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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社区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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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社区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东风社区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民主法制建设,规范本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民主管理工作,使计划生育工作走上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轨道,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特制订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第二条全体居民要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按照《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遵守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社区范围的全体居民。(具体指:户籍居民、外来暂住人员、社区范围单位)。

  第四条 本章程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由社区计划生育民主监督小组负责监督。

  第五条 本章程是社区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必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 生殖健康服务

  第六条 提倡晚婚晚育,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未婚青年要掌握优生体育知识,做到结婚先登记。严禁非法同居、未婚先孕,严禁未到法定婚龄结婚和生育。

  第七条 居民依法登记结婚后,可自行安排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时间,已婚育龄妇女在常住地社区怀孕三个月内,应凭医院怀孕诊断书、结婚证、夫妻双方单位证明、身份证、户口薄、妇女一寸照片二张,到社区居委会办理《优生优育服务手册生》。

  第八条 符合《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照顾生育二胎的夫妇,必须本人来社区居委会申请,填写要求生育第二胎审批表、出具双方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一方初婚证明)、离婚判决书、孕情报告单、身份证户口薄、退回独生子女费,经社区计生专干审核,报市计生委审核后,并在社区内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凡申请二孩生育的夫妇,经批准后方可怀孕生育。

  第九条 病残儿鉴定,夫妇提出书面申请,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签署意见,报区计生部门核查,经市病残儿童签定小组鉴定,报市计生委批准。

  第十条 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妇女,在本人掌握三种以上避孕方法的基础上,及时落实适合自身的避孕节育措施,并自觉接受一年两次由社区组织的免费查环、查孕、查病及避孕节育全程服务。

  第十一条利用社区人口学校、计生协会之家、计生服务站为育龄人群免费提供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中老年期书籍、VCD碟片等宣传教育品。

  第十二条 吸收育龄群众积极参加社区组织健身队、志愿者服务队等,切实起到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作用。

  第十三条 社区计生专干做好上门发放药具和术后随访服务。

  第十四条 免费为社区育龄群众举办各类生产致富、生活技能、生育文化学习班;尽力解决育龄群众中双下岗夫妇的生活出路;对社区独生子女入托、入学确有困难的,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独生子女入托、入学问题。

  第十五条 严禁计划外生育。本社区居民或外来人员如有计划外怀孕或意外妊娠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导致计划外生育的,按《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查处。

  第三章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六条 外出一个月以上的本社区18—49周岁的育龄人员,外出前必须到社区居委会办理外出育龄人员婚育情况证明,然后到社区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每半年一次回社区居委会参加孕情环情检查或寄回暂住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孕环情检查证明。

  第十七条 本社区居民出租房屋必须到派出所领取《房屋出租许可证》,并查验外来人员和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外来人员及时办理《暂住证》。对三证不全者不得出租房屋,出租后要协助居委会管好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结实权属于本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本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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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X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公约)

  某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区建设,完善社区功能,保障社区民主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区由社区党支部委员会、社区委员会、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以及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构成。

  第三条 **社区委员会,是在社区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四条 **社区委员会的工作受丰乐街道办事的指导。

  第二章 社区委员会的任务、权利

  第五条 社区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社区成员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提倡科学、反对迷信,提倡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开展多咱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二)组织开展面向社区成员的各种社区服务和文化娱乐活动、体育活动。发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事业。

  完善对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和弱势群体的服务网络,开燕尾服群众性的互助、互济活动,帮助失业人员就业。

  (三)协助政府做好社区成员最低生活保障和企业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维护本地区的社会治安和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活动。解决民间纠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征兵、计划生育、妇女和侨务等与社区成员有关的各项工作。

  (四)搞好社区环境的净化、绿化、美化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协助有关部门发展社区卫生事业,开展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服务。

  (五)维护社区成员的合法利益,对社区内的煤气、环卫、供水、供电、供暖等公共服务和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负责联系社区内的人大代表和社区委员,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社区委员会是社区工作的执行机构,履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自治原则。行始民主自治权、民主协管权和民主监督权。

篇3:池园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池园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市社区建设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 程。

  第二条 本章 程适用本社区居民及社区成员单位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下,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章 程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社区居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在组织实施社区事务中,依法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政府的指导。

  第二章 社区党组织

  第五条 社区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章程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党员的分布情况建立,开展党的工作。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的领导核心,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团结组织党(总)支部成员和居民群众完成本社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履行职责;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章 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第七条 社区居委会日常事务工作由主任全面主持,副主任、委员实行分工负责制。主任不在位或空缺期间,可由社区党组织指定副主任负责全面工作。

  第八条 社区居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二)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社区管理机构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社区居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每季开一次汇报会,每半年一次总结会。社区党组织根据社区工作情况和居民的反映意见,可随时召集社区居委成员开会研究落实。

  (二)居务公开制度。社区事务、财务以及社区居委会成员职责分工和办公时间都要向社区居民公开,并设置公示栏。社区居委会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应佩戴工作证上岗,文明服务。

  (三)服务承诺制度。社区居委会为社区居民(成员单位)提供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社区居民(成员单位)的监督。

  (四)考核罢免制度。社区居委会成员每年接受全体社区居民(单位)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考核评议。社区居民(成员单位)对社区居委会成员满意率低于60%或社区居民代表三分之二投不满意票的社区居委会人员,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罢免。

  第十条 社区居委会要大力发展社区义工组织和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

  第四章 社区干部管理

  第十一条 社区干部、工作人员以及网格长和网格管理员是社区居民的公仆,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思想,立足本职工作,努力为社区居民服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执行社区自治章 程;

  (二)认真学习政治和科学文化,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工作方法,发扬民主作风,尊重社区居民,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经常深入社区居民调查,及时了解掌握社区情况和居民的意见;

  (五)办事公道正派,及时帮助居民解决困难或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六)协助社区内的居民解决居民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矛盾和纠纷,必要时,向物业管理部门反映意见和要求,加强对社区内物业小区工作的监督;

  (七)及时将政府下达的有关通知或社区事务管理事项告知居民;

  (八)积极逐级向政府或社区管理机构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章 社区居民和社区成员单位

  第十二条 社区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民主选举权。凡年满18周岁,常住人口在本社区和居民一年以上的已办理暂住户口的居民都有选举权。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的除外;

  (二)民主决策权。社区重大事务在实施前,社区居民有权向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居民代表提出意见和建议,由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决定;

  (三)民主管理权。社区居民对社区事务的管理提出意见,并要求社区居委会将与居民利益相关的有关事项及时公布和解释说明;

  (四)民主监督权。社区居民对社区居委会的成员或社区相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评议。对不负责任的有关人员有权向社区居委会、社区党组织,甚至社区管理机构举报。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压制和报复。

  第十三条 社区居民和社区成员单位义务:

  (一)依法履行法律规

定的各项义务,自觉遵守社区自治章 程;

  (二)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政治文化、体育活动;

  (三)自觉参与社区服务的自愿者组织,服从社区组织的工作安排和完成好分配的工作任务;

  (四)弘扬正义和正气,敢于同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

  (五)爱护公共设施和维护公共卫生,自觉维护街巷楼道的畅通和公共环境以及小区绿化的清洁;

  (六)社区成员单位,应积极支持社区开展资源共享活动,协助配合社区居委会做好社区单位设施的开放和管理。

  第六章 社区秩序

  第十四条 严禁在社区制假、贩卖商品或物品;不准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严禁贩毒、吸毒;禁止赌博行为;严禁组织卖淫和嫖娼和拐卖妇女儿童行为。

  第十五条 严禁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骗财骗物,禁止在公共地方从事或组织他人进行迷信活动。

  第十六条 严禁乱拉电线、水管或搭建其他有危害他人的雨蓬、铁架和临时建筑物,禁止占用公共街道、巷道、楼道以及公共场所堆放个人物品。

  第十七条 遵守户口管理,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和注销户口;出租房屋要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要求租用者办理暂住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政策和社区制定的规章 制度等。

  第七章 社会团体的管理

  第十九条 社区依法成立的社区义工和社区志愿者组织、文艺组织等各类社会组织团体,要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服从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开展活动前呈报社区组织批准,严禁以组织名义为个人或企业乱拉赞助、传销产品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条 社区各类社会组织团体须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八章 社区风尚

  第二十一条 社区居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睦邻关系。

  第二十二条 不准随意在街、巷、楼道以及公共场所抛掷垃圾或杂物、泼水或架设滴水管;禁止在居民休息期间从事装修或有影响他人休息的娱乐活动。

  第二十三条 单元楼外延伸的衣架或晒衣钩,必须相对固定,阳台高台种养花草要保证固定安全,不得随意摆放。

  第二十四条 居民家庭中的地位人人平等,做到尊老爱幼、赡老扶幼,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人人争当文明好家庭。

  第二十五条 努力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第九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六条 本社区发生自然灾害时,社区居委会要及时协助社区管理机构做好计灾、查灾、报灾工作;上级发给社区的救灾、救济财物,应专项使用,并及时发放到居民,同时积极协助居民恢复日常生活。

  第二十七条 经社区管理机构确认的特困户,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 件的,按标准给予救济;其子女上学困难的,在义务教育阶段,社区居委会应协助其向教育主管机关申请减免学杂费。社区出现临时困难家庭的,社区居委会应协助其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第二十八条 社区居委会应积极支持优抚对象和退伍军人为国防和经济建设建功立业,坚持每年“八一”、春节对军烈属和伤残退伍军人进行慰问,鼓励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帮助他们勤劳致富。

  第二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要大力宣传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因大病致困家庭帮其申请大病救助。对符合廉租住房条 件的家庭,按照申报程序予以上报。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属下的管理机构可根据本《章 程》制定社区居民议事制度、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社区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社区议行分设管理制度、社区服务设施管理制度、社区治安管理制度等各项自治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章 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 程》自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成员单位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三天内报社区管理机构备案。

篇4:X乡村村民自治章程

  某乡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及上级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和我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体党员、干部和村民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分工负责制,并建立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设立村务监督小组。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代表会议及职责

  第一节村民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全村的行政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服从镇人民政府的领导,积极完成镇政府和村党支部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建立健全村级人民调解、治安、民兵、治保、老年协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性组织,并充分发挥这些职能部门在综合治理中的自治和领导指挥作用。

  第七条 组织村民学习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村民正确使用各种权利及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要遵纪守法,廉洁勤政,坚持群众路线,不打击报复,不询私舞弊,执行公开办事制度,主动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九条 对不遵守制度,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村民,村委会按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村党支部汇报处理意见。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要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记录、每季度向村民代表汇报一次工作,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节村民代表会议及职责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在村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加强本村两个文明建设献计、献策。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必须带头执行本章程,热心为村民服务,办事公道。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反映村民意见和要求。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职责:(1)讨论制定各项规范化管理办法。(2)讨论决定村政规则,建设各项福利事业、公益事业。(3)听取审议本村经济建设规划和实施情况的报告。(4)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民多数意见,对贪污、受贿、作风不民主、群众意见大和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有权撤换。(5)听取和审议财务管理和收支情况汇报。

  第三章 社会秩序综合管理

  第一节社会治安

  第十六条 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学雷锋、学先进、先人后己、先公后私,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七条 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 加强夜间巡逻,加强值班,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

  第十九条 与外出务工人员签订遵纪守法合同书。

  第二十条 爱护公物,不准破坏水利、电力、生产、交通等公共设施,违者责令立即修复,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村民用电按用电管理规定执行,按时交纳电费。临时用电须经电站批准后方可用电,否则按偷电处理,私自接电者加倍收款,后果自负。

  第二十二条 对阻碍扰乱村干部正常工作的人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听者,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损害他人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护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维护集体利益的人和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节综合整治

  第二十五条 保持道路整洁、畅通,禁止在道路边堆放杂物,临时堆放不能影响交通。

  第二十六条 喜事新办,丧事从俭,不铺张浪费.

  第二十七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树立良好社会风气,做到人人敬老、爱老,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老有所为。

  第二十八条 提倡科学,反对迷信提倡勤俭持家,反对铺张浪费,提倡“四有”新人,反对低级趣味,提供全民健身,积极开展争创“文明户”活动。

  第三节邻里关系

  第二十九条 遵守社会公德,互尊互爱,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三十条 在排水、走道、使用宅基地等方面,尊重历史现状,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不准打架斗殴,无理取闹,因纠纷打架伤人要包赔医药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严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节婚姻家庭

  第三十一条 村民处理婚姻问题,要遵循婚姻法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互敬互爱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二条 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力平等。

  第三十三条 父母应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义务,不遗弃婴儿,不虐待残儿和继子女

养子女。

  第三十四条 禁止非法同居,不听劝阻者,按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发扬尊老爱幼的光荣传统,认真履行赡养协议条款,赡养老人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准以任何理由刁难老人。

  第三十六条 凡不赡养老人经教育不改者,由村委会责令其子女尽赡养义务,性质恶劣的交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节 依法服兵役

  第三十七条 凡符合应征条件的青年,必须遵守兵役法,响应党的号召,积极报名应征,履行应尽义务。对不履行兵役义务拒绝服兵役者按照兵役法第十一章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民兵、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积极为部队军烈属及优抚对象做好事。

  第三十九条 每个村民不准有损害军政、军民关系的行为,否则严加处理。

  第四章 宅基地和土地的使用规定

  第四十条 全村所有土地均属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规划使用。

  第四十一条 按集镇的整体规划,申请新宅、原宅翻建、搭建房屋,未经批准私自搞建筑者,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五章 经济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建立财务、村务公开监督制度,村干部是否照章办理,对财务开支、收入、干部工资、开办的公共公益事业的筹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张榜公布,真正做到五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经营决策公开,制度公开,办事公开”定期向村民代表会报告财务收支。

  第四十三条 明确由村主任负责财务,500元以下财务负责人审批。超过限额的由领导班子集体决定,重大开支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必须做到计划安排,分别核算,先提后用,专款专用。要做到以下几条:

  1、发展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

  2、福利基金用于村民福利事业;

  3、生产储备用于烈军属的补贴及村民的公共事业;

  4、教育基金主要用于村文化教育事业,培训费等。

  第六章 林木管理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盗伐林木,需要采伐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经上级主管部批准后,并发给采伐证方可采伐。

  第四十六条 如发现盗伐、损坏树木者,按盗伐量3—5倍赔偿,并令其补栽3—5倍的树苗。损坏幼树的每株按10元赔偿。

  第四十七条 因火造成烧毁树木的当事人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按烧毁树木的3—5倍补栽。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未成成人因玩火造成火灾由监护人负责并按以上条款处理。

  第七章 教育工作

  第四十九条 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必须报名入学,并不得中途退学。

  第八章 评选先进

  第五十条 评选双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条件:

  1、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家乡。

  3、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自觉抵制六害,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敢于和坏人坏事做斗争。

  4、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尊老爱幼,家庭和睦,乡邻团结,不惹事生非,不搞歪门邪道。

  5、努力学习文化,掌握科学技术,勤劳致富。

  第五十一条 评选双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办法:

  1、由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联合评选,报村委会审核,上报到镇综治办批准。

  2、评比时间每年年底。

  第五十二条 建立档案,把每年的评选结果记入档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村民自治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每个村民具有约束性。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党支部、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相抵触,当事人可向司法部门提出上诉。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5:住宅社区居民自治章程范文(2)

  住宅社区居民自治章程范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规范社区自治组织的工作,增强广大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 程。

  第二条 社区是指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县(区)、街道指导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在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监督下,在社区居委会的具体组织管理下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第三条 本章 程提及的社区是在街道管辖区内设立的,依据人口、自然资源、地缘关系及社区居民认同感等实际情况划定的。

  第四条 本章 程是全体社区成员的行为规范,每个社区成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社区自治组织机构包括: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社区居委会。

  第六条 社区自治目标是优质的服务便利人、优良的秩序安定人、优美的环境陶冶人、先进的文化引导人。

  第二章 社区居民会议

  第七条 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中的最高决策机构,对涉及全体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协调、议事和决策,是社区全体居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社区管理的基本形式。会议讨论决定社区重大事项,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和居民理财小组成员。

  第八条 社区居民会议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参加。

  第九条 社区居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或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第十条 社区居民会议的职责是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社区重大事务;授权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策范围和决策事项;听取和审议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讨论制定本辖区社区建设的长远规划、居民公约、社区办理公益事业所需经费的筹集方案、社区工作人员的聘用方案、社区服务的发展方案;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监督社区居委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改变或撤销社区居委会不适当的决定;监督评议社区居委会成员。

  第三章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是全体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权的基本形式。

  第十二条 社区居民代表由本社区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社区居民组成。

  第十三条 社区居民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或有其它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及时补选。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代表拥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召开期间,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1/2,可对某项议题进行表决,到会代表赞同票超过1/2,可视此项议题形成决议。可以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可以撤换和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

  2、罢免权。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对不称职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社区居委会成员有权实行罢免。

  3、审议权。审议和通过本社区发展规划,对社区居委会和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居委会及职能部门应对其予以说明和解答。

  4、监督权。社区居民代表对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实行有效的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居委会应对其予以说明或解答。

  5、调查权。经代表会议的授权和委托,社区居民代表有权对社区居委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调查时无论是社区居民还是社区单位、团体等,都应为其调查提供条 件,并自觉接受调查。

  6、提出议题权。可以单独或由几名代表联名提出议题并报送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应给予妥善处理和反馈。

  第十五条 社区居民代表的义务:

  1、联系社区居民的义务。社区居民代表应经常联系社区居民、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维护居民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教育所代表的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3、带头执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的义务。宣传贯彻落实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对社区居民进行宣传教育,并积极与驻区单位、其它社会团体沟通协调,自觉维护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权威。

  4、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在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按时到会,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5、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工作的义务。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应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各项工作,并动员和教育所代表的社区居民积极完成社区居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在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六条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或有1/3以上代表、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居民、1/5以上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第十七条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坚持民主管理,必须有社区居民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决定问题,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其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在本社区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无权更改,全体居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四章 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八条 社区居委会由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府的法令、法规范围内开展社区民主自治活动。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区、街道及各业务部门指导下,

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管辖规模一般在1000-3000户左右,特殊情况可不受居民户数的限制。

  第二十条 本社区居委会经过选举由5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成员2人,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相关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在任职期间可享受补贴。

  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由市、区财政下拨,每年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的职责:

  1、向居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和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

  2、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会议的决定、决议,监督执行居民公约或自治章 程。

  3、加强本社区居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理想道德、科学教育和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拥军优属、团结互助、移风易俗,养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

  4、发展社区经济,管理本社区居委会的财产,办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根据自愿原则筹集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经费。

  5、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服务活动(包括志愿者服务、网点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医疗服务、信息服务),为居民排忧解难。

  6、协助公安、司法等部门做好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管理社区人口(包括流动人口),组建一支群防群治队伍。做好社区内的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民间纠纷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居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性。

  7、协助城管、环卫、环保部门管理本辖区公共卫生、区容区貌、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等工作,绿化美化社区环境。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对社区居民和成员进行康复、初级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8、协助劳动、人武部门做好招工、就业、征兵等工作。

  9、配合民政、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居民社会保障工作。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帮助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为社区内的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失业职工、低收入家庭等社会困难群体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10、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做好房屋出租、装修、危房监护等房产管理工作。

  11、协助工商、税务部门对社区内个体经营网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协税护税。

  12、行使辖区内的属地管理权。辖区居民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入学、参军、工商注册、迁入迁出及出生、死亡、流动人口暂住证明等方面的手续,应由居委会签署意见,有关部门方可办理。

  13、协助、市、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青少年教育和优抚救济等工作。

  14、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向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代表社区成员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情况、对各公用事业单位的服务工作、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应建立和强化各项工作制度:

  1、定期报告制度。社区居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向党支部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听取建议和意见,汇报下一季度工作要点。每年社区居委会要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报告两次工作情况,包括社区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计生指标的发放及人口管理情况、各项公益事业的工作情况、需要经过讨论的居务公开内容以及其它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有关事项,接受社区居民代表的审议。

  2、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委会要把有关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事务,如社区财务等方面的情况通过公开栏等形式向社区居民公开。社区居委会成员在工作期间应挂牌上岗,文明服务。

  3、服务承诺制。社区居委会为社区居民提供的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居民的检查和监督。

  4、考核评议制度。社区居委会定期接受社区居民的考核评议。社区居民代表对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的满意率低于60%时,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应督促社区居委会进行整改,并对不称职或工作有严重失误的成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罢免或撤换。

  第五章 居民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 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满18周岁的每个居民都有选举权,选举产生本社区居委会成员的权利,推选产生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和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同时享有被选举的权利。

  2、监督权。居民有权监督社区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各项规章 制度情况。

  3、批评权。对社区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对社区组织提出质问。

  4、建议权。居民有权按规定程序对自治章 程及具体办法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

  5、检举权。对社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居民有权逐级检举。

  第二十六条 居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自觉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规章 制度的义务。

  2、自觉维持社区治安稳定的义务。

  3、自觉保持社区良好环境的义务。

  4、自觉参与建设绿色社区的义务。

  5、自觉参与社区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义务。

  6、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 程由**街道**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 程经20**年11月19日**街道**社区第四届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 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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