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公司资金管理办法(5)

1923

公司资金管理办法(5)

  资金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财务支付款及费用报销流程----------------------------------------------6

  第三章财务支付款及费用报销审批权限------------------------------------------7

  第四章公司员工出差费用补贴标准----------------------------------------------8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控制费用支出,提高公司经营效益,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根据公司财务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费用项目是指公司筹资、投资、研发、采购、生产、行政、营销等项目费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对象:公司(含分公司)所有人员。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子集团、子公司的资金管理。

  第五条组织架构

  一、整个资金系统根据管理职能和职责分为四部分:

  (一)总公司财务部:是整个总公司的资金结算管理中心,为公司最高财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董事长直接领导;

  (二)总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财务部门,是总公司的资金结算管理部门;

  (三)总公司公司控股公司以及总公司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是本公司的资金结算部门;

  (四)公司下属的分公司财务部门。

  二、在总公司财务部集中统一管理下,具体管理本公司及下属分公司的资金业务活动。其下属分公司具体管理本公司及下属各分厂的资金业务活动。

  三、总公司直属分公司财务部门及项目总公司财务部集中统一管理下,具体负责本公司的资金业务活动。

  第六条管理原则

  一、资金业务集中管理原则

  (一)总公司公司财务部是集团所有公司的资金管理中心,统一掌控总公司、子公司资金,负责整个总公司公司资金的预算、计划和内部调拨,负责整个公司资金的筹措和管理;负责整个集团公司资金的结算业务。

  (二)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本公司的资金预算、计划和管理;负责收入结算,在财务部批准的支付额度内具体办理子公司资金支出结算业务。

  (三)分公司负责本公司的资金预算、计划和管理;负责本公司收入结算,在直接上级财务管理部门批准的支付额度内具体办理本公司资金结算业务;

  (四)出纳根据上级部门指示,具体办理资金收支结算业务。

  二、资金人员分开管理原则

  (一)分公司财务、出纳工作人员的聘用、委任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被聘用、委任人员的人事由其管理,工资奖金由其考核发放。

  (二)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其管理公司,被聘用、委任人员的人事由其分公司管理,工资奖金由其考核发放。

  第七条管理办法

  一、实行收支两条线:法人公司都有独立的银行账号,进行独立核算,拥有现金的经营权和决策权。总公司财务部为各分公司分设收入、支出两个账号。各公司收到货币收入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存入收入账户,不得擅自挪用。对于公司各种支出必须通过本公司支出账户结算。当支出账户余额不足时,由公司提出申请,总公司公司财务部从该公司收入账户中拨入资金。

  二、预留储备金:根据总公司公司发展战略,各公司利用资金进行投资、扩建、设备更新改造以及资本运作时,应首先保证公司现有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并且在此基础上预留一定的储备金,以充分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并防备资金短缺所带来的经营风险。

  三、资金的核销和稽查:

  总公司公司财务部成立专门资金稽查小组对各个公司的资金业务和管理进行严格审查,并通过资金网络对整个公司资金的流动,结存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在资金部监管的基础上由总公司组织财务部门定期对整个资金部门进行业务检查,并由总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审计监督。

  第八条管理手段

  一、支出实行预算制度:公司日常费用开支、机器设备开支、工程项目开支、生产经营等各种开支实行严格预算管理制度,超过预算的支出和未列入预算的特殊事项要有特别的审批程序或有特殊的付款书面授权文件。

  二、支出申请批准制度:公司各种支出用款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事先书面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支付。

  三、支出授权批准制度:为了加强经营决策管理集团公司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不同的权限有不同的审批额度,不同的支出由不同的权限审批,重大支出必须集体审批。各种支出的批准必须在授权额度内,严禁越级审批。

  第九条收入管理

  销售收入除赊销外必须坚持钱货两清的原则,先收钱后发货。对于赊销在调查客户信用的基础上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重大销售必须签订合同,约定收款金额、方式、期限及违约责任。对于应收账款应建立严格有效的管理制度以加快资金的回收,以防止坏账的发生。

  第十条支出管理

  对于支付控制,在不影响公司信誉的前提下尽可能展期付款或分期付款,有现金折扣时,尽可能的享受折扣。

  第十一条融资管理

  一、总公司财务部根据整个总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投资发展方向统一对外筹措调度资金,各下属分公司必须给予积极配合,但不能单独对外融资。融资工作必须统筹兼顾:

  (一)融资实行以投定筹:筹资必须在全面预算的基础上根据流动资金、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的需要以投定筹,选择筹资的时机、规模和组合。原则上,流动资金需要短期借款融资,长期资金需要长期借款、股权筹资等融资。

  (二)融资要量力而行:筹资时必须全面衡量公司收益情况和偿还能力。

  (三)融资财务风险意识:融资要充分考虑财务风险,合理安排好资本结构和筹资成本。

  (四)融资财务控制权:风险融资要考虑对公司的控制权。预防公司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的丧失。

  (五)其他要求:融资要考虑的其他要求,如配套消化能力、税款减免等。

  二、贷款担保是企业的潜在负债,给公司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贷款担保一定按总公司规定进行,严禁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担保。

  (一)贷款担保,总公司必须经过严格的评估,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并且贷款担保应建立登记、跟踪检查制度。

  (二)对控股、参股企业的贷款担保,原则上以公司对该企业的投资比例为贷款承受担保额。如需进行贷款的全额担保,必须有接受投资的企业董事会对此做出的决议,并出具委托书,同时还应有该企业的其他投资者进行反担保。

  第十一条其它

  一、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与修改。

  二、本规定自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财务支付款及费用报销流程

  第十二条请款流程(其它广告、参展等费用请款于5、3审批权限条款另加说明)

  (一)请款:请款人根据专项费用事务需要填写《请款单》,按5、3审批权限条款规定报上级签核。

  (二)审核:请款人将经上级签核后的《请款单》按5、3审批权限条款规定送交财务部会计人员审核。

  (三)支出:财务人员按权限审批后,由出纳根据复核后的《请款单》,向请款人支付款项,同时请款人须在《请款单》上签字。

  (四)请款5,000元以上的大额备用金须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

  (五)管理部门公务较多的人员可实行定额备用金,既可按规定预支保证公务合理工作。

  需要的一定限额备用金,报销时可不抵借支,直接支取现金,详见表1。

  (六)备用金借支人须在公务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结清备用金,实行定额备用金的借支人须每3个月结清一次。原则上借支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及时结清备用金,前款不清后款不借。如情况特殊,必须报请总裁或主管经理以至财务总监批复,依批复意见处理。

  (七)每年12月31日前,除12月下旬借支外其余所有个人借支的备用金都必须结清归还,逾期不还的,一次或分次从工资中扣回。

  (八)《请款单》是账务处理的依据之一,除当日借支当日归还的以外,报销费用时《请款单》不予退还;归还多借备用金时,由往来帐会计开具收据给报销者本人,请款单也不予归还,收据须妥善保管备查。

  (九)备用金是为保证公务需要而设,因私不得借支备用金。

  第十三条费用报销程序

  (一)报销流程

  1、报销:报销人自行粘贴票据并填制费用《报销单》或《差旅费报销单》,按5、3审批权限条款规定报上级签核。

  2、审核:报销人将经上级签核后的《报销单》按5、3审批权限规定送交财务部门。

  3、支出:财务部门按5、3审批权限条款权限审批后,由出纳根据复核后的报销凭证,向报销人支付报销款或收取归还的备用金余款;出纳收取归还的备用金余款往来帐会计须向报销人开具收据,《请款单》不予退回;报销人领取报销款项须在《报销单》上签字。

  (二)对原始票据的要求

  1、所有票据:必须是合法的正式发票。

  2、特殊情况:收据(财政票据除外)及白条必须有总裁、财务总监/财务经理或相关经理于相应票据注明签字方予报销。

  3、撕票:当事人必须于票面注明车号车牌、起止时间和地点(市内短途除外),财务总监或总裁核准签字方予报销。

  4、罚款单据:公务中因个人原因违章的罚款单据不予报销。

  5、发生的住宿、采购物料等费用必须注明相关公司名称,如发生填报有误,因此造成公司损失当事人需承担50%的责任。

  6、原始票据的粘贴:交通票据等小票据的粘贴范围以粘贴单大小为界,须紧靠粘贴单顶界和右界从右往左横向粘贴,覆盖粘贴的相邻票据间须留出一定间隔距离,票据较多时,可分行粘贴,不得竖向粘贴。

  7、原始票据必须按交通票据、住宿票、招待票、通信票等不同类别和不同金额,分门别类进行粘贴,不能混合粘贴。

  8、除交通票据外的其他票据,报销人须在每张票据正面空白处注明票据金额开支的用途并签名。

  9、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报销单据,财务部有权退回,要求报销人重新整理。

  (三)费用报销后,由财务部记入相关费用明细科目,按月上报总裁审核。业务人员

  的费用列入个人销售费用进行成本考核。所有票据涉及二次签字的每月汇总报表交总裁。二次签字情况主要有:撕票、安装工材料消耗发票、安装工运费发票等。

  第三章财务支付款及费用报销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审批权限

  (一)备用金借支和费用的报销金额在2,000元(含本数)以下的,由部门经理确认,总经理、财务经理或主管经理审核签字批准借支、主办会计审核报销凭证,可直接办理,事后集中报总经理、财务经理补签。

  (二)备用金借支和费用的报销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由部门经理确认,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经理或主管经理审核审核签字批准借支、主办会计审核报销凭证后,报总裁、财务总监审批后办理。

  (三)部门经理的备用金借支和费用报销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经理或主管经理审核审核签字批准借支、主办会计审核报销凭证后,报总裁、财务总监审批后办理。

  (四)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的费用报销由主办会计签字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五)驻外安装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费用凭证的审核由主办会计代为办理,其它同上。

  (六)其它广告、参展或专项等费用由总裁委托授权经办人,提请主办会计审核,直接提交总裁审批办理执行。

  (七)相关人员出差或外出时,由其部门职务代理人电话请示代为签字。

  第四章公司员工出差费用补贴标准

  第十五条出差补贴标准

  (一)出差是指公司员工受公司主管负责人派遣在公司办公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地区履行公务,并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享受相应标准的出差补贴、伙食补贴和交通补贴。

  (二)公司员工出差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出差,自行出差或因私出差所发生的旅差费均由其本人自行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三)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并考虑其完成任务的期限,确定合理出差日期,逾期出差应向上一级主管负责人报告,对因公出差人员,按相应标准报销出差费用。

  (四)有关标准

  1、长途出差交通工具乘坐标准见

  2、兼职人员补贴归口在相应专职公司领取,不重复享受补贴。

  (五)相关事项说明

  1、在途期间以正午12点为界,出发起程在12点以前、返程到达在12点以后(以正常交通时间为准)按一天计算,其他按半天计算。

  2、出差乘坐火车从晚上8点到次日早晨7点之间超过6小时,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报销火车硬座或硬卧票(如乘坐火车硬座或长途汽车可安火车硬座或长途汽车票价的60%享受硬座补贴)火车乘坐轮船可报销三等或四等舱位票;没有特殊情况不得乘坐软卧或飞机,确需乘坐时必须经公司总裁批准。

  3、出差人员当日有招待费发票的,当日不计算伙食补贴;当日有出租车票的,当日不计算交通补贴。招待费发票日期栏必须填写清楚并说明招待事由及相关人员,招待费发票未注明日期的,一张招待费发票视同一天发生招待费并不予计算伙食补贴;需要乘坐出租车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请示批准,报销时出租车票必须注明往返地点及用车事由,并经部门负责人二次签字,乘坐出租车的不予计算交通补贴。

  4、出差人员交通费用报销原则上起、返程必须有电脑票;住宿费用报销需注明日期与时间,当日正午12点递延6小时内需起程的必须退房。

  5、出差人员的交通住宿费用在标准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自理。但参加包括住宿、市内交通与生活费用在内的会议和由邀请方承担费用的会议,不享受任何补助。

  6、公司员工随同主管及以上级人员一同出差,其住宿标准可按主管及以上级人员相应标准执行;公司员工随同总裁一同出差,原则上不予发放伙食补贴和交通补贴;两人同住只能一人报销。

  7、考虑到全国各地实际情况的不同,为避免因住宿标准局限性给出差带来困难,不利于工作开展,给公司形象带来负面影响及增加个人负担,若因情况特殊,须报请总经理、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方可允许按实报销。

  8、司机带车出差且当天不能返回的,实行每天住宿、生活补贴,不享受交通补贴,标准参见一般员工包干标准。

  9、公司员工非因公需要绕行的,只能报销直达票价,差额自负,期间不享受伙食补贴、住宿补贴和交通补贴。

  第十六条相关表单

  (一)请款单

  (二)费用报销单

  (三)差旅费报销单

  公司董事会确认:

  财务部

采编:www.pmceo.cOm

篇2: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精神,为规范“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组织实施,保证经费合理有效使用,推动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我校青年教师、在读研究生在科研领域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活动和学校参与国家项目竞争前的培育,围绕项目孵化和人才培养,鼓励学科交叉,逐步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创新人才培养的管理体制和创新文化,提升学校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也适用于与基本科研业务费配套的学校自筹资金。

  第二章 组织与规划

  第四条学校成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年度经费安排;成立由校内外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学术指导。

  第五条成立由科学技术处、研究生院、人事处、教务处、社会科学处和财务处共同组成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由科学技术处牵头,挂靠科学技术处,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暂设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科学研究基金和创新人才培养基金三大类,每类基金下再设置若干子类,具体方案见另行颁布的“实施细则”。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为二年。

  第七条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

  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在体现学校发展理念的基础上,以科学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排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解决重大科学问题、为事关国计民生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原创性的技术成果或重大发明为目标的自主性研究课题,主要用于国家重大专项、973、863、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点重大项目以及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关键共性技术的前期培育。

  第八条科学研究基金

  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主要用于支持教师自主开展基础科学研究、学科前沿研究、交叉新兴学科研究和实验室开放课题等,重点支持刚从事科研工作的年轻教师、新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及其他具有创新能力的青年教师。

  第九条创新人才培养基金

  创新人才培养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自主开展基础研究、学科前沿和课外研学等创新性研究课题。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申请者须认真填写《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申请表》,经所在院(系、所)审查签字后,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统一报送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管理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检索、查新,避免与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等竞争性选题及企业单位已有成果、已公布有重大进展的科研项目重复安排。

  第十二条申请者应是项目实际主持人,每个申请者每年只能申请1项。申请者应具备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人力、物力等。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项目的申请质量,对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1、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或立论依据明显不足;

  2、申请者有校科研基金或本专项项目在研项目;

  3、已获得国家计划资助或其它资助的同类项目;

  4、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所承担的校基金项目或本专项项目的人员。

  第十四条管理办公室依据“依靠专家、科学评议、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提出资助项目建议,经专家组评议和领导小组审定后,资助方案在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审批下达。

  第十五条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审。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对有关项目评审情况和内容保密,切实保护申请人和评审人的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将项目资助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十七条项目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与课题制管理。获批准的项目负责人应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通知书要求认真填写《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计划任务书》,经所在院(系、所)审核后报管理办公室。逾期不报,作自动放弃处理。

  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书,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通知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计划书,明确约定权责关系,并实行追踪问效制度。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计划书编制经费预算,经学校审定批复后严格按照项目执行进度据实安排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二十条项目经费由财务处统一监管,实行专款专用。开支范围包括材料费、测试费、会议费、差旅费、图书资料与出版费、助研津贴、印刷费等内容,不得用于与研究内容无关的开支,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单位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工作,并按要求提交项目年度报告和结题报告。重点项目由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更改研究内容、实施计划、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调整经费预算等变动,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管理办公室审批。受资助项目在资助期有重要进展且经费不足的,可申请追加并按程序审批。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间,因故调离学校,应退还剩余经费。有出国任务的,时间在一年以内者,应事先报管理办公室备案;时间在一年以上者,按中止研究处理,退还剩余经费。

  第二十四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学校组织对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进行过程管理与绩效评估,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总结报告。

  第二十五条发表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篇3: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资金管理办法

  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地管理z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捐赠资金,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z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捐赠资金的募集、使用及运作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资金募集及使用

  第三条 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资金收入主要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投资收益;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的限定性捐赠项目(指明了捐赠用途)资金,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登记表)中约定的内容使用。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的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未指明捐赠用途)资金,将由基金会统筹管理使用。

  第三章 资金运作

  第六条 资金运作采取专项基金模式,基金母本由基金会原始基金及非限定性捐赠资金组成。

  第七条 资金运作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选择发展前景好的项目,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八条 资金运作形式和主要投向计划,由基金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提出,经专业风险评估后,由理事会审定批准,授权秘书处实施。

  第九条 资金运作后,由分管负责人跟踪其运作全过程,出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报理事会研究处理。

  第十条 每笔到期的运作资金必须及时将本息全部收回到基金会账户。

  第十一条 参与资金运作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对方获取任何报酬,对业绩突出者由理事会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在银行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并根据需要设立外币账户。

  第十三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人员,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关于票据管理、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

  第十四条 基金会在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行政办公支出和工作人员补贴支出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纳入基金会年度经费预算,超出部分由z海事大学负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z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z市教育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第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八条 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年12月7日制定,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篇4:高级中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高级中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以及《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学校管理和使用的各类具有专项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来源于上级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的项目资助、学校配套经费及学校专项经费等。主要包括:学科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图书购置经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教学与研究经费、实验室建设经费、党建经费、专项课题经费、专项维修改造经费和专用基金以及需要纳入专项资金管理的其他经费等。

  第三条 学校对专项资金实施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确保专款专用,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处室要全力推动专项资金项目的及时执行,权责明确,按进度执行,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应严格按专项预算范围内使用,不超支、不跨项目使用,超出使用范围的不予支付。

  第四条 上级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学校对专项资金从立项、执行到完成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学校党总支及学校内设机构(处、室)、分别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 学校党总支及学校内设机构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指导业务处室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总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协助落实专项资金业务处室、审核业务处室及专项资金项目负责人编制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执行、通报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三)业务处室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接收专项资金项目批准文件和落实专项资金项目负责人、审核专项资金项目负责人填报的资金使用计划、检查专项资金使用进度和效益、完成项目绩效评价、专项资金项目信息公开等。

  (四)办公室协助总务处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和提出问责意见。

  第二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金到账及使用

  第五条 项目提出的处室根据上级部门的通知要求,组织学校有关处室和个人完成相关类别项目的申报工作。申报财政和有关部门专项资金,按照其安排的时间组织申报工作,应在每年8月底之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评审论证程序,由业务处室汇总报分管校领导审核,连同项目库电子资料一起提交总务处,总务处复核确认后报校长会议审批,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作为下一年度的项目储备。总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筹集、核算和监管,项目提出的处室是项目申报、管理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总务处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根据资金的来源和摘要等信息,初步判断资金归属的业务处室,并以书面形式向有关业务处室进行资金确认征询。有关业务处室在收到书面征询后,应尽快向总务处提供书面答复。在总务处完成向有关业务处室书面征询后仍不能落实资金归属的业务处室时,总务处应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向分管领导提出落实资金归属申请。分管的校领导应按有关程序尽快落实资金的业务处室。

  第七条 项目提出的处室收到经总务处转发的上级部门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批文后,务必及时将有关事项通知到项目负责单位,按合同尽快开工建设。

  第八条 业务处室收到总务处发来的专项资金到账通知书后,应按要求向总务处提供项目批准相关文件及资金落实信息,同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填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专项资金项目负责人应在收到业务处室或总务处通知后按项目批准文件要求,填写好《Z市爱周高级中学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按流程审批后,连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一并报总务处执行。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进度使用专项资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以及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对外投资等。开支范围仅限于本项目研究或建设直接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购置费。指项目研究或建设所必须的仪器设备,以及与此相关的运输、包装、安装、维护等费用。

  (二)人员费用。指项目研究或建设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有关人员的费用开支,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1、专家咨询费、授课费:项目组聘请校内外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咨询、授课、成果评审验收等所支付的费用,发放标准按湛财行[20**]60号文件执行。

  2、补助工资:指项目研究或建设中实际发生的临时工工资、项目组成员及聘请其他技术人员的补助。

  (三)日常公用开支费用。指项目研究或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办公费、材料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具体包括:

  1、办公费:指项目研究或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办公用品费用,该费用报销时须出示符合学校财务报销制度中规定的有效票据和购物清单。

  2、资料与实验材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或建设所需要的图书、报刊、档案、文献资料的复印、翻拍和稿件的打印、翻译等费用,以及实验用消耗性材料(如试剂、药品、元器件等)和计算机耗材(如软盘、U盘等)购置费,样本、样品、标本采集加工费等。

  3、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业务招待费:指项目组成员为开展项目研究或建设,在国内外进行调研、参加学术会议及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学术交流时产生的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及与本项目工作相关的招待费。凡与本项目无关的活动经费不得在其中报销。

  (四)队伍建设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或建设和提高建设质量而引进高层次人才而发生的补贴等费用以及为培育项目团队、人才梯队所需的教师外出培训进修、聘请专家讲座、召开专题讨论学习会等会务、培训费用。

  (五)成果出版费。指课题中期、最终成果出版或发表所支付给出版社或杂志社等相关部门的印刷费、刊登费等。

  以上各项目资金安排,若上级部门在下达资金预算时已确定比例的,各项支出按文件比例编制上报文件批复后实施。

  第十条 因特殊工作需要或部门要求,专项资金项目工作必须在专项资金到位前开展的,项目提出处室应先到总务处办理专项资金归垫申请手续,待申请获得批准后才可开展相关事项。

  第三章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业务处室要加强对本处室管理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资金使用进度过慢的项目,更要加强提醒和指导,并报总务处处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核。

  (一)业务处室及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要求协助总务处完成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二)业务处室应每年对本处室管理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业务处室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按要求整改。

  第十三条 实行专项资金使用奖惩机制。

  (一)不按项目批准文件要求填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总务处通知办公室对业务处室进行问责。

  (二)由于项目负责人不按项目批准文件要求使用专项资金,造成专项资金被上级部门收回的,学校将按对业务处室进行问责。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总务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一周内,将专项资金使用进度情况向校长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每年结束后,上级部门将按规定收回未使用的专项资金,学校也相应收回未使用完成的专项资金。对于学校遴选分配的专项资金,项目负责人应按年度计划安排使用资金。对不能按年度计划使用完成的资金,学校将统筹使用,并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项目的下年分配指标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上级另有管理办法或规定的,按其办法或规定执行。

  Z市爱周高级中学

  Z市高级中学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20**版)

篇5: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砖埠中心卫生院

  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各村卫生室、院各科室: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全镇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沂南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

  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和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等。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全镇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成本补助。

  3、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二、资金的拨付

  1、根据本年度上级财政对我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和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数额,结合我院服务的城乡实际人口,确定我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付总额。

  2、每年12月底前编制当年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和用款计划,并连同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县卫计局财务科。

  3、第一次资金拨付为预拨资金,拨付是根据我院服务的实际人口等因素确定,预拨资金总额根据县财政、卫计部门核定的数额拨付。

  4、按照《砖埠中心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细则》具体要求,开展对各辖区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资金拨付总额,原则上将不低于54.5%的专项资金补助到村卫生室。

  三、资金的使用

  1、对下拨的专项资金核算与管理统一归口到院财务科,按项目设置专账核算。严禁体外循环,并明确专人负责,项目不得相互混用,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

  2、基本公共卫生专项资金核算与单位的医疗支出核算科目不得混用,其具体要求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3、卫生院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负责对辖区卫生室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日常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将专项资金补助到辖区卫生室。

  4、各单位凡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要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归档工作,以便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四、资金监督

  1、有关职能科室要,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

  2、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机制,将专项资金的落实、管理、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的绩效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制定考核实施方案,每季度进行考核评估一次,考评结果作为分配和核拨专项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3、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自觉接受县财政、卫计部门的检查与指导。

  4、卫生院将不定期对社区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通报,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监督。

  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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