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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房屋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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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房屋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小区房屋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1、**各类标识牌、板、图、围栏、屏风等(除道路交通标志)由企业研发中心统一设计、制作。

  2、小区道路交通标志由承包小区车场道路交通设施工程的供方按国家有关标准制作、安装。

  3、小区入伙后,由管理处负责将小区引导牌、宣传牌、楼层牌、消防疏散图、办公室及设备房房间标牌、设备标牌等按公司有关标准安装到位。须填写的标牌,应用电脑打字后粘贴,禁止用手填写。

  4、管理处办公室宜按公司统一形象进行装修,由管理处铺设的设备房地砖的材质、颜色,设备表面油漆的颜色,须参考设备管理手册中"设备颜色规定"有关要求进行选材,施工。

  5、土建施工或设备维修保养作业时,可能对业主造成危险的,须用带有警示的围栏、屏风进行围护。重要危险设备的工作状态须标识(如配电柜挂"禁止合闸"等),报废、封存的设备须标识。

  6、库存的材料、备件等应标识,有用件与报废件应分开放置,防止误用。

  7、儿童乐园等小区游乐或健身设施应悬挂或张贴使用说明、收费办法及警示标识。

  8、雨天,路滑的地面应设标识牌,防止业主意外滑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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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北京八达岭山庄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八达岭山庄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20**年*月*日业委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升**品牌形象,加强对**标识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识由图形和文字二部分构成。图形部分由长城、八达岭的首字母(BDL)、变形铁艺大门造型组成;颜色选用七彩的颜色,中间渐变的色彩有阳光照耀的感觉。文字部分由藏蓝色的简体行书"**"和大写英文(Verdana)"BADALIN GREATWALL VILLAGE"组成。

  第三条 本标识是**的象征和标志。山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都应当尊重和爱护本标识。

  第四条 本标识及衍生品(见附件一)设计已在北京版权保护中心正式登记备案,**业主委员会享有独家使用权。

  第五条 本标识的著作权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负责标识的发布、授权和管理。

  第六条 标识的使用范围:

  (一)本标识及衍生品在**业主大会会议场所、业委会办公场所、山庄业主共同拥有产权的经营服务场所和经业委会会议表决,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的其他场所使用。

  (二) 标识允许在以下物品或媒介上使用:

  1)山庄旗帜

  2)业主大会会议用品,包括业主大会公告、宣传标语、海报、媒体资料、相关出版物、公共关系赠品等

  3)**网站

  4)山庄人员和车辆出入证、社区导引系统及业主住宅门牌。

  5)业委会办公系统,包括业委会办公地点门牌、信封、信纸、业委会委员名片等。

  6)山庄业主共同拥有产权的经营服务场所门牌和宣传品。

  7)经业委会会议表决,半数委员同意的其他物品或媒介。

  (三)本标识不得用于除以上使用范围之外的任何其他场所或物品。

  第六条 本标识及标识衍生品的书面文本和电子文本作为业委会档案资料存入档案室。

  第七条 标识的使用:

  (一)在标识使用范围内,**业主委员会授权业委会委员或山庄业主使用标识。

  (二)标识使用人使用前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使用用途、方式和期限,并在批准的范围内使用,申请经业委会常务副主任和一名委员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该标识。

  (三)所有标识使用,须做好使用登记并存档。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本标识。

  (四)标识使用中,须按业主委员会发布和备案的标识及衍生品样式进行制作,不得变体、变形、变色。

  第八条 有下列侵害标识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业委会依法追究责任:

  (一)故意贬低、损毁标识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制作和使用标识的;

  (三)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外的场所擅自使用标识,或者在物品上冒用标识的;

  (四)其他侵犯标识专用权的情形。

  第九条 本制度的修改、补充、解释须经主委员会会议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同意,并按照《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公示。

  第十条 本制度经业主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二委员同意通过,按照《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公示后生效。

  附件一:标识衍生品

篇3: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2019)

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
20**年12月1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4号令
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动物免疫工作,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必须按照本办法实行免疫标识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免疫标识包括免疫耳标和免疫档案。
免疫档案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自然村和动物养殖场为单位建立的动物免疫证和防疫机构保存的免疫记录。
第四条 自治区对国家规定实行强制免疫病种的动物,均实行免疫标识管理,对猪、牛、羊等动物实施免疫后佩带免疫耳标,实行一畜一号,(来自:www.pmceo.com)并建立免疫档案。
第五条 动物免疫耳标、免疫档案由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监制。
免疫耳标正面印制耳标编码,分上、下二排,上排为主编码,下排为附加码,主编码由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6位编码为免疫所在地邮政编码,后2位编码为所在乡(镇)编码;附加码由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1位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代表动物种类,2—8位为流水编码,一标一号。编码为宋体4号黑色字,使用激光打印机打印。对认定为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饲养的猪、牛、羊耳标上加印“无公害产地”标志。
动物免疫档案内容包括畜(场)主姓名、动物种类、动物数量、动物年龄、耳标编码、免疫日期、疫苗名称、批号、生产厂家、治疗和消毒情况、防疫员及畜主签字等。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免疫标识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免疫耳标订购、保管、发放、使用、登记、回收、销毁工作

篇4: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2007年)

  建科〔20**〕2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 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 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公布通过的项目。

  第七条 对审定的项目由建设部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八条 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对申请的项目组织评审,建立并管理评审工作档案,受理查询事务。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 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来自:www.pmceo.com),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第十三条 评价标识申请在通过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后,由组成的评审专家委员会对其进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第十四条 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由建设部审定。

  第十五条 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将不予进行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标识持有单位应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标识: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标识: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以上)不符的

  (二)标识持有单位暂停使用标识超过一年的

  (三)转让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被撤销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第十九条 标识持有单位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情况之一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可向建设部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可比照本办法对其规划设计进行评价。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类型建筑,可参照本办法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工厂计量器具校验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工厂计量器具的校验、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1、目的

  对计量设备进行有效的控制,保证设备的测量精度和准确性,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计量设备的控制(分析天平.计量容器等)

  3、职责

  3.1质管科负责计量设备的控制和管理,计量设备周期检定计划的编制。

  3.2检验员负责计量设备的正确使用及维护保养。

  3.3 销售部负责计量设备的采购。

  3.4质管科主管负责贵重的计量设备申购审核和周期检定计划的审批。

  3.5总经理负责设备购置申请单的批准。

  4、工作程序

  4.1、计量设备的范围

  用于对采购产品、半成品及最终产品检测所用的设备。

  4.2、计量设备的购置

  4.2.1、使用部门需增添、更新计量设备时,由采购部负责人填写《采购单》,经总经理批准后予以采购。

  4.2.2、采购人员按要求进行采购,设备购入后通知质管科按照《进货验证记录》中的内容,对其进行确认。

  4.2.3、在确认过程中发现与要求不符或是设备损坏、缺件时由销售部负责向供应商调换。

  4.2.4、计量设备经确认后由质管科负责送检,合格后进行登记、编号,进行标识,注明编号、有效期等,并根据使用的地点、位置,写入《生产设施、设备一览表》,统一进行管理。

  4.3、计量设备的周期检定

  4.3.1、质管科负责制订《设施保养检修记录》,并按其内容组织实施。

  4.3.2、 对需检定的设备和即将到期的设备及时送检,由质管科负责联系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进行检定,并保存检定报告。

  4.3.3、需自校的计量设备由质管科制订相应的自校规程,进行自校,并作好自校记录。

  4.3.4、检定或校准合格的设备,进行合格标识,并标明有效期;校准不合格的,同样进行不合格标识,经修理后重新校准;对不便粘贴标签的设备,可将标签贴在包装盒上,或由使用者妥善保管。

  4.4、计量设备的使用、搬运、维护和贮存控制

  4.4.1、使用者应按使用说明书或规定的要求正确使用设备,确保设备的测量能力与要求相一致,防止发生可能使校准失效的调整,使用后要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

  4.4.2、在使用计量设备前应检查该设备是否工作正常,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

  4.4.3、对于重大的计量设备,搬运后应重新进行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

  4.4.4、对于暂时不用的计量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封存申请,质管科同意后予以封存,做好标识与记录;反之,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质管科同意,必要时送上级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并做好记录。

  4.5、计量设备偏离校准时的控制

  4.5.1、发现计量设备偏离校准状态时,应停止检测工作;并追查使用该设备检测的产品流向,再评价以往检测结果的有效性,确定需重新检测的范围并重新检测;质管科应组织对设备故障进行分析、维修并重新校准,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4.5.2、 对无法修复的设备,经质管科负责人确认后,由总经理批准报废或作相应处理。

  4.6 、使用的计量设备应存放在适宜的环境里,防止设备遭受雨淋、曝晒,由质管科负责监督检查。

  4.7、计量设备的记录保存由质管科收集、保存直至该测量设备报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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