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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社区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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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社区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街道社区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一、社区安全生产联络员组织相关人员,每月一次对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二、社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在春节、元旦等重大节假日、组织有关人员对辖区重点企事业单位进行抽查。

  三、各单位查出的一般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消除隐患。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上报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制定整改计划,落实专人负责按时完成整改工作。

  四、对隐患整改项目,实施跟踪监督,及时向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整改计划实施情况。

  五、对隐患整改项目的验收,由街道安委会委托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安全评价和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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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16年)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20**年2月5日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谢伏瞻

  20**年2月23日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核与辐射、特种设备、国防科研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以及属地管辖、行业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主治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的,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处理;对举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责任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下列责任:

  (一)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编制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明确单位负责人、各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六)定期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二)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投入的有效实施;

  (三)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四)督促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标准清单等并督促执行;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业务部门(车间)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

  (四)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核、评估认定、登记建档、督导督办和验收确认;

  (五)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业务部门(车间)及其责任人员。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各岗位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岗位职责,对事故隐患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报告。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

  (一)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发布或者修改;

  (二)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

  (三)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

  (四)汛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五)其他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的情况。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治理;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二)治理的目标、任务和时限;

  (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四)治理资金和物资的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六)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及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和装置,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对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设施、设备和装置,应当加强监护,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公众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告知相关单位采取适当方式加以明示,并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协调。

  第十五条 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时,应当及时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措施。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当组织验收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隐患排查的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

  (二)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级别和具体情况;

  (三)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

  (四)风险评估记录;

  (五)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六)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复查验收时间、结论、人员及其签字;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信息报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租赁给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发现承包、承租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其治理。

  第二十条 经营场所管理单位应当保证经营场所具备安全条件,与经营者签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议,明确各自管理责任,并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各自承担管理或者使用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共用部分,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共同协商,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未协商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一)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性政策和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综合信息平台,定期统计、分析和上报排查治理情况;

  (二)协调和指导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人员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

  (五)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一)编制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依法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三)定期分析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并承担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

  (四)按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通情况,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居(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按照属地、分类和分级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实际需要分别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生产经营单位认为需要时,可以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直接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自收到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时,应当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第二十七条 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行为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依法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处理事故隐患举报的;

  (二)不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造成后果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的;

  (二)未明确单位各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

  (三)未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排查事故隐患或者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篇3:矿区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矿区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为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做到真检查、实落实,发现隐患消除危险,预防到位减少事故。强化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平稳,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隐患排查责任追究

  根据《安全检查制度》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检查频次,各级领导干部、职能部门,必须认真组织落实排查事故隐患,按规定次数完成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凡是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安全检查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具体规定如下:

  1、公司经理级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200元;部级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100元。

  2、分公司经理级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100元;科级、车间主任级未按定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50元。

  二、事故隐患整改责任追究

  各级检查人员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分公司自行整改,重大隐患由公司协助整改。严格按照“三定”或“五定”管理要求进行登记上帐,实行隐患闭合管理。对于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未按时限完成、整改不落实的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规定如下:

  1、车间主任级的责任人罚款200元,班组长级责任人罚款100元。

  2、分公司经理级负责人罚款200元,科级负责人罚款100元。

  三、事故隐患整改监督责任追究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要对事故隐患整改闭合情况进行监督,分公司安全科对本单位事故隐患闭合情况监督,公司安全部要对各分公司事故隐患整改闭合情况进行抽查监督。以查台账和现场整改情况对照为手段,发现有弄虚假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1、对复查负责人追究规定。重大隐患整改不落实对复查负责人处罚500元;一般隐患整改不落实处罚复查负责人处罚200元。

  2、对相关责任人连带责任追究规定。对本单位负责人(经理)罚款300元;对安全负责人(安全副经理)罚款200元,对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科长)罚款100元。

篇4:X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某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为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做到真检查、实落实,发现隐患消除危险,预防到位减少事故。强化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平稳,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隐患排查责任追究

  根据《安全检查制度》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检查频次,各级领导干部、职能部门,必须认真组织落实排查事故隐患,按规定次数完成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凡是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安全检查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具体规定如下:

  1、公司经理级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200元;部级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100元。

  2、分公司经理级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100元;科级、车间主任级未按定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50元。

  二、事故隐患整改责任追究

  各级检查人员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分公司自行整改,重大隐患由公司协助整改。严格按照“三定”或“五定”管理要求进行登记上帐,实行隐患闭合管理。对于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未按时限完成、整改不落实的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规定如下:

  1、车间主任级的责任人罚款200元,班组长级责任人罚款100元。

  2、分公司经理级负责人罚款200元,科级负责人罚款100元。

  三、事故隐患整改监督责任追究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要对事故隐患整改闭合情况进行监督,分公司安全科对本单位事故隐患闭合情况监督,公司安全部要对各分公司事故隐患整改闭合情况进行抽查监督。以查台账和现场整改情况对照为手段,发现有弄虚假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1、对复查负责人追究规定。重大隐患整改不落实对复查负责人处罚500元;一般隐患整改不落实处罚复查负责人处罚200元。

  2、对相关责任人连带责任追究规定。对本单位负责人(经理)罚款300元;对安全负责人(安全副经理)罚款200元,对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科长)罚款100元。

篇5:煤矿开拓队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煤矿开拓队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现场管理"三不生产"的原则,使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得到排查、整改,确保本队全年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结合本队实际制定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一、成立隐患排查领导小组

  组长:z

  副组长:z

  成员:z

  办公室设在队部,工作人员:领导小组组长对本队安全隐患排查

  工作负领导责任,主持全面工作;副组长主持分管工作,对组长负责;

  成员负责具体实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工作人员负责对本队在排查工作中所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结果进行汇总。

  隐患排查小组成员按时参加区队组织的安全隐患排查活动,认真细致地进行排查,对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区队,并按要求、按时间进行整改,要复查整改情况,整改结果及时上报区队。

  二、隐患排查整改办法

  1.每个生产班组在开班前会前,必须对本班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认真的安排部署,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排查,分析本班生产过程中有可能存在的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并在任务布置和安全任务中分别明确责任人,对本班进行安全预知。

  2.各班组必须严格执行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按分级排查、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把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到人,区队跟班队长是本班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3、各跟班队长、班组长坚持对施工现场进行隐患排查,查出隐患指派专人整改,对危及安全生产的要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对重大隐患或当班处理不了的,要上报队主管领导,区队处理不了的,要上报业务科室和部门领导进行落实整改。

  4、跟班队干、班组长要每天对重要岗位,重点设施进行一次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抓好整改落实及跟踪复查。并将每班的检查及落实情况记录在会议室的隐患排查记录本上。

  4、区队要把本队所查隐患进行认真筛选,逐条落实整改,并把整改结果,定期向主管队长汇报,凡不按期落实的,每条罚责任人5分,每拖延一天加罚5分/天,直至隐患整改完毕。

  5、对隐患整改不认真,被业务科室查出的,每条罚跟班队干5分,班长5分,组长5分,隐患处理负责人10分;被矿或上级部门查出的,每条罚跟班人员10分,罚班组长10分,罚责任人10分。

  6、重大隐患和主要隐患整改坚持专人负责、专人验收和验收签字制度,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7、区队建立隐患自查自纠排查台帐,规定队长、书记、副队长及技术员每月排查不少于五条隐患,并把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作为安全检查的重点落实闭合,作为安全结构工资发放的依据。

  8、对不认真进行隐患排查,不按要求进行整改,不如实汇报填写隐患排查情况或不在隐患排查记录本上登记台帐或记录不完整的,一次给予处罚5分。

  9、由于隐患排查不到位而造成事故,视事故情节对排查人员给予处罚。

  三、隐患闭合流程:

  隐患单由值班队长到信息站签署意见后,在班前会交给跟班领导进行限期落实整改,整改后由跟班签署整改结果,按期返回信息站,安检员复查后返回区队,由核算员进行重点的登记,形成闭合。

  四、开拓队隐患闭合流程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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