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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设备维修管理规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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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设备维修管理规定(3)

  大厦设备维修管理规定(三)

  1.工程部设值班调度员兼文档管理,负责接受客户及日常维修派工管理工作,部门故障报修、投诉,必须填写"工程维修工作单",调度员(兼)负责通知相关专业人员,维修人员接到派工任务必须按时完成,并做好记录。

  2.工程部执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对各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按年度计划执行。对客户提出的特约维修应于开工前填写工程部"工程预算书"待费用认可后即可开工,做好估工核料工作,合理收费。

  3.影响客户和大厦观瞻的设备维修,执行限时维修制度。维修人员接到抢修或紧急修理任务,必须按工程部要求,打破正常上下班时间限时修好或更换设备,保证正常使用。维修人员因抢修影响正常的工作时间,由主管报工程部经理批准后调整。

  4.设备正常维修,执行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各班组、各级维修保养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工作内容检查自己所负责的责任区域及各种设备运行状况,发现故障及时排除。重要故障及时上报主管、工程部经理请示解决。

  5.冷暖空调等重要设备,执行春备夏、秋备冬的维修管理制度。相关专业设备主管应每年做好设备维修计划。规定停机和维修时间、项目和内容、集中组织人员逐项检查维修,并通过试运行。达到技术标准后再投入正式使用,保证大厦设备的正常运行。

  6.日常维修所需要的零件、材料实行统一管理。各班组每件维修工作必须填写零件、材料申领单,由主管复核签字,工程部经理签字批准后,到库房领取。工作完成后余料退库。

  7.值班调度员每日下班前,将当日的《工程维修工作单》完成情况统计汇总,报部门经理。

  8.每周召开一次工程管理例会,会议内容是检查上周运行维修完成情况、存在问题,本周主要维修任务、工作安排、需要的器材、工具、材料、零件及费用安排,落实具体维修任务,保证大厦各种活动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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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房屋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设施】

  建物维修工

  按《房屋、设施维修养护规程》与《房屋、设备、设施(年度)维修计划表》的内容要求进行修缮养护;

  每月一次按《房屋、设备、设施巡视内容与要求》对小区房屋建筑,公用部位、设施进行巡查;

  将周期巡查、养护结果记录于《共用部位巡查、养护记录表》内;

  房屋、设施修缮工作记录于《房屋、设备、设施维修记录表》内;

  房屋、设施发生异常,及时报告设备主管,并在设备主管协同下排除异常。

  设备主管

  负责房屋、设施的技术资料、档案的收集,负责零星材料的采购计划的编制,委托维修的联系工作;

  每年12月按房屋完好情况制订下一年度《房屋、设备、设施(年度)维修计划表》;

  组织实施房屋、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对房屋养护、修缮提供工作指导及检查监督;

  对每次周期巡查养护记录、维修记录进行检查验证;

  每季度组织建物维修工检查房屋(来自:www.pmceo.com)、设施的使用状况,记录《房屋、设施检查表》,根据日常巡视及季度检查记录按照《房屋完好程度评定办法》,填写《房屋完好程度鉴定表》、《房屋完好情况分类记录表》,经经理审核后上报公司主管部门;

【供配电设备】

  电工

  每日一次按照《房屋、设备、设施巡视内容与程序》巡视配电房设备,并记录《配电房巡视记录表》;

  配电房每周打扫一次,配电柜每月清洁一次。双电源柜(箱)"运行"与"备用"每月切换检查一次,并记录《设备定期启动表》;

  按《房屋、设备、设施(年度)周期检查、保养计划表》和《供配电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规程》的内容要求进行周期检查、保养,并将结果记录于《设备、设施周期检查、保养记录表》内;

  供配电设备、设施维修工作记录于《房屋、设备、设施维修记录表》内;

  供配电设备发生异常和故障及时报告设备主管,记录《设备故障记录表》,并在设备主管协同下排除异常和故障。

  设备主管

  负责设备的技术资料、档案的收集、保管;负责零星设备的配件、材料的采购计划的编制,外委托修理的联系工作;

  每年12月制订下一年度《房屋、设备、设施(年度)周期检查、保养计划表》,并按运行情况制订《房屋、设备、设施(年度)维修计划表》;

  组织实施供配电设备的运行管理及维修保养工作,并进行指导,检查;

  每周巡视配电房设备,检查巡视记录、交接班记录;

  每月定期组织电工检查供配电设备的(来自:www.pmceo.com)运行状况,填写《供配电系统检查表》。按日常巡视记录及定期检查记录,根据《设备完好率标准》填写《设备完好率月度统计表》交经理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部门;

  对每次周期检查保养记录、维修记录、故障记录进行检查验证;

  每季汇总设备故障情况,填写《设备故障记录(季度)汇总表》,报经理审核后,交公司主管部门;

  按《应急预案》规定负责处理应急事件。

篇3:大楼空调系统设备维修管理规程

  空调系统设备维修管理规程

  1、目的

  保证中央空调系统设备操作正常。

  2、适用范围

  大楼内中央空调系统设备。

  3、职责

  制冷工负责维修保养,运行领班负责监督指导工程,经理负责全面协调。

  4、工作程序

  1)设备运转中发现异常现象,应分析故障发生部位,找出原因,避免盲目拆解。

  2)确定故障原因和部位必须拆解时,必须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

  3)维修时应采用专用工具,避免设备部件损坏,如电气部分应一人操作,一人在旁监护。

  4)了解设备结构特点,维修拆解必须按步骤进行,边做边检视。

  5)零部件应分类装好,有需要的部件应及时包扎或进行保护,不允许损坏零部件。

  6)技术与理论结合,高效率地完成维修工作。

  5、相关文件

篇4:贵阳市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操作程序(2005年)

  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筑房通(20**)64号

  关于印发《贵阳市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操作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市)房管(建设)局:

  为了保证《贵阳市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规定》顺利实施,特制定其操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00五年七月六日

  贵阳市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操作程序

  一、业主按照以下规定缴交维修资金:

  1、住宅房屋:按照购款的2%缴交;

  2、非住宅房屋:按照购房款的1%缴交;

  二、业主自行缴纳:

  1、购房业主可在任何一家商业银行(必须在五点钟以前)缴纳并到房管局维修资金专柜提供以下资料进行备案登记(未备案登记的不能使用),以备查询。

  (1)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2)房开公司名称、物业管理公司名称、楼幢号、单元号、房号;

  (3)购房合同(5页复印件);

  2、 业主也可直接到房管局维修资金专柜缴纳并提供以上资料。

  三、房开商代收代缴:

  1、准备磁盘一张;

  2、到房管局物管处领取合同和拷贝资料;

  3、磁盘资料正确完整录入后将资料打印成表,在表上加盖公章,并在表正面注明该资料由房开商提供,并按业主购房款总价2%代收代缴的文字说明加盖公章;

  4、将代收的业主房屋维修资金转帐到维修资金开户行;

  开 户 行:贵阳市商业银行云岩支行

  帐户名称: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帐 号:1190120**900032216

  5、将磁盘、表(二份)、进帐单(复印件二份)交房管局备案登记。

  二00五年年六月三十日

篇5:贵阳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规定(2005年)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贵阳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已经20**年2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袁周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贵阳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贵阳市物业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范围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适用本规定。

  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清镇市、息烽县、开阳县、修文县的维修资金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区、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协调本辖区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维修资金应当存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设计的银行专户,按栋设帐、核算到户、专款专用。

  第五条 商品记屋维修资金应当按以下规定归集:

  (一)房屋出售时,购房人应当在交纳购房款的同时按以下规定缴交维修资金:

  1、住宅房屋:按照购房款的2%缴交;

  2、非住宅房屋,按照购房款的1%缴交;

  (二)款售出房屋的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按该楼盘平均售价和前项标准垫付;

  (三)已投入使用的房屋,购房人未缴纳房屋维修资金的:

  1、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

  2、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已实施牧业管理的房屋,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

  3、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由售房单位代收代缴;

  4、原售房单位不存在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收代缴;

  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共用场地进行经营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

  本规定实施前,未建立维修资金或者维修资金的缴交标准低于本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本规定代收并存入专户。

  公有房屋维修资金的归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新建商品房的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为收缴,在办理《商品房屋登记注册证》时将所代收和垫付的维修资金存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并办理维修资金代管的有关手续。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资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牧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到维修资金开户银行办理维修资金代管和监督使用手续。

  第八条 维修资金应当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和改造。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使用维修资金的,可由牧业管理企业或者维修管理单位预先垫付。维修费用决算按规定程序审核后,从房屋维修资金中归还。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害的,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第九条 维修资金使用后个人帐面余额不足首次归集总额的10%时,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续筹方案负责组织业主续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组织业主续筹。

  第十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损坏需使用维修资金维修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维修方案及预算;

  (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维修施工单位签订维修合同,凭合同办理维修资金的监督使用手续;

  (三)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经需维修部位或者设施设备所涉及的全体业主同意后,由售房单位或者其委托管理单位提出维修计划,经全体业主审议通过后组织施工单位维修;

  (四)原售房单位不存在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前款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五)维修工程完工后,经有关专业机构检测合格,由维修资金代理单位、业主委员会委托的有关专业机构地工程结算审核后,凭检测合格的相关手续及结算书到维修资金开户银行办理结算。

  第十一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业主监督、查询。业主委员会或者维修资金代管单位应当定期向全体业主颂维修资金收支表。

  第十二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的维修资金不予

  

  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维修资金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业主。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制定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程序及业主查询程序。

  第十四条 维修资金代管单位挪用维修资金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牧业管理资质管理权限,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下列词语的含义是:

  1、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2、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者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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