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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奖学金设置及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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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奖学金设置及评定办法

  奖学金设置及评定办法

  为了鼓励在校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新形势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将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如下。

  奖学金分为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和校外单位设立的奖学金两大类,各类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限制条件和具体条件。

  一、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政策。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良好。

  3.尊敬师长,团结、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二、奖学金的限制条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具备各类奖学金评奖资格。

  1.素质综合考评等级在中等以下(含中等)。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以下同)处分。

  3.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成绩不及格有一门以上。

  4.本学期没有注册的学生。

  三、奖学金类别及评选

  奖学金按类别设有特等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突出贡献奖学金、创新奖学金、特困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七项,其中,特等奖学金与优秀学生奖学金、特困奖学金在一年内不能兼得,优秀学生奖学金与特困奖学金在一学期内不能兼得。

  (一)特等奖学金

  特等奖学金是学校目前最高荣誉奖学金,它用于奖励在大学期间取得特别优异成绩,在学生中能够起模范带头作用的优秀本科学生。特等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每次在四月底颁奖。

  1.奖学金人数与金额

  特等奖学金每年评选10名,奖学金为5000元。

  2.评选条件

  大学本科三、四年级学生,获得本年度哈工大(威海)十佳大学生称号。

  3.评选办法

  见《哈工大(威海)十佳大学生评选办法》。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是学校目前奖励面最大的奖学金,获奖学生占学生总数的20%,它用于奖励在大学生素质综合考评中全面发展的本科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

  1.奖学金等级、比例与金额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等,评定比例和奖学金为:一等比例为3%,奖学金为1000元;二等比例为7%,奖学金为500元;三等比例为10%,奖学金为250元。

  2.评选条件

  (1)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必须满足本学期素质综合测评的成绩和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均在本班级学生的前10%以内,实验实习课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2)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必须满足本学期素质综合测评的成绩和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均在本班级学生数的前25%以内,实验实习课成绩平均在良好以上或全部中等以上。

  (3)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必须满足本学期素质综合测评的成绩和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均在本班级学生数的前50%以内,实验实习课成绩全部中等以上。

  (4)在第五、六学期评定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学生英语成绩必须满足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通过;在第七、八学期评定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学生英语成绩必须满足全国大学英语考试六级通过。

  (5)在第五—

  八学期评定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学生英语成绩必须为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通过。

  3.评选办法

  (1)本奖学金评定在每年的三、九月份结合大学生素质考评结果进行。

  (2)辅导员、班主任负责主持年级、班级的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

  (3)在奖学金评定时,以院系年级或专业为单位,对照评奖条件,根据大学生素质考评每学期综合素质总分,按照各等比例名额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4)所有获奖学生名单需报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审定、院系内公示,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备案。

  4.对不及格成绩的处理

  如本学期考试课和限制性选修课成绩有1门不及格者,成绩按不及格实际分数计算,若限制性选修课无分数,则按50分计算。

  (三)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是用于奖励在社会兼任工作、社会实践、学习成绩、体育运动、艺术活动、新闻文学、英语竞赛等某一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本科学生。单项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

  1.奖学金比例与金额

  单项奖学金总的评定比例为学生人数的10%,奖学金为100元,其中8%由院系评定,2%由学校评定。院系评定的单项奖学金,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各类单项奖学金的比例和评定细则,评定比例和细则要向学生公布,学校备案。学校评定的单项奖学金,主要设立校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校各类学生组织的优秀学生干部。每位学生最多可同时获得两种不同类型的单项奖学金。

  2.奖学金类别及评选条件

  (1)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

  担任校共青团、学生会以及其他学生组织的干部和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担任院系共青团和学生会的干部以及团支部干部、班级干部(包括寝室长),任期满一学期,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在大学生素质考评中,其组织管理能力考核等级为优秀。

  (2)社会实践奖学金

  积极参加教学计划以外的社会实践活动,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作出突出成绩;或参加教学计划以外的社会实践活动收获大,提交水平较高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或社会实践总结报告。

  (3)学习优秀奖学金

  未获优秀学生奖学金而一学期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含90分)或单科成绩特别突出。

  (4)学习进步奖学金

  一学期平均成绩在班级进步10个名次以上(含10个名次)。

  (5)体育运动奖学金

  在校级体育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

  (6)艺术活动奖学金

  在校级文艺比赛、辩论比赛、演讲比赛以及其它艺术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

  (7)新闻奖学金

  在校级报刊、新闻网发表长篇通讯(800字以上)3篇,或在校级报刊、新闻网发表消息8篇。

  (8)文学奖学金

  在校级征文活动中获一等奖或在校刊上发表文学文章3篇。

  (9)英语奖学金

  在校级英语学习竞赛中成绩突出。

  (10)其他奖学金

  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

  3.评选办法

  (1)本奖学金在每年的三、九月份与优秀学生奖学金一并进行评定。

  (2)校团委负责主持校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系团总支汇同辅导员主持全系的单项奖学金评定工作。

  (3)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评定,不需学生本人申请,由校团委或系团总支汇同其他部门、有关人员根据工作考核情况确定,其它单项奖学金均需申报,申报时,学生本人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系团总支评选后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4)所有获奖学生名单需报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审定、院系内公示,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备案。

  (四)贡献奖学金

  贡献奖学金用于奖励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大学生。贡献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

  1.奖学金等级、比例与金额

  贡献奖学金分为三等,一般不设固定比例和名额,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定,但一次评定总金额不超过3万元。一等奖学金为1000元;二等奖学金为500元;三等奖学金为250元。

  2.评选条件

  代表学校参加省级比赛取得突出成绩或在其他方面为学校争得荣誉。

  3.评选办法

  学生本人申请,院系推荐,有关部门证明,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定。

  (五)创新奖学金

  创新奖学金用于奖励那些有创造思想和创造行为的大学生。创新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

  1.奖学金等级、比例与金额

  创新奖学金分为三等,一般不设固定比例和名额,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定,但一次评定总金额不超过3万元。一等奖学金为2000元;二等奖学金为1000元;三等奖学金为500元。

  2.评选条件(具备一条即可)

  (1)在校级学科性竞赛中获一等奖或在省级大学生学科竞赛中获奖;

  (2)科技作品入选“挑战杯”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省级竞赛;

  (3)在国内外正式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在国内有影响的报刊上发表文章(第一作者);

  (4)独立完成或部分独立完成的科研项目,获校级奖励或有两名教师推荐;

  (5)研究开发的产品获得国家专利;

  (6)创作出内容健康、深受学生喜爱的校园原创作歌曲;

  (7)积极为学校教学、管理等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并经学校认定对办学有突出贡献;

  (8)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有较好突出业绩)。

  3、评选办法

  学生本人申报,院系推荐,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定。申报该项奖学金时,需附有关证明材料。

  (六)特困奖学金

  特困奖学金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学习成绩及日常表现良好的学生。

  1.奖学金比例与金额

  特困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学生总数的4%,奖学金为500元。特困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

  2.评选办法

  在学校当年确定的特困生范围内,根据综合素质考评成绩和日常表现确定人选,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批准。

  (七)专项奖学金

  专项奖学金是指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基金会、个人在哈工大设立的冠名奖学金。目前已设立的专项奖学金有:国防奖学金、海王奖学金、宝钢奖学金、中国石油奖学金、光华奖学金、SNC奖学金、曾宪梓奖学金、英维思奖学金、长清奖学金。

  1.奖学金类别与金额

  序号

  奖学金类别

  金额对象

  1国家奖学金

  4000-6000

  经济困难,综合素质优秀

  国防奖学金

  5000

  综合素质优秀,志愿到总参工作

  海王奖学金

  4000

  综合素质优秀

  宝钢奖学金

  3000

  综合素质优秀

  5中国石油奖学金

  3000

  综合素质优秀

  6曾宪梓奖学金

  3000

  综合素质优秀

  7英维思奖学金

  3000

  综合素质优秀

  8东安奖学金

  1000

  综合素质优秀,志愿到东安工作

  9SMC奖学金

  600-1000

  综合素质优秀

  10光华奖学金

  600综合素质优秀

  11长清奖学金

  500

  综合素质优秀

  2.评选条件

  (1)获得本校设立的奖学金或符合设立专项奖学金单位提出的条件;

  (2)符合专项奖学金具体评奖要求。

  3.评选办法

  学生本人申报,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审,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定。获奖学生需填写专门的表格。

  四、评审机构及职责

  学校设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和校团委奖学金评审小组,学生工作部(处)是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秘书单位。

  1.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教务处、院系的负责人担任。秘书长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兼任。

  2.院系、校团委的奖学金评审小组分别由3-5人组成,由一名院系领导、校团委书记任组长。

  3.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是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全校性奖学金的评定办法。二是对特等奖学金、突出贡献奖学金、创新奖学金及外单位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进行统一评审。

  4.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的主要职责:一是领导全系开展奖学金评定工作,制定本单位奖学金评定细则或补充办法。二是对获奖学生进行审定,对公示后师生有意见的获奖人员进行调整。校团委的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评选所有校学生组织的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

  5.学生工作部(处)作为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秘书单位,其主要职责:一是负责起草奖学金评定的政策和办法,广泛收集意见,及时向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奖学金修改意见,组织召开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会议。二是负责全校奖学金的指标测算和分配工作,审核各评审小组奖学金指标执行情况和评选程序执行情况。三是起草表彰文件,负责奖学金的表彰、宣传、总结和资料保存工作。

  五、奖励办法

  1.所有获得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印发统一的荣誉证书。特等奖学金、突出贡献奖学金、创新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由各学校召开颁奖大会,予以表彰,其他奖学金由各系召开颁奖大会,予以表彰。所有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在校园新闻网上进行公布,并通报其家长和原毕业中学,宣传部门对事迹突出者进行宣传报道。

  2.除特困奖学金以外,学校将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全部划入学生学费帐户,以此抵交毕业前的部分或全部学费,超出学费部分发给本人。

  3.对于靠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获奖的学生,一经发现,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4.对于已评上奖学金的学生,在奖学金发放之前受学校处分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如果错误及学校处分发生在奖学金发放之后,则不对本次奖学金进行处理,待下次评选时,取消评选资格。

  六、其他

  1.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处)。

  2.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以前有关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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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贸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办法

  工贸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20**]91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91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每生5000元)、名额由国家和省的教育、财政部门下达,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不含评选当年毕业学生)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获得“优秀三好学生”、“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系三好学生”称号,或综合素质测评与学习成绩平均排名较前者。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通过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认定等级为特殊困难、困难或一般困难)。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等额、择优评审。

  第六条 当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大于获得“系三好学生”及以上称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时,将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按综合素质测评与学习成绩平均排名顺序居前的学生中进行评选。当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较少时将结合所获奖学金等级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综合评审顺序确定。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但不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

  第八条 凡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初按规定时间提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经班主任和系评比推荐公示、学生处结合各系人数、专业设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学生资助工作成效和成绩表现等情况,评审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生工作例会审定,报学校审批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名单上报至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款项的申请、拨付和管理。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公开、公平、公正,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规定。

  第十一条 经上级批复后,由学校统一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得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凡发现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格,收回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篇3:工贸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办法

  工贸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奖学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90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91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每生8000元)、名额由国家和省的教育、财政部门下达,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获得该学年“优秀三好学生”或“学校三好学生”称号。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等额、择优评审。

  第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为我校在校生中二、三年级学生。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但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

  第八条 凡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领取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经班主任和系评比推荐公示,学生工作部(处)结合各系人数、专业设置和成绩表现等情况,评审拟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生工作例会审定,报学校审批通过后,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国家奖学金款项的申请、拨付和管理。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国家奖学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公开、公平、公正,符合国家奖学金评审规定。

  第十一条 按照上级批复公告,学校将给获奖学生一次性发放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凡发现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格,收回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执行,原《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办法》即行废止。本办法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办理。

篇4:工贸技术学院学生评先及奖学金评定办法

  工贸技术学院学生评先及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督促学生遵章守纪,激励先进,弘扬正气,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荣誉称号与奖项设置

  (一)文明先进班

  (二)文明宿舍

  (三)优秀三好学生

  (四)学校三好学生

  (五)优秀学生干部

  (六)系三好学生

  (七)社会工作积极分子

  (八)学习进步奖

  (九)优秀毕业生

  第三条 评选资格

  (一)评选资格:

  1.具有本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

  2.综合素质测评60分以上。

  3.考试、考查成绩均合格,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合格以上的同学(免考学生以合格计)。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凡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社会实践,均成绩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先:

  1.违反政策和法律法规;

  2.受学校纪律处分;

  3.有旷课行为;

  4.留级、试读学生;

  5.有缺考或缓考科目。

  第四条 文明先进班的评选条件

  (一)班风建设好。重视班级同学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建设,班级申请入党学生比率、文明宿舍比率、推优比率、党员比率在本年级中居于前列,违纪受处分比率低。全班形成热爱祖国、爱护集体、团结互助、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全班同学综合素质测评合格。

  (二)学风建设好。全班同学遵守课堂和考场纪律,有健全的考勤制度和完整的考勤记录,学期平均迟到率、早退率、旷课率、不及格率低,无考试作弊现象,刻苦学习,认真钻研,积极参加科技实践活动和竞赛,全班形成良好的学习和重实践氛围。

  不及格率=不及格人次数/(参加考试人数×考试科目数)

  (三)第二课堂活动开展好。积极组织和参加各种有益身心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提高综合素质,注重全面发展,各项活动开展富有成效,获奖率在全校(系)居于前列。班级志愿服务活动成绩显著。

  (四)组织建设好。有一个威信高、工作效率高、战斗力强的班领导集体,能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团结协作,团队精神好,工作制度完善,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工作积极、认真、主动,团结带领全班同学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创造性地完成校系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制度建设好。能根据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结合本班实际,积极建设和完善班规,建立一套涵盖学习、生活、第二课堂和志愿服务等方面的可操作性的班级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文明宿舍评选条件

  (一)自觉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学生宿舍作息制度,建立宿舍卫生值日制度、宿舍公约;防火、防盗等安全意识强。

  (二)宿舍成员遵守校纪校规。一学年以来,宿舍成员没有受记过或以上纪律处分。

  (三)宿舍内务卫生检查良好,总平均分名列所属宿舍楼或系内评比前10%以内。

  (四)宿舍公共设备及私人物品摆放统一整齐,墙壁不得擅自张贴字画,不得私自拉接电线、电话线、网络线,宿舍内务整洁;宿舍门窗明亮,风扇、灯管无尘,房内无蜘蛛网,地面无垃圾,宿舍门前无积水、垃圾,宿舍卫生干净清洁。

  (五)遵守公共秩序,自觉养成文明卫生习惯,保持内外卫生整洁;无乱扔、乱吐、乱泼、乱倒、乱涂、乱拉、乱贴等现象。

  (六)无浪费水电,无损坏房内一切设施,不使用大功率电器,无私带异性或校外人员留宿,无欠交或迟交水电费现象。

  (七)团结互助,无吵架、打架现象,不登陆不健康网站,不浏览不健康的网页,不观看不健康的影碟,不下载、贮存和发布不健康信息。

  (八)文明宿舍分年度和月度评比,每月评比一次,年度文明宿舍在月度文明宿舍基础上评比推荐。

  第六条 优秀三好学生、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系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学生守则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爱护公物,热爱劳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志愿活动和社会实践。

  (二)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学习成绩优良。以证代考科目以取得证书为准(或以及格计),不列入单科成绩限制。

  (三)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及格,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良好。

  (四)系三好学生: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必须在全班排名前30%以内,学习成绩排名在前25%以内,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若单科成绩低于70分,则该科成绩应位列所在班级(公选课指授课班级)排名前30%以内)。

  (五)优秀学生干部:必须是院系学生会、团总支干部成员或班委、团支部成员,在本职岗位上作出突出成绩,且符合系三好学生条件。

  (六)学校三好学生: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在班排名前20%以内,学习成绩排名在前15%以内,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若单科成绩低于75分,则该科成绩应位列所在班级(公选课指授课班级)排名前20%以内。

  (七)优秀三好学生: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和学习成绩在班排名前6%以内,且单科成绩在80分以上,若单科成绩低于80分,则该科成绩应位列所在班级(公选课指授课班级)排名前10%以内。

  第七条 社会工作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院、系或班学生干部,工作成绩显著,表现良好者;

  (二)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受到有关部门表彰者;

  (三)积极参加社团工作,工作成绩显著,有突出贡献者;

  (四)该年度文明宿舍舍长。

  第八条 学习进步奖评选条件

  每学期平均成绩比上学期提高15分(百分制)或以上,或在本班名次提高15名或以上。

  第九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连续二次(两年制学生为一次)被授予学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称号的学生,并在最后一个学年里表现良好,学生成绩符合学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毕业时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十条 评选比例及奖励

  (一)文明先进班占在校总班数20%,获专项奖励金,奖金作为班活动费。

  (二)文明宿舍占在校生所住宿舍10%以内,奖励金额按宿舍成员人数核发。

  (三)优秀三好学生:评选名额控制在班级人数4%以内。奖励级别分三个档次: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学校一等奖学金。

  (四)学校三好学生:评选名额为班级人数6%,获二等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名额为班级人数2%,获二等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六)系三好学生:评选名额为班级人数8%,获三等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七)学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名额未用完的整数部分可作为系三好学生评选指标。

  (八)社会工作积极分子每班评选1-2名,院系干部、团学组织等评选名额由团委确定比例,获得专项奖励金。

  (九)学习进步奖、优秀毕业生,凡满足条件者均可评选,不设比例,获得专项奖励金。

  (十)当“国家奖学金”的指标大于“优秀三好学生”人数时,可从“学校三好学生”中进行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指标按“优秀三好学生”、“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系三好学生”顺序进行评选,且须经过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十一)同一学年内,优秀三好学生、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系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不重复授予,各类奖学金不重复颁发。

  (十二)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金额按国家规定核发外,其余各项奖励金额由学校核定。

  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程序和组织实施

  各项荣誉称号每学年评选一次,原则上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八周前评选完毕,并给予通报表彰。先进集体颁发奖状及奖励金;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励金,记入学生个人档案。最后一个学年只评选优秀毕业生。

  所有评先工作由各系组织初评,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公示,报学校学生工作例会审核或审批。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在校学生。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执行,原《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评先及奖学金评定办法》即行废止。

篇5:人文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人文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特制定本条例。

  一、基本要求

  1.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主席xxx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2.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3.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4. 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5.在所评定学年中,考试(考核)成绩为及格(含)以上。

  6.在所评定学年中未受到违纪处分,无旷课记录。

  二、奖学金评定范围

  所评定学年在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籍的学生。

  三、奖学金类别

  1.特等奖学金

  特等奖8000元/人,按各参评单位学生总数的1%评定。

  2.综合奖学金

  综合奖学金包括一、二、三等及优秀奖学金,其中:

  一等奖4000元/人,按各参评单位学生总数的5%评定;

  二等奖2000元/人,按各参评单位学生总数的10%评定;

  三等奖1000元/人,按各参评单位学生总数的15%评定;

  优秀奖300元/人,按各参评单位学生总数的9%评定。

  四、奖学金评定条件

  1.综合奖学金

  凡所评定学年拥有评定资格的学生,均可参加本人所在的综合奖学金参评单位的评定。其中一等奖参评者不得有违纪计分,二等奖参评者违纪计分累计不得超过2分,三等奖参评者违纪计分累计不得超过4分,优秀奖参评者违纪计分累计不得超过6分。

  2.特等奖学金

  在获得所评定学年一等奖学金基础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参加本人所在参评单位的特等奖学金评定:

  (1)在所评定学年获得由学校认可的国际级各类竞赛前六名;

  (2)在所评定学年获得由学校认可的全国各类竞赛前三名;

  (3)在所评定学年获得由学校认可的省(市)级各类竞赛第一名;

  (4)在所评定学年获得由学校认可的全国或省(市)级各类荣誉称号。

  五、奖学金评定时间及参评单位的定义

  1.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学制期满的最后一个学年不进行奖学金评定。

  2.综合奖学金每次评定的参评单位是指同一年级同一专业(或同一教学计划)的所有学生构成的单位;特等奖学金每次评定的参评单位是指由同一年级的所有学生构成的单位。

  3.转专业学生根据参评学年成绩在原专业参评。

  六、奖学金评定及发放办法

  1.学生工作处根据各奖项获奖比例向各学院下拨评奖名额,各学院以所评定学年综合测评分数(所评定学年中两次综合测评成绩的平均值)为基本依据,按综合测评分数高低顺序确定获奖奖项。

  2.综合测评分数的计算,按照《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实施办法》执行。

  3.各学院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可制定相应的《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经学院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向学生公布,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4.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生工作处主管,各学院学生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5.各学院学生工作部门需对参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和综合测评分数确定获奖候选人,经学院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将获奖候选人在学院范围内(含学院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获奖候选人有异议者,可向所在学院或学生工作处反映,由所在学院领导或学生工作处组织复查。

  6.各学院将奖学金评定情况及经公示后无异议的获奖候选人上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获奖候选人有异议者,可向所在学院或学生工作处反映,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复查。

  7. 学生工作处将公示无异议的获奖候选人名单上报学校审批后挂至学生工作处网站正式公布。

  8.各学院根据正式获奖名单组织打印、发放《奖学金证书》并予以表彰;财务处根据正式获奖名单发放奖学金;学生工作处根据正式获奖名单整理归档奖学金评定材料。

  七、附则

  1.本条例自20**年3月1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条例条文与本条例相悖的,以本条例为准。

  2.本条例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

  学生奖学金评定流程

学生工作处根据教务处所提供的上一学年在校学生人数核定各学院各等级奖学金名额并下发至各学院

各学院制订《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并报备学生工作处

各学院资格审查参评学生,测算其综合测评分数,并初定获奖候选人

各学院确定获奖候选人,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各学院将奖学金评定情况及经公示后无异议的获奖候选人上报学生工作处

学生工作处核查各学院奖学金评定程序及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报学校审批

学生工作处在其网站上正式公布获奖名单

财务处发放奖学金

学生工作处将奖学金评定材料整理归档

各学院打印、发放奖学金证书并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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