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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其他保障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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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其他保障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其他保障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投入经费保障制度

  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维护企业、职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对其企业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取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2、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进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5)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3、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4、企业对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5、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程序为;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报企业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6、对在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中形成的资产,本企业将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7、为职工提取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再安全费用中列支。

  8、接受地方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安全生产台帐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企业各类安全生产活动行为,事后有据可查,促进企业安全台帐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企业各部门各类安全生产活动记录台帐的管理。安全生产台帐类别主要包括安全会议记录台帐、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台帐、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帐、安全生产检查台帐、隐患整改台帐、事故管理台帐、安全生产责任制台帐、安全生产奖惩台帐、消防设施管理台帐、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劳动防护管理台帐、应急事故预案台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台帐、安全生产投入台帐、员工花名册(包括特殊工种人员档案)、上级文件档案、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文件档案、安全设施日常运行台帐等

  三、职责与要求

  1、企业安全管理员负责收集、保管各类各类安全生产活动记录台帐

  2、各部门负责人做本职范围的台帐记录、保管工作,每年年底将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台帐移交安全管理员保管,班组负责人应每月月初将上月的车间安全运行记录等移交车间主任保管。

  3、台帐要求填写规范、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三)危险化学品储藏养护制度

  根据《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结合本企业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基本危害特性,特制定如下储藏养护制度。

  1、仓储人员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并经过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培训,能掌握各种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安全储藏养护措施。

  2、危险化学品库房应阴凉干燥,易于通风、密封和避光,远离火源,热源,库内温度不超过30℃,控制湿度在80%以下。

  3、危险品仓库内设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在库区内吸烟,严禁使用明火。电气设备要采用防爆型。

  4、入库时,严格检验产品的质量、数量、包装情况。

  5、原材料、产品应分库、分类存放,仓库内各种原料应采用隔离储藏,并按类别编号贴好标签。桶装易燃液体一般单层直立堆放。

  6、危险化学品必须做到专库储放,不得随意堆放危险品,更不能堆放于车间和和厂区的消防通道内,互为禁忌的商品严禁同库混放、混储。

  7、禁止使用铁制工具开启易燃易爆液体油桶,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车间、库房的车辆必须配戴阻火器,危险品作业人员不得穿戴化纤服饰和带钉子的鞋。

  8、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车间、库房内临时乱拉乱接电线。

  9、车辆进入危险品仓储场时应在排气管上装上阻火器,车辆停稳息火关闭电源后方可开始卸货,严禁在车辆发动时卸货。

  10、桶装易燃液体要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柴油、煤油储存仓库、使用车间建筑物的防雷、防静电装置每年定期委托检测合格。

  (四)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特种设备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

  2、企业落实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3、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

  A、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企业、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的资料。

  B、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C、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检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4、每年要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的要求,接到定期检验的通知后,要做好迎检工作。

  5、对特种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并作好记录,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近代装置及有关附属食品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6、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要制定好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该持有上岗证,无证不得上岗。

  9、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培训。

  10.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该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堆积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企业负责人报告。

  12.安全管理员或者车间主任应经常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或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13.对特种设备管理不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发生事故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必须要负有法律责任。

  (五)特殊工种管理制度

  1.目的

  规定特殊工种安全管理要求。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特殊工种管理。

  3.责任者

  安全部、工程部、人力资源部、特种作业人员。

  4.程序

  4.1特殊工种的范围

  4.1.1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1.2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4.1.3压力容器操作;

  4.1.4高、低压电工;

  4.1.5电焊、气割。

  4.2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4.2.1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2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2.3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3特殊工种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4.3.1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3.2人力资源部必须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

  4.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企业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4.3.3.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4.3.3.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4.3.3.3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4.3.3.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4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安全操作,对于违章作业的,企业将对其部门、本人进行严格处罚。

  (六)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1.非机动车进出出租企业厂门时,应下车推行,听从警卫人员指挥,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停放,影响通行。

  2.机动车进出出租企业厂门时,听从警卫人员管理,时速限定5公里之内,不得违反机动车道路交通规则。

  3.进入厂区装卸货物的车辆,必须服从有关人员的指挥,在指定地点装卸,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和道路交通安全。

  4.停放的车辆内不得存放贵重物品.车辆若被损坏或发生人身 伤害事故,应由肇事企业负责处理。

  5.出租企业负责厂区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放秩序管理,不承担保管责任和事故的赔偿责任。

  (七)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一. 为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防止各种气瓶在使用、贮存、搬运等环节发生意外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二. 本规定适用于氧气、乙炔气、液化石油气、氩气、氮气等气瓶的安全管理.

  三. 安全操作规定:

  1. 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气瓶的管理,气瓶的储存、使用、搬运,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气瓶的安全工作;

  2. 各种气瓶的涂漆标示要清晰正确,不得涂改,【氧气瓶瓶体为天蓝色,并标黑色“氧气”字样;乙炔气瓶瓶体为白包,并标注红色“乙炔“字样;液化气瓶瓶体为银灰色,并标注兰色的“液化气”字样;氩气瓶瓶体为灰色,并标注绿气“氩气”字样;氮气瓶瓶体黑色,并标注黄色“氮气”字样】瓶阀、接管螺丝和减压阀等附件完好齐全,无漏气、滑丝、表针松动等危险情况;

  3. 气瓶在贮存、使用时必须直立放置,工作地点不固定且移动较频繁时,应固定在专用手推车上,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4. 气瓶应放置在通风、阴凉、无腐蚀的专用场所,防止雨淋和日光曝晒,不应接触有电流通过的导体;

  5. 气瓶严禁靠近火源、热源和电气设备,与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同时使用时,应尽量避免放在一起;

  6. 气瓶及瓶阀周围严禁沾染油脂,不得用沾有油脂及油污的手套、工具去接触氧气瓶;

  7. 气瓶瓶阀、管路不得漏气,试漏时可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试漏;

  8. 气瓶在搬运中要轻装轻卸,防止震动,装卸时禁止抛、掷、摔及其它容易引起撞击的方法;氧气瓶应装有防震胶圈;不得用电磁起重机吊运气瓶;

  9. 储存气瓶的仓库或临时仓库,必须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周围禁止动用明火,禁止堆放易燃可燃物资;

  10. 使用后的空瓶,应移至空瓶存放区,并加上空瓶的标示;严禁空瓶与实瓶混存;

  11. 不得将瓶内之残留的液体倒出,以防挥发引起爆炸;

  12.气瓶须定期检验,不得超期使用.氧气瓶、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的检验周期为3年,氩气瓶、氮气瓶的检验周期为5年;

  13.氧气瓶特殊规定:

  ① 氧气瓶在安装减压阀前,先将阀门慢慢打开吹掉接口内外的灰尘和金属物质,开启阀门时,操作者应站在与气瓶成垂直方向的位置,以免气流射伤人体;

  ② 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并用时,须保持5米的安全距离,两个气瓶的减压阀不能成相对状态,以免气流射出时冲击另一支气瓶的压力表,造成爆炸事故;

  ③ 夏季室外作业时,需要用隔热物质遮盖气瓶,以免阳光曝晒;

  ④ 不准把氧气瓶代替压缩空气或把氧气作通风使用;

  ⑤ 氧气瓶泄压装置的防爆紫铜片不准私自调换;

  ⑥ 氧气瓶卧放时必须固定,瓶头朝向一边,排列整齐,高度不超过5层;

  14.乙炔气瓶特殊规定:

  ① 乙炔气瓶的瓶阀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全部打开或全部关死,否则易漏气;

  ② 乙炔气瓶的减压阀和瓶阀的连接处必须可靠、严密;

  ③ 乙炔气瓶必须安装专用减压阀和回火防止器,开启时,操作者要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④ 严禁使用铜、银、汞等制品的工具与乙炔气瓶接触;

  15.液化石油气瓶的特殊规定:

  ①气瓶与炉灶和火枪应至少保持1米的安全距离,胶管长度以1.5米为宜;

  ②每次换气前,应检查减压阀上的胶圈有无脱落;一旦发现气瓶泄漏时,要严禁一切明火、金属摩擦和电气火花,应立即打开门窗,进行自然通风扩散。

  (八)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外来人员进入企业生产区的管理,确保安全。

  2、范围

  适用于进入企业生产区的所有外来人员。

  3、责任者

  安全部、保卫科、工程部、各施工企业。

  4、程序

  4.1、各类外包合同中,必须订有明确具体的安全内容和要求。

  4.2、外包企业人员进入生产区作业前,须由负责外包部门及外包企业负责人对其进行以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4.3、我企业与外包企业属于甲方、乙方关系,按有关规定,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4.4、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遵守本企业各项有关规定。

  4.5、外包企业工作时间按我企业作息制度执行,如果要提早或推迟下班,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

  4.6、外来人员中的电焊工、电工、管子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操作,其他专业工种也要有合格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础知识,普工、杂工等一律不得从事技术性的工作。

  4.7、外包企业在场区施工,运输行车路线必须按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

  4.8、从事起重、吊装、搬运作业时,外包企业要设有安全监护人和明显的安全标志,严禁利用企业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建筑物等作为吊装锚点。

  4.9、外包企业所用的木工圆锯等噪音设备,不能超过九十分贝,以免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4.10、外包企业没有安全防护装置机电设备,不得在生产区使用。

  4.11、外包企业使用本企业电源时,必须事先向企业负责外包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外包部门按照规定办理,不得自行其事。

  4.12、外包企业的露天机电设备,使用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有封管措施。

  4.13、严禁非焊工动火、焊接工具不得转借无合格证人员使用。

  4.14、气焊工的乙炔瓶、氧气瓶、明火点三者之间的距离,电焊作业的二次线、接地线搭挂,都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4.15、外包企业焊工动火和其它明火使用时,须按本企业制度规定办理动火手续。

  4.16、外包企业人员须进入容器(包括坑、釜、井、贮槽)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化工部四十一条禁令中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作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报经安全部批准后,方可入内工作。

  4.17、外包企业人员进行高空、起重吊装、动土打桩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须报安全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4.18、施工现场的各种防护设施,如护栏、设备预留口的盖板、跳板、安全网绳、地沟、电葫芦、楼梯、操作台板等,未经本企业安全部门同意,不得移动或拆除。

  4.19、外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与合同不同处或合同中难以包括的具体问题须经双方妥善商定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进行。

  4.20、外来人员在作业中,不准将化工原料桶随意拿来当脚手架,以免中毒、爆炸。多工种上下层交叉作业要采取可靠的安全兼顾措施,以防发生事故。

  4.21、外包企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和通道畅通。每项施工作业完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否则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4.22、外来人员要遵守本企业禁烟制度,违反者按本企业制度处理。

  4.23、外包人员在装卸化工原料及气瓶时,须作到轻放轻卸、文明装卸,严格遵照“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4.24、外来人员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进入与作业无关的生产区域,不准动用生产工具、原料、设备、车辆、设施等。

  4.25、因外包企业人员在生产区引起事故而造成的我企业各项损失及其后果,全部责任应由外包企业负责。

  4.26、本企业对外包企业及施工人员负责监督管理。

  4.27、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发生事故进行急诊或须用救护车辆时,我企业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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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企业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用电安全规定

  2、范围:适用于企业用电管理

  3、责任者:电力科、用电企业

  4、程序:

  4.1电气运行安全

  4.1.1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医生检查身体,并证实确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疾病,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上级部门颁发的电工作业操作证,才能担任电气作业和电气作业监护人工作。

  4.1.2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4.1.3一切电气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触电急救方法。

  4.1.4在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必须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选用标准》执行。

  4.1.5电气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4.1.6当电气工作人员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险区域进行工作时,监护人员应随时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声怪叫,以免引起错觉而引发事故。

  4.1.7做好经常性的电气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4.1.8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检查。

  4.1.9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4.1.10接地装置的规定:

  4.1.10.1接地电流大的接地装置(500A以上)为5欧姆;接地电流小的接地装置(500A以下)为10欧姆。

  4.1.10.2变电室露天部分的企业独立避雷针为10欧姆。

  4.1.10.3装有避雷线线路上的金属及水泥电杆为10欧姆。

  4.1.10.4装在架空线路引至变电所进线上管型避雷器为10欧姆。

  4.1.10.5保护配电线路变压器用的避雷器为4欧姆。

  4.1.10.6易爆场所、库房及车间避雷针为4欧姆。

  4.1.10.7保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4.1.11静电接地:

  4.1.11.1静电接地的接地电阻,每处不宜超过10欧姆。

  4.1.11.2露天放设的管道(液体、气体等)每隔20--25米应设感应雷接地,每处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

  4.1.11.3贮罐的四周应设闭合环型接地,接地电阻不超过10欧姆,罐体的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接地点间距不于大30米。

  4.1.12防雷接地:

  4.1.12.1为保护建筑物不受雷击,应针对雷电的危害,分别对直击雷、感应雷和架空线引进高电压等采取防雷措施。

  4.1.12.2避雷装置一般可采用避雷针、避雷器或架空避雷线。

  4.1.12.3为防止感应雷,应把屋内一切导体、金属管道等可靠接地,减小电阻使感应电荷迅速流入地中。

  4.1.12.4避雷针应由三部分组成: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

  4.1.12.5避雷针接地极的多少,应视接地电阻是否满足要求,每极接地极之间的距离应保持3米,接地极应为带状接地。

  4.1.12.6为避免跨步电压对人体的危害,接地极应埋在人员很少通过的地方,且距被保护物应大于3米。

  4.1.12.7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禁止与防雷接地合用。

  4.1.12.8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和高度来决定安装避雷针的高度和数目。

  4.1.12.9独立避雷针,避雷线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

  4.1.13当气候条件恶劣时,应停止户外电气作业,不得已而紧急抢修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雷雨天气需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4.1.14变电所必须制订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其中明确规定。

  4.1.15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超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员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距离。

  4.1.16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证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4.1.17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4.1.18凡电气设备和线路无电应作有电看,严禁以手随便触摸。

  4.1.19未经试验合格的一切电气安全用具禁止使用。

  4.1.20在坠落高度2米以上工作时,须办好登高作业证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4.1.21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为1.5米、10KV以上为3米。

  4.1.22架设临时电气线路规定:

  4.1.22.1各部门需要架设临时电气线路,必须先填写“临时线申请单”。

  4.1.22.2“临时线申请单”由部门安全员负责填写,安装人和使用保管人一定要本人亲自签字。

  4.1.22.3“临时线申请单”由安全部门批准,使用期限为一星期,超过一星期的,要办理延期手续。

  4.1.22.4使用期限超过两个月的固定临时线,要经过安全部门批准。

  4.1.22.5使用临时线路一定要在“临时线申请单”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不得超时。

  4.1.22.6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电气线路,应执行本厂“电器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4.1.22.7临时电气线路应由持证电工架设安装,电工凭“临时线申请单”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架设。

  4.1.22.8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完后,要经使用保管人验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内,由使用保管人负责保管,使用保管人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请电工解决,他人不得乱动。安装电工在使用期内每星期至少检查一次。

  4.1.22.9电焊机、砂轮机等产生明火的电具接线,应具有相应等级的动火证后,电工方可接线。

  4.1.22.10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线路不应架设在可燃、易燃物的上方,与水管、蒸汽管、门窗等应有0.3米以上水平垂直距离,与道路交叉处离地高度不低于6米。架设在户内离地高度不低于2.5米,户外不低于3.5米。

  4.1.22.11临时电气线路到期后,由原安装人拆除,严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

  4.1.23移动电具安全管理规定:

  4.1.23.1移动电具包括:电风扇、排风扇、手电钻、手提砂轮机、移动水泵、震捣器、电焊机等,以及其它类似的单相、三相流动使用的电器用具。

  4.1.23.2移动电具要求专人负责保管、维修及检查,检查内容有:电具本身有无损伤,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要求,电源引线有无破损、老化、绝缘不良现象,导线规格是否合适,插头、插座是否齐全,有无破损,相线和保护接地的接法是否统一,金属外壳或金属支架接地是否可靠。

  4.1.23.3移动电具的引线及插头都必须完整无损。220V和380V电压的移动电具引线分别使用三芯或四芯绝缘良好的橡套或塑套铜芯软导线,中间不得有接头,要保证电具金属外壳接地。

  4.1.23.4使用220V或380V电压的手电钻等手提式电动工具,必须配用1∶1隔离变压器或漏电保护开关。

  4.1.23.5工作行灯的电压不允许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地方和金属容器内部等危险场所使用的行灯,应用12V电压,其电源由双圈变压器供给,并将变压器金属外壳、铁芯及二次线圈一端可靠接地。220V电源线长度不超过5米,禁止使用自耦变压器代替行灯变压器。

  4.1.23.6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移动电具必须采用防爆型。

  4.1.23.7移动电具电源线必须架设在牢固的物件上,其线穿过道路时高度不低于6米。

  4.1.23.8搬运移动电具时,一定要先切断电源。

  4.2电气检修安全

  4.2.1电气检修必须按照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4.2.2一般情况不准带电作业(无论高压与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后,拆下熔断器,并挂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4.2.3必须带电检修时,(限500V以下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2.3.1必须经电力科负责人批准。

  4.2.3.2利用绝缘物可靠地将邻近各相分离开,并穿戴好绝缘鞋、手套、帽子,不准穿汗背心及卷起袖子工作。

  4.2.3.3在主管领导或电气技术人员直接监护下进行工作。

  4.2.3.4工作点附近各相与地相连的金属物必须隔开,以免触到。

  4.2.3.5应由一定经验的电工担任,并遵守有关安全规程,监护人认真监护,但监护与操作人要有一定的距离,最近不得小于2-3米。

  4.2.4在停电设备和线路上装设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4.2.5停电、测电、验电的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4.2.6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应采取切实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4.2.7对地下直埋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等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4.2.8变电室运行及检修现场规定:

  4.2.8.1凡参加变电检修的一切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4.2.8.2当接受检修任务时,检修人员应对工作内容、安全措施、施工要求了解清楚。

  4.2.8.3在检修工作进行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查看现场,了解设备情况。

  4.2.8.4检修中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程,适当安排好检修人员,掌握进度,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4.2.8.5检修后应认真做好记录,负责向运行人员办理交付验收工作。

  4.2.8.6工作结束后,参加检修人员应清查工具及清理施工现场。

  4.2.8.7检修负责人应对设备的检修质量和施工安全负全面的责任。

  4.2.8.8检修人员应对所做工作直接负责。

  4.2.8.9凡检修后的设备,不允许带缺陷情况投入运行。

  4.2.8.10变电设备的检修为三种类别:1、大修。2、小修。3、事故检修。4.2.9动力及照明检修作业规程:

  4.2.9.1在检修500V以下线路的各种电动机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拉开开关与断路器将电动机从线路电网中断开。

  待电动机完全停止后,在配电盘对应的开关操作柄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经测验确证无电后,摘除辅助线路上的保险丝。

  4.2.9.2在靠近6KV及以上设备作业时,须注意下列各项规定:

  4.2.9.2.1带电体只允许在工作人员的任何一面,如两面都有带电体,禁止作业。

  4.2.9.2.2带电体与工作人员的距离,无论伸手或挥动工具都不可小于0.7米。

  4.2.9.3在转动的设备旁工作时,应注意下列规定:

  4.2.9.3.1转动设备与工作人员距离无论伸手及挥动工具都有不可小于0.7米。

  4.2.9.3.2禁止任何人触摸正在转动的各类设备。但若必须靠近时需采取防护措施。

  4.2.10电气安全用具有关规定。

  4.2.10.1绝缘手套每6个月试验一次。

  4.2.10.2(1)高压绝缘手套的试验电压为8KV,持续时间为1分钟。

  (2)低压绝缘手套的试验电压为25KV,持续时间为1分钟。

  4.2.10.3绝缘靴每6个月试验一次。

  4.2.10.4绝缘靴定期试验电压为15KV,持续时间为10分钟。

  4.2.10.5高压验电笔每6个月试验一次。

  6-10KV试验电压为40KV;20-35KV试验电压为105KV,时间为5分钟。

  4.2.11行车检修规定:

  4.2.11.1检修行车时,一定要由指定的梯口上车。严禁走轨道、钢梁等,如必须走钢梁时,须有人作警戒,由被修理行车的司机作监护,并应同时办理许可证手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2.11.2携带的检修工具,必须放在工具袋内,大型工具须用绳子作上下传递。

  4.2.11.3传递工具物体时,防止碰撞在行车磨电道上。

  4.2.11.4在行车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4.2.11.4.1要用绝缘物把地面铺好。

  4.2.11.4.2不准由一台行车向另一台行车跨跃(指有两台行车的地方)。

  4.2.11.4.3在行车上打磨整流子、集电环时,要站在绝缘垫上,戴好手套进行。

  4.2.11.4.4打磨整流子及滑环时,非电工不准带电作业。

  4.2.11.4.5试运行时,人站在走台板上(行车行走时碰触不到的地方),手必须扶住栏杆,并离开转动部分。

  4.2.11.4.6工具使用完毕后,须检点清楚,放入工具袋内随人带走。

篇3: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企业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1、企业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事先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2、总经理为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第责任人。全体员工都应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做防火工作。

  3、企业应经常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每年定期组织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4、企业各场所应公安消防部门验收的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识,并由安全管理员负责其日常维修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5、任何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相关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不得闭锁安全出口,堵塞疏散楼梯、消防通道。

  6、企业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报告总经理,落实整改措施。

  7、企业禁火区内严禁止使用明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8、设备维修、电气焊人员应防火专业教育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9、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当无条件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时,各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扑救,人员集中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必须立即疏散在场群众。

篇4:工厂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工厂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现场安全作业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各类违章,防止事故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结合企业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

  1、加强明火管理,厂区禁火区内不准吸烟和使用明火。

  2、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3、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4、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5、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6、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7、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8、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9、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动。

  11、未办高处作业证,不戴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12、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

  13、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14、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二、操作工的六严格

  1、严格进行交接班制。

  2、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3、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4、严格执行操作法(票)。

  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6、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三、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做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四、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1、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离。

  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8、必须有抢救后背措施。

  五、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1、严禁无证、无令开车。

  2、严禁酒后开车。

  3、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档溜车。

  4、严禁带病行车。

  5、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6、严禁超标装载行车。

  7、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火区。

  六、检修、安装的十一个必须

  1、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确保起重设备、吊具、索具、锚点等符合要求,严格执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2、检修、安装的外协企业必须有相关的资质并签定安全管理协议。

  3、检修前必须严格按要求进行置换、吹扫、降温和泄压,不得违章拆卸和超标排放。

  4、临时电源线,必须由专业人员按规范架设,沟、坑、井、容器内及潮湿地方,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5、检修、安装中的“五口”(楼梯口、吊装口、坑口、井口、护栏口)必须设立明显的警戒线和警告标志,检修结束后要及时恢复。

  6、检修、安装结束后,必须清点人数、工具、材料等。

  7、电力检修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及电力检修工作票制度。

  8、土石方工程施工,必须办理动土证。

  9、占路施工,必须办理占道证。

篇5:工厂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工厂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车间负责人为车间设备管理员,全面负责车间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2、由车间负责人负责培训、指导从业人员正确操作、维修设备。

  3、由车间负责人负责制订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

  4、设备的使用原则上定人定机,无关人员不得开机操作。操作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设备不得带病作业。

  5、设备进行检修、保养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处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进入有毒、有害设备内维修时,应先经过解毒,置换处理,在确认安全后,方可入内维修作业,并要有人员在场监护。

  7、设备检修、保养结束后,应清点整理检修工具,清理零件、杂物,对传动设备用手动先试车,在确认正常后,再送上电源试车,试车运转正常后方可交付给车间操作人员生产作业。

  8、对于贵重设备、技术性强设备,必须由专人或供货企业来人保养、修理。需自己修理时,必须要有把握,经技术人员反复论证后,方可动工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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