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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案例:电梯突然下坠业主受惊致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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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案例:电梯突然下坠业主受惊致伤

  物管案例:电梯突然下坠业主受惊致伤

  电梯突然下坠造成乘客受伤,一业主状告物业公司管理不善。近日,该物业公司因拒不提供电梯监控录像,被判败诉。

  今年5月一天,住在本市建邺路一高层住宅的王女士,乘电梯下楼时,电梯突然向下坠落,然后又极不正常地上下升降多次。惊恐万分的王女士因站立不稳,撞伤了腰。后被送到医院治疗。

  王女士认为,小区物业公司维护电梯不力,应对她的受伤负责。但是,由于双方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王女士将物业公司告到白下区法院。

  记者获悉,该小区的电梯由物业公司进行维护和管理。小区的每位业主,每月要支付8元电梯费。

  但物业公司表示,他们只是替电梯公司收取电梯维护费,且王女士也不能证明,她是因电梯故障受伤的。

  据悉,王女士受伤一事,确实无证人。因此,王女士提出,物业公司拥有电梯运行情况监控录像,电梯是否发生故障,自己是否在电梯中受伤,都在录像的监控范围内。不过,物业公司拒绝提交录像。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电梯管理人的物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无过错,因此,要赔偿王女士损失2000余元。

  物业公司因不提供录像资料而被判败诉,对此,办案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管理人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承担责任。同时,最高法院“证据规则”也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持有证据的当事人拒不提供证据,可推定有过错。物业公司有电梯监控录像,但拒绝提供。因此,可推定为录像内容对物业公司不利,该公司存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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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业管理知识培训:电梯管理知识

  物业管理知识培训:电梯管理知识

  001、电梯操作、保养和维修管理的基础是:根据各种类型的电梯图纸资料及技术性能指标,制定电梯安全维修保养的规章制度。

  002、对电梯运行人员和维修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对电梯运行人员和维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坚持劳动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持证上岗制度。

  003、电梯每年要进行一次安全年检工作。

  004、对电梯维修技术人员的要求:除电梯的日常保养维护外,电梯的故障修理必须由经劳动部门审查认可的单位和人员承担。

  005、每年都要制定电梯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工作计划。

  006、要健全电梯设备档案及修理记录。

  007、电梯专用钥匙要有专人管理,停梯须出告示。

  008、电梯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首先要救护乘客出梯。

  009、对电梯保洁的规定:保持电梯机房、井道、轿厢的清洁及空气流通。定人定时对轨道、门导轨进行清洁,加油润滑等。

  010、电梯停驶保养时,首先要切断控制电源,以确保安全。

  011、对电梯机房卫生的要求:电梯机房要保持整洁,做到无积灰、无蛛网,地板上无垃圾和灰尘。电梯机房不得堆放杂物和易燃物品,不准闲人进入,不准住人。电梯机房要有明亮的采光,窗玻璃完好无损且光亮清晰,通风良好,并配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012、对曳引电动机的卫生要求:曳引电动机全部外形要擦净,做到无油垢、无黄油,底盘无积油。

  013、对电梯控制屏的卫生要求:电梯控制屏用吹风器或用漆刷轻掸,做到无灰尘,磁铁接触开关无锈蚀、无油垢。如有油垢,用酒精棉花擦净,以防磁铁得电后被粘结吸住不放,造成电动机继续运转。

  014、对电梯井道底坑的卫生要求:井道底坑如有积水.必须首先断电.然后排除。有漏水、渗水情况.一定要修好。同时要将垃圾清除干净,不得堆放杂物.保持底坑整洁,确保电梯下越程的极限开关有效运作。

  015、对轿厢的卫生要求:轿箱内外、顶上、底下均须经常擦净,防止生锈腐蚀。要定期油漆,保持清洁美观。

  016、对各层站厅门及地坎槽的卫生要求:各层站厅门及地坎槽要经常清洁,以防门脚阻塞而影响厅门畅通。厅门外要定期擦净,保持整洁卫生。

  017、电梯检修或保养首先要注意的问题:电梯检修或保养时必须挂牌,确认轿厢内无乘客后,方可停机。

  018、在轿厢顶维修和保养时应注意:在轿厢顶维修和保养时,除了判断故障和调试需要外,禁止开快车。工作时必须带安全帽。

  019、电梯井井底作业应注意:禁止关闭厅门(厅站留有人监视时除外),厅门口必须摆设告示牌,防止无关人员靠近。

  020、电梯传动机件保养应注意:电梯凡是转动机件均须加油润滑,要做到定点、定质、定量、定期、定人,确保安全运行。

  021、电梯维修保养工作完成后,应注意:必须认真清理现场,清点工具和物品,切忌遗漏。

  022、机房、井道因工作需要动火,应注意:必须遵守大厦动火规定.办好动火证,指定专人操作和监视,事后清理火种。

  023、电梯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严格执行电梯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巡回检查制度。坚守工作岗位,值班时间不做与本岗位无关之事。密切监视和掌握各机的运行动态。遇重大活动,及时做好需变动的电梯运行方式的调度、管理工作.必要时可设置专梯以适应客流量的需要。每日19:00以后及节假日期间,由于客流量减少,一般可关闭数部电梯。按时完成设备的定期保养和维修工作。认真学习专业知识,熟悉设备结构及性能,做到故障判断准确,处理迅速及时。值班人员违反制度或失职造成设备损坏。将追究其责任。

  024、电梯的定义:用电力拖动,有载人或载物轿厢,夹在钢性轨道问垂直运行;其倾斜角度不超过15度的运输设备。

  025、电梯有四大空间,机房、轿厢、层门、井道。

  026、电梯机房对温度的要求是不超过摄氏40度。

  027、非电梯工不可以进入电梯井道,特殊情况必须在电梯工协助并监护下进入井道。

  028、乘客进入轿厢后应遵守的规定:不打闹、蹦跳,不依靠在轿门上,不强行阻止轿门开关且不强行扒开门,不在轿厢吸烟。

  029、呼梯的要求是怎样的:必须用手指触按欲去方向呼梯按钮,灯亮即松。

  030、阻止电梯轿门关闭的可行办法有:按住开门按钮,按住电梯前行方向外呼按钮,按住安全触板,挡住光电眼。

  031、清洁电梯轿厢时禁止用水冲洗轿厢和厅门外框,禁止让水流入井道,禁止用腐蚀性清洗剂清洁轿厢。

  032、电梯终端安全保护装置有6个,安装在井道顶部装有3个,井道底部有3个。

  033、电梯有哪两种安全保护装置:保护装置由机械式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器安全保护装置两部分组成。

  034、电梯正常运行的三个基本条件是:1、必须选择好楼层;2、必须要关闭好所有厅、轿门,门联锁电路被接通;3、必须要确定好电梯的运行方向,定向电路被接通。

  035、电梯在发生下述三种严重情况时,须经有关部门严格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l、当电梯发生严重的冲顶和撞底时;2、当发生地震时;3、当发生火灾时。

  036、常用的排除电梯电路故障的方法有:工作程序法;分段、分区法;电压法;短接法。

  037、维修人员不能在井道外擦身到轿厢顶或轿厢地块上各站一只脚来进行较长时间的检修工作:门区是电梯最危险的地方之一,电梯的事故和故障经常发生在这里。维修人员如果在井道外擦身到轿厢顶或轿厢地块上各站一只脚来进行较长时间的检修工作,万一其它人员误操纵电梯或电梯失控,则会躲避不及面发生伤亡事故。

  038、曳引钢丝绳的报废标准是:l、当曳引钢丝绳上出现断股时,应立即报废:2、曳引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应予以报废;3、曳引钢丝绳磨损后,其直径小于等于原直径的90%时则应报废;4、当曳引钢丝绳出现断丝,断丝在绳内均匀分布,在一个捻距内的最大断丝数超过32条时(以8*19为例),应予以报废。

  039、按下关门按钮后,门不能关闭的原因是:关门按钮接点接触不良或损坏;关门电路中关门限位开关或开门按钮互锁触点接触不良。从而导致关门电路有断点,关门继电器不能吸合;关门继电器损坏;门电机限流电阻烧断;门电机电路熔断器烧断;门电机传动皮带过松或磨断。

  040、按下关门按钮门不能关闭故障的排除方法:修复或更换关门按钮;用导线短接法将关门电路中的断点找出,然后修复或更换选层开关;更换关门继电器;更换限流电阻;更换熔断器;断带则换新皮带;过松则适当转动偏心轴来调整皮带张紧度。

  041、关好厅、轿门并确定已经选好层、定好向,电梯却不能运行的原因是:关门速度过慢而没有力量,以致不能带动厅门关闭好,门锁开关未接通,门锁继电器未吸合,所以电梯不能启动运行;门刀没有插入到门锁开关的两个滚轮中间。即未对好门;关门限位行程开关未接通;关门继电器部份触点损坏。运行继电器损坏。

  042、关好厅、轿门并确定已经选好层、定好向,电梯却不能运行的故障排除方法:调整门电机限流电阻及分流电阻;重新调整门锁开关并对好门刀;调整关门限位行程开关的位置;修复或更换关门继电器;修复或更换运行继电器。

  043、厅门未关闭电梯却能运行的原因是:门锁继电器触点粘死;门锁开关触点被短路。门联锁回路接线短路。

  044、厅门未关闭电梯却能运行的故障排除方法:调整或更换门锁继电器;修复或更换门锁开关;排除短路点。

  045、电梯开门速度过慢的原因是:门电机限流电阻过大;开门电路分流电阻上的行程开关触点粘死;门电机传动皮带打滑。

  046、电梯开门速度过慢的故障排除方法:拧紧或更换开门限位开关;修复或更换开门限位开关;排除电路继电器;更换开门继电器。

  047、制动器不能张开的原因是:制动器调整弹簧过紧;眼位螺栓间隙调整过小;电磁铁线圈烧毁;制动器电路有断点。

  048、制动器不能张开的故障排除方法:重新调整弹簧力;增大眼位螺栓与支架间隙,正常为0.25-0.35毫米;更换电磁铁线圈;排除电路断点。

  049、制动器制动闸瓦发生焦味冒烟、迅速磨损的原因是:制动闸瓦与制动轮鼓间隙不均匀而偏磨:制动闸瓦与制动轮鼓间隙过小;制动器调整弹簧过紧。

  050、制动器制动闸瓦发生焦味冒烟、迅速磨损的故障排除方法:调整制动器闸瓦与制动轮鼓之间的间隙,使之均匀并在0.25-0.35毫米之间;放松制动器调整弹簧至规定范围。

  051、制动器不能制停电梯的原因是:制动器调整弹簧过松;闸瓦与制动轮鼓间隙不均而且过大;制动闸瓦和制动轮鼓间有油污。

  052、制动器不能制停电梯的故障排除方法:收紧制动器调整弹簧至规定范围;调整闸瓦与制动轮鼓间隙,使之均匀并在0.5-0.7毫米之间;清洗油污。

  053、减速轴过热的原因是:轴向游隙过小;箱体润滑油过小;润滑油粘度低或质量差;环境温度过高。

  054、减速轴过热的故障排除方法:调整轴向游隙,添加润滑油至油镜中线位置;更换合格的润滑油;加强通风,降低环境温度。

  055、按下选层按钮后没有选层信号的原因是:选层继电器失灵;选层按钮触点接触不良;信号灯接触不良或烧毁;选层回路出现断点。

  056、按下选层按钮后没有选层信号的故障排除方法:修复或更换选层继电器;修复或更换选层按钮;上紧或更换灯泡;排除回路上的断点。

  057、选层后,运行方向指示灯不亮的原因是:自动定向电路有断点;定向继电器损坏;定向指示灯泡烧毁或接触不良。

  058、选层后,运行方向指示灯不亮的故障排除方法:用电压法或导线短接法排除电路断点;修复或更换定向继电路;更换灯泡或修复灯口。

  059、电梯上行平层高而下行时平层低的原因是:制动器调整弹簧过松;制动闸瓦与制动轮间隙过大或不同心。

  060、电梯上行平层高而下行时平层低的故障排除方法:按规定调紧弹簧压力;按规定值调整好闸瓦与制动轮间隙;调整制动器底部垫片,使闸瓦与制动轮同心。

  061、电梯上行时平层低而不行时平层高的原因是制动器调整弹簧过紧;闸瓦与制动轮鼓间隙过小。

  062、电梯上行时平层低而不行时平层高的故障排除方法:按规定调松弹簧压力;调整闸瓦与制动轮间隙至0.5-0.7毫米范围内。

  063、平层误差过大,上行平层高,下行平层也高的原因是:对重部份过重;换速电路选点不合适;平层器与遮磁板位置不当。

  064、平层误差过大,上行平层高,下行平层也高的故障排除方法:用电流表测量电梯上下行的电流值来调整(减小)对重重量;调整换速点,一般是换速后4-6秒平层为宜;调整遮磁板位置。

  065、平层误差过大,上行时平层低,下行时平层也低的原因是:对重部份过轻;平层器与遮磁板位置不当。

  066、平层误差过大,上行时平层低,下行时平层也低的故障排除方法:加重对重部份至合适范围;调整遮磁板位置。

  067、电梯在运行中突然停车的原因有:外电网停电或断相供电;总开关保险丝熔断或跳闸;超速闸车;门刀在运行时碰门锁开关滚轮,从而使门联锁电路断开,电梯会突然停车。

  068、电梯在运行中突然停车的故障排除方法:如果停电时间长,则需要盘车至平层位置,让乘客离去,找出原因后更换保险丝或重新合上总开关,找出电源总开关,并挂上井道有人工作标记然后向上盘车,使安全钳脱离导轨,。然后查明超速原因并修复正常才使用;调整门刀与门锁开关两滚轮的位置,使电梯正常运行中门刀要从两滚轮中间通过,而厅门开启时两滚轮又能夹持住门刀。

  069、电梯自动溜车的原因是:制动器失灵;曳引轮和钢丝绳间静摩擦力不够而出现打滑现象;轿厢部份与对重部份重量差过份悬殊;曳引钢丝绳张力不均。

  070、电梯自动溜车的故障排除方法:调整制动器,使之恢复正常工作;检查曳引轮是否已磨损到槽形或更换轮;按规定调整好重量差;电梯轿厢不能超载运行;调整全部曳引钢丝绳所受张力,通过调节绳头组合弹簧的压紧程度,使各钢丝绳受力均衡。

  071、电梯预选层站不停车的原因是:轿内选层继电器触点接触不良;快速运行继电器被脏物粘死,使快车电路不能断开换速,电梯不能停车。

  072、电梯预选层站不停车的故障排除方法:修复或更换选层继电器;修复或更换快车运行接触器。

  073、电梯关门时夹人的原因是:安全触板的保护电路接线短路;安全触板传动机构失灵;安全触板的微动开关被压死。

  074、电梯关门时夹人的故障排除方法:检查电路,排除短路点;调整安全触板传动机构的摆杆、拉杆、转轴等,使之动作灵活、可靠;修复或更换微动开关。

  075、局部保险丝经常烧断的原因是:该回路元件或导线碰地;继电器绝缘垫片击穿; 保险丝容量过小。

  076、局部保险丝经常烧断的故障排除方法:检查出碰地点酌情处理;加强绝缘或更换继电器;按额定电流选择合适的保险丝。

  077、电梯大修后要进行哪些项目的试验:电梯在大修后,一般要进行下面几个项目的试验:1、静载试验;2、运行试验;3、超载试验;4、安全钳试验;5、油压缓冲器的复位试验。

  078、电梯的静载试验:电梯的静载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将轿厢位于底层,陆续平稳地加入载荷。乘客、医院用电梯和载重量不大于二千公斤的载货电梯,载以额定起重量的200%,其他各类电梯载以额定重量的150%,历时10分钟。试验中各承重构件应无损坏,曳引绳在槽内应无滑移,制动器应可靠刹紧。

  079、电梯的超载试验:电梯的超载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轿厢应载以额定起重量的110%,在通电持续率40%的情况下,历时30分钟,电梯应能安全地起动和运行,制动器作用应可靠,曳引机工作应正常。

  080、第一台电梯是由:美国奥的斯电梯公司于18*制造的。

  081、快速电梯的分类标准是:电梯按速度分类,额定速度1.75m/s以上的电梯称为快速电梯。

  082、电梯发生故障时,维修人员应该在一小时之内赶到现场处理故障。

  083、电梯、自动扶梯发生安全事故时,业主应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业主还应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报告。

  084、电梯系统的限位开关应采用:自动复位开关。

  085、电梯开门时有什么情况发生:当电梯门开至1/2时,门机进行减速。

  086、当电梯上行方向超速时,能起保护作用的开关是:限速器开关。

  087、电梯不启动的原因有:电压不够、断相、安全回路断开、门未关好。

  088、电梯上行时突然停车,可能的原因有:厅门门锁断开、轿厢急停开关接触不良、断电。

  089、电梯在平层位置只能开门不能关门,可能的原因有:1、关门限位开关断开不能复位;2、关门断电器触点损坏。

  090、电梯超载时电梯应当报警并保持开门、电梯不能开动、切断控制电路。

  091、电梯速度明显下降的原因可能是:电源电压突然下降、制动器线圈回路失电、电动机三相电源中一相接触不良

  092、曳引钢丝绳打滑的原因是:平衡系数大、槽形不对、绳磨损过大。

  093、电梯机房内由曳引机和控制柜设备组成。

  094、电梯冲顶或蹲底的原因是:可能是超载下行、钢丝绳打滑、强迫减速开关失灵、制动器不能抢闸。

  095、轿顶设置的条件包括:1、至少能支撑两个人;2、没有安全窗;3、设置急停开关;4、设置检修开关;5、对重侧设护栏。

  096、消防员专用梯运行状态应符合的条件:1、只应答轿内指令信号;2、开门时松按钮即关门;3、关门时松接或即开门。

  097、发生火警时,拨动消防开关,电梯运行状态应符合的条件:切除厅外召唤信号、上行电梯立即停车下行、直驶基站开门等条件。

  098、电梯进入检修状态应拨下的开关:电梯进入检修状态时应拨下轿内检修开关再拨轿顶检修开关。

  099、本层厅外开门应符合的条件:顺向按钮开门和逆向按钮开门。

  100、哪种灭火器材不能用于扑灭电梯火灾:泡沫灭火器不能用于扑灭电梯火灾。

  101、拆除旧电梯时的要求:严禁先拆限速器。

  102、电梯处于司机状态时,最远反方向载车信号无效。

  103、一个合格的电梯安装维修工应具备哪方面的知识:一个合格的电梯安装维修工应具备电、机械、电子技术、操作和起重等方面的知识。

  104、对重的作用有:改善曳引性能、减小曳引机功率和防止电梯超速。

  105、电梯安装工程必须配备哪些工种:电梯安装工程必须配备电梯工、起重工、车工、钳工、电焊工。

  106、井道上下端站分别装设了哪些开关:眼位开关、强迫减速开关、极限开关。

篇3:本溪市电梯安全监察规定(2008)

  本溪市电梯安全监察规定(20**)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37号

  《本溪市电梯安全监察规定》已经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冮瑞

  二○○八年四月二十日

  本溪市电梯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的安全监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安全监察,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安全生产、公安、工商、房产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法取得资格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第六条 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必须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取得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人员进行作业时,必须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七条 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3个工作日携带电梯《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合格证、安全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合同、安装许可证等相关资料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八条 从事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告知的同时向市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第九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各个工作环节的安全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员工及其他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电梯安装、改造和维修单位应当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电梯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的全过程实行自检,并制作自检记录和检验报告。

  第十一条 市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监督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对检验合格的电梯,核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未经监督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经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单位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移交,由电梯使用单位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新安装的电梯投入使用前,电梯使用单位必须持下列资料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二)市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三)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四)操作和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五)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第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一梯一档方式建立健全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二)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粘贴在电梯的显著位置;

  (三)根据电梯使用说明配备电梯司机;

  (四)在能够接受警报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值班人员;

  (五)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六)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七)将电梯的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以及抢修和投诉电话置于电梯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八)禁止乘客电梯运载货物。遇特殊情况(高层建筑装修)必须使用乘客电梯运载货物时,电梯使用单位要加强现场监督和指导,保证货物均衡放置,不允许偏载和超载运行,在运货期间禁止载人。运载货物结束后,电梯使用单位要组织维修保养单位人员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电梯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载人。

  (九)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十五条 电梯发生事故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防范措施和救援预案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物证,防止扩大损害后果,并立即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并经市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

  (二)发生设备事故;

  (三)停止使用1年以上;

  (四)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技术性能的情形。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自行决定封停电梯且期限超过1年的,应当事先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办理停止使用手续。电梯停止使用期间,电梯使用单位可以不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电梯使用单位封停电梯期限超过1年但未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或者封停期限不足1年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按期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报废电梯,必须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必须与具有电梯维护保养资格的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常维护保养期限;

  (二)日常维护保养内容;

  (三)日常维护保养标准;

  (四)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五)电梯困人时,维修保养作业人员及时抵达的时间;

  (六)争议及违约的处理方式。

  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期满前,使用单位应当将续签的合同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质量保证和承诺不得替代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条 在本市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在从业前必须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上述证件均为原件)的验证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禁止电梯使用单位委托无维护保养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维护保养在用电梯。

  禁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分包或转包。

  第二十二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必须在本市设有固定的场所,配备必要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人员,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6人,任何时间都可抽调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到现场实施救援,并配备满足应急救援需要的设备,至少包括:切割设备、角磨机等电动工具,手拉葫芦、撬杠、安全带、梯子及各种常用工具。

  未达到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在本市从事电梯日常维修保养业务。

  第二十三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按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范和电梯保养说明书提供的保养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对电梯实施日常维护保养,落实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并做好保存期不低于3年的保养记录。

  在用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的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作业中必须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第二十五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所需更换的零部件,必须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安全部件应当有合格的型式试验报告。

  第二十六条 在用电梯超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发现在用电梯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故障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停用电梯,同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在故障排除前,电梯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设置24小时服务维修救援电话并安排值班人员。

  在用电梯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故障时,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在接到电梯使用单位通知后30分钟之内到现场实施救援;偏远地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实施救援。

  第二十九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发现以下情况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一)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二)经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整改仍继续使用的;

  (三)超过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未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仍继续使用的;

  (四)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施工前未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的;

  (五)电梯使用单位未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

  (六)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及电梯使用单位聘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电梯施工作业的;

  (七)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的;

  (八)电梯使用单位未在电梯轿厢内粘贴安全注意事项的;

  (九)检验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本规定实施电梯安全监察,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涉嫌从事违反本规定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情况;

  (二)查阅、复印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电梯安装、改造、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

  第三十一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验证手续的,处以2000元罚款;

  (二)未按照规范要求对电梯实施日常维护保养的,处以1万元罚款;

  (三)电梯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故障,未及时进行现场排险救援的,处以3万元罚款;

  (四)电梯故障未排除交付使用的,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在本市设有固定场所,未配备本规定所要求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人员及设备,擅自在本市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的,由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

  (一)在用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未按照规定时限备案的,处以1000元罚款;

  (二)以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质量保证和承诺替代日常维护保养的,处以5000元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时限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擅自投入使用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

  (四)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要求维护保养在用电梯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五)乘客电梯运载货物结束后,未组织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载人的,处以2000元罚款;

  (六)未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粘贴在电梯显著位置的,处以5000元罚款;

  (七)未将电梯的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以及抢修和投诉电话置于电梯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以2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安装、改造、维修及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上岗作业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

  (二)安装、改造、维修人员作业时未携带特种作业人员证的,处以2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安全监察或者监督检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或者泄露经营者商业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梯重大维修是指不变更额定速度、额定载荷、驱动方式、调速方式、控制方式、提升高度、运行长度(对人行道)、倾斜角度、名义宽度、防爆等级、防爆介质、轿厢重量的参数等内容,但需要通过更新或者调整以下部件(保持原规格)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绳头组合、导轨、曳引机、控制柜、导靴、防火层门、玻璃门及玻璃轿壁、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液压泵站、限速切断阀、电动单向阀、手动下降阀、机械防沉降(防爬)装置、梯级或踏板、梯级链、驱动主机、滚轮(主轮、副轮)、金属结构、扶手带、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控制屏。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篇4: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3)

  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41 号

  《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业经20**年4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波

  二0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个人和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城乡建设、房产、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管理单位和个人参加电梯责任保险。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通过协助会员单位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费率等形式,推动会员单位购买电梯责任保险。

  第二章 电梯的安装、改造与维修

  第六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开始5个工作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施工地点、施工内容、电梯参数以及电梯使用管理者等情况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七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电梯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以及电梯制造质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施工。

  第八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应当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或者投入使用。

  第九条 电梯改造时,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无法取得其委托、同意的,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在电梯改造完成后补充或者更新该电梯的产品标牌,并且在产品标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改造单位的名称、许可证件编号、改造日期等信息。

  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对改造后电梯的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将安全技术资料移交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管理者,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建设单位在向电梯使用管理者移交电梯时,应当同时移交安全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住宅电梯更换、改造、维修的,应当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相关机构或者专家进行鉴定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住宅电梯更换、改造、维修所需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情况下存在安全隐患、需要立即维修的,可以按照应急程序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相关业主应当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费用。

  第三章 电梯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共有产权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

  (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未约定的,比照第(三)项处理。

  未明确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是电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建立健全电梯档案管理制度;

  (二)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三)监督并且配合电梯的更换、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维保标识,标明应急救援电话;

  (五)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六)委托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并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七)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

  (八)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根据电梯使用状况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员,从事电梯安全管理的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电梯运行日常巡视,记录日常使用状况;

  (二)负责保管和按照规定使用电梯专用钥匙;

  (三)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四)监督并且配合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签字确认维护保养记录;

  (五)现场配合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电梯使用管理者。

  第十五条 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停止使用,并且在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张贴《电梯隐患标志》,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使用电梯。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消除电梯故障或者隐患,需停止电梯运行时间超过48小时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没有物业服务企业小区所在地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小区业主公告。

  第十六条 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第十七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

  报废、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电梯或者拆除、转让电梯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30日内,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相应的报停、注销、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以及住宅电梯,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并与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联网;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同时建立相应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新安装的住宅电梯应当配置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联网。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指导和规范本市电梯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的建立和运行。

  第十九条 乘客乘用电梯应当文明有序,按照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除、毁坏电梯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者电梯零部件;

  (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三)超过电梯额定载荷;

  (四)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中逆行、玩耍打闹;

  (五)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第四章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条 在本市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配备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按照合同约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不得将业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

  第二十一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与电梯使用管理者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应当使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制定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合同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日常维护保养项目、要求和执行标准;

  (二)日常维护保养起止日期和时间频次;

  (三)故障维修和应急救援抵达时间;

  (四)维保单位和电梯使用管理者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保证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

  (一)根据《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方案;

  (二)建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4年;

  (三)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并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开展半月、季度、半年和年度维护保养,记录每次维护保养情况并经电梯使用管理者签字确认;

  (四)至少每6个月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测,自行检测项目不得少于《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关于年度维护保养和电梯定期检测规定的项目及其内容,并向电梯使用管理者出具检测报告;

  (五)在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电梯使用管理者出具《安全隐患标志》,标明所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以及建议采取的处理措施;

  (六)协助电梯使用管理者制定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七)设立固定电话作为值班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值班通讯畅通;

  (八)接到困人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委派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进行作业;对本单位的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至少保存4年。

  第二十四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使用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二)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报停、报废的电梯;

  (三)违规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维修、改造;

  (四)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时间、平均日常维护保养价格、人均日常维护保养台数、主要零部件检查更换周期、保险购买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在行业内和向社会公开通报,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规范运作。

  第五章 电梯的检验检测和安全技术评价

  第二十六条 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电梯当年延迟检验的,电梯的定期检验日期不变。

  电梯经改造、重大维修和重新启用后,电梯的定期检验日期重新确定。

  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电梯,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故障举报3次或者3次以上,并且经确认故障影响安全运行的,可以要求电梯使用管理者提前进行定期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实施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者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先行通知电梯使用管理者暂停使用电梯,并且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可以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安全技术评价:

  (一)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

  (二)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需要改变电梯的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轿厢尺寸、轿厢形式等主要参数的;

  (四)遭遇水浸、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五)电梯使用管理者认为需要进行电梯更新、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技术评价的情形。

  电梯移装前,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安全技术评价。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电梯的使用状况,责令电梯使用管理者进行安全技术评价。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安全技术评价时,应当组成不少于3人的专家评价组,综合考虑电梯出厂说明书中的各零部件使用年限、实际使用频率、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质量等因素进行评价,并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价意见。

  电梯经安全技术评价,可以达到安全运行要求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出具可以继续使用的评价意见;无法达到安全运行要求或者继续使用成本过高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出具维修、改造或者予以更换的评价意见,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及其评价组成人员对评价意见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住宅电梯申请安全技术评价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将评价意见张贴在电梯显著位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不定期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维保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建立年度考核制度。监督抽查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受委托的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测报告,并对其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篇5: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4)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业经20**年1月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陈政高

  20**年1月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个人和家庭自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财政、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梯的选型和数量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和标准,并保障安全、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需要。

  第五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电梯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以及电梯质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施工。

  第六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备品备件,以及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

  电梯发生周期性重复停梯的,使用单位应当告知制造单位,制造单位应当及时作出相应技术说明,并协助排除故障。

  第七条 住宅电梯保修期满后的重大维修、改造、更新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其具体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的电梯尚未移交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其受委托管理的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电梯为单一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应当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且所有权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五)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电梯使用权的,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第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制定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

  (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在电梯的明显位置标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和应急救援电话;

  (四)保证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

  (五)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和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修,并张贴《电梯隐患标志》;

  (六)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组织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告;

  (七)协助做好电梯的更新、改造、维修、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工作;

  (八)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派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管理需要,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日常巡视,并做好记录;

  (二)制定并落实电梯定期检验计划;

  (三)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四)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五)监督并且配合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签字确认维护保养记录;

  (六)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可以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七)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到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已报废的电梯不得转让、销售或者使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电梯实施查封、扣押。

  第十二条 乘客乘用电梯应当文明有序,按照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除、毁坏安全警示标志、紧急报警装置或者电梯零部件;

  (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三)超过电梯额定载荷运载货物;

  (四)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他人乘坐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第十四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日常维护保养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4年;

  (二)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并经电梯使用单位签字确认;

  (三)每6个月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测,并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四)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电梯隐患标志》,并标明应采取的处理措施;

  (五)接到电梯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电梯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二)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或者报停、报废的电梯。

  接到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检验周期不得推迟。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更换电梯使用标志。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电梯故障举报3次以上,并且经确认故障影响安全运行的,应当要求电梯使用单位提前进行检验。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电梯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逾期未答复或者对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电梯使用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30日内组织复检并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电梯移装前,电梯所有权人应当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安全技术评价。

  电梯安全技术评价的具体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电梯服务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进行评价并建立信用档案。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分类监管、风险提示的依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投诉和举报制度。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电梯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以及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够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乘客乘用电梯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电梯损坏或者相关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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