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职学字严肃处理学生考试(查)违纪、舞弊现象的规定

3307

职学字严肃处理学生考试(查)违纪、舞弊现象的规定

  职学字严肃处理学生考试(查)违纪、舞弊现象的规定

  为了建设良好学风,坚决制止和杜绝学生考试(查)违纪、舞弊现象,经学院院务会研究,对学生考试(查)中违纪、舞弊者作严肃处理,现规定如下:

  一、对在考试(查)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同学,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处分结果通报全院。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不按监考老师的规定存放物品的;

  2、用书和作业本作试卷垫底,或未经监考老师同意擅自自使用自备草稿纸的;

  3、不按监考老师规定入座,或随意更换座位的;

  4、左顾右盼有舞弊企图经一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未经监考老师同意互借计算器或其他物品的;

  6、考试结束后有在考室周围喧哗吵闹不听劝阻的。

  二、凡在考试过程中不严重违纪的同学,除给予记过处分,通报全院外,该门课程记零分,且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即肄业班同学只能参加毕业补考,毕业班的同学作结业处理,待毕业一年后才能参加补考,补考合格者换发毕业证)。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严重违纪:

  1、有上述第一款行为之一且态度恶劣者;

  2、擅自缺考者(有特殊情况无法参加正常考试者,须经系主任签署意见,主管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否则按擅自缺考论);

  3、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企图暗示他人或企图要求他人暗示未成者,经两次警告仍不改正者;

  4、企图抄袭、偷看、传递或夹带考试有关的资料进入考场但未造成舞弊事实者;

  5、考前在课桌、手脚、衣服等地方抄录与考试有关的文字未构成舞弊事实者;

  6、交卷时指点其他或在考场外协助他人违纪者;

  7、考试结束信发出后继续答题,又不听监考老师警告者。

  三、凡在考试考查中有舞弊(含协同舞弊)行为者,初次舞弊者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行政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第二次舞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舞弊:

  1、夹带、抄袭、偷看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已构成事实者;

  2、互换试卷者;

  3、替考代答者;

  4、传递、接收答案已构成事实者;

  5、在校期间有两次考试严重违纪,或有上述第二款严重违纪行为之一且态度恶劣者视为舞弊。

  四、凡考试中发现违纪舞弊现象的班级,该学年度不能评为先进班级,有严重违纪或舞弊的学生,学院不推荐就业。

  五、本规定从20**年上学期执行。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高级中学对学生违纪行为处理的规定

  高级中学对学生违纪行为处理的规定

  为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广大学生的利益,经校务会研究通过,规定如下:

  一.男女同学有过格行为,如亲昵、拥抱,勒令退学;

  二.男女同学在无人区或在食堂单间、食杂店单独在一起,家长领回并停课一周,第二次勒令退学;

  三.男女同学交往(校内或校外)过密,给予警告并通知家长,第二次家长领回停课一周,第三次勒令退学;

  四.持强凌辱,欺负同学,警告后不悔改,勒令退学;

  五.钻、跳围栏、入校园给予记过处分,并通报全校,上交修复费100元;

  六.进游艺厅、舞厅、卡拉OK厅、网吧、台球室给予记过处分,并由家长交爱心费200元,第二次勒令退学;

  七.住校生夜不归寝、通校生夜不归家,给予记过处分,并家长到校交保证金1000元,第二次勒令退学,保证金不返还;

  八.吸烟、喝酒给予记过处分,并由家长交爱心费200元;

  九.跳窗逃寝,开除学籍;

  十.勾结校外人员到校打人、斗殴、滋事、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勒令退学

  十一.通校生留宿学校视为夜不归家;顶替他人住宿者,视为夜不归寝,并上交住宿费100元;

  十二.住校生串寝住宿,视为夜不归寝;

  十三.通校生把校签及通校证借给他人,取消通校资格并给与记过处分;

  十四.打仗斗殴,主要责任者,勒令退学;

  十五.携带BP机、手机、没收销毁并给予记过处分;

  十六.往窗外抛扔东西,负责清扫楼周围卫生一周;

  十七.通校生请假离生只能走正大门(校保卫科处)走其他门(浴池门.三食堂门,校南北大门按跳墙对待;

  十八.破坏公物加倍赔偿,并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开除学籍;

  十九.对老师不礼貌,不服从教育,勒令退学;

  二十.入学开始累计旷课24节,勒令退学。

  说明:以上规定如不作改动,将延用。

篇3:房产中介违纪处理制度

  房产中介违纪处理制度

  严格遵守和执行公司的管理制度是每位员工的基本职责,对于违纪的员工,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理。

  1、旷工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一日处理,每旷工一日,上报公司扣发当月20%工资。

  (1) 工作时间外出与“电脑外出登记”内容不符者。

  (2) 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或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者。

  (3) 未按规定手续请假或者虽提出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到岗者。

  (4) 无故不到岗者。

  (5) 公司规定的其它违纪行为。

  (6) 代打考勤。

  一个月内旷工达三天者,上报公司予以解雇,连续旷工三天者,视为员工自动离职,员工须按规定接受公司处罚。

  2、一般违纪处理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片区内除对其进行公开批评警告外,还将根据情节轻重罚款5-50元:

  (1) 上班时着装及仪表不符合规定,不按规定佩戴公司工作牌;

  (2) 工作散慢,无正当理由在工作时间睡觉、打牌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 上班时间收听广播、录音、电视或与工作无关的新闻书报;

  (4) 工作时间内在禁烟区抽烟,随地吐痰、乱扔烟头及杂物;

  (5) 工作时间内饮酒,或上班时带醉态的;

  (6) 不讲文明礼貌,举止粗鲁,经常讲粗话、脏话,影响公司形象;

  (7) 上班时未经允许私自拨打公司长途电话;

  (8) 由于疏忽大意使公司或其它员工的财产丢失或损坏;

  (9) 搬弄是非,在员工间作不属实的恶语传闻,影响员工间团结;

  (10) 没有按时完成上级领导所安排的工作。

  3、 严重违纪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上报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扣发4-7日工资或给予降薪或解聘处理:

  (1) 工作态度不积极,一月内严重迟到、早退5次或擅离工作岗位;

  (2) 多次发生一般违纪行为;

  (3) 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二天以上;

  (4) 顾意损坏公司财物;

  (5) 擅自向外界提供公司财务或业务资料及违反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6) 员工之间恶性争抢客户,造成不良影响;

  (7) 使用肮脏或污辱性语言攻击中伤员工或他人,在公司内殴斗;

  (8) 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重大物资、财产浪费或损失。

  4、上报公司即时除名处理

  凡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上报公司将给予即时除名处理,并扣发所有未结的工资和佣金,追偿公司所受损失。

  (1) 走私单;

  (2) 有欺骗公司行为;

  (3) 贪污、盗窃公、私财物;

  (4) 道德败坏,参与淫秽或不道德行为;

  (5) 利用上班时间在外从事其他兼职工作;

  (6) 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不正当的财物或回扣,损害公司利益;

  (7) 工作时聚众闹事,煽动他人消极怠工,使公司声誉和经济效益受到损害;

  (8) 使用毒品、麻醉剂、*或携带、私藏违禁品(枪支、凶器、毒品等);

  (9) 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公、检、法机关追查。

  5、违纪处理程序

  (1) 如员工有一般违纪行为发生时,任何人可向区域经理或销售经理反映,经核实后,与违纪员工的部门负责人进行协商并作出“违纪处理决定”。区域助理负责检查各分店员工制度执行情况,有权对违纪员工开出罚单,罚单由员工本人签字,分店店长确认后交至后勤部,罚款交给分店店长计入分店基金;分店店长负有监督责任,监督分店全员的制度执行情况,如有违反规定者,负连带责任,予以分店店长罚款20元/次;

  (2)店面巡视制度,后勤部、区域助理及销售经理以上级职位有权到分店进行抽查,对不符合规章制度者给予相应处罚。

  (3) 如员工被发现有严重违纪或有被即时开除行为发生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分店店长必须进行彻底调查,将真实情况书面向本区域经理反映。

  由区域经理上报公司销售经理,销售经理向总经理上报后由经理直接作 出最后处理决定。

  “违纪处理决定”将发布在公司新闻公告里面。将其个人资料通告行业 协会、网络曝光,并追究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篇4:理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理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培育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违纪处分种类

  第二条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根据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以及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特殊情况的,由学校通报批评。

  第三章违纪及处分

  第三条违反下列政治纪律之一,造成不良影响但情节较轻者,视其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影响较坏、造成一定后果且情节严重者,视其悔改表现,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组织、领导、参与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出版非法刊物等非法活动;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活动;组织、策划、煽动或参与罢课、阻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及其他要害部门等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的活动。

  (四)故意收听、传播敌台或境外电台的敌对宣传或与境外*组织有秘密联系;

  (五)非法设立广播台站;

  (六)设立非法网站;

  (七)收藏、传播*书刊、声像制品及其他*宣传品;

  (八)泄露国家秘密;

  (九)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传单、标语、大小字报或通过网络、手机及其他方式散布*性言论,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

  (十)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行。

  第四条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且构成刑事犯罪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交由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理。凡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学校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有关部门处以警告者,学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被行政拘留七天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被行政拘留八天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被刑事拘留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参与非法传销,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违反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社团、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登录非法网站,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计算机设备和网络中或让他人在本人网站、网页上故意发布和传播*、违*公德和欺诈性信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窃取财物、服务或有价信息数据;或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网络密码或其他设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者,按盗窃财物情形予以处理。

  (七)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骗取财物、服务或有价信息数据者,按诈骗财物情形予以处理。

  (八)故意篡改、删除、破坏、攻击学校或他人网站、数据库或其他计算机文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

  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视情节和损失情况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利用麻将、扑克、桌球、电游等工具组织赌博、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没收相关器具,并给予下列处分:

  (一)初次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再次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和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播放或观看淫秽录相、光碟,浏览淫秽网站或翻看淫书、淫画者,没收相关物品,并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含学生公寓)翻看淫画、淫书或观看淫秽录相、光碟,浏览淫秽网站,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追回非法占有、占用的财物和赔偿损失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经公安部门确认偷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六)对于屡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比照偷窃情形加重处理。

  第十一条对肇事、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破坏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群架(指一方有两人以上<含两人>参与,下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肇事并动手打人者,视情节按打架情形加重处分。

  (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

  1.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策划、怂恿他人打架,虽自己未动手但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策划、怂恿他人打架,并动手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打人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已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经法医鉴定,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经法医鉴定,致他人轻伤或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打群架动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挑起事端,促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7.对先动手打人、闯入他人公寓打人、动手打无辜者,加重处分。

  (四)做伪证

  1.故意为他人做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打架者做伪证或故意掩盖事实,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3.要求他人作伪证者,在原犯错误应受处分等级上加重一级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持械

  1.在争吵或斗殴中亮出凶器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他人轻伤或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凡肇事、打架斗殴者,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对损坏公私财物者,必须照价赔偿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若为故意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或他人财物上乱画乱刻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挪用或损坏消防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毁坏文物古迹、古木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者,无论损坏价值多少,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留宿非本寝室成员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留宿于异性寝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公寓楼内焚烧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学生未经批准私自租房住宿或外宿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对一学期中发现私自外宿五晚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外宿六晚以上、十一晚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外宿十二晚以上或在校内外私自租房住宿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赔偿。

  第十四条违反考试(考查)纪律者,按照《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每学期开学后,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到校并注册;或注册后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每学期已注册后,旷课者,视其旷课数量,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11至25学时或擅自外出五天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26至40学时或擅自外出六至八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41至55学时或擅自外出九至十一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56至70学时或擅自外出十二至十四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71学时以上或擅自外出十五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旷课一天按实际课时数计,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旷课一天按5学时计。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除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外,还给予相应处分:

  1.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伪造学生证、借书证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违反学校有关公费医疗、医疗保险等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私刻、伪造公章;

  2.涂改、伪造成绩单;

  3.伪造他人签名;

  4.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荣誉证书、证明、毕业证、学位证、水平测试证书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四)诬陷、侮辱、谩骂、诽谤或威吓他人,尚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屡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酒后滋事者,按所犯校规加重一级处分;醉酒需送医院抢救者,费用自理。

  (六)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就业、评奖、评优、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无理取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有以下代课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代课双方同等处理)。

  1.代人上课或请人代为上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3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发布或提供代课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有偿提供代课信息或代课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学生恶意抢课、卖课者,经教务部门认定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含学生)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在校园内擅自摆摊经商或以各种形式推销商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没收商品。

  (十三)造谣、传谣造成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十四)在校内外各种公共场所故意肇事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给学校或社会造成一定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从窗口、走廊向下扔明火、酒瓶、砖块、纸屑或其他物品,泼水等,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上课、自习、就寝时间在校园、寝室内无故大声吼叫,高声喧哗,敲锣打鼓,吹拉弹唱,高声播放音响设备,燃放鞭炮以及其他影响他人学习、休息者;或因某种行为造成其他同学围观、起哄等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七)凡故意撕毁学校及地方党政部门或国家机关所张贴的有效期内的“通知”、“通报”、“布告”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八)不遵守学校禁止吸烟的规定,不听劝阻或屡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九)违反用电管理规定者,除按规定没收电器和收取管理费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凡因违章用电或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引起火灾或其他事故,未酿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酿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二十)以各种方式调戏、侮辱、严重骚扰他人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十一)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十二)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刺刀等)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拒不交出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十三)购买或倒卖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四)非法制贩、传送、藏匿、吸食毒品及其他精神类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五)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结婚及已婚孕育应实行登记报告制度。学生结婚及婚孕必须到所在学院及时报告,不登记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十六)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学术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依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实习报告、毕业设计(论文)资料;将他人研究成果改头换面据为己有;在公开发表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的;

  2.在没有参与创作的作品中署名;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的;

  3.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的;

  4.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的;

  5.采取不正当途径更改个人课程或实践环节成绩的;

  6.代写、买卖论文的。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表,且已造成不良影响的;

  3.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准则行为的。

  第二十条违反校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认错态度好者;

  (三)有立功表现者;

  (四)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拒交检讨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者;

  (二)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三)侮辱、殴打教职工者,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加重一级处分;

  (五)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违反本条例两条以上规定者,在其最重一条处分上加重一级处分;

  (六)邀集校外人员来校内违纪违规者;(七)涉外活动违纪者;

  (八)违纪群体的组织者、领导者;

  (九)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凡受通报批评两次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凡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一)在处分期内的学生不能参与评先评优和评奖学金;

  (二)享受奖学金的学生,如受处分,则从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取消奖学金,直至解除处分。

  第四章违纪处理的权限、程序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负责调查,学院院务会研究决定并行文,报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备案。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负责调查,学院院务会研究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送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校务会讨论决定,并将处分决定书报送湖南省教育厅备案),由学校行文。

  (三)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请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须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按规定处理。

  (四)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保卫处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必要时可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按规定处理。

  (五)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两周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材料。若两周内没有处理上报,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可进行督查和处理,同时对有关学院进行通报批评。

  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要求该学院重新审议或直接进行处理,同时视情况对有关学院进行通报批评。

  (六)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由有关学院按本条例协商处理;违纪事件情节复杂、性质严重的,可报请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组织协调处理。

  (七)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可以对违纪学生直接进行处理。

  (八)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的其他处分的处分期一般为6到个月,毕业学年学生处分期期限为其毕业到期时间。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立功或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处分(处分期不能少于原处分期的一半);表现不好者,可延长处分期,但处分期累计最长不超过两年。

  提前解除处分,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处分期间的突出表现,班委会和研究生导师、班主任签署意见,学院提出解除学生处分的建设,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按期解除处分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班委会和研究生导师、班主任签署意见,学院提出解除学生处分的建议,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延长处分期的按原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休学;因特殊情况需休学的,留校察看期顺延。

  (九)学生休学期间违纪,应视具体情况按本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原则上必须在文件印发后天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处分决定做出后,应出具处分决定书,由学院将处分决定书送达给学生。学院填写《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决定(文件)送达书》,并由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签收。拒绝签收的,由所在学院以留置方式送达,送达的工作人员(两人)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送达本人签收的,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送达:一是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二是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或学院的公告栏(或校园网、报纸)张贴或刊登公告,公告期为一个月,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以上两种方式均由学生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学生本人签收,同样有效。

  第二十六条对违纪学生的记过以上处分,解除察看期的决定,均归入本人档案。对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由所在学院将处分决定寄送给学生家长,不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决定是否公布。

  第二十八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做到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材料齐全(含旁证、本人检查或交代、综合处理意见等),填写《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报批单》。

  第二十九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条对涉及违反法律、法规方面的事实材料,保卫处有复议权;对涉及违反教学(含学籍)方面的事实材料,教务处、研究生院有复议权。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二条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的相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受处分学生的申诉

  第三十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其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第三十五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学校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学校决定暂缓执行的除外)。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中有关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年9月1日起实行。原《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长理工大学〔20**〕19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