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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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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规定

  第一医院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规定

  尊重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是贯彻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在医疗活动中,更好地落实相关政策,确保医疗诊治的顺利开展和患者的身心健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认真学习,遵照实施。

  (一)学习国家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岐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五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本地方内各民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未能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七条 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以尊重的权利。在医疗服务中,医院和医务人员应做到:尊重患者的人格,忌用嘲讽、污辱性的语言,忌以患者的身体缺陷当笑料,更不能广为传播。尊重患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如果患者是少数民族,一定要详细询问患者的风俗习惯,有什么忌讳,并设法帮助患者安排好每一项检查、治疗及生活细节。

  (二)认识、分析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1. 有益于或无碍于民族团结和人民团结的,有利于经济文化发展,有益于人民生活和身心健康的风俗习惯。对这样的风俗习惯应当提倡、发扬。?

  2. 没有什么明显的积极或消极作用的风俗习惯。对这种风俗习惯,只要人民群众热衷喜好,则应听其自然,不加过问。?

  3. 有害于民族团结和人民团结的,有碍生产和经济文化发展,不利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身心健康的,不科学卫生的风俗习惯。对这类风俗习惯应当对本民族干部群众讲明害处,进行教育,启发他们提高认识后,由他们自己进行改革。?

  (三)医疗活动中注意事项

  1. 尊重患者的人格,忌用嘲讽、污辱性的语言,忌以患者的身体缺陷当笑料,更不能广为传播。

  2. 必要时了解患者是否是少数民族,有否宗教信仰。如果有宗教信仰,或特殊的民族风俗;要详细询问,有什么生活习惯、有什么忌讳,并设法帮助患者安排好每一项检查、治疗。

  3. 住院患者除必须治疗饮食的,可以按自己的习惯,自由安排饮食。患者提出特殊饮食要求,由营养科提供服务。

  4. 患者住院期间可能进行日常宗教仪式,在不影响医务人员日常工作和其他病员生活的情况下,允许进行日常宗教仪式。否则,医院有责任劝说,停止仪式;并重申医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5. 如果发现扰乱医院医疗秩序、损害其他病员身心健康,要及时上报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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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东市幼儿园出入校园规定

  市幼儿园出入校园规定

  为切实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保证教学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幼儿园财产和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示精神及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现结合市幼儿园实际情况,对进出校园的人员、车辆和物资作如下规定:

  1、在幼儿上学、放学期间,门卫执勤人员须在园门口站岗,疏导交通、维持园门的通畅、制止可疑人员进园,防止发生意外。

  2、上放学,幼儿要有家长(专人)接送,入园时,家长要及时把孩子交到老师手上,离园时,家长要教孩子主动和老师说再见,不要让孩子长时间在园内玩耍和逗留。幼儿园锁门期间,家长无特殊情况不准进入学校,有特殊情况需要进园时,必须先于班级老师联系,再由班级老师电话通知门卫,家长填写好“来访人员登记表”后门卫方可放行。

  3、中午幼儿一律在园就餐,无特殊情况中午不准接回家。如因幼儿体弱等原因需中午接回家休息的幼儿,必须由班主任出具证明,并附上医院诊断证明书,报总务室批准,凭“临时出入证”出入。

  4、任何外来人员都不能随意进入校园。因公、私事找园领导、教师或前来接洽业务、联系工作的人员,需出具介绍信或有效证件,门卫要仔细询问事由并与接待人联系确认后方可开门,同时要求来访人员认真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 来访人员离开学校时也要有时间记录。

  5、外来务工人员(含各类临时工、建筑工程队、固定送货的人员和实习学生)由总务室批准,凭“临时出入证”出入。

  6、任何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外单位机动车辆因公进入我校须进行登记后方可放行,上放学高峰期间,任何机动车辆不能出入校园。教师骑电瓶车、自行车上班,进门必须下车推行,校园内内严禁骑车。要先将车停放在指定停车位后,再到门卫室签到,不能阻碍幼儿及家长进出园门。

  7、经同意进入幼儿园的外来人员(含家长),须遵守园内有关规定,穿戴整洁大方,主动爱护环境,不得吸烟、乱扔杂物,不得携带危险品、宠物进校园。家长车辆一律有秩序地停放在幼儿园门口两旁,不得停放在园内。

  8、学校大门口不准摆摊设点,禁止张贴宣传品,不得随意停放各种车辆,不准以任何借口阻碍交通。

  9、为确保安全,门卫执勤人员对进出幼儿园的人员携带的背包,物品要进行查验,严禁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10、违反本规定的,门卫执勤人员有权拒绝有关人员、车辆、物资进出学校,在校园内肇事的,对相关责任人提出警告或按校纪处理;情节严重的,扭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规定希望您能理解、支持和配合。

篇3:人民医院进一步加强中层干部管理的若干规定

  z人民医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层干部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中层干部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和执行力,不断完善院、科两级负责制,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坚持院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分管领导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中层干部的管理与监督。

  二、中层干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勤政廉政,尽职尽责,求实务实,努力形成干事创业的良好风气。

  三、切实加强执行力建设,确保政令畅通。要始终做到令行禁止,坚决贯彻执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完成医院交付的各项指令性工作。凡院部作出的决策、议定的事项、部署的工作,必须无条件执行、不折不扣落实、按时如质完成,坚决杜绝“中梗阻”现象,严禁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对于执行不力的中层干部,将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四、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自觉锤炼扎实、高效、细致、严谨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同心协力推动医院科学发展。

  五、遵守并严格执行外出请假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事由、行程、期限,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外出。具体请假报告制度如下:

  1、因进修、参加学术会议的外出,必须按规定由科教科报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外出,外出前领取并填写《中层干部外出(进修、参加学术会议)请假单》,回院后须销假,请假单交科教科备案。

  2、公务外出,必须按规定到院办领取并填写《中层干部公务外出请假单》,报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可外出,请假单交院办备案。

  3、非公务原因的外出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并填写《中层干部非公务外出请假单》。科室正职(含科室主持工作副职)请假必须报主管职能部门、分管院长和院长同意后,方可外出。科室副职请假必须报科室正职、主管职能部门和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可外出。

  4、节假日外出,应提前填写《中层干部节假日外出情况登记表》,报分管院长同意后交院办备案。

  5、不履行正常请假报告手续或未获批准而擅自外出者视同旷工处理,按《z市人民医院员工考勤管理补充规定》予以处理,并全院通报批评。

  6、中层干部外出之前要安排好本科室的各项工作,明确临时负责人,以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转。

  7、因擅自外出对本职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按干部问责制予以处理。

  六、中层干部必须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确保持通讯畅通。

  七、严格会议纪律。对院部组织召开的会议,要按通知要求按时参会,不得无故缺席。确属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要事先向会议主办部门请假并报经院领导同意后,安排其他人员参加会议。

  八、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禁擅自接受药品、器械等商家邀请,参加其组织的各种名目的学术会议、外出考察等活动。

  九、本规定作为对中层干部考察、考核的内容之一,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篇4:某医院集体宿舍管理规定

  医院集体宿舍管理规定

  1、每月对集体宿舍进行一次卫生检查,每季开展评比活动一次。

  2、宿舍内实行轮流排班值日制,值日名单上墙,并报后勤保障科。

  3、宿舍内清理的垃圾及时放入大门外的垃圾箱内,以便及时清理。

  4、闲杂人员不得留住在宿舍内、不得饮酒、抽烟、乱丢烟头,禁止赌博活动。

  5、宿舍内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及明火,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电器设备。

  6、出入宿舍及时关门、锁门,发现可疑人员及时汇报保卫科。

  7、居住集体宿舍的条件为淳溪镇无住房、单身男、女,此条件不符合者必须及时交出房间钥匙,腾出床铺,移走私人所有物品。

  8、居住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居住地点和床铺,未经许可不得单人独占一房间。

  9、集体宿舍电费实行分室抄表,所在居住人员人人摊派。

  10、集体宿舍房租费每月在工资中扣除,房间内2人以上居住者房租每月每人15元,水费每月每人10元。2人以下居住者房租每月按实际面积计算分摊。

篇5:医院公务接待(就餐)规定

>  人民医院公务接待(就餐)规定

  1.为进一步规范县医院公务接待、用餐管理工作特出台此规定。

  2.各部门来人事先将人员名单、职务报综合办,综合办根据来人情况安排接待场地,确定陪同领导。

  3.来人接待实行就餐审批制度,由接待部门填写《县人民医院公务接待就餐审批单》,注明事由、来人和陪餐人员、就餐标准,由主要领导或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再由综合办按标准统一安排。一般不接受电话订餐。

  4.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医院食堂。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后,综合办主任统一安排,根据来人数量、事由确定单独或合并接待。用餐完毕后,由综合办安排专人或相关陪餐人与食堂及时清点好消费物品和金额并签字。

  5.确需到营业性餐厅接待的,由接待部门填写《县人民医院公务接待就餐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批后,再由综合办按标准安排到指定的营业性餐厅进行接待。用餐完毕后,由综合办或用餐部门负责人及时清点好消费物品与金额并签字。

  6.县内各业务单位或机关单位来人接待原则上安排在医院食堂就餐,确需到营业性餐厅接待的,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再安排接待,否则不予报销。

  7.医院食堂接待标准由综合办统一安排,陪餐人员不得超过外来人员的二分之一,具体参加人员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安排。根据《县人民医院公务接待就餐审批单》与食堂结算,无《县人民医院公务接待就餐审批单》的不予结算。

  8.紧急情况来不及报批的,先电话按程序口头报批,事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报批手续。

  9.接待标准:对卫生系统内部的处级、县市局级以上领导,县级领导原则上由医院领导陪同,就餐标准按80-100元/人;系统内部的相关职能部门、兄弟医院,原则上由分管领导、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陪同,就餐标准掌握在50-80元/人以内。其他事项来人一律安排工作餐。特殊情况申请后另行报批。

  10.需住宿的,负责接待的部门应在《县人民医院公务接待就餐审批单》上注明,一并由主要领导或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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