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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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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南东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推动我

  校科学研究工作的跨越式发展,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科技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我校科技工作与重点学科建设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有利于集成校内外相关学科的资源、技术和人才优势,形成科研团队共同争取国家和地方的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项目;有利于形成在国内相关学科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并逐步升级为国家、部省级重点科研基地。

  第二章 科研机构

  第三条 学校科研机构组成如下:

  1.学校重点科研基地,主要包括:

  1)、国家重点(专业)实验室;

  2)、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3)、部、省重点实验室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校级科研机构;

  3.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

  4.跨学科科研机构。

  第三章 学校重点科研基地

  第四条 学校重点科研基地的产生:重点科研基地原则上从第三条第1款中产生,其他科研机构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纳入重点科研基地管理范畴。

  第五条 学校重点科研基地确认程序:

  1.由科研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

  2.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3.报请主管校长审批。

  4.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纳入学校重点科研基地管理范畴。

  第六条 学校重点科研基地实行滚动管理,每三年考评一次。对考评优秀的科研基地给予奖励;对运行情况差的科研基地提出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将予以撤消。

  第七条 学校重点科研基地领导班子设立和换届,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会同科技处及有关院(系)共同组织考察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对国家、部省级科研基地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在接到正式批文后学校发文公布。

  第八条 学校重点科研基地是我校科技工作的骨干机构,其基地负责人享受学校中层干部的待遇,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重点科研基地行政关系归属所在院(系),业务关系隶属学校科技处领导和管理。

  第九条 学校重点科研基地经费代号单列。基地负责人离任时,需接受学校审计。

  第十条 学校重点科研基地要加强建设和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部、省等有关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办法》;要集成优势技术和资源争取国家重大、重点科技项目,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和发明专利申请,力争在评估期内获国家三大奖,及在国内外发表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要重视科研队伍建设,强化团队意识,培育创新群体;要扩大对外开放和学术影响,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树立品牌形象;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作用,定期召开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会议。

  第四章 校级科研机构

  第十一条 校级科研机构设置

  校级科研机构根据研究内容分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开发科研机构。

  1.基础研究类科研机构主要从事具有原创性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研究生,承担基础研究项目,研究成果主要以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为主。

  2.应用研究及开发类科研机构主要从事应用、开发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承担国家、部、省级攻关项目,或企事业委托项目,研究成果以技术转让、研发、专利为主。

  第十二条 校级科研机构名称统一为:南东大学***研究所(中心)。

  第十三条 校级科研机构主要任务与职能

  1.致力于学科建设,探索新学科增长点。

  2.开展学术活动,组织和参加国内外有关的学术会议,增强信息交流,提高知名度。

  3.培养硕士生和博士生,为本技术领域输送人才。

  4.承接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以及工程开发项目。

  5.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大中型企业的合作与联合,开展国际科技合作。

  第十四条 校级科研机构设立程序:

  1.由拟设立科研机构的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部)签署意见后报科技。

  2.科技处基地科根据本办法进行审查,报科技处处务会讨论。

  3.处务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科技处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校级科研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以优势学科为基础、相关学科为支撑,可以开展意义重大、方向明确,为学科前沿、技术创新、经济建设等服务的科学研究工作,已有明确的、相对稳定的中、长期研究方向、目标和任务,有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保证研究工作的进行。

  申请基础研究类科研机构,近三年内年均到校科研经费不低于20万元(其中纵向科研经费不少于50%);或年均三大检索文章不少于5篇;或近三年获部、省级以上奖励成果2项或发明专利2项。

  申请应用研究类科研机构,近三年内年均到校科研经费不低于40万元;或三大检索文章10篇;或近四年获部、省级以上奖励成果4项或发明专利4项。 (以上标准随学校科技工作的发展定期调整,并在科研机构的年终检查和考核评估或在审批新的科研机构前予以公布。)

  2.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国内有一定影响,且有承担和完成国家(或地区)重大科研任务和持续培养研究生的能力。

  3.具有学科搭配得当、人员结构合理、以中青年骨干力量为主体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科技人才队伍。研究机构负责人学风正派、讲奉献、讲团结、富有开拓精神并具有组织、协调能力,科研机构的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及研究生的人数应达到一定数量和比例,原则上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4.有相关的实验室、研究室作为研究支撑,应有固定的实验场地、仪器设备和水电设施等,以保证提供研究手段和研究人员从事研究工作的条件。

  第十六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

  1.校级科研机构研究所(中心)以本学科为中心,以科研项目为纽带,课题组或研究所(室)为基本研究单元。

  2.校级科研机构研究所(中心)设所长(主任)1人,副所长(副主任)l一3人,下设若干研究所(室)及有关负责人;研究所(中心)可另设助理或秘书1人。研究所(中心)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所长(主任)负责研究所(中心)的全面工作。

  3.校级科研机构研究所(中心)不设置本科专业,直接着眼于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培养。研究生管理工作接受学生学籍所在院(系)及研究生院的领导,其他业务工作接受科技处管理和领导。

  4.校级科研机构的组成人员不脱离所在院(系)的人事、组织关系,接受院(系)的聘任,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及党政工作。

  5.校级科研机构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必须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加盖学校有关公章或技术合同专用章,违者视作私自签约处理,其后果自负并追究研究所(中心)负责人的责任。

  6.校级科研机构无人员编制、无行政级别、学校不给经费。

  第十七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考核办法

  1.校级科研机构每年年底必须向科技处递交年终工作总结及填报年度考核表。科技处根据工作总结和考核表,必要时结合实地考察,对每个科研机构进行考核评估。

  2.对评估结果优秀的机构,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并作为推荐科研机构升级上报的必要依据;对缺乏竞争实力,争取不到相应的科研项目和经费,或管理运行不善,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学校将提出警告,限期一年整改,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则由科技处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予以撤消。

  第十八条 校级科研机构统一由科技处审批设立,院(系)(部)无权设立科研机构,否则将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跨学科研究机构

  第十九条 跨学科科研机构是依据学科发展需要,由多学科人员组成,通过合作研究形成自愿联合的跨院(系)(部)的研究机构。

  第二十条 跨学科科研机构名称统一为:南东大学***研究院(中心)。

  第二十一条 跨学科科研机构的主要任务与职能

  1.通过多学科联合,开展前瞻性、高水平的研究。

  2.通过科研实践,探索跨学科的新学科生长点,促进新学科建设。

  3.联合申报有关学科的博士点和硕士点,合作培养跨学科博士生和研究生。

  4.共同使用仪器、设备及其它研究手段,激活校内资源,优化资源组合,提高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跨学科科研机构的设立程序:

  1.由拟设立科研机构的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相关院(系)(部)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

  2.科技处根据本办法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3.结合专家论证意见,科技处处务会讨论。

  4.科技处处务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科技处发文公布。

  第二十三条 跨学科科研机构的设立条件

  1.学科之间有一定的合作基础。

  2.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目标。

  3.在跨学科研究方面已承担或即将申报各类项目。

  4.研究队伍合理搭配,团结协作。

  第二十四条 跨学科科研机构的组织构架

  1.跨学科科研机构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外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研究机构的发展方向,重大技术问题的决策,申报课题过程中的咨询等工作。

  2.跨学科科研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另可设助理或秘书1人。跨学科科研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机构的全面工作。

  3.根据科研机构开展工作的需要,可设若干研究所(室),并明确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跨学科科研机构的考核办法

  跨学科科研机构每年年底必须向科技处递交年终工作总结。科技处根据工作总结,结合实地考察,对每个科研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优秀的机构,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学校将提出警告,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将予以撤消。

  第六章 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学校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和科技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强强联合,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可依相关学科为支撑建立以产学研结合形式的联合研究(开发)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十七条 联合科研机构是指学校有关院(系)与校外单位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进行合作研究与开发,校内单位提供人才、技术和必要的仪器设备,校外单位每年提供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并有长期合作的需要,由双方共同承担义务、风险并享受相应权益而成立的研究机构。

  第二十八条 联合科研机构名称统一为:东大-** ***联合研究中心。

  第二十九条 联合科研机构的设立程序:

  1.由拟设立联合科研机构的院(系)和校外单位联合提出书面申请和可行性报告,报科技处。

  2.科技处根据本办法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3.结合专家论证意见,科技处处务会讨论。

  4.科技处处务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5.审批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

  6.讨论通过后,由学校与该单位签定合作协议,再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三十条 联合科研机构的设立条件:

  1.联合双方有较好的科研合作基础;

  2.合作期限3-5年;

  3.校外合作方总经费投入不得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一条 联合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

  1.由学校对外成立的各类联合科研机构隶属学校科技处统一管理,有关档案材料报送科技处备案。

  2.联合科研机构是合作双方共建的非独立法人研究机构,挂牌在南东大学,受双方共同管理。

  3.建立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人,副主任l一3人,可另设助理或秘书1人。主任负责全面工作。

  4.联合科研机构有常聘和非常聘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财会人员等构成。

  5.学校派驻联合科研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有较高的业务水准和思想素质,办事廉洁公正,自觉接受学校的监督管理;要自觉遵守“南东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的保密规定,自觉维护学校的利益,不得将职务发明成果非法泄漏、转让给合作方。

  6.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联合科研机构,学校有权撤消:

  (1)有违反或不执行合同(协议)有关条款者;

  (2)不进行实质性科技合作或存在损害学校利益者。

  第三十二条 联合科研机构的运行机制

  1.学校有关院(系)要与校外联合方进行认真蹉商,以平等互惠、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合作关系,风险责任在合同或协议书中加以说明,联合各方分别承担并享有各自的责、权、利。

  2.要规范管理并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其行为不得侵犯联合各方的利益,其收益包括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投资收入、利润分配等都必须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书中规定的条款严格执行。对故意违反或不执行合同或协议书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联合科研机构考核办法

  联合科研机构每年年底必须向科技处递交年终工作总结。科技处根据工作总结,结合实地考察,对每个科研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优秀的机构,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学校将提出警告直至撤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经学校和科技处批准的科研机构若有需要,可凭批文到相关部门办理制牌手续。

  第三十五条 所有科研机构获得的科研经费均应按《南东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所有未经学校法人代表授权的科研机构均不得对外签定经济合同。

  第三十七条 已到退休年龄的同志不能担任科研机构的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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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民族学院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民族学院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我校采购代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学校的委托,以学校的名义,对工程、货物和服务进行采购的行为。

  第四条 我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负责对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招标代理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并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资格的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应采用公开遴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对其盖章和签字的招标代理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学校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受学校的委托,承担下列工作:

  (一)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备案申请;

  (二)拟定招标方案;

  (三)拟定招标公告,并按规定程序发布;

  (四)编制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

  (五)协助学校编制招标控制价(拦标价)并报审;

  (六)组织开标、评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负责投标商的询问或者质疑答复;

  (八)编制和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九)协助学校办理合同备案;

  (十)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质疑答复、投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拦标价)、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学校与中标人的合同、投诉处理资料、学校的评价意见、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质疑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招标代理文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代理机构签发,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

  第十条 招标代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建能够满足项目需要的项目组,项目组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专职人员组成,并确定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注册在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相关专业执业人员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

  (二)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学校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出售招标文件等资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招标项目代理全过程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严重者取消其代理资格:

  (一)代理不具备招标条件项目的;

  (二)与投标人或者评标专家串通的;

  (三)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

  (四)泄露依法不得透露的有关资料、信息的;

  (五)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的;

  (六)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的;

  (七)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招标代理业务的;

  (八)编制的招标文件内容与学校提供内容有出入的;

  (九)在同一项目中同时为学校、投标人或者不同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的;

  (十)对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招标文件内容拒不改正的;

  (十一)与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回避的;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处依法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经营行为、工作质量等采用定期、不定期综合评分,检查和抽查的方式进行动态管理。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等因素安排招标项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南通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机构随机抽取的操作办法(2012)

  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

  通物中心〔20**〕3号

  关于市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机构随机抽取的操作办法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提高工程审核质量,自20**年6月1日起将执行《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入库机构的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经研究对《规定》第二条第2、3条款中“随机抽取”过程明确如下:

  制作审核机构抽号箱:制作抽号箱,入库机构按序编号,将代表机构的号球投入抽号箱。

  抽号人员:政务中心房管局窗口工作人员。

  抽取方法:一名工作人员在另一名工作人员与委托人的监督下以随机的方式在号码箱中抽取号码。

  结果确认:通过号码确定对应的审核机构,填写审核机构抽取结果确认单。

  实施时间:20**年6月1日起。

  附:1、审核机构编号表

  2、审核机构抽取结果确认单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审核机构编号表

  编号 审核机构名称

  1 南通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 江苏中房建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 江苏爱德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4 南通新江海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5 江苏博文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6 江苏中证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7 南通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8 江苏省江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9 南通市科兴造价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10 南通普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二:

  审核机构抽取结果确认单

  :

  你向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提出的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委托审核事项,经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为,请与该机构办理委托审核事项。

  抽号人:

  监督人:

  委托人:

  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

  年月日

篇4:高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高新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区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秩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行为,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驻中心从事中介服务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中心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类别和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按照公平、高效、择优的原则确定进入中心的中介服务机构,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

  第四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协议规定,在中心指定的区域和场所开展工作;如需对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补充或者修改,应当向中心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办理。

  第五条中介服务机构进驻中心的工作人员,需填写《中介服务机构进驻中心人员登记表》,经中心审核同意,进行登记和统一编号,领取工作牌证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行业管理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准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相应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提供相关服务。

  第七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坚持公平竞争,不得通过相关审批窗口指定或变相指定服务单位,强制提供服务。

  第八条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协议和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中心管理。

  (一)窗口前台严格落实一桌一人制;

  (二)着正装、佩戴工作牌上岗,工作时间内要衣着整齐、仪表举止得体;

  (三)工作台面应当按中心规定,统一摆放工作座牌;

  (四)办公桌面物品摆放整齐,保持桌面整洁;

  (五)自觉维护中心正常办公秩序;

  (六)遵守中心的其他管理规定。

  第九条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工作台面不得随意摆放名片、印章等物品;

  (二)不得在电脑上运行游戏、看股市、看视频、网上聊天购物、戴耳机听音乐以及做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

  (三)不得在大厅工作区域大声喧哗、嬉笑打闹、聚堆聊天、打瞌睡、翻越柜台;

  (四)不得在工作日中午饮酒;

  (五)不得在中心大厅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乱丢乱扔;

  (六)不得在中心大厅窗口区域晾、挂和放置衣物;

  (七)不得在工作区域前台内接待服务对象、会客;

  (八)不得带未成年子女进入工作场所;

  (九)中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中心通过日常巡查、录像监控、受理投诉等方式对中介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检查考核情况对其做出“好”、“一般”、“差”三个等次的评价。

  第十一条中心根据检查考核情况,每月评选出一定数量的优秀中介服务窗口,进行通报表彰;年度被评为优秀中介服务机构的,由中心给予奖励,并在与其续签协议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协议规定和中心管理规定的,由中心责令及时纠正;一个月内违反规定两次以上,或者连续两个月被评为差等次的,由中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黄牌警告,直至责令撤出中心。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潍坊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篇5:HZ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HZ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特制定本考核评价办法。

  一、考评对象

  1.各区、县(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2.市直各单位。

  二、考评内容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产品应用情况。

  三、考评办法

  考评采取自评和考评相结合,量化计分的办法。其中:节能目标占40分、节能措施占45分、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产品应用占15分。计分标准见附件《HZ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指标及计分标准》(以下简称《考核评价指标及计分标准》)。

  四、考评等次

  考评共分四个等次。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不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四个等次,依据计分结果确定各等次。

  五、考评程序

  (一)自查自评。各区、县(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市直各单位分别按照《考核评价指标及计分标准》对照自查评分。各区、县(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二)集中考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组成考核评价小组,按照《考核评价指标及计分标准》,对区、县(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量化打分。随机抽查若干市直机关,考核评价节能工作目标完成、节能措施落实和节能技术改造实施情况。

  (三)确定考评等级。依据自评和集中考评情况,按计分结果确定被考评单位的考评等级。考评结果将在全市予以通报。

  六、考评奖惩

  (一)每年度评选“公共机构节能先进单位和个人”,对在节能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二)对多次考评不合格或在节能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

  附件:《HZ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指标及计分标准》
杭州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指标及计分标准

考评指标 序号 考评内容 分值 考评标准 考评依据 自评得分 考评得分
节能
目标
40分)
1 节约用电 15 完成目标,得基本分;未完成目标,不得分。 根据统计数据,核查相关台帐,综合计算打分。
节约用水 15
节约用油 10
节能
措施
(45分)
2 组织领导 10 领导重视,把节能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问题。2分 查会议记录、相关资料。
设立机构,区、县(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落实好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市直各单位落实分管领导、节能联络员。 6分 查文件、资料。
节能工作纳入本单位全年工作计划,制定本单位(本系统)节能工作实施方案,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2分 查节能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考核情况的有关材料
3 宣传教育
10
宣传到位,充分利用新闻媒介、黑板报、墙报、宣传栏、知识手册等形式进行宣传,并在显著位置张贴节能提示性标志等。3分 查文件、资料,台帐等,综合评分。
公共机构人员节能意识强,普遍了解资源节约有关知识、法规、活动内容及要求。2分
组织各种知识竞赛、讲座,提高节能知识和技能。2分
认真组织参加节能宣传周活动及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办公室组织的各项宣传活动。3分
考评指标 序号 考评内容 分值 考评标准 考评依据 自评得分 考评得分

节能
措施
(45分)
4 制度建设 8 制定节能规划,明确节能目标,并逐年分解。2分 查阅具体规划、制度、公示情况、活动记录等。
制定系列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2分
制定节能目标责任制度,并在一定范围内实行能耗公示。2分
制定联络员工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联络员开展活动。2分
5 能耗统计 8 认真执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按时报送报表。3分 查阅统计报表及统计分析。
报表数据真实、准确,差错率低。3分
根据统计数据,撰写统计分析报告,提出工作建议。2分
6 监督检查 7 建立节能监督检查评价机制,区、县(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共机构组织节能检查、考核,强化工作指导。4分 实地抽查、检查记录等。
强化日常节能监管,加强设备运行维护,落实各项节能措施有力。3分
节能改造和节能产品应用
(15分)
1 节能改造 8 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食堂燃气灶具、数据信息中心、中央空调和电梯等高能耗设备的节能改造。8分 实地抽查、查阅资料。
2 节能产品应用 7 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实施绿色照明工程。节能灯普及率未达到90%以上(含)的,本项不得分。5分
组织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活动。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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