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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ICU会诊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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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ICU会诊制度范文

  医院ICU 会诊制度范文

  1. 凡遇疑难病例,或本专业范围以外的专科情况突出时,应及时申请多科会诊或转科。

  2. 原发病诊疗科室负责诊疗的医师应保持日常查房,不属会诊范围。

  3. 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非急诊会诊,会诊医师应在24 小时内完成,并写会诊记录。急诊会诊:被邀请的人员,应在30 分钟内到位进行会诊,并写会诊记录。

  4. 院内多科会诊:由科主任提出,商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科室人员参加。会诊一般由ICU 主治医师主持,必要时科主任主持,需要时应请医院相关职能科室参加会诊。

  5. 院外会诊:本院诊治有困难的疑难病例可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提出,经ICU科主任、医务处同意,并与有关单位联系,同时将病历摘要寄发有关单位,确定会诊时间。

  6. 远程医疗咨询会诊:一般由高年资的副高职以上医师参加,接到远程医疗咨询通知的医师,应事先熟悉病例资料,按时间准时参加。会诊结束后认真填写咨询会诊意见。

  7. 科内、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经治医师要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并详细介绍病史,做好会诊记录。ICU 应综合会诊意见,负责治疗方案的制订和会诊意见的采纳实施。

  8. ICU 应邀院内科间会诊应由具有ICU 专业资格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进行会诊;应邀到外院会诊,应指派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前往会诊。会诊医师是提供本专业知识技能协助,会诊意见是否被采纳决定权在对方科室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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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内科会诊制度

  内科会诊制度

  1、凡遇到疑难病例,须及时申请会诊。

  2、急诊会诊:被邀请人员,必须随请随到。

  3、内科科内会诊:值班医生如遇疑难病例问题无法解决,需请示住院总医生,住院总医生无法解决,再请示科主任共同会诊解决。

  4、内科科间会诊:如遇相关科室的专科情况无法处理,值班医生在征求内科上级医生同意后,有权电话通知相关科室主管医生或相关医生会诊,被叫医生须及时赶到,不得推诿。主管医生或相关医生无法解决,再通知其二线班医生或主任会诊解决。

  5、院内会诊:科室遇到疑难病例,科内讨论认为需院内会诊时,由科主任提出申请,将会诊病人的病情简介在会诊前24小时内送交或通过局域网发给邀请专家,确定会诊时间及目的,经医务部同意,通知被邀专家准时参加会诊。不能按时参加会诊者需及时报告医务部并另派专家参加。

  6、院外会诊:本院专家会诊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部同意并与有关外院专家联系,确定会诊时间,会诊由内科主任主持,将会诊意见记入病历。

  7、会诊时,内科主管医生须详细介绍病情,做好会诊前准备和会诊记录,病情汇报时需明确提出会诊目的,并记录专家会诊意见和组织实施。

  8、内科会诊抢救病人所需药物应设绿色通道,保证随时拿到,如遇障碍,应迅速联系院总值班,院总值班应在第一时间给予协调解决。

篇3:医疗管理:会诊制度

  医疗管理-35 项十二、会诊制度

  1. 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2. 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应邀医师一般要在两天内完成,并写会诊记录。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专科检查。

  3. 急诊会诊:被邀请的人员,必须随请随到。

  4. 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5. 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一般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医务科要有人参加。

  6. 院外会诊:本院一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应邀医院应指派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前往会诊。会诊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必要时,携带病历,陪同病员到院外会诊。也可将病历资料,寄发有关单位,进行书面会诊。

  7. 科内、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会诊中,要详细检查,发扬技术民主,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

篇4:医院护理:护理会诊制度

  医院护理-35项

  九.护理会诊制度

  1.对于本专科不能解决的护理问题,需其他科或多科进行护理会诊的患者,请先向护理部提出会诊申请。

  2.填写护理会诊记录单,注明患者一般资料,请求护理会诊的理由等。护理会诊单按照要求填好后,经护士长签字,打电话通知护理部。

  3.护理部负责会诊的组织协调工作。即:确定会诊时间、通知申请科室并负责组织有关护理人员进行护理会诊。

  4.会诊地点常规设在申请科室。

  5.护理会诊的意见由会诊人员写在护理会诊单上。

  6.参加护理会诊的人员由专科护士或由护士长选派的主管护师职称以上人员负责。

  7.所填护理会诊单由护理部留档。

篇5:医院行政管理: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医院行政管理-30 项

  二十九、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1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2 医务管理部门接到会诊邀请(用书面文件、或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后,在不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医院领导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2.1 会诊邀请超出本院诊疗科目或者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2 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2.3 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2.4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 会诊医师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4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5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6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7 医师会诊结束后,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 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

  8 会诊费用应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9 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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