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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专柜装饰装修管理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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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专柜装饰装修管理规定4

  商场及专柜装饰装修管理规定4

  为了加强商场的经营管理,为商户提供更好的管理服务,建立商场及专柜的良好形象,特此制定本规定。

  一、专柜装修前必须向营运部提供装修方案,填写“专柜装修申请表”,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财务部交纳装修保证金。新入场专柜需附装修平面图、立面图及效果图。

  二、专柜装修效果须与商场整体装修效果相协调,装修效果、装修档次符合商场整体经营定位。

  三、装修效果及平面布置不得过密,必须保障人流畅通,专柜与专柜之间不得使用板墙,立柜阻隔。

  四、装修期间,商场向商户收取装修管理费。专柜装修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米伍元收取。若自行清理装修垃圾,按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米叁元收取,该费用在装修保证金中扣除。

  五、装修完毕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在扣除装修管理费后,若无其它抵扣,装修保证金在七天内退还余额。如商户在装修结束一个月内,不办理退款手续,则视为自动放弃余款退还权利。

  六、专柜进场装修起止时间必须按照“专柜装修申请表”上所拟的起止时间,否则“专柜装修申请表”将视为过期无效。“专柜装修申请表”需延期必须经过营运部的批准。

  七、专柜装修必须在“专柜装修申请表”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超期装修,装修管理费将按所规定的两倍收取。

  八、专柜装修必须由专柜装修队自行在专柜范围内用木板(或布)围起,否则不予装修,由此而引起的时间拖延由专柜负责。专柜装修时间规定在商场结束营业之后进行。如需在营业时间装修的,必须得到营运部的批准。在营业时间内专柜必须做到无尘、无响、无味。

  九、专柜夜间装修,必须在早上离场前将专柜卫生货架、杂物、工具整理好,不得影响商场的正常营业,否则装修押金不予退回。

  十、专柜非营业时间装修,必须在员工通道防损部登记领取临时工牌方可进场。装修期间需服从防损部值班人员的管理。

  十一、装修过程中避免损坏商场的公共设施及设备,如“电梯、消防器材、地砖、天花等”,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或使用同等材料负责修复。

  十二、靠墙周边专柜装修过程中避免原有墙体裸露,充分利用墙面进行商品陈列或制作本柜品牌形象广告,中岛区陈列架不得高于1.35米,首层靠墙背柜统一2.80米,2层以上靠墙背柜统一2.30米,玻璃柜不得高于1米.

  十三、专柜内地面须根据自身品牌特征,使用采用地砖大理石、木地板、地毯等材料进行装修,但必须与公共通道保持在一个平面.

  十四、专柜用电设施(如:照明、插座等)的设置必须符合商场的规定要求,并在工程部的陪同下进行有关安装。

  十五、没有电工在场不能动场内所有的一切线路。凡需再装灯、插座等其它用电设施的,必须请专职电工安装,并带上操作证。

  十六、专柜须在公共区域设制灯箱广告、招牌、指示牌,必须经过商场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十七、装修期间严禁明火操作,严禁工作人员在场内吸烟。

  十八、装修施工期间不得随意改动原有装修方案及平面布局,否则商场将不予退回装修保证金,强制停止装修,由此引起的后果均由专柜承担。

  十九、装修相关施工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如电工上岗证),如属违规上岗工作而引起的后果由专柜独自承担。

  我专柜已清楚了解商场装修管理规定的各项条款,并将清楚转告我方其它装修人员。

  签名:

  日期:*年*月*日

采编:www.pmceo.cOm

篇2: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本着加强小区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建筑物的安全,延长物业的使用寿命,维护广大业主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对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如下:

  一、装饰装修报批程序

  1、申报前应备齐以下资料

  ■房屋的产权证明,非业主需出具业主授权书;

  ■聘请的装饰装修施工队资质证明、项目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如属简单装饰装修,必须由业主出具装饰装修担保书后,可不提供资质证明等资料;

  ■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图、各立面图、水电施工图等资料。

  2、提供的资料送达管理处审查后,由业主或业主授权人填写《装饰装修工程申报表》。

  3、《装饰装修工程申请表》及施工资料交由管理处工程枝术人员审核通过后,由管理处主任审批同意装饰装修。

  4、经审批同意后,装饰装修施工负责人与管理处签定《装饰装修责任书》。

  5、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及保证金:管理服务费由施工单位按每平方米2元向管理处缴纳;押金由施工单位按每平方米10元向管理处缴纳(装饰装修骏工并经验收合格三个月后,无任何工程遗留问题,保证金可全额退还);

  6、管理处开出《装饰装修开工单》、《装饰装修责任牌》,施工单位办理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后可进行施工。

  二、装饰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6、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7、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三、装饰装修施工管理

  1、业主或装饰装修施工队必须接受管理处对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督和管理;

  2、施工时间:中小工程30天,较大工程60天,如需延期,要办理延期手续并按5元/天补交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每天施工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30—19:00,节假日不允许施工(办公楼除外)。

  3、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施工队负责人应报告管理处和业主,由管理处和业主共同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验收;

  4、装修施工队如有违反小区管理规定的,管理处有权作出相当的处理,业主应给予支持。

篇3: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为指引**小区业主/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的室内装修工作,规范装修行为,保护小区建筑设备的安全和合理使用,保持小区外观统一、优美整洁,根据建设部令(20**)110号《住宅小区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一、装修申报登记手续和履约约定
1、按“管理办法”的要求,“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小区各装修人的室内装修,须于装修入场前7个工作日向****公司伴月湾小区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书面申报登记,领取并填写,《**小区室内装修申报登记表》,提交装修方案和相关图纸说明。服务中心将就装修人加设或更改室内设施对楼宇结构、公共设备及毗邻房产的影响,以及是否违反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审核,对不合规范或资料不全的,装修人按要求进行修改,重新提交申报登记。
2、申报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装饰装修方案和设计图纸(包括建筑、水电平面、施工、节点图纸);
(三)装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装修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两张(办理出入证及存档);
(五)装修队电工、焊工等特种工种的上岗证及复印件;
(六)非业主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3、装修进场手续:
装修方案经审核批准后,装修单位负责人带齐施工人员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一寸照片二张,到服务中心办理《临时出入证》和《装修施工许可证》。办证时间为周一至周六8:00—17:00。办理出入证每证需交纳工本费5.00元,装修工程结束后出入证予以注销。出入证一人一证,施工人员凡没携带出入证或证/人不符的,服务中心有权谢绝施工人员进入小区;

4、为保证装修期间,装修施工人员能及时清理装修材料和废弃物,爱护使用小区公共部位和设施设备,不违反装修管理规定,装修单位作为履约责任人须交付一定数额的施工保证金,装修人承担装修单位违约连带责任。装修完工后,经服务中心确认无违反规定对房屋结构、设施设备和公共秩序造成损害,保证金全额返还(不生息)。装修过程中违反装饰协议和本规范规定的,自施工保证金中扣支违约金。造成公共部位或毗邻房产损失的,由保证金补偿,不足以支付损失的,管理公司或相关权力人有权继续追偿。

5、按相关法规规定须申报房管部门审批的装修项目,经房管部门批准,到服务中心备案后方可施工。

6、为确保小区环境的整洁,服务中心将定期清理装修人施工产生的装修垃圾,装修人装修期间应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每建筑平方米¥2.00元。装修人每天应将装修垃圾堆放于服务中心指定地点。

7、装修人因墙壁拆改而产生的建筑垃圾由装修人自行督促装修单位即行清理,否则服务中心有权自施工保证金中列支相关费用代为清理。

二、住宅装修必须保证结构安全、施工规范和外观统一
装修施工前装修人及装修单位对房屋土建结构及配套管网等设施进行查验,并对卫生间等进行蔽水实验,将问题反映给物业服务中心。否则,装修人和装修单位将承担损坏维修和渗漏修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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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苏州市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2002年)

  (苏房[20**]11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保证房屋的住用安全,规范房屋装饰装修行为,依据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46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1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屋装饰装修是指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采取施工工艺方法,达到提高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环境质量为目的的建筑活动。凡将各种装饰材料及器具固定在建筑物内外空间不能自由移动的活动,均属装饰装修范围。本规定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规定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装饰装修的产权人、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实施房屋装饰装修的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房屋装饰装修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房产、消防、抗震、公共安全、白蚁防治、环保绿化、文物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正常使用和通风采光。

  第四条苏州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的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的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由各县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第五条房屋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实行登记核准制度。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涉及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明显加大荷载,及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装饰装修申请人必须持下列材料向市、县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房屋装饰装修安全核准书》:

  (一)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购买合同)或租赁合同及房屋所有人同意装饰装修的协议;

  (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四)房屋原设计、施工等技术资料;

  (五)房屋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第六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装修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可以至现场查勘,对可能影响范围内的相邻建筑物(来自:www.pmceo.com)、构筑物应进行结构勘测。对于材料齐全、符合结构安全管理规范的申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核准书》;不符合核发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含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修)在装饰装修开工前,应持下列材料至当地物业管理单位(无物业管理单位的至当地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核准书》;

  (五)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相应批准文件;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七)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并与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签订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第九条房屋装饰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拆除承重墙或拆除房屋的柱、梁、板等,危及主体结构安全功能;

  2、擅自超过设计承载力,在楼板上砌筑墙体;

  3、擅自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或开挖房屋基础;

  4、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5、擅自诉改厨房、厕所的防水层;

  6、其他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经过批准,可以进行下列装修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

  本文提要:

  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应按照下列施工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装饰装修: (一)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二)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三)装饰装修企业从事房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用明火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房屋和财产的安全。 (四)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五)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房屋装饰装修时,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遵守下列注意事项:

  (一)装修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二)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三)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装修企业有未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或擅自从事第十条规定的装修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www.pmceo.com,同时应追究其违反房屋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因房屋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房屋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诉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侵占公共部位,对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房屋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一)装修人擅自诉改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明显加大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装修人未按第七条规定申报登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装修人将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厨房间、卫生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修装饰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擅自诉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而不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十七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了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苏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

篇5: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2007年修)

  (根据20**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第5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保证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安全,维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包括对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内外表 面和内部设施进行的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及其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 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 修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建筑装饰装修市场发 展,支持并保障建筑装饰装修中介服务组织依法从事技术指导、信息咨询和履约担 保等活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投诉在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其他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章 装饰装修许可

  第七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 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建立建筑装饰装修行业自律的制度,规范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个体从业者的行为。

  省外的单位在我省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证书的规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第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资质和证书由国务院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者出借、转让。

  第十条 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 取施工许可证。建筑装饰装修投资总额不足二十万元以及个人投资进行装饰装修的 供自己使用的工程除外。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颁发或 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标投标和发包承包活动,应当遵守有关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方案中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依照国 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设计费的具体数额。

  发包人和承包人使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方案的, 应当向设计方案的设计单位支付相应的设计费。

  对达到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方案,发包人是否给 予经济补偿,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明示。

  第十四条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垫付建筑装饰装修资金。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承包人缴纳保证金或者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 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

  第十六条 发包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建筑装饰装修合同应当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的合同示范文本。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向其职工支付工 资的事项。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职工工资的,发包人可以直接向其职工 支付工资,所需费用从承包费中扣除。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工程量应当依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依法直接发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造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议定;依法 通过招标的形式发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造价,通过投标竞价确定,但不得低于 成

  本价格。

  第四章 质量与安全

  第十八条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建筑装饰装修:

  (一)新建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经验收质量不合格的;

  (二)原有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且未进行修缮加固的;

  (三)已经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

  第十九条 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发包人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 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其他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一)增加阳台或者扩大阳台面积的;

  (二)扩大门窗尺寸的;

  (三)增加墙体或者拆改墙体的;

  (四)在屋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五)刨凿楼房地面的;

  (六)在墙体上安装大型灯具的;

  (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或者超出 承重设计允许值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规范和合同约定的质 量要求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并对设计的质量负责。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 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建筑装饰装修消防设计审查的,应当依法 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必须按照建筑装饰装修的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 的约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或者偷工减料。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建筑装饰装修时,不得擅自拆除、改造供电、供排水、供 热、煤气和消防等涉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功能或者安全的设施;不得损坏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水层和保温层。

  第二十三条 在进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时,承包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废气、废水、粉尘和固体废弃物的排 放量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危害。

  在城市市区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 筑装饰装修活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依法进行监测。

  第二十四条 在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应当堆放在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指定的位置。严禁从楼上抛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对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约 定清运责任。未约定清运责任的,由发包人负责清运。

  按照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清运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发包人应当督促其履 行清运义务。承包人未履行清运义务的,发包人应当代其清运,所需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按照合同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清运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但发包人未清运的,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可以指定他人清运,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单位及个 人,应当对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建筑装饰装修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 用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产品标识,并符合有关保障人体健康 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禁止采购、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环境保护指标超标、放射性超 标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六条 居民住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的方式进行验收。其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 规章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 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二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范围和期限,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执行。

  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原承包人必须自接到原发包人的 维修通知之日起五日内进行维修。属于紧急情况的必须立即维修。逾期未维修的, 原发包人可以自行维修,所需费用由原承包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发生建筑装饰装修质量纠纷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可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 民共 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 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等有关 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军用房屋、用于抢险救灾的房屋和农村村民投资建设供自己使用 的房屋的建筑装饰装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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