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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易燃易爆危险品明火电热器具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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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易燃易爆危险品明火电热器具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商场易燃、易爆危险品、明火、电热器具、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1.1 目的:通过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保管进行规定,确保商场的安全性。

  1.2 主要职责:严格按规定执行,确保商场的安全性。

  -如有油漆、香蕉水、汽油、柴油、氧气、炔气、火柴、石蜡、酒精等危险品,应设专用仓库储存,并有专人管理。

  -易燃、易爆物品要分开、分项存放、物品安放之间的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放置在露天或潮湿、漏雨和容易积水的地点。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应当放置在阴凉通风地点,保持适当的室内温度。

  -易燃、易爆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要定期检查。

  -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火种入库。

  2.动用明火、电热器具、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2.1 目的:通过对动用明火、电热器具、临时用电管理进行规定,确保商场的安全性。

  2.2 适用范围:适用于商场各类动用明火、电热器具、临时用电的管理。

  -在商场重点防火区域,需要动用明火作业时,动火部门需向商场安全部申请,在得到商场安全部批准并取到动火证后,才能在该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

  -动火部门负责动火作业时安全措施,包括作业前清除可燃物,作业后检查有无燃烧隐患。

  -动火作业者必须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才能上岗操作,并需严格执行“十不准”的有关规定。

  -动火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位进行动火作业。

  -动火申请当日有效。应当日作业、当日申请,隔天动火必须重新申请。如果连续动火施工,可以特批动火申请连续有效,但商场必须指定专人每天动火前后到动火现场检查审核是否按集团规范操作施工。

  -动火部门必须委派动火现场监护人,由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全面消防安全检查,以及配备专用的灭火器材。

  -安保部应及时派员到场验看动火证及特种作业证,检查动火现场的安措施。动火作业者必须接受安保部的检查。

  -电加热设备在使用时必须安设在不燃烧不导热的基座上,并远离易燃易爆物品。

  -电加热设备的导线绝缘损坏或无插头,电路中未安装熔断器时,均不得使用。

  -导线的安全载流量必须满足电加热设备的容量要求。

  -易燃易爆的物料,严禁用电热方式烘干。

  -严格控制临时线路负载量,熔断装置应按额定容量安装,不得随意加大。

  -导线连接处应接合牢固,防止接触电阻过大,临时线路架空必须保持 2 米以上,并予以牢固。

  -维修技术员应严格执行消防责任制度,按制度要求进行安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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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小区公众制度范例: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小区公众制度范例: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楼宇修缮和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装修等临时施工用电管理确保电源线路安全和电气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维护业主及用户的正常工作秩序,特制订本规定。

  (1)楼宇进行重大修缮使用施工电动设备和电动工具的用电量,必须在不影响正常运作和在供电负荷量允许范围内进行,在报修缮计划时,必须同时上报用电设备,经分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后,才能进行组织施工。

  (2)临时用电必须符合消防和安全用电要求。

  (3)使用的电动设备、工具及电源线等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规定和安全要求,并安装漏电保护器开关、配备分线电闸箱和安装电表,电动工具、临时照明线路应有合格插座,并在专业人员指定地点接线,禁止乱拉乱接电线。

  (4)专业管理人员有权对违章操作的人员和电动设备工具进行检查,有权停止违章电动设备及工具的使用。对不听劝阻者,应立即报告公司,停止施工。

篇3:农村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农村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1、凡是属于临时用电,用电单位或个人应向供电所办理申请手续,经同意双方签订供用电协议并装设计量表计后方可用电。

  2、凡属于临时用电,均应装设漏电保护器和短路、过载保护,并和计量表计合装在配电箱内。

  3、临时性用电如需要架设临时架空线路,则应符合《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4、临时用电不得转供。用电结束,供电所应拆除临时用电装置,不允许将临时用电直接转为正式用电。

  5、对临时性用电的管理纳入具体责任人的工作考核。管理责任人应加强对临时用电户的检查和巡视,并试跳保护器,每周不少于一次。

  6、临时性客户的内部线路应符合装置标准,并可靠固定;移动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具备可靠接地,电源线应用完好的绝缘电线,不允许使用破损的电线和不合格的电气设备。

篇4: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对临时用电作业进行控制和管理,预防因临时用电而引发灾害事故。

  二、范围

  非正常范围内的供电和用电均属临时用电管理范围。

  三、职责

  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临时用电的审批和监督。

  四、要求

  1.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3. 危险识别

  (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4. 许可证办理程序

  (1)施工部门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电工办理“临时用电作业 许可证”。

  (2) 电工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施工部门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4)作业完工后,施工部门应及时通知负责电工停电,施工部门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5.作业安全措施

  (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2)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孤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4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5行灯电压不应越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6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电工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电工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5)临时用电部门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

  6.许可证管理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电工,施工部门持第三联。

  (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3)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电工注销。

  (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7. 管理职责

  (1)电工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和审批。

  (2)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3)施工部门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五、 附件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AQ-BZH38

篇5:中石化集团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中石化集团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石化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海上平台独立发电设备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一) 在运行时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二) 本企业内部单位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三) 本企业以外单位及本企业下属多种经营企业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第六条 临时用电管理

  (一)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供电审批部门存档,第二联交供电执行单位保存,第三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二)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由供电执行单位签字后,由用电执行人交供电主管部门注销。

  (三)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七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八条 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九条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第十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十一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一)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二) 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三)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四) 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五)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六)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七) 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二条 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十三条 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单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五条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十七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第十八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各企业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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