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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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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职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树立典型,激励广大青年学生勤奋学习、健康成长,特制定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在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二、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

  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

  3、道德品质优良,行为文明,模范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综合素质测评为优秀;

  4、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参评学年成绩平均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考级考证合格(院系团学主要干部可按成绩标准降低3分参评);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及良好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三好学生标兵(十名):从三好学生中评选,除须具备三好学生条件,还必须在某一方面成绩突出,能成为表率和榜样。

  (二)优秀学生干部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上进,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秀;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刻苦钻研,参评学年学习成绩平均在7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考核成绩(含实验、实习、设计等)良好以上(院系团学主要干部可按成绩标准降低2分参评);

  3、能模范地遵章守纪,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责任感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能出色地完成学院、系部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4、热爱劳动,生活俭朴,工作扎实,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学,办事公道、正派,协作精神好,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体育课成绩达标。

  6、担任各级学生干部(含院、系、班干部、宿舍自管会及各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一年以上。

  十佳优秀学生干部:从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除须具备优秀学生干部条件,还必须在某一方面成绩突出,作出特殊贡献。

  (三)优秀毕业生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品德优良、行为规范。

  3、综合素质高,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5、积极参加院系文体活动和其他公益活动,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以上,身体健康。

  6、除上述条件要求之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含优秀党、团员,下同)或优秀学生干部(含优秀党、团干部,下同)至少一次;

  (2)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至少两次;

  (3)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曾获得省、市级奖励。

  三、评选办法:

  1、评选时间

  (1)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每年九月份评选一次;

  (2)优秀毕业生每年十二份评选一次。

  2、评选名额:三好学生按参评人数5%评选,优秀学生干部按参评人数10%评选,优秀毕业生按参评人数15%评选。

  3、评选程序:

  (1)班级推荐:个人对照评选条件自评,并提供相关资料到系部。

  (2)系部复评:由系部对照评选条件,制定评比细则并认真评选,本着“择优推荐”的原则上报候选人员。

  (3)公示反馈:向全院师生公示,广泛征集反馈意见。

  (4)学院评审:由学生工作处对各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四、奖励办法:

  1、三好学生标兵、十佳优秀学生干部由学院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2、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优秀毕业生由学院给予精神奖励;

  3、从院级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中择优推荐参加相应省、市级项目评选;

  4、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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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理工大学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理工大学“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1.“三好学生”要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好;学习勤奋,所学专业主要课程成绩优良,有创新精神;自觉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成绩良好。

  2.“三好学生标兵”从本学年“三好学生”中择优评选。

  3.“优秀学生干部”应符合“三好学生”条件(其中工作突出且无不及格科目者,成绩条件可适当放宽),积极参与学生管理,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

  二、评选比例

  (一)“三好学生”按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10%评选;

  (二)“三好学生标兵”按不超过“三好学生”总人数的10%评选;

  (三)“优秀学生干部”按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3%评选;

  (四)上一年度校级示范(先进)班集体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比例均分别增加7%和4%。

  三、附则

  1.“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由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实施细则由学院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订、解释、执行与修订。

  2.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本科生。

  3.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4.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相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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