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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外墙清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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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外墙清洗合同

  甲方:上海**物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合同宗旨及原则:(上海合同律师)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所管辖的 (地址:_____)提供楼宇外墙面玻璃、铝板、石材、面砖等建筑材质的清洗服务项目,在平等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咨双方共同信守:

  第二条、合同的范围:

  本合同规定的服务范围、作业内容、清洗周期及要求以《上海市建筑物清洁保养质量标准》为准;清洗服务标准作业指导书由甲方提供,乙方须按照上述一标一合要求认真规范执行。

  第三条、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_____及____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服务期限为__年。

  第四条、合约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外墙清洗服务费。

  2.无偿为乙方提供仅限于外墙清洗工作所需用的水、电资源。

  3.指派专人负责对乙方外墙清洗工作质量进行及时监督、检查、验收,发现质量问题及时要求乙方立即整改,直至达到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外墙清洗服务质量标准。

  4.敦促乙方专业作业人员,遵守甲方物业管辖区域内的各项服务管理制度及合同约定的要求,爱护甲方物业服务区www.pmceo.com域内所有公共设施设备。

  5.积极采纳乙方在外墙清洗工作方面的专业化、合理化建议,配合乙方做好外墙清洗工作。

  6.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外墙清洗服务工作享有监督权和检查权及验收。

  7.甲方有权对乙方清洗人员在作业现场进行管理.并在业务上进行指导。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期间,需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准时按合同约定做好外墙清洗工作。

  2.乙方在甲方设立作业场所进行清洗作业前,须设置警示牌及标识,以警示人、车禁入作业区域。

  3.参照《上海市建筑物清洁保养质量标准》规定的作业项目和标准,确保外墙清洗卫生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4.乙方专业作业人员在作业时服装要求统一着装、衣帽整洁,配戴乙方公司铭牌标识,遵守甲方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乙方不得在甲方服务区域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承揽其他业务及从事与本合同主题相悖的事宜。

  5.乙方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时必须配带安全帽,配置操作安全吊绳、保险带及有效安全保险装备。

  6.工具使用必须是专用清洗水枪(或水管)、板刷、玻璃刮、涂水器、清洁布等专用工具进行清洗。

  7.保证所有清洗清洁剂不会对外墙面的建筑材质造成损坏,如果造成损坏将由乙方全部承担赔偿责任。

  8.乙方对专业人员在外墙清洗作业期间,必须负责对作业人员加强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训,采取积极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如因施工原因发生工伤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费用。

  9.乙方在承包外墙清洗作业时,如不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高空作业规章制度作业,而被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如安监、质监、城管、市容等)查处并处罚,该处罚由乙方负责承担。

  10.乙方在外墙清洗工作中未达到清洗的质量标准(经过限期整改本可以达到清洗要求质量标准的),经甲方多次警告,仍未达到标准,甲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要求整改,每发出一次书面整改通知,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清洗费的___%-___%作为处罚。如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除清洗费的____%。

  11.乙方在进行外墙清洗作业时必须要爱护物业内建筑物及公共区域的各种设施设备。注意节水用电及行人的安全。如果造成人员及财物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2.乙方向甲方派出的专业作业人员属合法聘用的员工,须经专业培训和具有专业作业证书的人员担任,必须持证上岗(登高证)。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专业作业人员证书的复印件备案。

  13.乙方用工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合法办理各种用工手续,如因用工不当,给甲方造成麻烦和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并要求乙方承担全部损失。

  14.乙方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注重时效性,遵守甲方规定的作业时间、作业要求、尽职尽责、克尽职守,圆满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

  15.乙方为保证作业质量,须根据不同材质,采用相适应的清洁原料和操作方法。

  16.施工期间如遇特殊情况或不可抗拒外力的影响(如火灾、水灾、台风、暴雨、地震等灾害)或停水、停电等原因影响乙方清洗作业,清洗工期可作相应顺延。

  第五条、合同服务费用计算:

  本合同_____总面积为:___M2,清洗费用单价为:____元/M2,清洗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____元整)。

  1.?第一次清洗时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2.?第二次清洗时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3.?第三次清洗时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六条、付款方式:

  1.费用结算方式须经甲方对外墙清洗验收合格后给付。

  2.乙方于____月的___日前向甲方提交有效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之日起___个工作日内,将本次清洗服务费转划至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乙方户名:______,

  乙方开户行:____,

  银行账号:______,

  第七条、合同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如不再续签,本合同自动终止。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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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2016年)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190号

  《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已经20**年2月14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唐良智

  20**年4月1日

  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机动车清洗站管理,规范机动车辆清洗保洁活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机动车清洗站的设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一)中心城区;

  (二)中心城区之外的其他区(市)县政府所在地城区;

  (三)镇(乡)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区(市)县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清洗站,是指具备固定经营场地,配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洗车美容设施设备及洗车用水、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保洁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政府扶持与鼓励)

  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工作的领导,培育和扶持机动车清洗行业的发展。

  鼓励机动车清洗站经营者投资建设科技创新型、节能环保型以及节水型洗车系统。

  第五条(职责划分)

  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监管原则。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清洗站的日常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配套停车场和专业公共停车场设置附属机动车清洗站的规划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清洗站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污染治理监督管理。

  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清洗站用水、节水、排水等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清洗站周围道路机动车辆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价格、国土、安监、工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清洗站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在相关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机动车清洗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行业协会自律)

  机动车清洗行业协会应当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清洗服务规范,协助做好机动车清洗站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与规划配套

  第七条(设置选址)

  机动车清洗站选址应当避开城区主次干道两侧、交通拥挤地段和车流量较大的交叉口。

  第八条(设置条件)

  设置机动车清洗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场地、设施设备;

  (二)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作业操作规范;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服务从业人员;

  (四)符合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水务、城乡规划、公安交管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九条(设置标准)

  机动车清洗站应当符合以下设置标准:

  (一)作业区应当划分洗车区和擦车区,洗车区应当设置截水沟、三级沉淀池及污泥暂储设施;

  (二)作业区地面、车辆进出口通道应当采用混凝土硬化,作业区墙体及清水池立面应当采用防渗漏材料覆盖;

  (三)室内清洗站专用的洗车区和擦车区总面积不得小于一百平方米;

  (四)按规定设置全市统一设计的机动车清洗站标识;

  (五)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机动车清洗站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禁设区域)

  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机动车清洗站:

  (一)紧邻层为居民住宅的地上房屋;

  (二)城区主次干道两侧道路红线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和文物保护核心区、饮用水保护区;

  (四)城镇道路、广场、街道游园、消防通道、公园绿地、高压走廊、河道河堤保护区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点位;

  (五)其他依法禁止的区域。

  第十一条(配套停车场设置要求)

  新建城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等项目,三环路以内区域规划设置地下或者地面配套停车位总数在五百个以上、三环路以外区域规划设置地下或者地面配套停车位总数在八百个以上的,应当设置面积不小于一百平方米的机动车清洗站。

  第十二条(专业公共停车场设置要求)

  新建、改(扩)建城镇专业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总数在二百个(不含)以下的,应当设置面积不小于一百平方米的机动车清洗站;二百个以上的,应当设置面积不小于一百五十平方米的机动车清洗站。

  第十三条(规划与建设管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城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以及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公共停车场规划许可手续,应当在拟定规划条件和核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将机动车清洗站纳入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进行统一管理。

  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机动车清洗站技术规范,将建设项目配套停车场和专业公共停车场附属机动车清洗站的给排水、污水处理系统和电力系统等纳入建设管理。

  前款中的给排水、污水处理系统和电力系统等,应当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既有停车场改造)

  已建成的城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等地下配套停车场,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原地下停车场内增设机动车清洗站。

  已建成的城镇专业公共停车场,可以按照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原停车场内增设机动车清洗站。

  依据前两款规定增设机动车清洗站的,应当在清洗站建成后及时告知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纳入监督管理范围。

  第十五条(其他场地配套设置)

  新建、改(扩)建加油(气)站、充电站、公交中心站、客运汽车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基础设施的,在不影响公共安全的条件下,应当将机动车清洗站作为相应的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单位专用车辆清洗)

  拥有一定数量的公共客运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货物运输汽车、垃圾运输专用汽车、工程车的单位,应当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清洗站,配置车辆清洗保洁设备,落实清洗保洁措施。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十七条(市场巡查)

  机动车清洗站的设置管理实行市场巡查、现场核实、资料归档等制度。

  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范围内新建、改(扩)建机动车清洗站的市场巡查工作,及时收集新建、改(扩)建机动车清洗站的以下资料复印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二)场地使用(含租用)证明材料;

  (三)工程项目设计与施工方案;

  (四)人员配备和设施设备配备清单;

  (五)内部管理制度、作业操作规范和经营项目价目表;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七)营业执照、环境影响登记表或者报告表、城镇排水许可手续。

  新建、改(扩)建机动车清洗站经营者应当配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供前款规定的相关资料。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收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复印件时,应当自行复印,并承担复印费用。

  第十八条(现场核实)

  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收集新建、改(扩)建机动车清洗站相关资料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及时组织同级规划、环保、水务、公安交管、安监等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并签署意见。核实主要内容包括设置选址、设置标准、用电系统、用水节水、排水设施等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立即通知其整改,并告知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第十九条(资料归档)

  对符合开办条件的机动车清洗站,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该机动车清洗站的完整档案,同时将相关信息资料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归入全市机动车清洗站电子信息管理平台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经营终止)

  机动车清洗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三十日前通过公告、电话等方式告知消费者。

  第四章 经营服务

  第二十一条(经营要求)

  机动车清洗站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洗车、擦车及其他机动车美容服务活动应当在室内或者封闭场地内进行;

  (二)门前人行道地砖应当保持平整完好,不得占道摆放物品;

  (三)使用无磷洗涤剂产品,确保循环水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节水型清洗设备正常运行使用;

  (四)清洗站产生的洗车污水必须经过沉淀后排放到城市污水管道,不得流到清洗站外的区域;

  (五)定期清疏、维护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排水通畅和水质达标。

  第二十二条(污物处理)

  机动车清洗站产生的污泥及其他废弃物,应当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统一收运、无害化集中处置,不得随意排放、堆放和倾倒。

  第二十三条(用水要求)

  机动车清洗站洗车用水应当符合水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直接取用地下水或者地表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禁止从公共绿地取水桩、消火栓等公共设施的供水管道取水或者非法使用居民生活用水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保洁活动。

  第二十四条(停放秩序)

  设置机动车清洗站应当具有符合规定的与洗车规模相适应的机动车停放场地,机动车清洗站经营者应当规范车辆停放秩序。

  第二十五条(收费公示)

  机动车辆清洗服务收费由机动车清洗站经营者自主定价。

  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临时占道禁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临时性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经营活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日常监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清洗站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巡查中发现的属于其他主管部门管理的问题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同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部门协调)

  市、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建立由城管、工商、环保、水务、价格、规划、建设、交通、公安交管等主管部门组成的机动车清洗站管理部门联席会议机制,通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解决办法。

  第二十九条(信誉考核)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机动车清洗站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考核要求汇总相关主管部门监督考核结果,并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分类公布考核结果。

  机动车清洗站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依照《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设置标准和违规经营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第二十二条规定,不按标准设置、违规经营机动车清洗站或者不按规定处置产生的污泥及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禁设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在禁止区域设置机动车清洗站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场地原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代为恢复。

  第三十二条(违反规划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划要求建设机动车清洗站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机动车清洗站建成后,产权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变规划用途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不配合提供资料和占道经营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经营要求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至第五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环保、水务、公安交管等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明码标价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在经营场所明码标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监管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篇3:酒店公共用品用具采购验收储存清洗保洁消毒制度

  酒店公共用品用具采购、验收、储存及清洗保洁消毒制度

  (一)采购的物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要求并应进行验收.采购物品应做好记录,便于溯源。

  (二)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产品应有卫生许可证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及地址,保质期等中文标识,同时还应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及发票等购货凭据,消毒剂还应索取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并做好采购记录.

  (三)采购的物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

  (四)公共用品用具储藏间应保持通风和清洁,无鼠害、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及霉斑,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私人物品。

  (五)不同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物品距墙壁、地面均应在10厘米以上。棉织品宜存放于储藏柜中。

  (六)物品的储藏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过期物品。

  (七)有毒有害物品应有专间或专柜存放,上锁、专人管理,并有物品使用登记。

  (八)清洗消毒间应有明显标志,环境整洁,通风换气良好,无积水积物,无杂物存放。

  (九)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十)清洗消毒应按规程操作,做到先清洗后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应在有效期内,消毒设备(消毒柜)应运转正常,并确保消毒时间和消毒剂的浓度达到消毒效果.

  (十一)清洗饮具、盆桶、拖鞋的设施应分开,清洁工具应专用,防止交叉传染。

  (十二)清洗消毒后的各类用品用具应达到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并保洁存放。清洗消毒后的茶具应当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十三))清洗消毒后的物品应分类存放保洁.已消毒的饮具应存放于保洁柜内,保洁柜应定期清洗消毒,并不得存放杂物。

  (十四)各类公共用品用具更换、清洗、消毒、保洁工作按照《推荐的住宿场所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方法》。

篇4:酒店清洗地毯操作程序标准

  酒店清洗地毯操作程序标准

  1、准备

  (1)做出清洁计划;

  (2)备好去除水溶性污渍的地毯洗涤剂、去除油脂污渍的溶剂、口香糖清除剂;

  (3)备好去除墨水、水果汁、咖啡等特殊去渍剂;(4)备好小块海绵、地毯机、地毯烘干机。

  2、清洗

  (1)将家具、床、椅子等挪开,有秩序地放在相应合理的地方。

  (2)用吸尘器将地毯全面吸尘,无漏吸现象。

  (3)仔细、全面地检查地毯上的污渍和斑点,先用擦抹方法去除污渍和斑点。

  (4)稀释地毯泡沫清洁剂(比例要准确)注入打泡箱中。

  (5)用装有打泡器、地毯刷的单擦机由内到外全面地刷洗地毯。

  (6)用手刷处理地毯边缘、角落和机器不易接触到的地方。

  (7)房内地毯每半年清洗一次,特殊情况视情况而定,是否需重复清洗。

  (8)用地毯梳梳起地毯纤毛。

  (9)洗过的地毯停用6个小时,让地毯完全干透。

  (10)用吸尘机彻底吸去污垢和干泡洁晶体。

  (11)将家具、床、椅子等恢复原位。

  3、抽洗

  (1)将家具、床、椅子等挪开,有秩序地放在相应合理的地方。

  (2)用吸尘器将地毯全面吸尘,无漏吸现象。

  (3)稀释清洁剂成比例,准确、科学地将稀释的清洁剂适量地注入水箱。

  (4)用装有水箱的单擦机,由内至外全面地清洗地毯。(5)保持10-15分钟,污渍脱离纤维,即乳化过程结束。

  (5)将抽洗机的清水箱注入清水。

  (6)用抽洗机抽洗,操作由前向后行走,而每操作行都有一部分重叠,开始新一行时,机器可开起或前推,再向后拉抽洗两次。

  (7)用地毯梳梳起地毯毛或纤维。

  4、清洗用具保养

  (1)将地毯刷用清水冲洗干净,到指定位置控干后,擦拭干净入库。

  (2)泡箱用温水冲洗两次。

  (3)单擦机外部用软布擦净,入库。

  (4)将抽洗机污水放出,污水箱用清水冲净,将清水箱的清水放出,外部用软布擦净,放到指定位置。

  5、地毯清洗质量标准

  (1)地毯表面无污垢、斑点。

  (2)有洁净、崭新的外观。

  (3)蓬松、无痕迹、踩上有舒适感。

  (4)无反潮、发霉现象。

  (5)家具、墙壁无机器碰伤痕迹。

  (6)每间房清洗时间30分钟之内,走廊清洗时间在90分钟之内,餐厅、大厅清洗时间在6个小时之内完成。

篇5:酒店地毯清洗程序(3)

  酒店地毯清洗程序(三)

  1、进入需要清洗地毯的房间后,将房间的窗帘卷起来离地面不少于1米;

  2、将房间内的床向右移动20厘米,将沙发、茶几、椅子等家具倒放在床上;

  3、仔细检查房间的大块污迹,进行局部清洗,如是咖啡、红酒渍:用红酒、咖啡专用起渍剂,用喷壶喷洒在上面,将用刷子刷干净,(只是局部清洗,需再用清水清洗,再用毛巾控干水分);如是烟洞:用刀片斜着割去烧焦的部分,再用牙膏挤在上面,用刷子刷干净,再用毛巾擦干净;如是油迹,则用起渍剂按上述方法清洗,起渍剂一般按1:20的比例兑水,污迹严重的话,可用纯起渍剂处理,但需用清水清洗两遍;

  4、常规清洗:分打泡机清洗和水洗两种,如地毯不是很脏,用电子打泡机清洗,很脏的用水洗;

  5、刷地机操作:先刷洗边角,再洗中间,注意掌握中机器运行的重心,不要碰坏旁边的物品,前后要重叠3/1,之形运动;

  6、吸水:吸水一定要及时,刮杆不用拖得太快,按顺序重叠吸水,清洗好房间的一半,就要吸水,吸完一半,再洗另一半;

  7、吹风:吹风机开到3档,放门口地砖上对房间内吹,后面要垫高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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