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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集团公司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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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集团公司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第一条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易燃、可燃液体贮罐、铁路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静电的消除。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二条 应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

  1、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2、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3、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4、在火花间隙中应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三条 根据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列于表1中。

  表1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析

  类 别 名 称 特 征

  甲 A 液化烃 15℃时的蒸汽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B 可

  燃

  液

  体 甲A类以外,闪点<28℃

  乙 A 28℃≤闪点≤45℃

  B 45℃<闪点<60℃

  丙 A 60℃≤闪点≤120℃

  B 闪点>120℃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电阻率等于或小于108Ω·m者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四条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流速度不应大于1m/s。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提高流速,但最高不应超过6m/s。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含游离水、有机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度亦不应超过1m/s。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或有专门静电消除器与静电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为6m/s。

  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s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它防静电措施(见表2)。

  表2

  进 油 管 缓 和 器(管)

  尺寸,mm 流量m3/h 流速m/s 尺寸,mm 流速m/s 管长m

  100 80 2.83 200 0.71 4

  100 160 5.66 250 0.91 5

  100 200 7.08 250 1.31 5

  100 250 8.85 300 0.98 6

  150 160 2.52 250 0.91 5

  150 300 4.72 350 0.87 7

  150 400 6.29 450 0.70 9

  第五条 贮(罐)、槽(车)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应做到:

  1、严禁从贮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

  2、罐内液体应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4、在贮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气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5、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应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

  第六条 油品调合

  1、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油品的调合;

  2、丙类油品的调合,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油品时,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

  3、丙A类油品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应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调合温度应控制在低于该油品闪点20℃。

  第七条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

  1. 液体进入贮罐,经一定的静置时间(见表3),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但浮顶罐浮船(盘)已接触油面或装有检尺井的贮罐,不受上述静置时间的限制。

  表3

  电导率,S/m 储油设备容积,m3

  <10 10~50 50~500 500~1000

  静 置 时 间,min

  >10-6 1 1 1 2

  10-12~10-6 2 3 10 30

  10-14~10-12 4 5 60 120

  <10-14 10 15 120 240

  2、不准使用两种不同材质(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3、凡是用金属材质制成的测温盒和采样器,应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并与罐体进行可靠接地。

  4、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在未浮起之前进行液体测温和测样时,不应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大于1m/s。

  5、铁路罐(槽)车和汽车罐(槽)车的检尺和测温,应在装载完毕且静置2min后进行。

  6、贮罐在收油过程中,会聚积大量静电荷,应逐步采用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

  7、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应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第八条 铁路罐(槽)车装卸规定:

  1、液体装车鹤管应逐步采用液下密闭装车设施。

  2、铁路罐(槽)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0.8

  式中V--油品流速,m/s;

  D --输油管径,m。

  3、鹤管应插入罐(槽)车底部,距罐(槽)车底不大于200mm为宜。

  第九条 汽车罐(槽)车装卸规定:

  1、汽车罐(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之前,应将车体接地;

  2、装卸操作完毕,应经过表3规定的静置时间,才能进行提升鹤管、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3、汽车罐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0.5

  第十条 小型容器盛装易燃液体规定:

  1、不准使用绝缘材料的桶在作业现场盛装易燃液体;

  2、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易燃液体;

  3、金属制桶盛装易燃液体前,桶体、漏斗和注油管嘴应接地;

  4、桶灌注油品,宜采用导电胶管(材料电阻值<104Ω)。

  第十一条 为防止人体带静电产生电击或放电,引起可燃性物质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作业前应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二条 为使人体所带静电安全泄入大地,在0类危险区新建装置应按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验收相应消静电安全设施。宜将地面做成导静电性地面,其电阻率应在106Ω·m左右为宜。

  贮罐梯子入口处,应在已接地的金属扶栏上留出1m长的裸金属面,作为手握接地体。

  第十三条 防止人体带电危害,着装应注意:

  1、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鞋靴;

  2、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穿脱衣服、鞋靴,不准梳头;

  3、除雨天和在积水场所进行作业时可穿着橡胶雨衣和高统皮鞋外,均不应在爆炸危险场所穿用;

  4、人工清洗油罐和刷槽车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雨衣、导电胶靴。

  第十四条 清洗盛装易燃、可燃液体设备、器具的“六不准”:

  1、不准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进行设备器具的清洗;

  2、使用液体喷洗容器时,压力不应大于0.98MPa;

  3、不准使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管线的清扫;

  4、采样器的清洗,应用所应采样的同类油品进行清洗,清洗用过的和剩余的样品不准倒回罐内;

  5、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准使用化纤材质制作的拖布、抹布来拖擦物体和地面;

  6、不准在一个容器内同时采用人工和机械两种方法清洗。

  第十五条 接地是防静电中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将设备或管道等金属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的连接,使金属导体上的静电泄入大地,与大地接近同电位。应做到:

  1、在“接地连接”的各导体之间,接触应牢固可靠,确保电气通路的完好性;

  2、如接地连接系统有断裂点,在从事恢复性工作前,应确保断裂点周围的环境内没有易燃、易爆物质;

  3、在对接地连接系统的维护工作中,应重点检查螺栓紧固接点,及时更换腐蚀了的垫片;

  4、静电接地系统的电阻值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5、每年应对各固定设备接地电阻进行1次测量,并建立测量数据档案,如果被测设备电阻值不符合规定,立即检修;

  6、在可能产生静电的场合,移动设备(工具)的接地线装拆工作应该做到:

  (1) 在操作或移动之前,将接地线装设好;

  (2) 操作结束后,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拆除接地线;

  (3) 装拆接地线的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危险部位,也不应在装卸作业的下风向。

  7、如对设备、管道等进行局部检修,会造成有关物体静电连接回路断路时,应事先做好临时性接地,检修后应及时复原,并重新测定接地电阻值。

  第十六条 下列场所或情况应做静电接地:

  1、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2、生产装置上所带有的静电会危害生产或使人体遭受静电电击时。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需要另做静电接地:

  1、当金属导体已与防雷保护、电气保护接地系统有可靠联接时,可不另做静电接地;

  2、当金属导体间有紧密的机械连接,在任何情况下,金属接触面都有足够的静电导电性时,可不另做静电跨接。

  第十八条 静电接地连接系统总泄漏电阻值应不大于106Ω,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0Ω。静电接地连接系统的金属(包括带电金属体本身)已与其它用途的接地网共用时,接地的电阻值可由其它用途的接地要求来确定。

  第十九条 接地连接应依照下述方法:

  1、接地连接的支、干线与接地体等处,应采用焊接法或用螺栓紧固法相连接;

  2、在设备或管道的金属体的一定位置上设有专用的接地连接端板,在“端板”与接地支线之间,加挠性跨线用螺栓紧固法连接;

  3、对移动式设备及工具类可应用电池夹头、鳄式夹钳、专用连接夹头、碟形螺栓等连接器械与接地支、干线相连接;

  4、设备、管道用金属法兰连接时,其接触电阻不大于10Ω,可以认为接触面之间有足够的静电导通性,在一般情况下,可不另装跨接线;

  5、接地对象不是金属体时,应在接地物上装设紧密结合的金属体再进行接地,此种“间接接地处”应避免受机械振动、摩擦和拉压等损害。

  第二十条 设备、管道上静电接地连接点位置的选择:

  1、不受外力伤害;

  2、便于检查维修;

  3、便于与接地干线相连;

  4、不妨碍操作;

  5、不易形成和积聚危险性混合物的地方。

  对设置供接地用的接地连接端板的要求:

  1、设备外壳(包括设备支座、耳座)裸露而预留出的金属表面;

  2、设备、管道上的金属螺栓连接部位;

  3、焊于设备、管道外壳或支座上的接地端板(或螺栓)接地连接端板材质应与被焊母材相同,端板截面应不小于40mm×3mm,如设备有保温层,则端板应伸出保温层外60mm。

  第二十一条 对接地干线和接地体的具体要求:

  1、装置区的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作为静电接地的干线使用,而设备、管道的静电接地线不应利用电气设备专用的零线;

  2、当没有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利用时,应专门设计和安装静电接地干线和接地体;

  3、静电接地干线在装置内应呈环状布置,不同标高的接地干线之间应有两处相连,每一装置区(包括装卸栈台)的相对侧的适当位置最少各设一组独立的接地体,并与干线相连接;

  4、静电接地干线可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板上去,但不应与一类防雷保护的接地极共用,其间距应符合防雷规范;

  5、孤立设备及室外管道的接地点,应根据需要设置接地体;

  6、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所用材料按表4选择;

  表4

  名称 地上 mm 地下 mm

  室 内 室 外

  扁钢 25×4 40×4 40×4

  圆钢 φ8 φ10 φ13

  角钢 50×50×5

  钢管 Dg50

  7、雷电引流线不应用于静电接地。

  第二十二条 对接地支线和跨接线的选择:

  1、“接地支线”和“跨接线”应使用有足够机械强度,且能耐腐蚀的金属导体;

  2、固定设备的接地支线可选用截面不小于φ6mm的圆钢、截面不小于12mm×4mm的扁钢或截面不小于4mm2的多股铜芯电线,大型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10mm2铜芯软绞线或橡套铜芯电缆。一般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4mm2多股铜芯电线作接地连线;

  3、振动和频繁移动的器件,应选用截面不小于4mm2的可挠铜芯绞线作接地连线。

  第二十三条 罐、塔等固定设备接地时,应考虑如下情况:

  1、如罐、塔等固定设备的金属壳体已作防雷接地,则此设备可不另做静电的接地连接;

  2、罐、塔等孤立设备的金属体用螺栓固定于混凝土基础上,或有一部分埋设于地下,当其接地电阻小于100Ω时,不再为防静电另作接地体;

  3、在装置区的静电接地干线,应设专用接地体或将静电接地线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极上(一类防雷设施除外);

  4、罐、塔等设备原则上要求在多个部位上进行重复接地,接地端板位置不应装在物料进出口附近;

  5、贮存易燃液体的浮动式金属罐顶,应用挠性跨接线与罐体相接,不应少于两处,跨接线须选用截面不少于25mm2的软铜绞线;

  6、凡使用称重式计量仪表的贮罐,上罐及伸入罐内的绳缆均应用金属导管,并安装牢固,罐内钟罩应做接地连接;

  7、贮罐的采样井应与罐体相跨接,在采样操作台上设有接地端板,以便采样器导电绳索、检尺工具接地用,接地端板位置应在操作口的上风向,可在操作口两侧各设一处,以便操作前根据风向决定接地点;

  8、轻质燃油贮罐等内壁需涂防静电油漆时,油漆电阻率应小于108Ω·m。

  第二十四条 对管网系统接地的要求:

  1、装置区内的管道可通过与工艺设备的金属外壳的接地,取得接地的条件;

  2、管网内的泵、过滤器、缓和器等应设置接地连接点;

  3、管网在进出装置区或室外直线管道每隔100m左右处,应与接地干线或专设的接地体相连;

  4、在平行金属管道间可利用管架上焊接连接端板,进行静电挠性跨接,亦可利用固定支座进行跨接接地;

  5、型钢管架可做为接地连接系统的导体使用,可在上边焊接端板或钻孔(φ11mm)以便跨接连接;

  6、跨接线选用多股6mm2铜芯线或25mm×4mm扁钢,长度为管间距适当裕度,裕度不小于100mm,屏蔽线选多股10mm2裸铜软绞线,跨接螺栓为M10;

  7、工艺管道与伴热管间除利用绑扎用金属丝作跨接外,伴热管进汽口及回水口应与工艺管道支座相跨接;

  8、金属管已装设阴极保护的区段,不应再作静电接地。

  第二十五条 装卸栈台、码头区的接地系统:

  1、易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码头区的管道、设备及支架、建(构)筑物的金属体和铁路钢轨(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

  2、铁路钢轨的轨端跨接和接地连线应参照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3、贮罐至码头之间管线应按本规定有关条款进行防静电接地;

  4、栈台至装卸油船之间和管线不作电气联结(包括跨接电缆),应在装油管线上设(105~108)Ω的绝缘法兰或装设绝缘管段。

  第二十六条 移动设备实施接地措施:

  1、用于储运易燃、可燃液体的中、小型移动设备均应实施防静电接地;

  2、铁路罐(槽)车和铁路钢轨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各个铁路罐(槽)车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测试接地,并确保达到良好状况;

  3、汽车罐(槽)车车体应设有接地连接端板,该端板和罐(槽)体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同时,汽车罐(槽)车不宜采用金属链条接地线,而采用140Ω~200Ω的导电拖地带。

  第二十七条 如与国家有关标准不符时,应按国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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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石化集团公司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高温作业系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热源,当室外实际温度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第二条 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有关防暑的要求。

  第四条 直属企业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安全、职业卫生和工会等部门应制定计划,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暑季前检修1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 技术措施

  第六条 高温作业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第七条 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时检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八条 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九条 高温工作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第十条 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

  第十一条 对于高温环境中的狭小房室,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使室内热辐射强度小于700W/m2、气温不超过28℃。

  第二章 保健措施

  第十二条 对高温作业员工应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严重的呼吸、内分泌、肝、肾疾病患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第十三条 发现有中暑症状患者,应立即到凉爽地方休息,除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疗。

  第十四条 对高温作业者,应按有关规定供给含盐清凉饮料,并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 对热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员工,应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鞋、护腿、围裙、眼镜、隔热服装、面罩等。

  第三章 组织措施

  第十六条 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气温变化,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尽量避免加班加点。

  第十七条 高温作业的分级应符合GB4200-84的规定,对高温超标严重的岗位,应采取勤倒班等办法,尽量缩短1次连续作业时间。

  第十八条 高温作业场所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隔绝高温和辐射热,室内有良好的通风,休息室内气温应低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27℃。

篇3:中石化集团公司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破土作业系指在生产装置、油气集输站、天然气净化站、油库、液化气充装站、爆炸物品库、加油站内部地面、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影响交通、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

  第二条 凡在上述区域内进行破土作业应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破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 破土作业的危害识别

  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破土作业许可证》内。

  第五条 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破土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填写,到建设单位审批。

  2、建设单位应到破土作业涉及的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相关部门会签后,才能签发《破土作业许可证》。

  第六条 作业安全措施

  1、破土前,施工单位应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2、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3、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4、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告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的。

  5、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危险区域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

  6、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应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施工。

  7、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再施工。

  8、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应做到:

  (1) 立即停止作业;

  (2) 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 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4) 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5) 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9、使用电动工具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明确具体负责人,负责破土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破土施工区域内的地下情况,建设单位应组织涉及到的单位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对施工单位提出具体的实施要求。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作业全面负责。

  第七条 《破土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1、《破土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建设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施工单位,第三联交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随身携带;

  2、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应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3、作业许可证保留1年。

  附:破土作业许可证

  破土作业许可证

  编 号 施工单位

  所属单位 施工地点

  电源接入点 电压

  作业内容 填写人

  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主  要  安  全  措  施 确认人签名

  补充措施

  危害

  识别

  施工作业负责人

  意见 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

  意见 会签单位

  意见 建设单位领导审批

  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完工验收 年 月 日 时 分 签名:

篇4:中石化集团公司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第二条 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是国家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第三条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时,需取得国家政府授权的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第四条 起重作业应按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100t以上;中型:40t至100t;小型:40t以下。

  第五条 安全管理

  1、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2、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规定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

  3、在进行大型起重作业前,直属企业安全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第六条 起重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1、安全监督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2、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3、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5、核实天气情况。

  第七条 作业中安全措施

  1、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应擅自离开岗位;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2、起重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十不吊”原则,即:

  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

  指挥信号不明确;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

  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

  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

  工作场地阴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

  重物梭角处与捆绑纲丝绳之间未加垫;

  歪拉斜吊重物;

  易燃易爆物品。

  3、司索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应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应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应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应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不应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第八条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2、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有效锚定;

  3、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篇5:中石化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第二条 进行15m(含15m)以上的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如油田企业井架工、供电线路外线工等)、在正式通道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等不需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高处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 高处作业危害识别

  1、进行高处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内。

  第五条 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1、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应从事高处作业。

  2、应熟悉高处作业应知应会的知识,掌握操作技能。

  第六条 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办理《高空作业许可证》。

  2、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高空作业许可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高处作业完工后,在《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名。

  第七条 作业安全措施

  1、直属企业的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2、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3、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应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

  4、劳动保护服装应符合高处作业的要求。对于需要戴安全帽进行的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应系牢安全帽。

  5、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将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应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6、高处作业人员不应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应高处休息。

  7、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应完好;除此之外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时应有可靠措施。

  8、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气象条件时,严禁高处作业。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第八条 作业人员的职责

  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2、在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高处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3、对《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现场负责人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4、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时,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第九条《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1、《高处作业许可证》是进行高处作业的依据,不应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盖章确认。《高处作业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

  2、《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留存第一联,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持有第二联,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持有第三联。

  3、《高处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作业人员姓名应与《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

  4、《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附:高处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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