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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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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2014年)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湘建房[20**]144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局)、规划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

  为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及经济园区可购置适当面积的普通商品房用于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纳入20**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享受国家、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资金补助及配建房源税费减免政策、鼓励被征收对象选择货币补偿、政府支持被征收对象到市场上购房。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缴存地以外的省内其他市州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享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自住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但月提取额不得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三、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采用住宅产业化的建设项目,资本金监管比例减半。建设项目总投资达到25%以上的项目,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各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审批时限要缩短三分之一。开展全面检查,立即禁止和取缔乱收费、搭车收费和乱摊派项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五、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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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湖北关于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

  湖北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

  鄂建〔20**〕1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构建符合湖北省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实现“高端放开、中端支持、低端保障”,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市场分类调控

  (一)各地政府要认真履行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主体责任,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按照一市一策、一县一策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实现商品住房供求基本平衡。

  (二)武汉市要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放开住房限购等政策,稳定市场预期,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全省其他市、县要控制商品住房新开发总量,避免新建商品住房集中过度投放,保持市场平稳。商品住房库存较大,库存消化超过24个月的市、县,要及时修订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调减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引导住房合理消费,调结构,去库存。

  (三)各地要加强市场需求研判,合理把握住房用地供应节奏和总量平衡,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布局,管控好土地供应闸门。

  二、支持合理住房消费

  (四)认真落实国家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各类优惠政策,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上给予优惠支持。居民家庭贷款首次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按30%执行,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基准利率的0.7倍。个人购买属于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五)认真贯彻《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2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异地购房人依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对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在鄂投资机构派驻人员、进城经商务工的农村转移人口、大学毕业生等,在我省城镇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政策优惠。

  三、改进住房供应方式

  (六)认真组织编制住房发展规划,满足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全面放开商品住房市场,确保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对高端需求,实行优质优价。

  (七)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共有产权住房、先租后售等方式运营商品住房;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住房租赁托管业务;引入基金或民间投资收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租赁房源向市场租赁或向保障对象配租。对企业、机构纳入公租房管理的住房租赁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八)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鼓励各地根据住房保障实际,通过政府收储等方式,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探索将社会存量房源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体系,实行市场租金、分类补贴。对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有稳定就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基本住房需求。

  (九)各地要多方筹措资金,加快棚户区改造,积极争取国开行贷款规模,充分发挥国开行贷款引导示范作用。地方政府统筹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可作为项目资本金注入到市县政府融资平台,放大资金效应。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各地可采取政府收储、集体议价、公开竞价收储商品房及搭建商品房选购服务平台等方式,实现货币化安置。实行货币补偿的,可以按货币补偿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十)大力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各地要积极探索,通过在公共租赁住房中实行共有产权,在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中实施共有产权,在新建商品房中配建共有产权住房,改经济适用住房为共有产权住房,切实解决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对纳入公共住房管理的共有产权住房,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给予税收减免和租金补贴。

  四、发挥金融和住房公积金支持作用

  (十一)各商业银行要积极争取开发贷款额度,留足贷款规模;对已达到预售许可条件的项目,要保证项目贷款需求,确保项目顺利竣工;对在建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要满足合理资金需求,提高开发贷款授信、放款审批效率;对达到授信、放款条件的开发贷款,要提升服务质量,及时发放贷款。

  (十二)各商业银行要配足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加快受理、审批和发放,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要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放款。支持异地购房者在购房所在地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各地要改进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十三)住房公积金存储银行通过招标确定,各地要将支持服务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贷款购房情况,与选择住房公积金存储银行相挂钩。公积金存储银行对同时使用公积金和商业贷款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要对商业贷款部分予以基准利率下浮优惠。

  (十四)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正常提取的前提下,简化公积金业务手续,改进担保、抵押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对使用公积金贷款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职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放宽贷款期限。各地要认真贯彻《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确保非公企业职工、新就业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

  (十五)在本省范围内异地购房的家庭,可使用缴存地住房公积金办理贷款。探索缴存职工购房时同时申请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家庭代际间的互助作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

  的职工,每月可直接划转公积金偿还贷款。   五、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发展

  (十六)鼓励和引导房地产企业根据新型城镇化规划优化投资地域分布,调整开发类型结构,因地制宜发展商业、工业、旅游、养老等产业地产;推行A级住宅性能认定,支持企业建设“四节一环保”绿色建筑,对开发建设一星、二星、三星级绿色建筑,分别按绿色建筑总面积的0.5%、1%、1.5%,给予容积率奖励。

  (十七)鼓励发展现代住宅产业,出台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建立住宅产业化基地,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开发建设的项目,由各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出台政策,给予容积率奖励。鼓励开发建设、购买全装修普通商品房,免征全装修部分对应产生的契税。

  六、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八)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预售许可、登记办证等环节,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公开透明、简化程序、提质提效、搞好服务。坚决禁止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十九)加快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加强对涉房民间融资监管,司法部门与金融部门、住建部门联动,严厉打击涉房非法集资、非法证券、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加强和改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专款专用。加强对批后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建立项目用地竣工核验制度,约束土地利用违规违约行为。严厉依法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坚决遏制“小产权房”,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严格责任追究。

  (二十)各地要及时、准确地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各类媒体要准确宣传报道,做好舆论引导,稳定市场预期。加强舆情监测,对于造谣、传谣、炒作不实信息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市、县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9月15日

篇3:嘉兴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2014)

  嘉兴市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20**)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8月7日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全市经济发展,现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管理,从严控制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总量、供应时序和供应结构。合理确定土地上市节奏,优化住宅用地和商业房地产用地供应结构,加大对商业房地产项目用地出让的管控,统筹安排市本级各区域商业房地产项目用地。

  二、改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履约保证金管理方式。一是对履约保证金实行封顶控制,按规定计提履约保证金超过200万元的,按200万元计提;不足200万元的,按现有比例执行。二是提高差别化分阶段返还比例。项目属按期开工的,可先行返还80%的履约保证金;办理延期开工并按时开发的,可先行返还70%的履约保证金。

  三、适当放宽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对按合同约定开、竣工确有困难的企业,由受让人提出申请,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认定,可办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开竣工延期手续,并免除其违约责任。

  四、鼓励房地产企业参与“与沪杭同城”战略。重点拓展城际交通对接方式,鼓励商业房地产项目积极引进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等企业入驻,打造楼宇经济,吸引上海等地外来高素质人才。

  五、加强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按城乡规划完善房地产项目的区域基础设施、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的配置。

  六、逐步取消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实物建设。在房屋征收工作中,鼓励通过货币补偿方式实施安置,或通过收购商品住房进行实物安置,保障性住房主要通过货币补贴方式实施保障。

  七、进一步改善住房金融服务工作。金融机构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优先满足居民家庭首次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贷款需求。优化利率结构,积极采取措施对首套房实施利率优惠政策,对改善性二套房贷款予以支持并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改善信贷服务,及时审批和发放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

  八、加大住房公积金放贷力度,加快住房公积金放贷速度,对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及时足额放贷。

  九、取消外籍户口人员在嘉兴购房贷款必须有交满一年社保证明的规定。

  十、调整规划设计条件,对沿街商铺适当降低最小面积限制,逐渐放宽住宅户型结构配建要求的政策规定。

  十一、调整商品房保修金制度,减轻房企资金压力。对在本地尚有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提供同等价值的实物房源由房管部门进行销售控制,低冲相应的保修金。

  十二、推动地下空间开发投入的回收,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尽早出台相关办法,加快开展地下车位办证工作;加大地面停车收费执行力度,物价部门适当调整收费标准,积极引导停车由地面转向地下,提高地下车位利用效率。

  十三、房地产项目不再列为招商引资考核内容,各招商主体应通过充分市场竞争,公开、公平、公正确定开发商。

  十四、规范税费征收。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稳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研究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家庭在市域范围内购买房屋契税免征的相关政策。

  十五、清理各类收费项目。各执收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可取消的予以取消,可归并的进行归并,可优惠的给予优惠”的原则,研究提出相关处置意见。

  十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严格商品房预售资金监控,建立对项目销售价格有异常变动的房地产企业约谈机制。

  十七、积极维护市场和社会稳定,加大对房地产市场正面舆论引导,促进正常消费需求的及时释放,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县(市)政府可参照执行。

篇4: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

  关于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81号)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以及首套购房的刚性需求的支持力度,推动全市经济发展,在继续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情况下,结合嘉兴实际,出台我市住房公积金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五项措施:

  一、设定保底贷款额度

  购买首套房并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在出具真实、有效的工资收入证明和其他申请材料的前提下,可享受保底贷款额度:

  (一)未婚单方或仅有1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或家庭),最低提供15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首付房款加可贷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二)夫妻双方(或二代人共同购房申请的)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家庭,最低提供3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首付房款加可贷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二、上浮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对购买首套房并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首付房款加可贷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三、调高精装修住房的贷款比例对购买精装修新建商品住房(包括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首套首次的最高贷款比例调整为70%。

  四、简化认房认贷手续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以房产登记部门提供的住房登记信息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为依据,实行统一的认房认贷标准。

  五、加快楼盘审批、贷款发放速度对国有商业银行已经放贷的楼盘,加快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放贷速度,促进房产企业资金周转。上述措施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时间暂定一年。

  上述措施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办公室 管理中心

  20**年8月29日

篇5:浙江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15)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地施政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房地产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是落实中央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两美”浙江的重要内容,在稳定投资、促进消费、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各项决策部署,着力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

  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落实20**年度商品房销售目标任务。特别是商品房库存压力较大、销售企稳回升不明显的城市要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各地要保持房地产投资持续平稳增长,支持房地产企业参与特色小镇、美丽乡村、“五水共治”、养生养老等领域投资发展。

  三、合理安排住房及用地供应

  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文件要求,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有保有压,控制好住宅用地供应的规模、布局和节奏。对于在售商品住宅库存过大,销消化周期超过2年的市、县(市、区),或在售、在建待售商品住宅和已出让待建商品住宅用地过多,累计消化周期超过3年的市、县(市、区),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对非住宅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非住宅房地产用地规模大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明显减少商业办公等综合用地供应量直至暂停供应。要研究探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要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供应市场秩序。要继续加大“三改一拆”力度,深入推进“无违建县(市、区)”创建。

  四、支持鼓励居民住房消费

  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免征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用足用好国家税收政策,及时清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个人住房贷款各项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的贷款需求。对于认真落实住房信贷政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地要给予住房公积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储存支持。要全面清理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障碍和门槛,继续推进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各市要落实全市住房公积金统筹调剂使用政策措施。省建设局要抓紧出台全省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管理办法,进一步支持职工跨地区住房消费需求。

  五、扎实推进保障房安居工程建设

  确保20**年全省新开工各类保障房性安居工程住房21.6万套,基本建成16.9万套。积极探索通过ppp模式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各地要严格控制新建安置住房项目,确需新建的,要合理确定规模,严禁建设单位在旧城(村)改造中假借安置住房名义擅自超建商品住房。各地要采取优惠措施,引导被征收补偿对象选择货币化安置,打通普通商品住房与安置住房通道。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长的城市,要提高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比例。积极引导被征收补偿对象通过领取“房票”、团购服务、货币补偿等方式购买商品住房。

  六、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主题责任,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宣传和引导,稳定消费预期,提振市场信心。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是房地产市场稳定的基础,各地政府要建立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房地产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开展涉及房地产企业的收费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房地产企业、项目及预售资金排查,加强市场风险防控。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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