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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交物业费巧对妙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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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交物业费巧对妙招

  作为小区的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和业主的生活息息相关。然而,业主和物业之间常常纠纷不断。其中,以业主拒交物业费事件居多。解决物业欠费的纠纷,需要业主与物业公司双方的相互理解。接下来,由武汉美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教您掌握以下一些谈判技巧和催收办法,来巧对业主拒交物业费的难题。

一、因工程遗留问题,如房屋内外墙开裂或有裂纹,屋顶、天花或者外墙渗漏水,门窗变形,玻璃起雾等拒交物业费

  针对这种情况,从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角度出发,物业工作人员要耐心解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用《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合同》等与业主沟通、解释:虽然如今许多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商隶属同一个集团公司,但从法律角度上属于不同的独立法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而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房屋质量等问题属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范畴。因此业主不能以房屋质量问题拒交物业费。在现实的物业管理服务中,许多业主混淆了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与房屋工程质量问题的本质区别,把本不属于物业服务范畴的工程质量问题误认为是物业服务质量问题。特别要让业主明白工程遗留问题不是物业公司造成的,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中并不包含工程遗留维修费用。让业主明白他已享受了物业服务的权利---物业服务,就必须履行其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积极协调和督促开发商及时高效地对遗留工程问题进行修复。物业公司通过如上沟通和努力,如果业主还是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首行可以进行电话催缴,之后发催费函,直至根据拖欠情况如欠费时间长短和欠费金额大小酌情是否向法院起诉进行催缴。

二、因家中财物被盗,车辆如电动车、自行车、私家小轿车被盗或被损毁等原因拒交物业费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财产保险、保管专项约定的。首先要明确的是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的安全防范工作是有服务范围的,即负责对物业区域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的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和公共设施的看管及消防管理工作。一般而言,物业服务合同之安全防范围和内容主要是针对公共区域提供的服务,而业主家在私有部分的财产保管则不在安保范围之列。当前许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时,大多不涉及业主的私人财产保险和私人车辆保管内容,所以,一旦业主家发生失窃事件,通过核查现场情况,物业服务企业确实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条款执行,门岗严格进出人员的盘查和登记,巡逻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巡更,且在物业公共区域内也已经履行了职责,服务企业就不承担责任。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保安义务只能对社会治安起到一定的协助作用,是通过合同的约定产生的,不可能防止任何不法行为的发生。业主不能因为缴纳物业费,财产被盗就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同样也不能因为财产被盗就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的保安义务也有一个合理的范围。同一道理,目前还没有因为盗窃案件的发生,而要求公安机关赔偿的现象发生。简单举个例子:是不是世界上只要存在警察,就不会有犯罪行为发生?反之,由于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出现管理混乱现象,最终导致业主家中失窃事件的出现,业主拒交也就事出有因了,物业企业就应承担相关责任;

  如果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另有专项约定,签订了私人财产和车辆的保险和保管合同,并依合同缴纳了相关保险、保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业主因之拒交物业费也就有据可依了。

三、因没入住,以房屋空置为由拒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不能因自身原因未居住,以房屋空置、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要求减免物业费或拒交物业费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同时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减免物业费。实践中,有的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比如业主提出其因出国而未享受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比如低楼层业主提出其从未乘坐电梯等)提出抗辩。该负责人表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共同作出的决定,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除非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现状目前,有些业主认为,自己没有得到物业服务可以拒付物业费。对此,任晨光认为,在实际情况下,物业合同不大可能与每一个单个业主签订,但合同的效力仍然对单个业主有效。即使业主一段时间不在小区居住,房屋空闲,但物业服务使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仍然间接地为业主提供了服务。空置房屋物业费优惠的具体操作依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委【2003】1864号规定执行。

四、按照物业服务企业的通俗说法“老赖”业主,无任何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

  对无任何理由拒交物业费的老赖,采取电话催缴,上门催缴,邮寄催费通知单进行催缴,“轮翻轰炸”: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作了明确规定。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的权利,就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否则,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五、以物业企业工作人员服务态不好、服务意识不到位拒交。

  按照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但实践中此类纠纷的发生原因十分复杂,应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属于业主无理拒绝交费情形的,业主应按合同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并承担延期交费的违约责任;若是因物业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致使业主拒绝交费的,则属于物业管理企业违约在先,业主拒绝交费属于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行为,是依法采取的自我救济手段,这种情况下法院可根据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质量状况,驳回物业管理企业要求业主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或适当减少业主的应交服务费。作为业主,发现问题时应尽量找物业公司协商解决,不能随意拿不交物业费作“挡箭牌”,否则可能造成恶性循环。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业主以拒缴物业费来维权。其实,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业主不能以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不能因钱没收齐降低服务标准,这样只会造成相互间的恶性循环。双方应当通过友好沟通、协商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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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案例:拒交物业费,不仅被拘留,交违约金,还被法院罚款1万

  拒交物业费,不仅被拘留,交违约金,还被法院罚款1万!

  青年时报(6月15日)报道杭州的宋先生总觉得不交物业费没啥大不了,他原本总共拖欠物业3年共计4千多元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将他告上法庭后,他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依然拒不履行。宋先生没想到的是,现在他不仅因为这笔物业费被拘留还被罚款1万元,拖欠的物业费加上违约金等,共需还款1万多元。

  宋先生今年49岁,家中有房子出租,却依然成了“老赖”,成了西湖区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过程中重点关注的对象。近日,他不仅被拘留还被罚款1万元,起因是一笔4196.3元的物业费。

  之前,杭州龙福物业公司起诉要求小区业主宋先生,缴纳自20**年5月起到20**年7月的物业费、水费、能耗费及违约金。西湖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宋先生支付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4196.3元,违约金5035.56元,合计9231.86元。

  由于宋先生一直未主动支付款项,物业公司向西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宋先生不仅不主动申报财产,还一直避而不见。经过调查,执行员发现,宋现在自20**年8月起,已将该房屋用于出租,已不住在该套房屋内。

  另外,宋先生也不是第一次拖欠物业费被起诉了。他曾因拖欠同一套房屋在20**年7月至20**年10月期间的物业费,也被西湖法院强制执行过。种种调查结果表明,宋先生明显存在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的行为,主观故意明显。

  执行员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上失信名单的措施。今年5月下旬,执行员根据线索找到了宋先生,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并罚款1万元。

  这下,宋先生终于意识到了拒不履行后果严重性,叫家人到法院支付了物业费、违约金、诉讼费、执行费、罚金共计2万余元。

  今年以来,西湖法院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共对3986人限制高消费,对111名拒不履行义务、拒不申报的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罚款39件次,罚款金额10.2万元,判处拒不执行判决1人,努力提升办案实际效果。

篇3:业主连丢4辆自行车拒交物业费案例

  业主连丢4辆自行车拒交物业费案例

  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在小区内连丢四辆自行车及一辆电动车的刘先生对物业服务很不满,为此两年不交物业费,结果被告上法院。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刘先生败诉,判决其支付欠缴的全部物业费,但不用交滞纳金。其丢车问题则要另案处理。

  物业公司诉称,20**年11月19日,公司和刘先生签订了《业主公约》,约定物业公司就刘先生购买的房产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刘先生就此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之后,物业公司按约定为刘先生提供了物业服务,但刘先生从20**年1月1日起一直拒绝缴纳物业费,至起诉时共计5546.8元。按《业主公约》的约定,滞纳金为748.82元。物业公司称,他们多次催收未果,故起诉要求刘先生支付欠缴的物业费及滞纳金,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开庭时,刘先生认可自己欠缴物业费,但认为自己有理由。“物业不能只收钱什么都不管”,刘先生抱怨说,他在小区已经丢了4辆自行车,前一阵还丢了一辆电动车,这些有报警记录为证。他在丢车后打电话给物业,但是没人管他,小区虽然有监控摄像头,但却调不出录像。刘先生还提出,小区西边原来的绿化很好,现在物业占了那块地方要盖楼,他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因此不同意缴纳物业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与刘先生签订的《物业管理手册》不违反相关法律及法规,应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物业公司在提供了物业服务后,刘先生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物业费。但根据本案实际的审理情况,物业公司主张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刘先生提出的车辆丢失要求赔偿问题,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他应当另案提起诉讼。综上,法院判决刘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5546.8元。

  目前,本判决已生效。

篇4:福建省拒交物业费将影响个人征信

  福建省拒交物业费将影响个人征信

  福州日报/20**1010

  福建省近日通过《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着力解决物业纠纷“老大难”问题,备受百姓关注,该条例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

  《条例》降低了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门槛,规定10个以上业主也可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筹备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条例》还赋予公共租赁房承租人准业主地位,规定公共租赁房承租人可根据租赁合同约定,代行部分业主权利。这在全国省级地方立法中尚属首创。

  小区乱停车、乱搭盖行为损害了业主公共利益,但物业企业制止起来又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针对这个情况,《条例》借鉴村民自治组织制定村规民约的做法,明确通过业主大会确定程序、以书面形式订立的管理规约可以规范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管理规约可以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区域内限制违规装修施工人员和施工机具、车辆进入,根据管理规约约定的方式,对乱停放车辆采取临时管理措施。

  物业企业擅自提高物业费,业主不满,以拒交方式对抗,常导致物业管理的恶性循环。对此,《条例》规定,商品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遵循合理、公开、收费标准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采取酬金制、包干制等方式收取。因政府指导价变动需要调整物业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政府指导价变动范围内作出相应调整;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物业服务费标准的,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条例》还在交纳物业费方面引入诚信体系,规定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物业费,且拒不履行经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或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篇5:业主拒交物业费案例

  业主拒交物业费案例

  物业服务态度不好,不能成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

  物业公司本身设置就是为了业主服务,可如果其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伤了业主的心,致使业主拒交物业费,业主以服务态度不好来拒交物业费能否得到支持?20**年1月13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刘某给付原告大庆高新丽华公司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8761.75元,滞纳金24元。

  被告刘某系大庆高新区一小区业主,其住宅面积为101.66平方米,为其提供物业服务的是原告大庆丽华物业公司,并于20**年8月15日、20**年8月15日分别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分别签订物业服务合同,20**年合同约定收费标准为14.52元每年每平米,之后降价为13.8元每年每平米。在服务过程中,被告认为原告物业公司服务态度十分恶劣,并有一次因物业服务,其酗酒的员工欲殴打被告,致使被告非常不满,为此拒交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物业费8761.75元。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未缴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8761.75元,滞纳金2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对该合同效力予以确认。业主委员会与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故对原告请求被告交纳物业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以原告服务态度不佳为由进行抗辩,无证据证实,也无因此受到损害,故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因合同约定业主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逾期交纳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承担违约金,双方应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诉讼请求中主张滞纳金数额低于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数额,合理合法,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诉讼请求中支付滞纳金数额标准的主张予以支持。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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