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临沂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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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临政令[20**]021号
二○○三年六月八日
临沂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牌匾、布幅、绘画、汽球、拱门、招牌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散发的广告。
第四条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以及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规划和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广告的规划、设置审批管理。
第五条户外广告的总体设置规划,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城市建设、工商、公安等部门制定。
在城区繁华地段、车站、广场、游乐场、商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由城市建设、工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设置公共广告栏。
第六条设置制作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市容规划要求,并按《临沂市户外广告设计设置技术标准》制作,做到安全、美观、规范,不得粗制滥造;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合法,(来自:www.pmceo.com)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误导消费者。
户外广告的发布者,应定期对所发布的户外

采编:www.pmceo.cOm

篇2:南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20**-4-21
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市容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区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市容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造型美观、牢固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工商、市政公用、园林绿化、房管、环保、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包括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有效期限等主要内容。
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本市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时,应当广泛听取意见。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居住建筑物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取得。其中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的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的范围和招标、拍卖的具体办法(来自:www.pmceo.com),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依法应当办理规划等有关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取得公共场地、公共设施使用权的,视同已办理规划等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在公共场地或者公共设施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使用期限不超过5年。期满需延长设置期限的,设置者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在活动结束后两日内予以拆除。
第十一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向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告

位置图和效果图;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其中,在重要场所、主要道路两侧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再作出决定。
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
大型户外广告的标准由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数量、时间、造型、用材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空置,户外广告设施暂不发布广告超过15日的,应当以公益性广告补充。
第十三条 需要在户外张贴、悬挂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公共布告栏、启事栏、广告栏和宣传栏、橱窗内张贴、悬挂。确需在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的,应当经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张贴、悬挂。批准的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予以清除。
禁止在电线杆、树木、居住楼道上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利用条幅、气模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横跨街道。利用气球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升放和系留气球的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在居住区及其周边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不得影响通风,采光。
第十五条 利用候车亭、站牌、车站出入口等公共交通设施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识别和妨碍通行。
第十六条 利用各类线杆设置户外广告,每杆最多设置两幅,每侧一幅,并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视距;同一路段应当做到式样、色彩、高度、朝向一致。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完好,并按照规定时间开关照明设施。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的日常维护,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或者危及安全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第十九条 因城市建设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变更或者拆除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给户外广告设置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万元罚款;
(二)未经批准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户外广告或者在电线杆、树木、居住楼道上涂写、刻画户外广告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破损、脱色、字体残缺,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维修;逾期不维修的,责令拆除,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安庆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宜政发〔20**〕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年10月14日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年10月24日

  安庆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和道路、隧道、天桥等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广告的行为;

  (三)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

  规划、工商、建设、公安、交通、房地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六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规划、工商、建设、环保、公安、安监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规划不低于户外广告总量20%的公益宣传内容。

  第八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有利于保护城市风貌,与区域环境和城市建设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设区、限设区、宜设区;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规格、色彩、材料、照明等基本设置要求。

  第十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工商、建设、环保、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容貌标准等规定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并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公开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三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确需修改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第三章 设置许可

  第十四条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

  (三)设置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计方案、施工图及效果图;

  (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市城管部门受理后,应当会同规划、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对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招标、拍卖办法另行规定。

  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招标、拍卖所得,应当上缴财政,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宣传设施建设。

  利用非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符合规划的,可以参照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办法实施。

  第十八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按照下列情况核定:

  (一)设置固定期限的大型户外广告,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根据活动期限确定。

  第十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文明,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一条 许可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政务网站等公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等资料,以及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书示范文本,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 设置、维护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规划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进行设置。

  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许可编号和设置单位,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应当报许可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应当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设置的商业广告设施,画面空置时间不得超过15日,逾期应当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宣传内容,直至发布商业广告为止。

  第二十五条 城市主要公共场所和主要道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宣传内容。

  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宣传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安全设置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人建设和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自检制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隐患排除之前,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

  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

篇4:宣城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08年)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宣政办〔20**〕41号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美化城市环境,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其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公共、自有或他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户外场所的城市空间,利用路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橱窗、布幅、绘画和实物造型设施等形式设置、张贴、书写、喷绘、悬挂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广告行为。

  第四条 宣城市市容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设置一般规定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设置技术标准,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先规划后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文明,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

  第八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有碍市容市貌观瞻或遮挡建筑物原貌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五)利用违章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七)在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载体上设置的。

  第十条 招聘、培训、启事、声明等内容的零星印刷品广告,应当张贴在规范设置的信息张贴栏内。信息张贴栏由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在居民区、小街小巷选择适当位置设置。

  第十一条 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来自:www.pmceo.com),设施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

  第十二条 公共设施使用权拍卖、招标,由市市容管理局组织实施。市市容管理局组织公共设施使用权拍卖、招标时,应当将拍卖、招标方案征求规划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公共设施使用权的,由市市容管理局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人签订公共设施使用合同。公共设施使用权的出让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三章 申请与批准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设置户外广告,应向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十四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须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 广告经营许可证件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二) 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三)户外广告设置设计方案,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平面效果图、施工图;

  (四)设置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和在建筑物顶部设置的,应当提交相应机构出具的技术和安全保证证明;

  (五) 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宣传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决定,需征得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后不再继续设置广告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拆除广告设施,并按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对设置场地进行修饰;期满后需继续设置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在期满前1个月向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是否续期由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决定。

  第十七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权有效期内,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因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拆除。因拆除造成的损失,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八条 举办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向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设置。

  临时性户外广告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发布。

  第十九条 经批准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设置权许可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发布者名称。霓虹灯广告经登记机关批准后可不作标注。

  第四章 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条 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后60日内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逾期未设置的,视为自动放弃设置权。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其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资质的单位承建。

  第二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由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30日的,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内容,由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持设施的整洁、安全与完好,遇恶劣天气情况时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期满的,广告设置者应在期满后10日内拆除。

  第五章 单位自设性户外广告

  第二十四条 单位自设性户外广告是指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招牌、标牌等设施(以下简称招牌广告)。

  第二十五条 设置招牌广告,应向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及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二)招牌广告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

  (三)设置招牌广告的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第二十六条 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发给核准证明。

  第二十七条 招牌广告的设置应按《宣城市城市容貌标准》制作,做到安全、规范、整齐、美观,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招牌应成为建筑立面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得破坏建筑立面在形式、色彩、材料、质感等方面的完整性。

  第二十八条 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设置1处招牌。

  多个单位共用1个场所或1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先整体规划,按统一规划设计制作。

  第二十九条 招牌广告属临时性构筑物,因城市建设或其它特殊情

  况需要拆除招牌广告的,设置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并自行拆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未经审批,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仍未改正、改造或者拆除的,取消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并由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因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一)擅自更改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的;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后,不拆除广告设施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

  (三)转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未办理变更同意手续的;

  (四)对户外广告设施不进行日常维护,影响其安全、整洁、完好的。

  第三十二条 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者、制作者与施工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此负有责任的,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不再享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期满后的优先受让权。

  第三十三条 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擅自同意和审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同意和审批行为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相关部门、单位签订的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转让和监管的协议均须移交现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利用车辆、船舶、飞行器等各种交通工具(包括水上漂浮物)设置户外广告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5: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7年)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年12月1日

  淮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城市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场地、空间、交通工具等,以标志(识)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张贴栏、布幔条幅、气球模型、实物造型等形式设置的广告。

  广告单面面积超过10平方米或者任一边边长超过4米,或者连续设置相同类型广告5个以上的,属于大型户外广告。

  第四条 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下同)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财政、价格、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业务协作,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查询。

  第六条 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标准规范、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听取公众和专家的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定禁止区、控制区、重点展示区、特殊商业区等区域。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损害建(构)筑物、街景重要特征,其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及依附载体相协调,不得影响所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整体效果和安全。

  第十条 利用车体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遮挡车窗、车门、线路牌及对车身颜色全部遮盖。

  第十一条 除按照便民原则由县、区统一设置的公共广告信息栏外,禁止利用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张贴、喷绘、涂写等方式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施、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

  (二)利用建(构)筑物玻璃幕墙、屋顶外轮廓线以外空间等有损观瞻或者危及安全的;

  (三)在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建设控制地带的;

  (四)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和建(构)筑物形象的;

  (五)法律、法规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十三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城市规划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三)现状图、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

  (四)拟设户外广告载体的权属证明;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符合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法定条件的,颁发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十五条 电子显示牌(屏)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其他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 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规格、材质、形式等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七条 利用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及其设施、广场和其他建(构)筑物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拟订出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竞得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价款一次性收取缴入财政。

  第十八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期满未延续的,设置人应当在7日内自行拆除。

  第十九条 在城市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悬挂、张贴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美观。户外广告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的夜间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功能完好;电子显示装置、霓虹灯等灯光显示设施,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残损,应当及时修复。

  第二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对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排除期间,设置人应当在安全隐患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发生事故。

  城市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

  设施安全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版面不得空置。暂无广告内容的,设置人应按规定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三条 城区户外广告用于公益宣传不得少于总版面的20%,或者规划的重点展示区和特定区域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宣传的时间不得少于60日。施工围墙、围挡广告发布公益广告内容不得少于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举办文化、旅游、招商、体育、庆典等重大活动,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五条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市应急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急和预警信息内容,通知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人在电子显示屏中免费发布应急和预警信息。

  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人应当在收到应急和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后1小时内组织发布。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责令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户外广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拆除。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批准,又不按时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三)在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延期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五)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利用职务便利要求户外广告设置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淮南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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