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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校食堂食品验收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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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校食堂食品验收检验制度

  中心校食堂食品验收检验制度

  一、食堂食品进货验收设兼职管理员,食堂进货验收由管理人负责, 做到责任落实。

  二、对食品或食品原料进行验收,其验收内容包括:

  1、对生产厂家和经销商的卫生许可资格进行查验;

  2、货物有无随货同行的化验单或合格证;

  3、对入库食品进行感官检查,查验有无异常或变质;

  4、食品包装上标识是否完整、清楚;

  三、食品进货验收管理员对验收不合格的食品应拒绝进入食堂。

  三、食品验收入库时做好入库食品的验收记录,供货方主动提供的化验单、合格证等与验收记录一起妥善保存以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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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

  附件4:

  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一、认真实施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严格抽样检验工作程序

  (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定期抽样检验。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以及查办案件、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

  (三)应当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采用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采用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对该企业食品抽样检验的判定依据。

  (四)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现场检查所抽检食品的进货查验情况;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

  (五)被告知的被抽样检验人或标称食品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二、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自检体系,严格防范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

  (六)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大中型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所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

  (七)督促食品经营企业以消费者投诉、举报多或销售量大的食品品种为重点,加大自行抽检或送检的力度,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三、强化对抽样检验结果的综合分析和运用,依法报告和发布抽样检验信息

  (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5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检验人,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监督其他食品经营者对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同时,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抄告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被抄告的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并通报本级卫生行政和相关监管部门,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九)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对食品抽样检验结果涉及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应当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直接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十)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汇总和综合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及时发现辖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进行消费提示、警示,开展消费引导;对抽样检验中发现的由其他环节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通报相关部门,促进源头治理;根据工作需要,向行业协会通报抽样检验信息,促进行业自律。

  四、认真开展快速检测工作,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应当对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多的食品,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十二)实施快速检测发现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将食品样本送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进行处理。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检验机构未出具检验结果之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采取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

  五、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切实保障抽样检验经费的落实

  (十三)对实施抽样检验工作的执法人员要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十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食品抽样检验以及快速检测工作,应当购买样品,支付相关费用;不收取食品经营者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篇3:食品公司检验控制程序

  食品公司检验控制程序

  1目的:为了确保本公司生产的糕点类产品质量稳定,加强对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全过程的检验控制。

  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糕点类产品的原辅料、生产过程(包括人员、设备、环境等)、成品等全过程。

  3检验程序3.1原辅料的检验

  3.1.1职责:原辅材料入厂,由库房管理员通知质检部,质检部对原辅料进行验收。

  3.1.2验收检验程序

  3.1.2.1外观检验:

  a)确认供方是否在批准的《合格供方名录》中;

  b)包装是否适宜、完好,是否在保质期或有效期内;

  c)产品的标签、标识是否符合GB7718和GB13432的要求;

  d)是否有产品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3.1.2.2感官检验:按该产品的相关标准,每批检验。采用方法:目测、鼻闻、口尝、手摸。必要时,辅以工具或设备。

  3.1.2.3对外购的半成品,应按该产品标准进行理化检验。

  3.1.2.4型式检验:对初次采购的产品和每年确认的产品,供方应出具国家所认可的检验机构的型式检验报告,也可以由质检部送检,当出现争议时必须由质检部送检。

  3.1.2.5对检验合格的原辅料,库房管理员凭质检员填写的《原辅材料检验单》入库。检验不合格的,按《不合格质检制程序》执行。

  3.2原辅料出库检验

  3.2.1职责:原辅料出库由领料人进行感官检验。

  3.2.2合格原辅料则领走,不合格拒领。

  3.3生产过程检验

  3.3.1职责

  3.3.1.1操作人员要进行自检;

  3.3.1.2下道工序人员对上道工序进行互检;

  3.3.1.3车间责任人和巡检员,进行巡回监督检查。

  3.3.2车间环境、工器具及个人卫生

  3.3.2.1车间照度、空气净度由质检部抽检,每月一次;

  3.3.2.2工器具、加工人员等食品接触面由质检部进行涂抹检验,每月两次。出现偏差立即通知车间纠偏,并进行跟踪验证。

  3.3.3车间用水:食品用水送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全项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

  3.3.4车间消毒液浓度由质检部负责控制,一旦出现偏差,责令消毒液配制人员立即纠偏,质部进行跟踪验证。

  3.3.5生产过程半成品检验:

  操作工人及车间负责人按《工艺标准》,随时对半成品的感官指标进行自检、互检和监督检验,质检部进行抽检;对半成品的理化指标,质检部根据《工艺标准》进行检验,出现偏差立即反馈生产部门,生产部门应进行标识,并按《不合格质检制程序》执行。

  3.4成品检验

  3.4.1相关企业标准Q/HRYSH001果脯Q/HRYSH002茯苓夹饼Q/HRYSH006果糕Q/HRYSH007冰糖葫芦

  3.4.2职责

  3.4.2.1各车间检验员负责产品感官、净含量、标签的检验;

  3.4.2.2质检部负责全项指标的检验;

  3.4.2.3质检部负责对车间检验员进行培训。

  3.4.3出厂检验

  3.4.3.1车间检验员对每批产品的感官、净含量、标签按相关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加盖“检验合格”章 ;

  3.4.3.2质检部依据各产品标准的要求,对全部出厂检验指标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能出厂。

  3.4.4型式检验

  质检部根据产品质量情况随时进行型式检验,无能力自检项目质检部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但至少一年检验两次。接受监督检验且合格的项目,可相应减少检验次数。

  3.5出库检验

  由库房管理员对产品外观进行检验,合格发货,并做到先进先出。

  4全过程所有不合格品执行《不合格质检制程序》。

  5相关文件

  5.1《不合格质检制程序》

  5.2《工艺标准》

  6相关记录

  6.1《合格供方名录》

  6.2《原辅材料检验单》

篇4:食品公司产品检验制度

  食品公司产品检验制度

  1、原料、半成品及成品的检验由生产部化验室负责。检验方法依据产品执行标准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检验人员由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担任。

  2、常规检验指标为:竹笋腌制:净含量、水分、标签。竹笋包括:感观指标、净含量、水分、杂质、不完善片、标签。

  3、化验室应制定检验规程,明确各工序的质量控制点和所有中间产品的质量要求、检验标准、检查频次和不合格品处置方法。

  4、中间产品的检验必须按规定开展,以确保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中间产品进入下道工序。

  5、产品包装销售前必须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6、当因生产急需而来不及检验原料及中间产品时,可以实行紧急放行,但必须经总经理书面审批,同时该批产品须作出明确标识。最终产品不得紧急放行。

  7、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填写时,不得有涂改、漏项等现象,并按规定存档备案。检验的样品必须留存原样3个月以上。

  9、出现不合格品时,必须将检验结果报生产部和技术部,并提出不合格品处理意见。

  10、除自检外,公司产品每季度送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所检验一次。送检样品随机从仓库中抽取。

篇5:食品公司检验员职责

  食品公司检验员职责

  1、负责采购原料检验。

  2、负责半成品及成品检验。

  3、负责对生产工人的质量业务指导,及时纠正原料、半成品、成品(产品)的质量偏差。

  4、对公司产品质量负有直接监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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