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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职工正风肃纪十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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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职工正风肃纪十项规定

  投资开发公司职工“正风肃纪”十项规定

  **开〔20**〕17号

  关于印发zz公司职工“正风肃纪”十项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有关规定,切实推进作风转变,现将《zz公司职工“正风肃纪”十项规定》印发给你们,望严格遵守、逐条落实。

  附件:zz公司作息时间安排

  宁波zz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0**年9月11日

  zz公司职工“正风肃纪”十项规定

  1.严禁上班迟到早退、擅离职守,不按规定时间在食堂用餐;

  2.严禁在单位期间、下工地期间打牌、打麻将及在任何时候参加带赌博性质的打牌、打麻将活动;

  3.严禁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看电影看电视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4.严禁不按要求参加会议,随意派人代会,不遵守会议纪律和会场秩序;

  5.严禁zz同区域接待及用公款相互吃请;

  6.严禁工作用餐饮酒;

  7.严禁接受施工单位和其他利益相关人宴请、娱乐,违规收受礼品等;

  8.严禁在公共场合及大众媒体散布、传播有损公司形象的言论或指使、怂恿有关人员散播谣言;

  9.严禁向下属企业、施工单位和其他利益相关人无偿借用车辆、驾驶员和报销车辆费用;

  10.严禁在非公务活动时将公务用车随意停放住宅小区或其他社会公共场所。

  附件:

  zz公司作息时间安排

  1.上班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45(冬令时)、14:00—17:15(夏令时)。

  2.严禁在8:30以后继续在餐厅使用早餐,严禁在11:30以前在餐厅使用中餐,特殊情况需要用餐的,请各部门提前告知办公室。

采编:www.pmceo.cOm

篇2:公司会议室管理规定

  公司会议室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会议室的管理,做到合理使用,有效管理保证各类会议顺利召开及相关工作开展有序使用,提高会议室的利用率,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各公司会议室管理。

  3.职责

  3.1人力资源及行政部负责公司会议室的安排和管理,保证室内整洁卫生,设施完好。

  3.2人力资源及行政部负责会议室的钥匙,会议室设施、卫生等管理。

  4.内容

  4.1会议室仅限于本公司用于举行会议,接待访客、商务研讨,招聘等工作,各部门安排的各种会议、工作需提前登记,由行政部负责安排时间,避免发生时间冲突。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如特殊情况需借他人使用,需通过申请经行政部同意方可。

  4.2各部门因公使用会议室,原则上须提前一天需填写《会议室使用申请表》报备行政部,会议室使用遵循先全局性会议后各部门会议、先紧急性会议后一般性会议的原则。由行政部协调安排后,方可在公司前台处领取钥匙,并使用会议室。

  4.3各部门在使用会议室时,不得在会议室吸烟、大声喧哗,以免影响到其他同事正常办公。

  4.4各部门在使用会议室的过程中,必须爱护公物,保持会议室的整洁,用完后所有设备放置原位。会议室配置的影音设备由行政部负责监督管理,各部门使用人员应爱护会议室的公共设备,若发现使用部门操作不当及人为造成损坏的,须追究当事的相应责任。

  4.5会议室内所使用设备、工具、办公用品未征得行政部同意任何人不得拿出会议室或作为他用。若确因需要借用,必须征得行政部同意后方可动用,事后归还原处。

  4.6凡使用会议室的部门负责会议室内席签摆放及座次的安排,行政部协助提供会议用品(包括茶叶、水果、面巾纸等),不得在会议室内随意乱贴乱画。

  4.7会议室的照明、空调、音像设备的使用及会务工作由会议室原则上由使用部门负责,行政部协助指导使用。若主办会议部门要求悬挂会标,专题会议后应将会标立即撤销;若有其他特殊性要求,需提前申报,经行政部同意后,方可进行。

  4.8行政部按每周会议安排表提前准备好会议室,及时做好会议室内设施设备、会务方面的一切安排,安排清洁人员做好会议室整洁工作,保证桌椅排放整齐,地面干净整洁。并按会议需要备好茶杯,饮用水,会后及时打扫清理。

  4.9会议结束后,使用会议室的部门负责室内桌面卫生清理和物品整理,并关好门窗、关闭空调、电器等设施设备电源,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及其他安全工作,并及时将会议室钥匙退回公司前台文员处,并由行政部人员核查使用后物品状况。如因与会人造成的损失将追究使用人的责任。

  4.10行政部要每天做好会议室场地及消防安全、设备检查工作,保障各类会议、接待活动的正常进行。

篇3:机关事务管理局加强计划生育工作规定

  机关事务管理局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管理,进一步做好我局的计划生育工作,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及镇海区计生局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一)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局计划生育工作,由局长任组长,党委委员、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科室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科室长负责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科室长政绩的重要依据。

  (三)户口落在我局集体户口的外单位成年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二、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

  (一)实行计划生育,严禁计划外生育,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提倡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晚婚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凡依法结婚后,要求生第一个孩子的须夫妻双方申请,由女方单位同意,报当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发给《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当年度未生育的,换下一年度的《生育证》,凡无证怀孕的应当立即终止妊娠。

  (三)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特殊情况的夫妇,由个人申请,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发证后方可生育二胎,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第三胎。

  我局职工,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需夫妻双方申请,女年满30岁以上,第一个孩子年满六周岁以上,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经局计生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同意,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区计生局批准发给《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凡要求生第二胎的职工需符合下列条例之一: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经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认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5、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6、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7、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8、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www.pmceo.com洋捕捞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初育的需年满二十五周岁);

  10、单职工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业户口的,夫妻双方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女方户口所在地申请领取二胎准生证;

  11、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

  对符合生二胎规定的,仍鼓励提倡自愿只生一个孩子。

  三、节育措施

  (一)有生育能力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应当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本局职工使用避孕药具可到局办公室领取)。计划外怀孕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二)提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妇女放置官内节育器,已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一方落实绝育措施。

  (三)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确因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予以免费治疗,治疗期间,职工工资照发,病休超过一年的,参照劳保规定处理。

  (四)因节育措施失败而造成计划外怀孕,在三个月内主动流产者,其手术费医疗费均给予报销。拖至三个月以上和不落实节育措施怀孕做流产手术的,其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四、奖励

  (一)我局职工,男女双方均按晚婚要求结婚的,按国家规定享受婚假期15天;晚育的,按国家规定产假90天,以上假期视为出勤,工资奖金及其他一切福利待遇照发。

  (二)生育一个子女后,采取节育措施不再生育的,经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计生部门批准发《独生女子优待证》(独生子女优待证由女方单位申请办理),凭证享受以下待遇。

  1、按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建费(双胞胎不享受),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保建费从领取《独生子女证》当月起到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

  2、独生子女入托、学前班管理费,从小学到初中的学费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3、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后又生二胎的,(不论计划内或计划外),均收回《独生子女优待证》。停止以上待遇,并追回已发的全部奖励及其享受的一切福利待遇费用。

  (三)对符合条件允许生第二个孩子,而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夫妻,退回二胎准生证,并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应予以表彰奖励。

  五、处罚

  (一)计划生育工作在坚持思想教育为主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处罚措施。

  (二)出现计划外生育的,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年终不能评为优秀。由局给予通报批评,科室长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并追究其责任。

  (三)符合本规定但计划外生育第一胎的,对男女双方各征收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

  符合本规定但计划外生育第二胎的,对男女双方各征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

  不符合生育第二胎规定生育第二胎的,对夫妻双方各征收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

  (四)不符合生育第二胎规定生育第二胎的,对夫妻双方(包括单职工)行政开除留用两年,在留用期间只发给生活费,留用期满,表现好的恢复公职,恢复公职后的工资在原工资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包括单职工)各降二至三级,并在五年内不予提职,晋级,不得评为先进个人;超生三胎以上的,是公职人员的开除公职,是招聘人员或合同工人的解除聘任合同,一律予以辞退。

  (五)严禁抱养或寄养孩子,违者视同计划外生育,并按子女总数计胎


次从重处罚。

  (六)不按计划生育,其孕期检查费,接生费和住院费自理,产假期间不发工资,不享受奖金及其他一切福利待遇。

  (七)干部超生的,一律给予政纪处分,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党员超生的,给予党纪处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本规定由局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篇4:区机关大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区机关大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区级机关办公楼的消防安全工作,切实保护机关工作人员的生命和单位财产安全,健全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实现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

  区级机关两大院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为主任,成员由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办公室综合科科长,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基建房产科科长组成。区级机关各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确定本部门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明确分管领导,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

  二、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机关各部门防火工作,要坚持贯彻消防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的具体工作由分管领导全面抓好落实。

  (二)各部门责任人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要求管理好本部门办公楼、楼层、办公室的消防安全,确定各级、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两大院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三、火灾预防

  (一)各机关单位必须根据《消防法》规定配备好消防设施、灭火器等,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设备设施性能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用或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准堵塞消防通道。

  (二)各部门应经常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限患整改的复函报公安消防机构。

  (三)机关办公楼内电力配电间、总机房、汽车库、空调机房、计算机房、档案资料室、财务室、储藏室、文印室、监控室等部位为防火、防爆重点部位。上述重点部位的管理部门要严格遵守防火、防爆管理制度,要落实安全措施,明确防火责任人,重点部位禁止烟火、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四)机关办公楼要安装用电设备(包括临时性用设备)均需要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并由专业人员位线和安装,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变动电器线路和电器设备,不得擅自使用大功率电热取暖设备。按规范调换熔断丝,不得任意加大加粗。严禁随意控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五)办公楼内废纸杂物,应到指定地点焚烧或处理,严禁在办公室和大楼通道等处焚烧。

  (六)禁止乱扔烟蒂。严禁将液化气等易然、易爆危险物品带入机关办公楼。

  (七)各办公室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按照操作使用说明书中的“安全须知”、“注意事项”所述正确使用。当人离开或下班时必须断开电源,防止长期通电引起电器发热燃烧。

  (八)采用多种形式对干部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让干部职工掌握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四、火灾扑救

  (一)机关办公人员或保安发现火警均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应讲清起火地点、单位、火势情况,并通知相关领导。(消防报警119)

  (二)起火单位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生命和重要设备、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三)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

  五、奖励与处罚

  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抓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确保安全。对抓消防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国消防法〉办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机关事务管理局

篇5:体育技术学院宣传工作规范化管理规定

  体育技术学院宣传工作规范化管理规定

  为保障学院良好的发展环境,理顺宣传秩序,促进宣传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现对加强我院宣传工作规范化管理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学院对外宣传工作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凡向校外宣传媒体投送涉及我院事宜的新闻稿件,须报学院党委办公室审阅认可并备案。

  二、学院向上级单位上报信息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综治和维稳工作信息、重大安全事故信息由人保处或总务处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相关部门,并通知学院党委办公室。通过网络向上级报送的信息,在学院领导同意后,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上报。

  三、学院内部刊物、电影、录像、标语等宣传媒介均由学院党委办公室统一管理,对内容严格把关。

  四、校内各部门、学生团体自办刊物,如系报、班刊、社团刊物等,须先向学院党委办公室提交申请。申请时须写明办刊宗旨、板式、主管部门、编辑机构、发行方式和范围、经费来源等事项,由主管部门提出具书面证明,加盖主管部门公章,报经学院党委办公室批准,予以登记后方能印行。每期刊物除主管部门审稿外,发行时须交学院党委办公室一份。

  五、文艺演出等校园文化活动,内容须健康向上,突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主旋律。要保证其思想性、政治性、先进性,必要时应经有关部门审查。

  六、上网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校园网管理条例。严禁接受与传播*、黄色信息。

  七、各部门须在校园网发布相关信息时,须遵照学院规章制度办理。严格信息发布的审批程序。

  八、各部门自主管理的网页,须遵守国家和学院有关网络管理的规定。各部门要安排专门网络管理人员负责网页维护。要确保网页内容准确无误与及时更新,并要确保信息安全。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网页进行检查。

  九、各部门、学生团体的通知、公示材料、宣传标语、海报、广告等要控制合适的字体(画面)大小,并按学院统一部署张贴或悬挂于指定地点,严禁四处乱贴、乱挂。张贴或悬挂的宣传品要在活动结束后一天之内及时收回,严禁只贴或只挂不收。利用宣传板进行宣传的,也要在规定地点摆放,并及时收回。

  十、要讲普通话,写规范字。

  十一、此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学院党委办公室。

  十二、此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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