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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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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7)

  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七)

  为保持小区清洁卫生,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管理规定,以其业主(住户)和进入本小区人员共同遵守。

  嘉豪物业公司设有专职保洁人员,负责小区各楼宇公共场所的清扫和垃圾清运,请各位业主给与全力支持和配合。

  一、自觉维护小区内房屋的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不高空抛物,不在楼内公共通道、楼梯走道等公共场所堆放垃圾、摆放物品;

  二、垃圾实行分类装袋。业主须将垃圾袋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处存放,以便于保洁员及时分类收集、清运,严禁将垃圾存放在门口及走廊和楼梯间;

  三、请勿把垃圾、胶带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禁止把生活垃圾、布屑、胶袋、石块等杂物投入下水道或楼宇间的天井内;

  四、严禁在小区内随地吐痰、乱丢纸屑烟头、果皮及瓜壳等;

  五、严禁在小区内乱倒垃圾、杂物、污水和随地大小便。严禁让所饲养的宠物在小区内便溺;保护小区路面、楼道走廊的清洁;

  六、爱护小区公共设施,不得在公共场所门前、阳台堆放杂物;自觉维护好井盖、雨水口、果皮箱等环保设施;

  七、业主装修完毕应立即清扫,不得将废物弃于楼道走廊及公共场所。必须按指定的地点堆土、堆料,文明施工,不得扰民,施工完毕料净场清;

  八、不得在树干、栏杆上晾晒衣物和被褥;

  九、小区内任何公共场所,均不得乱涂、乱画、乱张贴,违者负责清除和粉刷费用并在公告栏予以曝光。宣传橱窗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他人不得随意使用;

  十、积极参加小区的爱国卫家,防病防疫工作;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垃圾清运和消杀工作,积极配合环卫、卫生防疫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环境卫生宣传,使住户人人爱清洁,个个讲卫生;

  十一、停车场的公共通道应保持畅通合清洁,不得堆放物品或停放车辆,不得在停车场撒水,并请提醒进入小区的亲友,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维护小区的整洁;

  十二、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者停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十三、坚持周末清洁日活动,清除白色污染,消灭“四害”。人人动手,人人有责,共同保护小区环境卫生。

编辑:www.pmceo.Com

篇2:小区公共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小区公共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为保持园区干净整洁,使业主享有一个优美、舒适的居住环境,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具体实施管理。

  ●园区内的所有人员均应自觉维护园区内的公共卫生,树立"人人爱清洁,个个讲卫生"、"**是我家,卫生靠大家"的良好风气。

  ●不得随地吐痰、便溺、随地丢弃瓜皮果核、纸屑、烟头,不乱倒垃圾、污水、污物,不得随意焚烧废弃物。

  ●不得在路面、门前、楼道、平台等公共场所堆放垃圾、杂物。

  ●不得在建筑物、园林小品等范围内的公共设施里乱树广告牌、标志牌、乱贴标语、启事,乱涂乱画。

  ●不得从楼内、高空中向外掷物、泼水。

  ●凡住户的日常垃圾必须袋装放至指定的垃圾桶内。凡大件的垃圾须自行搬到垃圾中转站。

  ●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占用、损坏、破坏和盗窃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不得侮辱、殴打园区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否则,物业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篇3:小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10)

  小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十)

  为营造优雅、舒适、整洁的居住环境,依照政府部门有关规章并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处在辖区内配有清洁工负责区域的卫生、业主、使用人应积极配合,尊重清洁工的劳动成果。

  二、应将袋装垃圾放入垃圾桶内,不要随地乱放、乱倒,以便收集清运,共同维护地面整洁。

  三、装修垃圾应进行袋装化,并及时清运到小区指定地点堆放;不得将装修垃圾与生活垃圾混装。

  四、不得将任何物品堆放在楼梯通道及共用部位,不得在室内、阳台往外任意泼水、倾到、丢抛垃圾、物品等。

  五、不得将化学物品、垃圾倒入下水管道、绿化地等共用部位。

  六、不得在辖区内随地吐痰及便溺。

  七、不准擅自在辖区内的共用部位乱贴标语、悬挂广告或物品。不得在楼梯、通道等共用部位乱写乱涂。

  八、不得在辖区内任意大声播放电视、音响、鸣喇叭等不文明行为。

  九、滴、流、冒油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小区,以免弄脏地面。

  十、辖区内禁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须按政府部门规定执行。

篇4: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为保持小区的清洁卫生,物业管理站设有保洁人员,负责小区各楼宇公共场所的清扫和垃圾清运,请各位居民给予全力支持和配合,共同遵守以下公约。

一、请自觉维护小区内房屋的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不高空抛物,不在楼内公共通道、楼梯走道等公共场所堆放垃圾、摆放物品。

二、垃圾装袋,置于垃圾收集点内,以便及时收集。

三、请勿把垃圾、胶袋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

四、饲养宠物必须符合政府的有关规定,且不得影响邻里休息。

五、居民装修完毕,应立即清扫,不得将废物弃于楼道走廊及公共场所。

六、小区内任何公共场所,均不得乱涂、乱画、乱张贴,违者负责清除和粉刷费用并在公告栏予以爆光。

七、商业网点不得在公共场所、走廊堆放物品或占用公共场地扩大营业场地。

八、请提醒进入小区的亲友,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维护小区的整洁。

九、物业管理站负责小区的垃圾清运和消杀工作,积极配合环卫、卫生防疫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环境卫生宣传,使住户人人爱清洁,个个讲卫生。

篇5:南宁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1985年)

1985年5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宁市环境卫生的管理,保障和增进人民身体健康,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驻市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过往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市容及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全市所有单位、住户和居民,都要坚持清洁卫生制度,定期搞好室内外及卫生责任区的环境卫生;治理蚊蝇孽生地,扑灭成蚊、成蝇、蟑螂和老鼠;参加由市辖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的义务性清扫活动。

  第四条 一切公共场所,必须建立日常清洁卫生制度,设置保洁设施,并有专人负责,保持经常整洁。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果皮、蔗渣、烟头、纸屑;不准乱倒垃圾、土渣、污水、粪尿;不准随地便溺。

  第六条 主要街道的临街阳台,要保持整洁美观。沿街墙壁不准乱张贴、乱涂写。

  各单位设置的广告栏、标语牌、画廊和橱窗等,必须定期维修,油漆或粉饰。

  第七条 公共汽车、流动售货车、售货亭和摊贩,均须自行设置废弃物容器和自带清扫工具,保持场地清洁。

  第八条 载运散体、流体物品的车辆,要严密捆扎封闭,不准沿途漏洒、飞扬。

  进入市区的畜力车要配备粪兜,不准沿街遗弃粪便。

  第九条 街道上的各类工程弃土、弃料;清淘下水道的污泥;整修树木、花草的渣土、树枝、杂草等,施工作业单位和个人须及时清运。市区主要街道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来

  自:www.pmceo.com)其它街道须在两天以内清运完毕。

  第十条 严禁无证养狗。市区内禁止放养家禽家畜。禽畜栏舍不准占用公共场地和危害公共卫生。

  第十一条 城郊道路两旁50米以内,不准设置堆肥场(点)、修建粪坑和简易厕所。

第三章 垃圾的清运和管理

  第十二条 居民的生活垃圾须倒入垃圾箱(桶、池)内,由环境卫生专业队清运,日产日清。垃圾箱(桶)要经常保持外表清洁。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没有设置垃圾箱(桶)的单位的生活垃圾,要自行运往指定的垃圾场地倒放,或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队清运。

  第十三条 各单位或居民的生产垃圾、建筑垃圾,须及时自行清运到城建管理部门指定的场地堆放,或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队清运,不准倒入生活垃圾箱(桶、池)内。

  第十四条 医院、生物制品及屠宰行业等产生的含有病毒病菌的污水,粪便和废弃物,须自行消毒或作无害化处理,不准同生活垃圾混杂,任意丢弃。

第四章 粪便的清运和管理

  第十五条 市内所有公共厕所、单位厕所和居民厕所的粪便,都要及时清运,保持厕所的清洁和设施完好。化粪池要定期检查,保证畅通。

  第十六条 市环卫专业队、郊区生产单位或农户进城清运粪便,必须遵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不准随意损坏、搬动和拆除。因施工作业需要移动者,须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先建后拆。

  第十八条 垃圾和粪便处理场地,须设专人管理,定期消毒和进行无害化处理,开展综合利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殴打或妨碍执勤人员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十五日内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上一级领导机关要求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不要求复议或起诉者,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执勤人员玩忽职守或违章

  失职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以往南宁市颁布的有关卫生管理的办法和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如与上级颁布的有关规定有抵触者,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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