教学管理制度

  法学院课程负责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充分发挥课程负责人在教学与管理中的作用,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由本院承担教学任务的全日制本科生必修课程,每门课程设置负责人一人,任教教师若干人。

  课程负责人与任教教师组成本课程的教学小组。

  第三条 课程负责人从熟悉本课程教学内容与教学要求的教师中产一。具体资格条件为:

  (一)十六门主干课程的课程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副教授以上职称或获博士学位;

  2、从事本课程教学工作三年以上,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秀;

  3、出版、发表本课程相关著作或论文二篇(部)以上。

  (二)其他课程的课程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讲师以上职称;

  2、从事本课程教学工作两年以上,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秀的;

  3、出版、发表本课程相关著作或论文一篇(部)以上。

  十六门主干课程以外的其他新开设课程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2目的限制。

  因教学事故受到学校处分的教师三年内不得担任课程负责人;课程负责人出现教学事故的,除依有关规定处理外,并由学院免去其课程负责人职务。

  第四条 每位教师只能担任一门主干课程的课程负责人。

  每位教师最多可以担任一门主干课程和一门非主干课程的课程负责人。

  第五条 课程负责人由本人申请,院务会议确定。

  课程负责人任期三年。

  教师在担任课程负责人期间,外出脱产学习一年以上者,免去其课程负责人职务,由院务会议另行确定课程负责人。继任课程负责人的任期到本届课程负责人任期结束为止。

  第六条 课程负责人负责本课程的建设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拟定本课程的教学内容与教学计划;研究、改进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努力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二)负责本课程教学计划的实施,协调各任课教师的教学内容与进度;

  (三)根据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提出本课程任课教师安排的意见;

  (四)安排本课程的命题与阅卷工作;

  (五)收集、整理本课程相关教学资料;

  (六)收集、整理教师、学生对本课程教学的意见与建议,提出改进本课程教学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根据课程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每学年发放课程负责人津贴人民币300元。

  第八条 课程负责人应当带领本课程全体任教教师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参加学校及有关部门举办的优质课程、精品课程的创建工作。

  学院对被评为优质课程或者精品课程的教学小组,经院务会议决定,给予精神奖励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九条 课程负责人不履行职责者,学院将视情况扣发其部分或全部课程负责人津贴。情节严重者,由学院免去其课程负责人职务。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本规定由院务会解释,未尽事宜由院务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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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万科企业第一负责人赴任培训规定

  万科企业第一负责人赴任培训规定

  为协助新任命的公司第一负责人迅速了解情况、顺利开展工作、建立并完善万科化的管理体制,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新任命的公司第一负责人,以前未曾担任同类职务,初次全面负责经营与管理工作的人员。公司其他主要负责人参照此规定执行。

  二、培训要求总部人力资源部应安排拟任公司第一负责人进行赴任培训。培训时间为十个工作日。完成培训后予以正式任命并进行薪金调整。

  三、培训形式对于第一负责人的培训,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集团董事长、总经理面谈

  新到公司发展设想和规划

  第一负责人的领导力

  2.总部部门总经理面谈

  集团办公室提供工作规范汇编并进行工作内容介绍

  人力资源部提供工作规范汇编并进行工作内容介绍

  财务管理部提供工作规范汇编并进行工作内容介绍

  结算中心提供工作规范汇编并进行工作内容介绍

  企划部提供工作规范汇编并进行工作内容介绍

  设计工程部提供工作规范汇编并进行工作内容介绍

  物业管理部提供工作规范汇编并进行工作内容介绍

  审计室并进行工作内容介绍

  3.相关单位交流(经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同意可适当调整)

  地产公司交流

  物业公司交流

  4.成立管理咨商组

  前期:协助培训

  后期:负责督察、咨商

  5.由总部人力资源部指定的其他培训内容

篇3:装饰公司工程负责人加强对安全管理规定

  装饰公司工程负责人加强对安全管理的规定

  根据《江西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督促工程负责人主动地做好工地的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几点规定,以期达到强化和提高工程负责人安全意识的目的:

  1、工程负责人对所承建的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对发生工伤事故的工程负责人在公司给予2000-5000 元处罚。

  2、工程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指导施工活动,不违章指挥,如强令工人违章操作,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处以500-1000 元的罚款。

  3、凡对进场使用的劳力工程负责人必须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所需培训的人员造册报公司劳工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上岗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无证人员)上岗,给予工程负责人500-1000 元的罚款,并责令无证人员重新培训上岗。

  4、工程负责人必须提供工人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没有发给工人劳保用品的给予工程负责人500-1000 元处罚,并强令补发。

  5、工程负责人必须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搭设好工地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工程负责人未能按公司施工现场安全达标要求搭设各种安全设施,除安全生产奖罚实施处罚责令整改外,并给予工程负责人500 元处罚;并补办验收手续。

  6、工程负责人必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工地进行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工程负责人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组织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文字形式批馈公司质安科。对工程负责人不支持有关部门进行安检,不进行整改的,公司在第一次限期隐患整改的基础上,除继续发出限期整改外,并给予500-1000 元处罚;第三次仍未整改强行施工的,除强令其停要整改外,给予5000 元的重罚。

  7、工程负责人应按工程进度督促施工员做好安全内业资料,并要求施工员每月25 日前准备好内业资料,以图公司抽检,如若安全年检或半年检,工地未能提供安全内业资料,给予200-500 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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