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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击安全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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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击安全对策措施

  防雷击安全对策措施

  一般防雷对策措施

  电子设备防雷措施

  1) 一般防雷对策措施

  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2000年版),按建筑物、构筑物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发声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后果,按防雷要求分类:结合地形、气象、地质、环境等条件,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存在爆炸危险环境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当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采取等电位连接是防止在防雷空间内发生生命危险的重要措施。

  (1)防直击雷(含防侧击、防反击)的对策措施。采取设置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等避雷装置和采取等电位连接保护措施。接闪器的类型(保护范围、与被保护建筑物和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距离、安装位置)、引下线的数量(间距)、接地装置设置要求等应符合设计规范规定的各类(一类、二类、三类)防雷建筑物的要求。例如,一类防雷建筑物要求独立的避雷针(架空壁垒线、网)、避雷针杆(避雷线端、避雷网各个支柱)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应有独立的接地装置(围绕建筑物的环形接地体),各类防雷建筑物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值均不应大于10Ω。

  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液(气)罐,当其壁厚不小于4mm时,可不装接闪器,但必须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小于两处;接地点沿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m;其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30 Ω。

  为防侧击,一类防雷建筑物从高度30m其,每个不大于6m沿建筑物四周设水平避雷并与引下线连接,30m及以上外墙栏杆、门窗等较大金属物与避雷装置连接;二类防雷建筑物将45m及以上、三类防雷建筑物从60m及以上的外墙栏杆、门窗等较大金属物与避雷装置连接,竖直敷设的金属物(管道、钢筋、刚柱)的顶、底端与避雷装置连接。

  为防反击,在每隔不超过12m的高度处,用导体将各条引下线在同一高度连接起来的均压环,采取使防雷装置与被保护建筑物或与其有联系的金属物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措施。

  (2)防雷电感应(静电感应和电磁感应)的对策措施。采取建筑物内金属物接地(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Ω)、保证平行长金属物间的最小距离和金属线跨接等措施。

  (3)防雷电波侵入的对策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采用电缆直埋敷设,在入户端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但全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使用一段金属铠或护套电缆穿钢直接埋地引入,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Ω;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时,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距离建筑物100m内的管道,应每隔25m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 Ω。

  第二类防雷建筑:当低压线路全长采用埋地电缆或敷设在架空金属线槽内的电缆引入时,在入户端应将电缆金属外皮、金属线槽接地,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区、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的建筑物,上述金属物应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对属于易燃、易爆危器险区、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其低压电源线的家空闲应改换一段埋地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入户端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应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仪器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Ω;平均雷暴日小于30d/a地区的建筑物,可采用低压架空线直接引入建筑物内,但入户处应装设避雷器或设2~3mm的空气间隔,并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防雷的接地装置上,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5 Ω。入户出的三基电杆绝缘子铁脚、金具应接地。靠近建筑物的电杆,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Ω,其与两基电杆不应大于20 Ω。

  属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建筑、计算机中心、国家会堂等类建筑物,其低压电源应符合:当架空线直接引入时,在入户处应加装避雷器,并将其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靠近建筑物的两基电杆上的绝缘子铁脚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 Ω.

  架空和直接埋地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就近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当不相连时,架空管道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Ω.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及有爆炸危险露天钢质封闭气罐的建筑,引入、引出该建筑物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对架空金属管道应在距建筑物月25m处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Ω。

  第三类防雷建筑:对电缆进出线,应在进出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等与电气设备接地相连。当电缆转换处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 Ω。对低压架空线出线,应在进出处装设避雷器,并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商。但多回路架空线进出线时,可只在母线或总配电箱处,设一组避雷器或其它形式的过电压保护器,但绝缘子铁脚。金具仍应接到接地装置上。进出建筑物的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就接到防雷或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或独自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 Ω。

  (4)采用一种或多种组合接闪器(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和建筑物上安装的避雷针。避雷网),其布置可单独或任意组合,采用滚球法、避雷网络,确定接闪器的保护范围。

  (5)根据有关行业、专业标准(化工、石油化工、油罐、接受或发射天线塔等)的要求,应采取的其它对策措施。

  2) 电子设备防雷措施

  依据电子设备受电影响程度、环境条件、工作状态和电子设备的介质绝缘强度。耐流量、电阻,确定受保护设备的耐过电压能力的等级,通过在电路上串联和并联保护元件,切断或短路直击雷、雷电感应引起的过电压,保护电子设备不受破坏。常用的保护元件有气体放电管。压敏电阻、热线圈、熔丝、排流线圈、隔离变压器等。保护电路的设计、保护元件的选用和安装位置以及应采取的其它措施均应符合《电子设备雷击保护导则》(GB7450-1987)的规定。

采编:www.pmceo.cOm

篇2:防静电对策措施

  防静电对策措施

  根据《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1990》的要求,为防止静电防碍生产、影响产品质量、引起静电点击和火灾爆炸,从消除、减弱静电的产生和积累着手,采取的主要对策措施有:

  一、工艺控制

  二、泄漏

  三、中和

  四、屏蔽

  五、综合措施

  六、其它

  1) 工艺控制

  即从工艺流程、材料选择、设备机构和操作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减少、

  避免静电荷的产生和积累。

  (1)对因经常发生接触、摩擦、分离而起电的物料和生产设备,宜选用在静电起电极性序列表中位置相近的物质(或在生产设备内衬配与生产物料相同的材料层),或生产设备采取合理的物质组合使分别产生的正、负电荷相互抵消,最终达到起电最小的目的。选用导电性能好的材料,可限制静电的产生荷积累。

  例如:氧化铝粉经过不锈钢漏斗时静电电压为负100V,经过虫胶漆漏斗时静电电压为正500V,适当选配两种材料制成的组合漏斗,可使静电电压降低为零。

  在搅拌过程中,适当安排加料顺序和每次加料量,可降低静电电压。

  用金属齿轮传动代替皮带传动,采用导电皮带轮和导电性能较好的皮带(或皮带涂以导电性涂料),选择防静电运输皮带、抗静电静电滤料等。

  (2)在生产工艺设计上,控制输送、卸料、搅拌速度,尽可能使有关物料接触压力较小,接触面积较小、接触次数较少、运动和分离速度较慢。例如:限制烃类液体的输送、灌装速度,采取底部进油和防喷射、冲击、飞溅的注油装置,减少粉料的落差和冲击装置等。

  (3)生产设备和管道内、外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棱角,容器内避免有静电放电条件的细长导电性突出物,管道直径不应有突变,避免粉料不正常滞留。堆积和飞扬等。还应配备密闭、清扫和排放粉料的装置。

  (4)带电液体、强带电粉料经过静电发生区后,工艺上应设置静电消散区(如设置缓和静停时间等)避免静电积累。

  (5)尽量减少带电液体的杂质和水分,可燃液体表面禁止存在不接地导体漂浮物;气流输送物料系统内应防止金属导体混入,形成对地绝缘导体。

  2) 泄漏

  生产装置和管道应采用静电导体(简称导体,在任何条件下,体电阻率≤106Ω·m的物体及表面电阻率≤107 Ω的固体表面)或静电亚导体,在任何条件下,1010 Ω·m>体电阻率>106 Ω·m的物体及1011 Ω>表面电阻率>107 Ω的固体表面)材料制造,避免采用静电非导体(简称非导体,在任何条件下,体电阻率≥1010 Ω ·m的物体及表面电阻率≥1011 Ω的固体表面)材料制造。

  所有存在静电引爆和静电影响的生产场所,其生产装置(设备和装置外壳、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都必须接地,使已产生的静电电荷尽快对地泄漏、散失。对金属生产装置应采用直接静电接地,对非金属静电导体和静电亚导体的生产装置则应做间接接地。静电导体、亚导体与大地间的总泄漏电阻一般均不大于106 Ω;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电阻值一般不大于100 Ω;山区等土壤电阻率较高的地区,其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00 Ω。

  金属导体与非金属静电导体、静电亚导体互相连接时,接触面之间应加降低接触电阻的金属箔或涂导电性涂料,紧密接触的面积应≥20cm2。必要时,还应采取将局部环境相对湿度增至50%~70%以上和将亲水性绝缘材料增湿以降低绝缘体便面电阻;或加矢量防静电添加剂(石墨、炭黑、金属粉、合成脂肪酸盐、油酸等)来降低物料的电阻率等措施,加速静电的泄漏。

  在气流输送系统的管道中央,顺流向加设两端接地的金属线以降低静电电位。

  装卸甲、乙和丙A类的油品的场所(包括码头),应设有为油罐车(轮船)等移动式设备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移动式设备、油品装卸设备均应静电接地、连接。

  移动设备在工艺操作或运输之前,就将接地工作做好;工艺操作结束后,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才能拆除接地线;例如,油罐车在油罐开盖前,应用专用接地导线将油罐车与装卸设备连接,作业结束、密闭罐盖、静置2min以上才能拆除接地线。

  在爆炸危险场所的工作人员禁止穿化纤、丝绸衣物,应穿戴防静电的工作服、鞋、手套;火药加工场所,必要时操作人员应佩带接地的导电的腕带、腿带和围裙;地面均应配用导电地面。

  生产现场使用静电导体制作的操作工具,应予接地。

  禁止采用直接接地的金属导体或筛网与高速流动的可燃粉末接触的方法消除静电。

  3) 中和

  采用各类感应式、高压电源式和放射源式等静电消除器(中和器)消除(中和)、减少静电非导体的静电,各类静电消除器的接地端应按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接地。

  感应式结构及使用简单,不易成为火源,当带电体电位在2~3kV以下时,难以消除静电,用于允许残留部分静电和(静电)带电体电压较高的场所,如橡胶、塑料、纺织、造纸、石油、化工等行业;高压电源式结构较复杂,消除静电能力强、作用距离较远、范围较广,用于不允许残留静电和(静电)带电体电压较低的场所,如橡胶、塑胶、纺织、印刷、化纤行业和配管内、局部空间等场所;放射线式结构简单,消除静电能力弱,不会成为火源,要注意使用空间,用于密闭空间、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4) 屏蔽

  用导电材料(金属、导电非金属材料、导电涂料)制作的、有可靠接地的屏蔽装置,根据现场条件和防护需要将带静电体进行局部或全部静电屏蔽,板状或网状的屏蔽体应尽可能接近带电体,能降低带电体的静电电位、减轻静电放电的危险、避免带电体的静电场对外界的影响,但不能消除静电电荷;用屏蔽体来屏蔽非带电体,能使之不受外界静电场的影响。

  5) 综合措施

  采取工艺、泄漏、中和、屏蔽等综合措施,使系统的静电电位、泄漏电阻、空间平均电场强度、面电荷密度等参数控制在各行业、专业标准规定限制范围内。例如:

  (1) 人体泄漏电阻一般保持在105~108Ω,人体静电电位不宜超过100V;在爆炸危险场所以及组装精密半导体元件的场所,人体泄漏电阻不宜超过107Ω,人体静电电位不宜超过10V。

  (2) 导体生产设备的泄漏电阻应控制在106 Ω以下。

  (3) 固体非导体平面对于最小点燃能源大于0.2mJ的可燃气体的不引燃安全电位为15kV;轻质油品装油时;油面电位应低于12kV;液体输送过程中,液体带电量应小于50μC/m3等。

  6) 其它

  根据行业、专业有关静电标准(化工、石油、橡胶、静电喷漆等)的要求,应采取的其它对策措施。

篇3:电器安全对策措施可能涉及的常见标准及规范

  电器安全对策措施可能涉及的常见标准及规范

  1.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 GB13955-1992

  2.防火漏电电流动作报警器 GB14287-1993

  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1992 (代替GBJ58-1983)

  4.编制电气安全标准的导则 GB/T 16499-1996

  5.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12158-1990

  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1994 (2000版)

  防触电安全对策措施

  为防止人体直接、间接和跨步电压触电(电击、电伤),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接零、接地保护系统

  二、漏电保护

  三、绝缘

  四、电气隔离

  五、安全电压

  六、屏护和安全距离

  七、连锁保护

  八、其它对策措施

  1) 接零、接地保护系统

  按电源系统中性点是否接地,分别采用保护接零(TN-S,TN-C-S,TN-C系统)或保接地(TT,IT)系统。在建设项目中,中性点接地的低电网应优采用TN-S,TN-C-S保护系统。

  2) 漏电保护

  按《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1992)的要求,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TN,TT保护系统中,在规定的设备、场所范围内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部分标准称做漏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和实现漏电保护器的分级保护。对一旦发生漏电切断电源时,会造成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装置和场所,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例如,I,II类手持电动工具和生活日用电气,I类移动式电气设备及建筑施工场所,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和高温、潮湿、强腐蚀、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场所(机械加工、造船、冶金、化工、食品加工、纺织酿造等行业生产作业场所等)以及公用、辅助场所(锅炉房、水泵房、浴室、医院、托儿所、旅馆、影剧院、游泳池、喷水池等)、所有插座回路和新制造的低压配电、开关、动力柜(箱)、机电设备的动力配电箱等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不允许停电的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急照明、安全设备防盗报警电源、消防电梯和消防设备电源均应安装报警式漏电保护器。

  3) 绝缘

  绝缘是指根据环境条件(潮湿、高温、有导电性粉层、腐蚀性气体、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工作环境)选用加强绝缘或双重绝缘(Ⅱ类)的电动工具、设备和导线;采用绝缘防护用品(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垫等)、不导电环境(地面、墙面均用不导电材料制成);上述设备和环境均不得有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装置。

  4) 电气隔离

  采用原、副边电压相等的隔离变压器,实现工作回路与其他回路电气上的隔离。在隔离变压器的副边构成个不接地隔离回路(工作回路),可阻断在副边工作的人员单项触电时电击电流的通路。

  隔离电压器的原、副边间应有加强绝缘,副边回路不得与其他电气回路、大地、保护接零(地)线有任何连接;应保证隔离回路(副边)电压U≤500V、线路长度L≤200m,且副边电压与线路长度的乘积UoL≤100000Vm;副边回路较长时,还应装设绝缘监测装置;隔离回路带有多台用电设备时,各设备金属外壳间应采取等电位连接措施,所用的插座应带有供等电位连接的专用插孔。

  5) 安全电压(或称安全特低电压)

  直流电源采用低于120伏的电源。

  交流电源用专门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或具有同等隔离能力的发电机、独立绕组的变流器、电子装置)提供安全电压电源(42V,36V,24V,12V,6V)并使用Ⅲ类设备、电动工具和灯具。应根据作业环境和条件选择工频安全电压额定值(即在潮湿、狭窄的金属容器、隧道、矿井等工作的环境,宜采用12V安全电压)。

  用于安全电压电路的插销、插座应使用转用的插销、插座,不得带有接零或接地插头和插孔;安全电压电源的原、副边均应装设熔断器作短路保护。

  当电气设备采用超过24V安全电压时,必须采取防止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6) 屏护和安全距离

  (1)屏护包括屏蔽和障碍。是指能防止人体有意、无意触及或过分接近带电体的遮拦、护罩、护盖、箱匣等装置,是将带电部位与外界隔离、防止人体误入带电间隔的简单、有效的安全装置。

  金属屏护装置必须接零或接地,屏护的高度、最小安全距离、网眼直径和栅栏间距应满足《防护屏安全要求》(GB197-1987)的规定。

  屏护上应根据屏护对象特征挂有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设置声、光报警信号和连锁保护装置;当人体越过屏护装置或可能接近带电体时,声、光报警且被屏护的带电体自动断电。

  (2)安全距离是指有关规程明确规定的、必须保持的带电部位与地面、建筑物、人体、其它设备、其它带电体、管道之间的最小电气安全空间距离;安全距离的大小取决于电压的高低、设备的类型和安装方式等因素,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安全距离;当无法达到时,还应采取其它安全技术措施。

  7) 连锁保护

  设置防止误操作、误入带电间隔等造成触电事故的安全连锁保护装置。例如:变电所的程序操作控制锁、双电源的自动切换连锁保护装置、打开高压危险设备的保护时的报警和带电装置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电焊机空载断电或降低空载电压装置等。

  8) 其它对策措施

  防止间接触电的电气间隔、等电位环境和不接地系统防止高压窜入低压的措施等。

  防电气火灾爆炸

  电火花、电弧和电气设备部件的高温以及高压静电火花等,是引起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可燃粉尘、纤维及其他可燃、易燃物质爆炸的点火源之一;因此,在生产过程中,对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应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根据包装危险环境情况选择相适应的防爆结构(包括隔爆型、增安型、正压型、充油型、本安型、无火花型等),是在爆炸危险环境使用的电气设备(包括电击、继电器、开关、配电线路等)整体防爆,使电气设备不能成为点火源,达到安全可靠的目的。

  一、消除电气引燃源

  二、划分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三、安全距离

  四、通风

  五、其它

  1) 消除电气引燃源

  (1)为防止电气设备线路因过载、短路等故障,产生引燃温度、引起电气火灾,除按常规设置过载、过电流、短路等电气保护装置外,还应装设漏电流超过预定值时,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或自动切断电源的漏电保护器。

  (2)根据燃、爆介质的类、级、组和火灾爆炸爆炸危险场所的类、级、范围,配置相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电气设备(包括线路导线、接地装置),防爆电气设备的装置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其设计、施工、试车、验收等维护、检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和《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的要求,采取措施。

  必选选用经国家制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不得降低防爆等级使用,并定期检验、维修。

  (3)隔离。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火、防爆型电气设备(如变配电设备、控制室设备、电动机。高压氧舱的照明开关等)时,可将这些设备分室安装在非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当安装一般电气设备的非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贴邻爆炸危险场所时,还应采取密闭措施(包括传动轴和穿墙孔间的密封等)防止爆炸性混合物进入,同时应采用正压(充气)型、充油型电气设备和正压室等措施以保证安全。

  (4)连锁保护装置。应设置爆炸危险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与事故通风装置连动。正压型防爆电气设备内部不得有阻碍气流的死角,启动前应先行通风或充气;通风、充气量达到电气设备容积(含连接管道容积)5倍以上且风压不应低于266.64Pa时,才准许启动设备;停用后,应延时停止送风;还应设置当风压低于133.32Pa时,自动切断电气设备主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的连锁保护装置。还应设置防爆电气设备外壳与主电源连锁,运行中打开时自动断电等连锁保护装置。

  2) 划分包装危险区域等级

  生产装置还应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划分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1)企业所使用的电气设备,要根据爆炸危险环境的危险等级来选择不同的防爆类型,设计相应的电气线路。

  (2)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时从整体防爆角度出发,根据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尽量把电气设备安装在爆炸危险环境之外,或者安装在危险环境等级较低的地方。若同一环境内存在两种以上危险级别不同的物质,须按起重危险级别较高的危险物质来选择电气设备。在0区环境只允许安装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3)非防爆区域选用一般电气设备,但应有防止易燃易爆物质扩散到该区域的措施。

  (4)不同防爆类型的电气设备其防爆结构不同,防爆性能也不同。防爆结构不同的电气设备所适应危险环境的危害等级也不同;因此,选用防爆电气设备时,必须清楚地了解不同防爆类型的电气设备的结构特点和适用范围,应注意以下几点:

  a. 内部经常产生电弧或电火花的电气设备,即使是隔爆型防爆结构,也应尽量避免在1区危险区域使用。

  b. 充油型防爆结构的电气设备,是用油封闭电气元件或实现防爆的,不宜用于有震动而使油面倾斜或摇动的场所,也不宜在1区危险场所内使用。

  c. 增安型防爆结构的电气设备,虽然在温升方面增加了 安全程度,但是设备自身内部发生故障时,就无法保证防爆性能,不宜在1区危险区域使用。

  d. 各类型防爆结构的高压电机、电气均不宜在1区危险区域使用。

  e. 本质安全型防爆结构是安全性能最高的防爆结构,0区危险区域可选用。然而这种电气设备使用安装较复杂,要使其整个系统回路都具本质安全型,才能保证它的防爆性能。

  f. 温度不稳定的防爆电气设备用于1区危险区域,应选用隔爆、正压通风行的电气设备,尽量避免使用增安型的防爆结构。

  (5)在爆炸危险环境内,如果特殊情况采用非防爆电气设备时,必须采取可靠防爆措施。

  (6)电气线路应设计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场所或距离释放源较远的位置,应避开易受机械损伤、腐蚀、粉尘积聚以及过热的场所,如不可能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满足这些场所的安全要求。

  (7)爆炸危险环境电气线路的敷设、连接、架空、选用电缆、配电等必须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规定。

  3)安全距离

  一般电气设备与爆炸危险场所间的安全距离,一般采用消防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必要时,可按评价结论提出更高设计要求。

  4)通风

  电气设备通风系统的进气不应含有爆炸危险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废气不应排入爆炸危险环境,通风系统必须用非燃烧性材料制成。

  蓄电池室应设派出氢气的机械排风装置。变压器室一般采用自然通风。

  5)其它

  电气建筑物、电气灭火、消防电源、消防报警和控制等对策措施,一般由消防行政部门按消防规范要求提出。

篇4:其它防火、防爆对策措施

  其它防火、防爆对策措施

  1) 在生产过程必须有可靠的供电、供气(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统,对"特别危险场所"应设置双电源供电或备用电源,对重要的控制仪表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应设置派出险情装置。

  2) 建筑物的朝向应有利于火灾、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厂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隔、泄压面积、疏散通道、安全距离和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消防和有关规范的设定。

  3) 根据国务院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严格限制火灾爆炸危险物料的加工、处理量和储存量。库房内的火灾爆炸危险物品必须分类存放,并有明显的货物标志,留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

  4) 按煤、黄磷、硝化纤维胶片等自燃物品的性能,采取定期(或自动)测温、通风(喷淋)降温措施和防止自燃的储存方式。

  5) 安全色、安全标志等,在设计中对工作场所进行色彩调节,有利于增强识别意识、集中精力、减少视力疲劳,减少事故。根据《安全色》(GN2893-20**)、《安全标志》个(GB2894-1996),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标有危险等级和注意安全事项的警示标志,充分利用红黄蓝绿四种传递安全信息的安全色,正确使用安全色,达到迅速发现和分辨安全标志,及时提醒,防止事故的目的。

篇5:仪表及自控防火、防爆对策措施

  仪表及自控防火、防爆对策措施

  尽可能提高系统自动化程度,采用自动控制技术,遥控技术,自动控制工艺操作程序和工艺过程的物料配比、温度、压力等工艺参数;在设备发生故障失控、人员误操作形成危险状态时,通过自动报警、自动切换备用设备、启动连锁保护装置和安全装置,实现事故性安全排放直至安全顺序停机等一系列的自动操作,保证系统的安全。

  针对引发事故的原因和紧急情况下的需要,应设置故障的安全控制系统、特殊的连锁保护、安全装置和就地应急控制系统,一提高系统安全的可靠性。具体要求为:

  1)采用本质安全型电动仪表,这种仪表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后,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而产生火花、电弧或过热也不会构成点火源而引起燃烧或爆炸。

  2)生产装置的检测、控制仪表除按工艺生产控制要求选型外,还应根据仪表安装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和爆炸危险性,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选型。

  3)设计所选用的控制仪表及控制回路必须可靠,不得因设计重复控制系统而选用不能保证质量的控制仪表。

  4)当仪表的供电供气中断时,调节阀的状态应能保证不导致事故或扩大事故。

  5)仪表的供电应有事故电源,供气应由贮气罐,容量应能保证停电、停气后维持30min的永良。

  6)在考虑信号报警器及安全连锁防爆设计时,应遵守下列原则:

  a.系统的构成可以选用有触点的继电器,也可选用无触点的回路,但必须保证动作可靠。

  b.信号报警接点可利用仪表的内藏接点,也可单独设置报警单元。自动保护(连锁)用接点,重要场合宜与信号接点分开,单独防止故障检出。

  c.连锁系统动作后应有征兆报警设施。重要场合,连锁故障检查器可设2个或2个以上,以确保可靠性。

  7)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的报警系统应设在生产装置的控制室内,设计时必须考虑以下几点:

  a.可燃气体或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仪的质量、防爆性能达到国家标准。

  b.必须正确确定监测报警仪的检测点。

  c.检测器和报警器等的选用和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8)引进技术所选用监测控制仪表必须符合规定。

  9)生产装置的控制时不得兼值班工人休息室。

  10)在容易泄漏油气和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地点,如甲类压缩机附近,集中布置的甲类设备和泵附近,加热炉的防火墙外测及其仪表送配电室,变电所附近的门外等处,在条件可能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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