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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水电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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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水电管理规定

  1、各斋供电时间:每日早5:00~23:00。2、管理方法如下:

  ①、公用区域(宿舍以外)用电由学院承担。

  ②、宿舍内定量使用。用电标准每学期25度/每人,超标准用电费用由个人承担,用电表的宿舍,一学期结算一次,标准按现行民用标准执行。但必须遵守学生公寓作息时间的有关规定。

  3、宿舍内一切电器设备的维修、更换成本费用均由本室人员自费。如人为损坏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按损坏公物处理。

  4、学生公寓均不得私自接拉电线和网线,不准使用及存放电炉、热得快、电热毯和一些安全系数低的电器,违者一经发现,除没收所用物品外,按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5、电器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报修,由专业电工处理,不准私自违章操作,否则后果自负。

  6、新公寓内均装有水表,每单元单独计量。每学期 10吨/每人;超标准用水,将依照天津市关于节水的有关标准收费。

  7、老公寓供水不限量(不计量,暂不收费)。

  8、学生必须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好习惯。节约用电,随手关灯、关电源。节约用水,用后关好水龙头,不准用长流水冲洗衣服及其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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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院水电中心教室日常管理规定

  学院水电中心教室日常管理规定

  (一)为有效地服务于教学,规范管理员管理教学用房和使教学用房有效使用,须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按照教务处的课程安排、考试安排和日常的教室调度指令,按时开启教室,教学楼的管理人员应根据课表,于上课前30分钟开启教室门。

  2.全校所有教室由教务处统一调度。除正常教学活动外,凡未办理教室借用手续,教学楼的管理人员拒绝开门。借用单位到教务处办理借用手续后;且管理人员收到教务处发出的教室调度表后,方可凭借用人的有效证件(学生证、工作证等)按时开启教室门。凡借用教室的单位不得利用教室进行与教学活动、学生集体活动无关的活动,不得开展娱乐等可能影响其他教室上课或自习的活动,更不得以单位名义借用教室(或转借给校外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营利活动。

  3.学校所有教学楼的公用教室必须全部开放,用于课堂教学、学生自习和学生集体活动。教室开放时间由教务处安排。

  4.学生要自觉遵守教室纪律,保持安静。不准喧哗、吵闹、打架、溜冰和吹口哨等,遵守公共秩序,维持良好的学习环境。不许反关教室门独占教室自习,要按作息时间表规定的时间离开教室,教学楼的管理人员按时关好大门。

  5.在校内举办非学校计划班,如需使用教室,必须将办班批复文件、课表、教室使用申请表交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统筹安排,接到教务处安排后管理员方可按时开门。

  6.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私自使用教室。校外单位的各项活动未经允许不得占用学校教室资源。

  7.未经许可校外人员不得进入教室听课或自习。如发现有私自到教室听课或自习的校外人员,管理员要问明情况,劝其离开,必要时报保卫科处理。

  8.教室内严禁违章用电,要特别注意防火、防盗,防止各类危害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发生。

  (二)为了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管理员日常管理必须完成以下任务。

  1.经常检查教室门窗、桌椅、黑板和防盗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维修。

  2.每周检查教学楼照明情况,发现缺损及时报修。

  3.放学后及时关好门窗和照明用电。

  **学院水电管理服务中心

篇3:万科房地产临时水电使用规定

  万科房地产临时水电使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施工用临时水电的正确使用与计量,对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工程竣工决算水电费的计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项目企业工程管理中施工现场内对所有的施工单位的临时用水、用电及水电设施的使用、管理与计量。

  第二章 规定的内容

  第3条 项目企业及开发部应办妥工地所在地的市政配套手续,将技术资料收集齐全。

  第4条 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工地所在地的市政配套现状资料并参考各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计划书》中所提出的临时水电需求总量,计算出本项目的临时水电的总负荷(包

  括水表的型号、数量、排水管道的直径等;变压器的容量、电压等),形成书面资料报项目企业经理批准,并配合项目企业市政人员做好临时水电的接入工作。

  第5条 如果情况允许,应该将施工用临时水电的接入与工程完工后的正式用水电同时考虑,以避免二次浪费。

  第6条 临时水电接入后应根据工地现场的实际情况,配合监理工程师绘制整个工地的临时水电分配图。

  第7条 各施工单位之间出现水电需求矛盾时,应督促监理工程师进行协调,并优先考虑工程人员生活、安全的需要及重点工程的正常进行。

  第8条 在施工单位进入、撤出工地现场时,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应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对施工用水表的表号、数字、型号及电表的型号、表号、数字、互感器的倍

  数等参数进行记录并由三方签字认可,项目企业设立专门档案,在工地有专人负责。

  第9条 工地临时水电负责人员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定期检查各施工单位的临时水电使用情况,将水表、电表的数字记录三方签字认可后转交给项目企业财务人员。

  第10条 各施工单位在各自施工场地内的临时水电使用、管理在监理单位、开发单位的监督下进行,并对其安全性负全部责任。

  第11条 各施工单位变更水表、电表及变更其使用位置时,应报监理单位、开发单位批准后方能进行。

  第12条 临时水电的使用应遵守当地行业部门的内部规定。

篇4:DCJ大学水电管理规定

  SDCJ大学水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水电管理工作,规范管理和服务行为,保障教学、科研、生活的正常用水、用电,强化水电节约意识,建设节约型校园,依据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通过学校供水、供电设施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三条、总务处为学校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维护学校供水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转,具体落实学校水电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水电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水电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水电指标的核定,水电费的收缴与支付,校园水电节约宣传、教育和奖惩,联系协调市供电供水部门等工作。

  第三章 用水用电管理

  第四条、学校对总务处实行水电任务经费目标管理。全校师生员工及各水电用户应切实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自觉履行节约用水用电职责,共同维护校园水电使用秩序。

  第五条、学生宿舍用电用水全部实行“核定指标,超支自负,节约留用”的管理办法,按照《山东CJ大学学生公寓用电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围绕水电任务经费目标管理,学校逐步完善校内各单位水电计量装置,逐步实现能耗监测数据化,促进水电新技术、新设施的引进与推广,进一步推进水电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建设,条件成熟后,教学、行政等用水用电全部实行“核定指标,超支自负,节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全校水电设施实行统一规划,凡涉及学校水电系统的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须到总务处办理审批手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竣工,应由总务处参与共同进行验收。有关资料及图纸须同时报总务处备案。

  第八条、水电用户新开户、变更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停用、移表或迁址,均须向总务处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新增的用水、用电设施,其产品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安装要求和节能要求。职工住宅出售后,新房主是非校内职工的,需向总务处申请安装磁卡表。

  第九条、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出校园各高、低压配电房、水场,不得直接指挥值班人员或者擅自进行停、送水电操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动供水供电公共部分线路、接入点的开关及计量表计,也不得擅自转供水电。

  第十一条、校内凡新增空调器及功率大于5KW的电器、用水量在5T/h以上的设备,应事先提出申请,报总务处办理审批手续,需对供水、供电可能性先行论证,经批准后方可增用。

  第十二条、未经总务处同意,在学校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用水用电的,或私自拆封、故意损坏水、电表的,均视为盗窃水电行为。其中盗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盗窃用水时间计算,盗窃电量按所接设备额定容量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盗窃水、电时间无法查明时,按最大可能窃用时间计算。

  第十三条、盗窃水电者,除按上述规定补缴水电费外,还需承担3倍应交水电费的罚款。对拒绝补交水电费和罚款的,总务处将依照相应管理规定采取停水、停电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上报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凡违章用水用电造成供水供电设施、线路损坏以及挖断电缆或供水管网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除对肇事者处以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可追究肇事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水电计量及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根据济南市有关规定实行分类水价、电价,学校对教学、行政、生活、施工、经营等不同类型的用户实行不同的水价、电价。对超指标用水、用电的单位实行超指标加价收费。

  第十六条、教职工宿舍水电费由总务处抄表,学校财务处从本人工资中扣除,人事关系不在校内的由总务处负责催缴。

  第十七条、经营性单位、施工企业以及实行独立核算的校内各单位,由总务处负责抄表,使用单位按照实际使用量缴纳水电费。维修工程难以按表计量的按济南市建委颁发的有关规定扣缴水电费。

  第十八条、凡收取上机费的微机室、实验室、电子阅览室、信息查询室等用电实行装表计量,按实际用量收费。

  第十九条、年度教学计划外使用教室的办班、培训、讲座、社会考试等一律收取水电费,不具备装表计量条件的,收费标准可按照规模、天数、以及使用教学仪器的多少进行测算交费。

  第二十条、用户发现水电表异常应及时报修,否则按当月总表与分表的差值计算该用户的水电量(无水电总表时,水电量可按该用户同期最高用量计算)。

  第二十一条、各用户应按有关规定交付水电费,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总务处发放的催缴费通知单之日起7日后每日按水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五计收,对拒不交纳的用户可作停水停电处理。

  第二十二条、回收的水电费由总务处统一交学校财务处。

  第五章 节水节电制度

  第二十三条、各办公室、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等处要尽量使用自然光,室内亮度足够时,不再开灯。做到无人不开、不用不开,白天原则上一律不开灯照明(阴雨天和房屋光线不足时除外)。同时,在自然光线充足的情况下,教师和学生应自觉做到不开灯和随手关灯。

  第二十四条、养成“节约能源、人人有责”的好习惯,离开办公室、工作场所、下班时必须关灯。长时间不用或下班后应及时关闭微机、打印机、复印机、开水器、空调、电风扇等电器,尽可能拔掉电源插头,减少待机耗电;不允许使用“长流水”冲洗衣物、冷却食物或冲洗地面、车辆等。

  第二十五条、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区域的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窗。提倡每天少开一小时空调,下班前提前半小时关闭空调。有取暖设施的场所,冬季取暖期间不得使用空调、电暖器等取暖。

  第二十六条、尽量减少电梯使用次数,提倡三楼以下不搭乘电梯。

  第二十七条、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宿舍、实验室等场所不准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用电器;照明使用节能灯具;走廊、洗漱间、厕所的照明灯一律不准使用超过25W的灯泡,禁止“长明灯”。

  第二十八条、公共场所的灯具、开关、插座等器具均由专管部门维修,不准随意调换、改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要制定适合本单位的水电管理办法,并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做好节水节电工作。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5:街道机关水电节约管理规定

  街道机关水电节约管理规定

  一、节电管理

  (一)办公照明节能

  1、离开办公室10分钟以上要随手关闭照明灯。

  2、白天优先利用自然光办公,靠近窗户的位置要充分利用自然光,尽量减少灯光照明。

  (二)办公电子设备节能

  1、办公电子设备不使用时要设置好节电模式,离开办公桌5分钟以上,要关闭计算机显示器开关。

  2、离开办公桌30分钟以上,要关闭计算机。

  3、复印机、打印机等不用时,不要通电,使用间隔30分钟以上,要关闭电源。

  4、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室的办公人员,要负责把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饮水机等全部关闭,并且彻底切断电源。

  (三)空调节能

  1、开空调时应及时关闭门窗,离开办公室房间10分钟以上,要随手关闭空调。

  2、空调温度设置:夏天不低于26℃,冬天不高于20℃。

  (四)采购节能

  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人员应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二、节水管理

  加强自来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严格控制水流量,及时关闭水龙头,如发现用水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机关后勤事务办进行维修,杜绝“跑、冒、滴、漏”等现象。

  三、节水、节电监督检查

  党政办负责机关节水、节电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督促水电节约制度的落实,并将有关检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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