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物业管理中白蚁防治工作安全注意事项

580

物业管理中白蚁防治工作安全注意事项

  物业管理中白蚁防治工作的安全注意事项

  在白蚁防治工作中必须建立严格的药物管理和领用制度,加强劳动保护和安全措施。

  1.药物保管和使用规定

  ①建立严格的药物保管和领发制度。

  ②配制药物时应专人负责。在配制前,操作人员应熟悉药物的性质和配制方法:配制时,应使用专门的量具器械,按需配剂。

  ③工作时,应穿好防护工作服等,以防止药物直接侵入皮肤和吸入口内,操作时不得吸烟和饮食。

  ④若不慎,皮肤沾有药剂时,应立即用肥皂水清洗,衣服沾上药剂时应立即更换。

  ⑤施药结束后,应及时清洗器械,盛过药的空瓶或容器应集中处理,不得任意丢弃或作它用,配好而暂时未用的药液、药剂应加上标签,运回仓库妥善保管。

  2.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①定期检测施药器械和所有的密封套垫及断流阀,保证使用性能良好;不得使用质量低劣或有故障的器械,以免中途发生渗漏事故;不得把设备挪作它用,以免污染其他物品。

  ②野外手工作业应选择适宜的气候条件,并掌握好“五打”法(顺风打、隔行打、退步打、来回换手打、用长杆喷雾器打)等正确作业方法。

  ③工作人员登高操作,必须严格遵守高空作业安全技术规定。

  ④登上天花平顶工作,应先检查平顶筋的承重能力,吊筋是否牢固。禁止几个人集中一处操作。立足点必须踏在平顶筋上,防止平顶踏坏,或造成工伤事故。

  ⑤进入天花之前,应扎紧袖口裤脚,先用电筒照明内部情况,注意电线,防止触电。

  ⑥检查中,如发现房屋上部承重结构等已被严重蛀蚀,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加固,避免造成塌屋事故。

  ⑦下地板,除注意地板下的电线外,还应防止蛇虫咬伤。注意地板牢固情况,防止塌陷造成事故。

  ⑧使用梯子登高,要先检查梯子是否牢固,还应防止梯脚打滑。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物业管理中白蚁防治工作

  物业管理中的白蚁防治工作

  1.接管前的工作

  物业公司在接管进驻管辖区开展管理工作前,应摸清情况,做到知己知彼,心中有数。 要详细地了解该辖区范围内的情况,包括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地理情况,如地形、地貌及其变化情况,植被的变化情况,该地区白蚁疫情,房屋建筑的结构,建造时有无进行白蚁预 防处理,住用户的家庭装饰情况,以及在装饰时有没有进行白蚁预防处理等等。根据详细了解到的情况,确定白蚁防治管理措施,并编入到该管辖区的具体管理方案中去。估算出实施 这些措施所需的资金预算,根据资金预算同甲方商谈并获得共识,为今后顺利开展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2.接管后的工作

  ①白蚁防治知识的普及与宣传。白蚁危害活动十分隐蔽,通常很少能被人们发现,所以 直到今天仍有许多人对它及其危害一无所知。为了使广大居民都对白蚁其危害有所认识和了解,树立并不断增强对白蚁危害的防范意识,物业公司进驻管辖区开始其管理职能后,开展 白蚁防治工作的第一件事,就是开设宣传专栏,用图文并茂的形式,通俗易懂的文字,生动活泼的内容,宣传和普及白蚁及其防治知识。尤其是在每年白蚁分飞繁殖的季节里,更应该 做好这方面的舆论宣传工作。通过宣传和普及知识,让广大群众能识别白蚁,能进行简单的自查,以及发现白蚁后如何与防治专业机构取得联系和帮助等。

  ②居室装修白蚁预防的宣传与管理。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几 乎所有入住新居的人们都会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在入住前对自己的居室进行不同装修。由于人们对白蚁危害缺乏应有的认识,在考虑自己生活的舒适时,往往忽略了对白蚁危害 的预防。这就需要宣传和解释,使他们明白一定要对装饰结构和饰件进行白蚁预防处理。同时还要对进入辖区内的装饰材料加强检查管理,不允许任何带有白蚁及其危害的物品进入辖 区范围。此外,还应对居室装修所产生的废弃物进行有序的管理,不准随意弃置。

  ③室外环境的整体预防和治理。辖区的白蚁防治除了所有房屋建筑外,还应把花草树木 的白蚁防治和其他附属设施的白蚁危害防治也列入到辖区的整体防治规划中去。这就需要有一个全面的、各种措施相结合的综合性防治方案。比如绿化美化场地地基的白蚁预防处理, 树木定植穴的白蚁预防处理,在白蚁分飞繁殖季节,设置诱虫灯诱捕白蚁的长翅成虫等等。

  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把好防治关。为了确保白蚁防治的施工质量,目前我国白蚁 防治工作已经有了一系列的管理法规,比如白蚁防治从业机构必须具有合格的资质,并持有上级主管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相应资质证书,才能按照资质证书上规定的等级,从事相应的 防治业务;白蚁防治从业人员则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书,方能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等等。因此,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白蚁防治工作时,应熟悉这些法规,在管理中不折不扣地按 照这些法规的规定行事,确保群众的利益。

篇3: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2008)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的发生和蔓延,消除蚁害隐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白蚁防治,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预防处理和已建房屋建筑的白蚁灭治。

  第四条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白蚁防治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白蚁防治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白蚁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白蚁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白蚁预防、灭治工作。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白蚁防治机构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第七条 白蚁预防合同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白蚁预防合同包治期限不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在白蚁预防合同包治期限内发生白蚁危害的(来自:www.pmceo.com),白蚁防治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灭治,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无故拖延或拒不进行灭治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八条 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预防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预防施工完毕后,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或销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白蚁预防合同或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材料,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当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地产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机构出具白蚁预防合同和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白蚁危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当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灭治。

  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危害现场查看和灭治工作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当配合。

  第十一条 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施工管理档案、竣工验收、药剂进料、领料登记等制度,应当使用合法药剂,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确保防治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白蚁防治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和使用白蚁防治费用。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没有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能进行补防的,应当及时进行补防;不能补防的,在工程交付使用的第3年至第15年,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白蚁危害检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

  有关规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园林树木、通信设施、仓储设施、堤坝等建筑设施,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发现白蚁危害的,可以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灭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4:徐州市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1998)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和灭治活动。

  第三条 白蚁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贾汪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作,其白蚁防治机构具体实施本辖区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作。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取得江苏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白蚁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第五条 白蚁防治机构跨辖区进行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的,应当经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委托给无房屋建筑防治资质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施工。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必须采取白蚁预防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工程列入基本建设项目内容,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设计单位应当将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内容列入设计文件。

  第七条 房屋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白蚁防治机构签订《白蚁预防合同》。无《白蚁预防合同》的,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白蚁防治机构应当按照建设部、省建委制定的房屋建筑白蚁预防技术规范要求和《白蚁预防合同》,做好场地勘察、地面、木结构等白蚁预防工作。房

  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白蚁预防工程竣工报告》。

  房屋建设单位未提供《白蚁预防工程竣工报告》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九条 房屋使用人及仓储物资管护单位应当定期对使用、管护财产进行白蚁蚁情检查,发现蚁害,立即向白蚁防治机构报告,申请灭治。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在发现或接到蚁害报告三日内派出技术人员进行蚁害情况现场勘察,提出灭治方案和措施,及时灭治白蚁,防治蚁害蔓延。

  第十条 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实行质量保证制度、预防质量保证期为十五年、灭治质量保证期为二年。在白蚁预防、灭治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蚁害的,白蚁防治机构应当无偿进行灭治。

  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建立白蚁预防、灭治档案,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期内定期回访、复查防治效果。

  第十一条 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防治时,应当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或者推荐的有效药物,并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药物采购、领取、保管制度。

  第十二条 白蚁防治机构应当按照省、市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范围、标准,收取房屋建筑白蚁防治费用,白蚁防治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与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建筑白蚁防治资质证书,实施白蚁防治质量未达到国家、省和时防治标准要求的,责令停止白蚁防治施工,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擅自委托给无房屋建筑白蚁防治资质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防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接受房屋建筑白蚁预防的,责令采取防治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未将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内容列入设计文件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已有白蚁蚁情发生而拒不接受白蚁灭治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强制灭治,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来自:www.pmceo.com),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5:常德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2008)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政办发〔20**〕14号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蚁害隐患,延长房屋使用寿命,确保城镇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白蚁防治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城镇房屋都应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四条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建设工程白蚁防治工作。

  第五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六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白蚁防治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二)严格按照委托合同要求实施预防处理和灭治处理;

  (三)建立防治项目定期回访复查制度(来自:www.pmceo.com),在合同包治期内免费复治;

  (四)接受委托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健全白蚁防治药物安全保管使用制度,防止药物危害社会。未经国家批准使用的药物不得用于白蚁预防和灭治。

  第八条对白蚁预防工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体系

  ,严格按照国家《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技术规范》施工,确保防治质量。

  第九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将白蚁防治费列入建设工程概、预算。

  第十一条白蚁防治费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经济适用房的白蚁预防费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

  第十二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将收取的白蚁防治费的20%建立后备基金,存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户,用于包治期内的回访复查和灭治,并接受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办法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和不按技术规范操作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