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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调整泰安市基准地价通知(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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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调整泰安市基准地价通知(2019)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泰安市基准地价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20**]39号
发布日期:20**-7-30
执行日期:20**-7-30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政府对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土地优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确定调整泰安市基准地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准地价是根据不同用途、不同级别评估确定的某一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土地供应情况,市政府研究确定了泰安市基准地价(具体价格见附表),(来自:www.pmceo.com)现予公布。
二、基准地价涵盖范围:泰安市城市市区、市高新区、泰山工业园区(东部新区)和岱岳工业园区(青春创业园、石膏工业园)。
三、基准地价的内涵包括:土地权利状况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期为各类用地的法定最高年期,即商业40年、住宅70年、工业50年、公建和公共设施50年;土地还原率取值分别为商业6.8%、住宅6.4%、工业6.2%、公建和公共设施6.0%;标准容积率分别为商业1.3、住宅1.0、工业0.6、公建和公共设施0.8. 
四、市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是政府管理土地资产、土地价格、征收税费以及引导土地交易市场的基础和依据,在基准地价评价范围内进行的土地评估业务应按照此标准和规定执行。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企业改组、改制、兼并破产以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变更出让土地使用条件的,应进行地价评估。
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泰安市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用途级别商业 住宅 公共建筑、公用设施 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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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问题通知

(二○○三年一月十五日)
青政办发〔20**〕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政府对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和地价管理,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土地优化利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合理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现就青岛市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和李沧区的城市国有土地。
二、此次公布的基准地价是按不同的土地级别分别评估和测算的商业、住宅、工业等各类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评估基准日为20**年1月1日。(来自:www.pmceo.com)具体地块的出让底价、交易底价可以由基准地价结合地块大小、形状、容积率、土地使用年限、区域因素、市场情况、产业政策等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测算。基准地价修正系数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另行制定。
三、今后,我市将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每隔1至2年对基准地价进行一次调整更新。在地产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市政府也将适时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四、基准地价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1.青岛城区用地分类表
2.青岛城区土地级别范围
3.青岛城区基准地价的内涵定义
附件一:
青岛城区用地分类表
类 别范围
商业
商服:各种商店、对外营业场所、加油站等;
饮食:饭店、酒店、饭馆、对外营业的食堂等;
金融:银行、储蓄、信用、信托、证券、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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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南京市《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41号)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20**年9月)

  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促进和谐南京建设,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进一步提高广大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现提出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办法如下:

  一、降低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

  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由在职人员1200元、退休(退职)人员1000元、70岁以上退休人员8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800元,分别降低为1000元、800元、600元、300元。

  二、降低参保人员在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由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0元、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500元,分别降低为650元、400元。参保人员在1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30%,但最低不得低于150元。

  三、降低参保人员在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费用个人自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个人自付比例,由起付标准至1万元、1万元以上至2万元、2万元以上至4万元的12%、10%、6%,分别降低为10%、8%、4%;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个人自付比例,由起付标准至1万元、1万元以上至2万元、2万元以上至4万元的10%、8%、4%,分别降低为8%、6%、2%。

  四、提高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最低划帐额

  参保退休(退职)人员个人帐户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的5.4%划入。其中,年划账金额低于600元的(含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下同),其差额部分由统筹基金补足到600元/年;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年划账金额低于720元的,补足到720元/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年划账金额低于840元的,补足到840元/年。

  五、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统筹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六、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执行。

篇4:常州市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意见(2007)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意见

  常政办发〔20**〕94号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意见(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为切实帮助中低收入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困难,进一步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互助性,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号)及《常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年-20**年)》(常政发(20**)95号)的精神,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提出以下意见:

  一、暂停对购买高档住房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购买别墅或均价超过10000元/平方米的住房,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控制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倍数及额度。申请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从30%提高到40%,融资倍数由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20倍降至10倍,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限额的80%;对于以前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申请贷款的融资倍数也由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20倍降至10倍。

  三、调整部分类别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凡异地购房、购买二手房或拆迁安置的,一律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

  四、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期房项目轮候制度。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达到规定工程进度要求的期房项目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制度,以缓解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压力,防范期房贷款风险。

  五、扩大低收入家庭和困难职工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凡属于低保家庭、特困职工以及因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范围参照常政发(2000)55号文、(来自:www.pmceo.com)常政发(20**)166号文、常劳(2000)150号文的规定)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允许其提取住房公积金。外来务工人员租住农民工公寓的,允许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六、本意见自二○○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篇5:常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2007)

  常政发〔20**〕129号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常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的调整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创优服务发展环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的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三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和地块的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容积率和其他开发强度指标。

  第四条 对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一致。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

  分期开发建设的用地,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第五条 规划设计条件是政府出让土地的约定条件,其中容积率指标是规划设计条件的核心内容之一。土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需要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办

  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经营性用地的容积率指标。

  第六条 容积率增幅在5%以内(含5%)的,按以下程序办理调整手续:

  (一)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并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调整容积率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和市发改、国土、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应组织听证;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听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确需调整容积率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结论等相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必须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后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四)规划设计条件的容积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 容积率增幅在5%以上的,按以下程序办理调整手续:

  (一)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并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调整容积率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和市有关部门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应组织听证;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听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确需调整容积率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结论等相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市人民政府批准前,要组织市规划、发改、建设、国土、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论证研究,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必须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后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五)规划设计条件的容积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 提高容积率需补交土地差价。超出原规定容积率5%以内(含5%)的,其超出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按常国土资发〔20**〕139号明确的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执行补交;超出原规定容积率5%以上的,其超出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按上述标准的2倍补交。

  第九条 出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况,使得地

  块容积率的调减严重影响地块开发的,受让方可以退出土地,政府将全额退还土地出让金,并支付该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把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范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加强督察。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档案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检查,并重点审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确定的容积率和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总建筑面积的,应当依法查处并抄告国土、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对于没有按规定整改到位、行政处罚未完成的建设项目,房产主管部门不予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对市规划行政主管等部门工作人员在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来自:www.pmceo.com)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按规定程序调整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常政发〔2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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