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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员工损坏设备设施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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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员工损坏设备设施处理程序

  酒店员工损坏设备设施的处理程序

  1、本部门自行发现员工损坏设备设施的处理

  (1)按级汇报至督导或部门总监,由督导或部门总监对损坏情况和责任进行确认。

  (2)部门根据《酒店常用物品参考价格》或请工程部现场估算维修费用,按规定的标准定出赔偿价格。

  (3)按所定赔偿价格,部门开出"赔偿交款单",督导或部门总监签字并请责任人签字确认,同时进行赔偿。"赔偿交款单"一式三联,第一联部门留存,第二联交财务部作为缴款依据,指点三联随"维修单"交工程部,并同时在维修单上注明"人为损坏"。

  (4)工程部在维修结束后,应开具《设备设施维修报告单》,说明维修情况和赔偿情况。《设备设施维修报告单》一式三联,第三联工程部留存,第一联交使用部门,每二联交财务部。

  (5)财务部根据《设备设施维修报告单》和《赔偿交款单》记账,冲减相应的工程维修费。

  (6)当发现员工为故意损坏时,除按原价赔偿外,对责任人还应按《员工手册》的在关规定进行处罚。

  (7)部门在其工作日志上详细记录事件的处理经过。

  2、工程部发现设备设施损坏系人为损坏的处理

  (1)工程部在巡检或维修过程中发现人为损坏设备设施时,开出"设备设施维修报告单",并请使用部门确认。

  (2)使用根据确认的"设备设施维修报告单"开出"赔偿交款单",并请责任人签字确认,同时进行赔偿。

  (3)对因部门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设备设施损坏,工程部应及时通知大堂,作为质量考核的依据。

  (4)财务部根据"设备设施维修报告单"和"赔偿交款单"记账,冲减相应的维修费用。

  (5)其他处理同上。

  3、大堂及其他人员发现员工损坏设备设施的处理

  (1)其他人员发现员工损坏设备设施时,应立即通知大堂。

  (2)大堂经调查了解确认后,开出"总监、大堂检查通知报单"

  (3)部门收到"总监、大堂检查通报单"后按本程序"一"进行处理。

  (4)处理完结后,将处理情况填写在"总监、大堂检查通报单"上,并请工程部核实后,返回大堂。

  政策制定人审批人 执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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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消防设备人为损坏处理程序

  消防设备人为损坏处理程序

  一、消防碎玻璃

  1、搂层手动报警玻璃被地击碎后,消(监)防中心立即有报警回音;

  2、接报警后立即通知保安部长;

  3、保安部长派保安员至现场检查;

  4、到现场后,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监控中心;

  (1)、在确认是人为损坏时,消(监)中心应将其复原并通知工程部进行维修;

  (2)、如发现确为火警,则按火警应急处理程序办理(如消防系统设为自动系统,因注意消防泵是否开关,以免误报警而发生连锁动作);

  (3)、如发现肇事者,应对其进行消防法规教育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并赔偿维修费用,由保安部部长记录备案。

  二、喷淋头被打碎

  1、楼宇任何喷淋装置在自爆炸(受热)或人为击打碎情况下,因由水流在管道中流动,而触发水流指示器报警;

  2、接报后,立即通知当值队长;

  3、保安队长派保安员至现场检查确认原因,立即关掉相关楼层喷淋管道水阀门(如管道有去水开关)亦应打开排除管内积水,以免容器盛积;

  4、如喷射之水流将影响电梯时,务必通知工程部将电梯升至较高楼层并暂停使用。检查水流经途对楼宇设施的破坏情况,并采取应急措施;

  5、由保安部长通知清洁部部长清洁工清洁地面积水;

  6、监控中心人员在接受报警时(如系统为自动状态设置)应注意消防机喷淋水泵因误报而连动情况,适当时候至手动状态。

篇3:第二医院医疗设备损坏事故处理制度

  第二医院医疗设备损坏事故处理制度

  一、各类医疗设备发生人为损坏时,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医疗设备管理部门,并如实反应情况,不得退诿扯皮,隐瞒不报。

  二、在按规程操作的情况下,人为造成万元以下医疗设备损坏但尚能修复且不影响使用的,按一般事故处理。

  三、由于未按规程操作,人为造成万元以下医疗设备损坏且不能修复者,按责任事故处理。赔偿费用根据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

  四、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造成万元以上医疗设备损坏且不能修复者,按重大责任事故处理。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在研究后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领导审批。赔偿费用根据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

  五、医疗器械和低值易耗品由于管理不善丢失者,按原价赔偿;造成损坏的应根据损坏程度确定赔偿费用。

  六、医疗设备发生损坏后,一律由维修人员维修。未经同意擅自维修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按医疗设备原值折旧后赔偿。

篇4: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设备损坏事故处理制度

  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设备损坏事故处理制度

  1.各类医疗设备发生人为损坏时,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医疗设备管理部门,并如实反应情况,不得推诿扯皮,隐瞒不报。

  2.在按规程操作的情况下,人为造成万元以下医疗设备损坏但尚能修复且不影响使用的,按一般事故处理。

  3.由于未按规程操作,人为造成万元以下医疗设备损坏且不能修复者,按责任事故处理。赔偿费用根据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

  4.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造成万元以上医疗设备损坏且不能修复者,按重大责任事故处理。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在研究后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领导审批。赔偿费用根据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

  5.医疗器械和低值易耗品由于管理不善丢失者,按原价赔偿;造成损坏的应根据损坏程度确定赔偿费用。

  6.医疗设备发生损坏后,一律由维修人员维修。未经同意擅自维修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按医疗设备原值折旧后赔偿。

篇5: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确保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实行赔偿制度。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科学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做好仪器设备的检验和维护工作,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使全体师生员工自觉地爱护仪器设备。

  第三条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一 在提运、保管或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均应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因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账目混乱而造成损失的;

  2.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损失的;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

  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

  5.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二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处罚。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自然灾害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三 属于下列情况,造www.pmceo.com成仪器设备损失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2.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四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

  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1.对单价800元(含800元)以下民用性强的低值仪器,如照相机、收录机、电风扇、万用表、计算器等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使用一年内按原价赔偿,一年以上按扣除折旧后的价值赔偿。凡属隐匿者,除照原价赔偿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2.对单价800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应遵照以下原则:

  ⑴ 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丢失价值;

  ⑵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⑶ 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3.对于贵重仪器设备,除按损失部分的实际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

  4.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的残值计算;2年以内按原值计算;2~3年折旧20%;3~5年折旧30%;5~10年折旧40%;10年以上折旧50%。

  5.凡未经批准私自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丢失者,均按设备原值加倍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四条 处理办法

  一 一旦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和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由学校资产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组织严格的审查,立案处理。

  二 赔偿处理权限:财产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实验室提出意见,院(部)审批并执行,处理结果报学校教务处和资产管理处备案;财产损失在1000—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院(部)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并执行,处理结果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备案;财产损失在5000—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由院(部)会同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资产管理处审批并执行;财产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由院(部)会同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资产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资产管理处执行。

  三 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有关单www.pmceo.com位调查证实,报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缓期偿还或减免。

  四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偿还情况,每学期清理一次。经督促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偿还的,教职员工由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付;学生在毕业前仍不偿还者,扣发其毕业证书,直至偿还为止。

  五 被批准分期或延缓赔偿的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查,在爱护仪器设备方面确有显著成绩或有其他较大贡献的,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资产主管部门或校长批准,可减免其待交的赔偿金。

  六 赔偿费按国家国资局,(国资事发〔1995〕106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上交学校财务处,用于仪器设备维修及补充。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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