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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核桃基地建设补助和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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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核桃基地建设补助和奖励办法

阳政办发〔20**〕15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三月十日
阳泉市核桃基地建设补助和奖励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意见》,全市在今后三年要全面实施“35155”工程,发展以核桃为主的干果经济林15万亩。为确保这项农业结构调整的重点项目顺利启动,科学实施,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核桃产业开发的积极性,特制定今后三年全市核桃基地建设补助奖励办法。

一、核桃基地建设补助办法
(一)补助项目。为使核桃基地真正成为农民调产增收的支柱产业,选择适宜当地生长的名优核桃嫁接苗进行栽植。苗木选用原则上采取公开竞标的办法,择优选择。鉴于苗木投资大,核桃基地规划范围主要在纯农区,单靠农民投资买苗确有困难的客观实际,核桃基地建设资金补助主要是苗木补助。
(二)补助标准。根据我市核桃基地规划的栽植密度,平均每亩44株,每亩需投入苗木费120元。为调动各级的力量,凡符合施工设计所确定的品种、规格、质量的苗木投资由市、县(区)、乡村三方各30元进行补助,其余30元由农户自筹。要求优先使用当地培育的苗木,如果选用外地苗,要酌情核减市级补助资金。
(三)补助范围。市级补助主要是种(来自:www.pmceo.com)植核桃的村和大户。要求当年栽植连片面积必须达到500亩以上,其中包括去年秋季栽植的面积。栽植密度和质量与作业设计相一致,成活率达到95%以上。
(四)检查兑现。要求春季全部完成栽植任务,需浇水的浇水,该铺膜的铺膜,确保一次栽植一次成功。当年秋季由县级组织自查,达到补助标准的向市林业主管部门申报。市抽出技术骨干,组成检查验收小组,进行检查核实,然后按照合格面积下拨补助资金。

二、核桃基地建设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为调动基层领导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参与核桃基地建设的积极性,市级要分三个层次进行奖励。即对全市种植核桃排在前三名的乡镇、前三名的村、前三名的大户分别进行奖励。
(二)奖励申报。春季完成栽植任务后,通过雨秋两季抚育管护,幼苗成活率达到95%以上,并可保证安全越冬的,在封冻以前由县(区)组织对核桃基地建设的重点乡村和大户进行自查。
然后将完成面积最大、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的乡村和农户依次进行排队,把排在本县(区)前三名的乡镇、村、大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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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咸宁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2007年)

  咸政办发[20**] 5号

  二○○七年一月一日

  咸宁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医疗补助原则:凡是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国家公务员,方可享受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按现有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负担;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当年做到收支平衡。

  第三条 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和对象是:

  党群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办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具有法律法规授权、(来自:www.pmceo.com)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四条 医疗补助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医疗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的财政预算。其他愿意比照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人员的医疗补助资金由单位负担,必须连续参保,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相关协议。

  第五条 筹资标准:从20**年1月1日起按公务员基本工资的4%进行补助。

  第六条 医疗补助资金使用: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按征缴总额的50%划入个人帐户,50%进入统筹基金。统筹基金补助对象、办法和标准如下:对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当年缴清费用的单位中因患大病个人自付达到1.5万元以上的,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对当年自付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的总人数和个人负担总额,确定补助标准,由医保经办机构提出,报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批,每年12月份集中补助一次。

  第七条 医疗补助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管理,基金接受财政、审计和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文件配套实施,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本办法作出相应调整。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绍兴市区特困残疾人经济补助办法(2003)

  绍政办发〔20**〕36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四月二日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市区特困残疾人的补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特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系市区常住户口,并依靠政府最低生活保障金维持日常生活的残疾人。

  第三条 特困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人民币。对日常生活起居不能自理,需要专门护理的特困残疾人,每月再补助100元人民币。

  第四条 对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要求但一时难以就业的特困残疾人,给予下列补助:

  (一)初次要求就业人员,在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6个月内未被推荐就业的,从第7个月起,每月给予100元人民币的补助,期限为6个月。期间如就业或被推荐就业而本人自愿放弃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该项补助;

  (二)下岗失业人员,在领取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失业救济金期满后仍未找到工作的,每月给予150元人民币的补助,期限为1年。期间如就业或被推荐再就业而本人自(来自:www.pmceo.com)愿放弃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该项补助。

  第五条 凡符合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特困残疾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绍兴市区特困残疾人经济补助申请表》,经所在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审核、公示后,报市残联审批。

  第六条 特困救助金按月发放,从批准的当日起计发。每季度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残联提供的补助清单,将补助金核拨给市残联,由市残联下拨给补助对象所在的镇(街道),由镇(街道)残联发放给补助对象。

  第七条 对特困残疾人的经济补助实行动态管理。家庭收入增加,被民政部门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经济补助待遇随即终止。

  第八条 经济补助金是对特困残疾人在享受其他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后的补充,特困残疾人按本办法所得补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第九条 经济补助金从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财政、审计、残联等部门对各镇(街道)发放补助金情况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条 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特困残疾人经济补助措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篇4: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能源节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我部制定了《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年5月12日

  附件: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

  (二)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

  (三)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

  (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

  (五)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

  (六)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分配结合节能减排工作性质、目标、投资成本、节能减排效果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补助、以奖代补、贴息和据实结算等方式。以奖代补主要根据节能减排工作绩效分配;据实结算项目主要采用先预拨、后清算的资金拨付方式。

  第六条 财政部根据项目任务、特点等情况,将资金下达地方或纳入中央部门预算。

  第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367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0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64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4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8号)同时废止。

篇5:学院基地建设和质量监控科工作职责

  学院基地建设和质量监控科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科室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质量标准。

  2、组织制定教学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制定及完善教学基地评估、教学质量监控等检查评估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与检查验收。

  4、负责与教学基地的沟通和联系,指导和协调各类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5、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完成教学基地兼职教师的师资培训及评聘、管理工作。

  6、组织教学基地开展各种形式的教学比赛、评优和示范教学、教学研讨等活动。

  7、组织开展在校本部和各教学基地临床教学中各环节的教学督导与质量监控工作,完成教务处安排的各项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8、负责对各教学基地教学督导与质量监控工作的检查、指导及评价。

  9、定期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了解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0、完成教学质量的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反馈工作,对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11、负责各级临床教学会议的安排及资料准备工作。

  12、进行基地建设与质量监控的理论研究,提高管理水平。

  13、完成学院下达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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