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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用水供水系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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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用水供水系统管理规定

  小区用水供水系统管理规定

1.0目的:

  为保证向住户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生活用水,加强供水管理,达到节约用水。

2.0范围:

  公司管理小区内用水供水系统。

3.0内容:

  3.1由工程技术部指派一名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技工负责楼宇水池、水箱的钥匙的管理以及水池、水箱的清洗工作,做到专人负责,持证上岗。

  3.2在非限水季节(以市政府通知为准),工程技术部应尽力保证随时向住户供水。在确实需要临时停水时,应提前一天通知住户,长时间停水应尽量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向住户供水。

  3.3贮水池(箱)应定期彻底清洗、消毒,工程技术部应做好清洗记录,并送水质样品到防疫站进行检验,水质必须合格。水池(箱)应加盖加锁,且密封良好;通风透气孔应作好防护措施,防止蚊虫进入。

  3.4负责供水系统的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组织抢修,杜绝浪费。

  3.5抄表员每月要对住户用水量进行分析,发现用水异常应进户查询,防止大便器水箱长期跑水而造成浪费。

  3.6随时进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体用户节约用水意识。

  3.7执行市政府分段收费规定,用经济手段管理,加强节约用水。

  3.8本办法与"水泵房管理制度"同时执行,互为补充。

  编制:

  审核:

  批准:

  日期: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

  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

  发文单位:西安市人民政府

  文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发布日期:2004-8-15

  执行日期:2004-8-15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三章保洁管理

  第四章卫生监督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8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及保洁的管理,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间接供水设置的高、中、低位储水池、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等供水设施。

  第三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设计、建设、维修、保洁和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西安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房产、规划、消防、工商、物价、劳动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要求的供水压力大于公共供水管网供水保证压力的,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须将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建筑物的位置、标高、用水量等)报送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池(箱)容积及水管管径应满足用水要求;

  (二)蓄水池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蓄水池顶部须设必要数量的透气孔;

  (三)水池壁坚固、光洁、不渗漏,水池(箱)盖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池内的装置;

  (四)储水池一般应分为两格,以便清洗与检修。兼作消防的水池,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应布置合理,无死水区;

  (五)二次供水设施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并禁止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

  (六)储水、配水、输水、溢水等设施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连接;

  (七)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符合卫生和质量要求;

  (八)水泵机组运转正常。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市自来水公司不予办理装表供水手续。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损坏和侵占二次供水设施。

第三章保洁管理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保洁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保洁通知单制度,并由二次供水设施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专业清洗公司承担。专业清洗公司应与用户签订保洁合同。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储水池(箱)每半年至少要保洁一次,如一年以上未进行保洁或发生水质污染,应立即暂停供水,及时清洗消毒。

  第十四条

  经营二次供水保洁的专业单位,应有固定的清洗消毒人员,有健全的组织和财务制度,并有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卫生知识的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

  从事二次供水保洁的专业清洗公司须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并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十六条

  清洗消毒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

  从事二次供水保洁的专业清洗公司,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建立用户的二次供水设施保洁资料档案,做好跟踪服务;

  (二)每次清洗消毒完毕,须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商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验部门取水样检验;

  (三)接到已签订保洁合同的用户的二次供水水质污染的报告,须立即向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派人处理。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水质检验按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价格收费。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电器开关须进行维修更换的,工料费按有关规定收取。

  第十九条

  当二次供水发生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卫生监督

  第二十条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与二次供水有关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必须是卫生防疫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施工材料、涂料应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三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监督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投入使用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属经营性的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二次供水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二)经营二次供水保洁的单位不按规定通知水质检验部门取水样检验的;

  (三)水质检验部门未按规定时间取水样检验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办理《卫生许可证》的;

  (二)二次供水保洁经营单位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药剂和原材料的;

  (三)使用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从事与二次供水有关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篇3:SY物业供水、用水管理规定

  SY物业供水、用水管理规定

  1.0目的

  加强各管理项目供水和用水管理。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物业管理项目

  3.0 职责

  工程技术员负责对供水系统的检查及维护

  4.0 方法和控制过程

  4.1 节约用水,采取一水多用等节水措施。

  4.2 防止跑、冒、滴、漏,杜绝日常生活中长流水现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发现阀门滴水、水龙头关不住的情况应及时修理。

  4.3 对供水系统管路、水泵、水箱、阀门、水表定期进行日常维护和检修工作。

  4.4 保持水箱水池清洁卫生,防止二次污染,服务中心应每半年对高层楼宇进行一次水池水箱消毒工作,并报泉州市水质检测中心检查。

  3.5 因消防需要使用消防用水,应事先向自来水公司提出用水申请,获批准后方可使用,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篇4:广州市供水用水设施连接合同

  SF-20**-0503

  合同编号:

  广州市供水用水设施连接合同

  二〇一五年三月

  广州市供水用水设施连接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供水企业):

  乙方(建设单位):

  为明确在公共供水设施(以下简称甲方设施)与自建供水设施或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以下简称乙方设施)连接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设施类别、地址和用水类别

  乙方设施类别:□新建、扩建、改建 □在用

  乙方设施地址:

  申请用水类别:□永久用水 □施工用水

  申请用水性质:□居民生活用水 □非居民生活用水

  □特种用水

  第二条 设施连接乙方应具备的前提条件

  (一)新建、扩建、改建乙方设施的连接:

  1.办结申请用水手续。

  2.向排水管理部门申请的排水设施接驳回执复印件(相关部门同意不需出具的项目除外)。

  3.永久用水设施连接前,提交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施工用水设施连接前,提交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在用乙方设施的连接:

  办结申请用水手续。

  第三条 连接方案

  (一)连接方案中的连接点是:经甲方确认的市政给水总表。

  (二)甲方受理乙方资料后应严格审核,审核同意的应在受理乙方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省、市以及行业标准规范出具连接点到甲方市政供水管网之间需新装供水管道的连接方案。

  (三)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须根据甲方出具的连接方案进行施工图纸设计,并将施工图纸提交甲方备案。连接方案需要变更的,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四)新装供水管道、管件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技术标准和卫生、节水规范,并经甲方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连接施工作业

  (一)自备水源的乙方设施严禁与甲方设施连接。

  (二)连接施工作业不得污染供水水质。

  (三)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管道施工和工程承包资质,要按施工图纸施工,使用符合相应质量技术标准和卫生、节水规范的管道、配件、设备、仪器和器具。

  (四)甲方应在连接工程建设过程中进行技术指导及现场查验。

  第五条 连接工程所需费用

  (一)连接工程的工程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因连接施工产生的管道施工耗水费、水质检验费等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制定连接方案的现场勘察费、连接施工过程中甲方的现场查验、验收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连接工程及乙方设施的验收

  (一)甲方参与对连接工程进行验收,并配合乙方办理连接前的验收手续。

  (二)连接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指南的规定,及时编制整理工程施工竣工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向甲方及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验收合格的工程档案。

  (三)乙方设施施工前和完工后,乙方应分别将施工组织方案,以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通电通水调试记录报甲方备案。乙方设施竣工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供水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甲方不予装表通水;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及时与用水户办理用水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设施的施工组织方案和相关验收资料不需报甲方备案,甲方也不需参与乙方设施的验收:

  1.乙方设施类别为在用的;

  2.申请用水类别为施工用水的;

  3.申请用水性质为非居民生活用水或特种用水的。

  (四)当乙方设施属居民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时,乙方应配合甲方与本建设项目中的用水户办理水表注册及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协助甲方完成用水户注册水表的安装通水工作,并在注册水表通水后及时向甲方办理居民二次供水储水池(箱)清洗保洁的手续。

  第七条 开通用水及设施的管理维护

  (一)乙方设施验收合格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完成市政给水总表的安装工作。甲方不需参与乙方设施验收的,自乙方向甲方提交连接工程竣工证明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完成市政给水总表的安装工作。

  (二)市政给水总表完成安装并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后,甲方应在24小时内通水并提前通知乙方。

  (三)实施连接通水后,连接点水源侧的供水设施(含市政给水总表)由甲方负责管理维护,其所有权及其衍生的权利属甲方所有;连接点另侧的乙方设施由乙方负责管理维护。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每逾期1天应向乙方赔偿 元。

  (二)乙方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向甲方赔偿 元,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甲方有权截断连接。

  1.擅自将乙方设施与甲方设施连接的;

  2.未按照施工方案施工;

  3.将施工用水作为永久用水提供给用户;

  4.连接施工工程完工后,擅自更改乙方设施的供水方式。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效力及其他约定

  本合同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篇5:广州市城市(居民)供水用水合同

  SF-20**-0501

  广州市城市(居民)供水用水合同

  供水人: 联系电话:

  用水人(产权人或用水地址户主): 身份证号: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广州市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用水双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性质和用水地址

  (一)用水性质: 居民生活用水 。

  (二)用水地址: 区 路 街 巷 号 房 。

  (三)客户编号: 。 市政给水总表客户编号: 。

  (四)注册水表口径为DN 。

  (五)注册水表安装位置: □户内 / □户外 。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除不可抗力、管网建设和维护需要或者政府行为等原因造成供水间断外,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用水人需要不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但不得影响供水人对其他用水人的正常供水。

  (三)供水人保证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第三条 水费结算

  (一)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供水人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水价格及类别计量水价,对符合实施阶梯式计费条件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水人定期抄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应当自供水人送达缴费通知之日起15天内(遇法定节日顺延)缴纳水费。 水费结算采取 □银行代划 / □自行缴交 方式。

  用水人超过规定缴费日期60日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人有权暂停供水。因暂停供水致使用水人受到的损失,由用水人自行承担。用水人缴齐所欠水费和逾期缴费违约金后,供水人应在24小时内予以恢复供水。

  (三)因水表丢失、发生故障、损坏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应当更换安装新水表;从上期抄表日至更换安装新水表日止的水费,供水人可参照新装水表后第一个抄表周期的平均日用水量按日计收;用水人有特殊原因的,与供水人协商处理。

  (四)因用水人锁门、物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的,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估算本期水量并暂收水费。供水人在下次抄表后按照实际用水量将暂收水费以多退少补的办法处理。

  (五)用水人对注册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供水人应予以协助。经质监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鉴定,如计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的,鉴定费和水表及附属设施拆装、运送等费用由供水人支付;如未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范围的则由用水人承担。因水表计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而造成当期水费收取错误的,应以多退少补的办法处理。

  (六)用水人多类别用水应事先申请分别装表计量。因建筑结构、供用水设施等限制不能分别装表计量的,用水人应主动申报,并由供水人与用水人协商确定各类别用水比例,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用水人多类别用水未事先申请分别装表计量或未主动与供水人协商各类别用水比例的,供水人可在多类别用水确定之日起至分别装表(或签订补充协议)之日止按高水价类别收取水费。

  (七)总分表计量差额水量由供水人向市政给水总表后全体用水人分摊收取。

  (八)公共用水水费由用水人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四条 供水设施和用户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供水设施和用户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其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人依法承担。

  第五条 供水人、用水人权利义务

  (一)供水人应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做好抄验和更换水表等工作,用水人应予以配合。

  (二)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 受理用水人关于涉水问题的咨询、建议、表扬和投诉。

  (三)除突发爆漏抢修、政府行为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人提前24小时通过公共媒体、区域公告或供水人门户网站等平台发布相关信息。

  (四)用水人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设施维修收费申请复核。

  (五)用水人有保护水表的义务,不得擅自迁移、改动和操作供水人的注册水表或者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取水。水表安装在用水人住所范围内的,水表发生损毁、停行、逆行、滞行时,用水人应当及时告知供水人。用水人损坏或者丢失水表的,应当予以赔偿。

  (六)用水人申请变更产权人、承租人、结算户名、用水类别、银行代划账户、用水人口数量,以及暂停、终止或恢复用水的,须到供水人经营服务场所按供水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办理有关手续,供水人应及时办理。

  (七)因欠费、违章用水被暂停供水的,如用水人要求恢复用水,应缴清所有欠费和缴纳供水设施复装材料费、管道冲洗耗水费及服务费。超过一年的,用水人需按新装表业务要求办理申请用水手续。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由于供水人责任造成停水以及水质、水压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而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用水人遭受损失的,除赔偿用水人损失外,还应当支付违约期间用水量(按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计算)水费10%的违约金。

  3.除突发爆漏抢修、政府行为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人未提前24小时发布相关信息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用水量(按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计算)水费10%的违约金。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逾期缴纳水费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供水人支付所欠水费0.5‰的违约金。

  2.用水人有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行为的,除向供水人补缴水费外,还应当支付正常用水量水费10%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因用水人未及时办理变更产权人、承租人、结算户名、用水类别、银行代划账户、用水人口数量,以及暂停、终止或恢复用水的有关手续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水人承担。致使供水人遭受损失的,用水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用水人擅自迁移、改动注册水表或有其他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取水行为的,应按管道口径的小时流量值推算此期间的水量向供水人缴纳水费;致使供水人遭受损失的,用水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七条 通知送达

  由供水人根据本合同向用水人所发送的缴费通知、催缴通知等一切材料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信函、直接投递或张贴等方式送达,一经发送短信至用水人手机、发送电子邮件至用水人邮箱、投递或张贴至用水地址均视为送达。

  供水人遇到紧急情况或需要告知区域内、全市所有用水人有关信息时,可以采取公共媒体、区域公告或供水人门户网站等平台通知。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有效期限、合同文本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满若双方均无异议,则自动续期,续期方式:每次合同期满自动顺延一年有效期。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其他约定

  供水人(盖章):         用水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一联 (白色)供水人留存 第二联 (蓝色)用水人留存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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