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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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勤奋学习,刻苦钻研。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应以教育为主,处分违纪学生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集体讨论的方法形成处分决定,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我院学习的全日制专科生及各类继续教育学生。

  第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六条 对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的言行,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教育教学秩序和公共生活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有*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操纵、策划和组织非法组织(含*组织)的为首分子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非法组织的一般成员,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煽动、策划和组织非法*、*、*、*等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的为首分子和幕后指挥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煽动、策划和组织罢课、罢考、罢餐等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为首人员和幕后指挥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对书写、张贴、散发内容*,或者造谣惑众,或煽动闹事,或侮辱、诽谤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其中触犯刑律者,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利用电脑、网络、手机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言论和不良信息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对有上述行为并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过失犯罪,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审查无辜者不在此列);

  (五)被处以治安拘留、治安罚款或治安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偷窃、诈骗、抢劫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200元(不含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200元(含200元)以上500元(不含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多次作案(两次以上)者,不论价值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盗窃分子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盗用、涂改证件冒领他人存款或邮寄钱物者,除追回或赔偿所冒领的钱物外,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结伙偷窃、诈骗公私财物的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他成员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凡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其行为为撬盗未遂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或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打砸宿舍、教室、食堂等公共场所门窗、玻璃、桌椅、板凳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损坏公私财物价值较高,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实验,实习中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事故者,虽非故意也应视情节赔偿损失,并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允许打麻将,一经发现,除没收麻将外,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再次发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无论何种方式,具有赌博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动手打人或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打架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打架过程中,凡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凡结伙斗殴(打群架)的组织者或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


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凡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行凶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因考试成绩、纪律处分、就业等原因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因上述行为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给打架事件的调查提供伪证或为打架人提供凶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因打架而发生的抢救、医疗、营养等一切费用,由打架者及其与打架事件相关联者承担(无辜者除外)。

  (十三)学生未经学院允许不准私自下湖游泳,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所造成后果均由学生自己承担。

  第十二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或参加军训、劳动等活动,无故缺席者,按照《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学历、学籍暂行管理办法》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而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的学生,所在系应及时查询并报告学生处和通知学生家长。具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离校1至15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擅自离校超过15天(含15天)不归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且不发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十四条 学生上课、政治学习、实验、实习、设计或参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等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旷课。违者,按下列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下同)十五学时至十九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二十学时至二十九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二十学时至三十九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四十学时至四十九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五十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可作为旷课一学时计;

  (七)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 在考试或考核中作弊者,除其考试或考核成绩按“0”分计外,视情节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以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的电子设备或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任何方式窃取试卷,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用暴力手段侵害教师人身安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校期间考试或考核作弊两次(含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猥亵女性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有不正当性行为并产生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有吸毒、贩毒、卖淫、嫖娼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打骚扰电话或通过手机发黄色短信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因有上述行为并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观看、传播、出售、出租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观看淫秽录像、黄色影碟、淫秽印刷品、上黄色网站,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传播或非法出租、出售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刻公章、或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利益者,一经查实,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对因有上述行为并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外实习、见习、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期间,严禁酗酒,一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后果者给予纪律处分。因酗酒造成公物损坏或人身伤残,当事人除承担经济赔偿或医疗费用外,还要视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因酗酒或饮酒过量导致死亡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谎报家庭住址以获取火车半价证或以欺骗手段获取两个以上学生证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宿舍楼内或往楼下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玻璃瓶等杂物,影响宿舍楼内外公共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私自动用宿舍楼内消防器材和设备,在宿舍楼内焚烧废纸、杂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要求入住本院学生公寓。确需在校外住宿的,按照《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执行。在本院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应按学院分配的寝室住宿,不得在校外私自租房住宿,一经发现,限期搬回,并给予批评教育;再次发现,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五)在本院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要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不得晚归,严禁夜不归宿。对无故夜不归宿者,首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在休息时间内带头起哄、大声喧哗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校园、教室、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并造成不良影响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或就业派遣过程中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有破坏公共财物等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在校园内从事经商活动,一经发现,除没收其物品及其所得外,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到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二十五条中相关条款及其他法律、法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者;

  (三)对检举人、证明人进行威胁或施行报复者。

  第二十八条 对受处分者,给予下列附加处罚:

  (一)取消其受处分当年的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校内外资助资格;

  (二)取消其受处分当年的奖学金及其他各种评优、评奖资格;

  (三)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悔改表现突出或有重大立功表现者,可酌情考虑,撤消处分;

  (四)毕业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待处分决定撤消后,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章 处分的原则、审批与善后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要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既要严格要求,又要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对于违纪情节轻微的初犯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情节较重,或情节虽属轻微但屡教屡犯者,按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对在调查和侦破案件过程中认错态度好且能主动交待自己错误,检举揭发他人问题,对弄清事实真相或侦破工作有重大贡献或立功表现者(须有保卫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可酌情减轻或免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受处分后没有再违犯纪律,且有突出表现者,在其受处分两年后或毕业前一个月,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并将评议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犯有错误并需给予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若因错误严重确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在该生工作一年后两年内,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条件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执行纪律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事实要清楚,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处分决定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具体按照《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和处分等级的分层次管理与审批。

  (一)对学生进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时,由辅导员将其错误事实核查清楚,提出处分意见,经所在系行政会议讨论后报院学工处以学院名义行文公布;

  (二)对学生进行留校察看处分,由所在系将其错误事实核查清楚后,提出处分意见,由学工处报院分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省教育工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一般由学生所在系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院相关职能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进行调查。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前,应当先向违纪学生发出通知书,接受受处分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八条 各类处分决定应分别在院、系范围内公布,同时通知学生家长或其上学前所在单位。处分材料应归入其本人档案。对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应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他各类处分材料,每学年汇总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三十九条 学生如对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可向学院提出申诉,具体按照《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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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一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一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 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 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六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开除留校察看;(6)开除 (适用高中)

  第五条 各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德育处。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 学生处分须经主管副校长或校长会同德育处讨论通过,然后由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

  第七条 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第八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他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的;(八)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九)威胁、侮辱管理工作人员的;(十)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扣班级量化积分2-3分,并通知家长将学生领回协助学校教育3天,并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一)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迟交和缺交作业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二)学期内累计旷课5-10节者(迟到3次按旷课1节计算);

  (三)破坏公共财物,公共卫生和校园绿化,尤其是乱吐乱扔、高空抛物、泼水、饭后不清理桌面的垃圾,故意踩饮料盒发出巨响;故意破坏消防栓、应急灯、疏散指示灯、红外线摄像机、安全通道等公共安全设施;故意毁坏财物,如:撞门、踢门、肆意破坏厕所的镜子和天花板等后果尚不严重者;

  (四)扰乱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上课、自习、晚修、升旗礼、*、课间操、晚修等说话、打闹、不按规定要求去做,课间在教室和楼道内追逐喧哗,不听劝阻;

  (五) 吸烟、喝酒;

  (六) 在黑板、墙壁、课桌、橱窗、布告栏等处涂抹乱刻画、撕毁标语、涂改学校的各种公告墙报造成不良后果者;

  (七)考试舞弊;

  (八)在课室、寝室打牌、不按时就寝,休息期间下棋、唱歌、谈笑、熄灯后吃东西、洗衣服等影响他人休息或留宿非本寝室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九)偷窃;(视情节取消住宿资格)

  (十)在公共场所和集体活动中故意拥挤、起哄、制造混乱者;

  (十一) 多次进营业性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厅、酒吧和音乐茶座等不适宜中学生活动的场所,看色情、凶杀、迷信的书刊、影视片,唱不健康歌曲,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十二)不接受学生干部的正确管理,侮辱、谩骂或讽刺打击学生干部者;

  (十三)打架、骂人、欺侮同学、说脏话、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后果尚不严重者;(十四)擅自带外人进入学生宿舍者;

  (十五)多次携带违禁品回学校,如:手机、游戏机、烟、酒、火机、电插板、电吹风等;

  (十六)有其他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为者。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扣班级量化积分4分,并通知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6天,并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1-20节者;(二)严重破坏课堂纪律,干扰教学,经多次教育不改者;(三)打架、骂人、欺侮同学、说脏话、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屡教不改者;(四)不服从教育管理,与教职工、生活老师、保安等学校其它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五)写恐吓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六)故意破坏公共财物,公共卫生、学校花草树木、教学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后果较严重者;(七)考试舞弊行为严重者;(八)违纪且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态度恶劣者;(九)有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行为,或受过警告处分又重犯第十条者。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扣班级量化积分5分,并通知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9天,并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1-30节者;(二)偷窃试卷或答案,或用其他手段破坏考试;(三) 携带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菜刀或其它管制刀具及木棍)者;(四)偷盗情节严重,手段恶劣者;(五)侮辱他人,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六)辱骂教职工、生活老师或者有其它侮辱、报复教职工、生活老师后果严重者;(七)打架斗殴、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者;(八)多次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九)有其它应给予记大过处分行为或已受过处分尚未撤销又重犯第十条、第十一条者。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


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扣班级量化积分6分,并通知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15天,并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1-40节者;(二)不通知家长、教师擅自离家、离校出走者(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四)肆意破坏公物,破坏公共卫生和绿化,故意毁坏教学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后果严重者;(五)在记大过期间又重犯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者。

  第十四条 高中学生有下列行为者,开除;初中学生有下列行为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并通知家长领回。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1节以上者;(二)严重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男女生交往过密,影响极坏;(三)偷窃成性者;(四)聚众群殴或找校外人员报复、殴打同学造成恶劣影响者;(五) 违反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国家法律追究者;(六)留校察看期间,如屡教不改,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经司法部门判刑或按规定批准送劳动教养者;(七)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者;(八)有其它应给予开除或自动退学的处分

  第三章处分程序、记载和撤销处分

  第十五条 班主任如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事实、危害或影响。

  处分材料包括:(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三)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四)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五)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 班主任将申报表和违纪附属材料送交德育处,德育处联合年级组全面调查核实违纪事实。

  第十七条 德育处提出处分建议,提交校长会审决定并由校长批准签发,处分文件由德育处拟定。

  第十八条 德育处主任在全校学生大会上宣布处分决定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第十九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四种处分在三个月后,留校察看在半年后,根据表现可考虑予以撤销处分。受处分的学生(不包括自动退学)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并能以实际行动改正,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年级组长签署意见,报德育处,经由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准予撤销处分。

  第二十条 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撤消处分后,将其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凡受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在高中毕业政审材料中,将如实填写学生在高中阶段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消处分的情况。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至高三毕业未能撤消者,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3:职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  职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树立良好学风,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创造有利于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初中学生和我校在籍职业高中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纪的概念指:1、学生实施《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所不允许或禁止的行为;2、学生实施校纪校规(学校各项管理规定)所禁止的行为;3、学生实施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章(如学籍管理规定)所不允许的行为。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为准绳以及以人为本、教育为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事后教育、引导、转化工作。

  第五条 学生违纪,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只适用高中学生)。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认错并及时改正者。

  (二)有立功表现者。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拒不交代违纪事实或隐瞒、伪造重要情节者。

  (二)同时违反多项纪律者。

  (三)屡次违反纪律者。

  (四)对检举、揭发的人实行恐吓、威胁、打击报复者。

  第二章 分则

  对违反纪律、犯有错误的学生,按下列种类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初中学生学校依据《安徽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处理,高中学生学校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

  1.组织策划他人打架者:(1)本人未动手,但煽风点火、语言挑衅或以其他方式组织他人打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2)策划者动手打人或持械打人的按打架者加重一级处分。

  2.打架者:(1)打架未伤及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因殴打造成他人身心伤害但程度较轻者,除自理本人和赔偿他人医药费、营养费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因殴打他人造成身心伤害程度较重者,除自理本人和赔偿他人医药费用、营养费外,视其情况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凡打架动用器械严重伤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3.其他参与者:(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成打架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从校外请人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处理;(3)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者加重一级处分;(4)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或在打架现场持有器械者,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聚众斗殴者:(1)通过打电话等方式聚众滋事、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2)应邀参与滋事并动手打人或有推推搡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其他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如犯有纹身、组织帮派、为非作歹、横行霸道者,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

  5.辱骂、殴打管理人员的给予以下处分:(1)在教工处置打架及其他过程中辱骂管理人员和老师者,视其违纪事实加重一级处分;(2)殴打管理人员和老师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偷盗、敲诈勒索、诈骗财物者,除退赔财物外,给予以下处理:

  1.初次作案价值(含共同作案)1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2.初次作案价值(含共同作案)1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敲诈勒索、骗取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的处分。

  4.作案两次及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的处分。

  5.有威胁或采取暴力行为者加重处分,直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6.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窃诈者虽未窃诈得财物但已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7.对于冒领他人财物者,类同偷窃情况处理。

  8.对于拾捡他人有价证券、磁卡后擅自消费使用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男女同学交往举止不当、有伤风化,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深化异性交往、排斥异己而发生肇事打架或侮辱女性、骚扰异性等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与异性非法同宿一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对学生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根据考勤记载,一学期无故旷课(含实习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旷课一天按每天7学时计;早操或课间操2次折合1学时计,早自习2次折合1学时计,晚自习按2学时计;迟到、早退3次折合旷课1学时计)给予相应处分。

  1.旷课累计达15学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旷课累计达30学时以上,给予记过处分。

  3.旷课累计达45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旷课累计达60学时或两学期累计达90学时者视其情节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的处理。

  6.组织或带头集体旷课(旷操)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一定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校纪处分。

  1.在校内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扰乱学校和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的处分;造成一定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在宿舍区及其它公共场所吸烟,使用明火者:(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2)造成一定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对参与赌博者的处理:(1)在校园内外参与赌博性质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勾结校外人员赌博,加重一级处分;(3)赌博的策划者或屡次参与赌博者,加重一级处分,(4)主动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赌具者,与参与者同样处理。

  4.在上课时间旷课或违反作息时间进入网吧、游艺厅,或进入营业性舞厅等青少年不宜的娱乐场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对翻越围墙的处理:(1)初次的给予警告处分;(2)多次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对蓄意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除按价赔偿外,视其性质,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

  7.违反住宿生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

  8.其他学校认为必须以校纪处分的行为。

  第三章 违纪学生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违纪应重在教育预防、重在群防群治,各班级要建立学生违纪信息报告制度与网络。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法规、校规为准绳,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材料充分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由班主任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违纪事实和本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政保处;政保处应按照分级负责处理的办法及时作出处理,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政保处决定签发;记过处分由政保处主任报分管校长拟处;留校察看的处分由分管校长、校长审签,勒令退学或开除的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理应注意时效性,处理结论通常在违纪事实搞清楚后的一周内作出,一些重大违纪事件应从速处理。有关书面处理应及时在相应范围内公布,并与违纪学生及家长见面,处分结果留政保处存档。

  第十七条 受处分的学生如对所处分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的通知三日内,向学校政保处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有责任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及时复查核实,申诉书所述和原定案事实有重大出入的,学校应在十天内给予复议,并将复议情况及时转告有关部门和申诉人,申诉和复议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违纪学生在记过及以上处分期间内,操行为“中”,由学校认定为“非文明学生”,在未撤销处分的以后各学期内不得被评为“综合素质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

  第十九条 学生因违纪等原因自行转学的,一律不退学费;因受校纪处分被勒令退学和开除的,也一律不退已收取的学费。

  第二十条 违纪学生,自处分以后,要严格遵守校规校纪,深刻反思错误,每月向政保处书面汇报思想,思想汇报单上班主任必须履行审核手续。

  第二十一条 申请撤销处分要履行本人申请、班委提议,召开学生座谈会征求意见,班主任签署意见报政保处审批(记过以上处分由校长室审批)等手续程序。从申请撤销处分至撤销处分原则上须经过政保处一个月左右的考察时间。

  第二十二条 撤销处分的期限视处分等级、改正错误的态度、进步表现而定。原则上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在三个月后;记过处分在六个月后;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需在1年以后。如在处分期间有立功表现,可按照程序提前撤销处分,但必须附上详细材料。

  第二十三条 对第四学期仍未撤销处分的记过以上违纪学生暂缓推荐就业;对毕业时仍未撤销处分的违纪学生作结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由政保处负责解释。

篇4:职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纪律是集体的外貌、集体的声音、集体的灵魂和集体的信念,是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育人环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是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班风和维护学校良好社会声誉的重要手段。学校所有的一切,都要有纪律的规范。我校每个学生都应养成自觉遵守纪律的好思想、好品质、好习惯,成为遵守纪律的模范。

  为了严肃学校纪律,培养合格的技能型、实用型人才,使学生知道纪律的重要性,知道违反纪律后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分以及导致的后果,以便自觉遵守纪律,维护纪律,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职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职学校学生礼仪常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一、处分种类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及本人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l) 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二、处分期限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三个月;记过处分期限半年;留校察看。表现较好者可以提前撤消处分,表现较差者可延期撤消处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给予警告:

  (一)边走边吃乱扔垃圾者。

  (二)扰乱课堂秩序,破坏课堂纪律者;(上课玩手机、听音乐、大声讲话等)

  (三)不听从学校有关教职工的批评教育,情节较轻者;

  (四)、累计旷课达3节及以上者;

  (五)无故损坏学校教学、生活和体育设施,无故损坏学校绿化情节较轻者;

  (六)讲话不诚实,欺骗教师和家长,及有其它不良行为者;

  (七)不按时出操者;

  (八)熄灯后就寝纪律差;

  (九)仪表不合格者;(长发、染发、奇装异服等)

  (十)违反*纪律,两操不认真者;

  (十一)不遵守就餐纪律,浪费粮食者;

  (十二)违反除上述款项外的其它学校规章制度,情节较轻者。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给予警严重警告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在6-20课时者;(早自习为1节课,晚自习为2节课,迟到2次为1节旷课)

  (二)抽烟、喝酒一次者;屡次者处分逐次升级,态度恶劣者可从重处分;

  (三)在校园内无理取闹者、课堂中扰乱课堂纪律致使老师无法上课;

  (四)*期间鼓倒掌、喝倒彩、吹口哨、作怪态或喧哗打闹造成不良影响者;

  (五)不服从值日、执勤人员、宿舍管理员教育或学生会管理者;

  (六)午休、晚休熄灯后在宿舍楼或上课、晚自习(包括课间休息)在教学楼打闹、乱吼叫、吹口哨、高声喧哗、拍打球类影响他人,执勤人员或老师制止后仍不听者 ;

  (七)上课期间或晚自习期间在教室打扑克、下棋、玩手机、听随身听、看小说等,不听劝阻者或不服从管理者 ;

  (八)上课、两操、开会等穿拖鞋或留长发、怪发、染发(除黑色外),两次以上教育和要求仍不改者;

  (九)未经学校、老师或管理人员允许 , 男、女生互窜宿舍者 ;

  (十)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较大损失的;

  (十一)擅自留校外人员在学生宿舍住宿者 ;

  (十二)对坏人坏事知情不报者或做伪证者;

  (十三)在学生宿舍随意搬动床铺不听劝阻者、不服从宿舍管理员管理;

  (十四)在校园内随意大小便者,乱扔垃圾,不听劝阻,态度恶劣者;

  (十五)熄灯后打电话制止仍不听者,严重扰乱就寝秩序者;

  (十六)通报批评达三次者;

  (十七)多次违反常规者;

  (十八)考试严重作弊或考试期间严重违反考试规则;

  (十九)私自外出,或不听警卫劝阻强行外出,伪造班主任签名外出者;

  (二十)通报批评3次以上者;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 , 给予记过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在20-30课时者;

  (二)酗酒一次者;屡次者处分逐次升级,影响恶劣者可从重处分;

  (三)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

  (四)在寻衅闹事、打架斗殴事件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斗殴事态发展 , 造成不良后果者;

  (五)在打架斗殴事件中,目击又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

  (六)进行赌博情节较轻者;

  (七)在公共场所、社会,严重损坏学校名誉者;

  (八)报复威胁同学或威胁老师者,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有辱骂教师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九)对他人错误起推波逐浪者;

  (十)随意将外界人员引进宿舍,造成不良影响或干扰学校各部门工作者;

  (十一)不听劝告携带管制刀具进校园,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视情节轻重处分;

  (十二)盗窃集体或个人财物者;

  (十三)翻爬围墙者;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 30-40 课时者;

  (二)打架斗殴致伤他人,造成一定后果者;(除处分外,补偿伤者医药费及经济损失)。

  (三)策划、组织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

  (四)在教学中或各种集体活动中不服从管理,无理顶撞工作人员,无理取闹情节恶劣者;

  (五)屡教不改者,依次处分升级者;

  七、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

  (一)一学期旷课90课时以上者;

  (二)多次夜不归宿者;(4次以上)

  (三)携带、私藏管制刀具或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

  (四)赌博屡教( 3次)不改,影响极坏者;

  (五)留校查看期间仍有违反校规者;

  (六)德育被扣18分以上者;

  (七)打架斗殴事件终止后,学校已处理,又报复打人者;

  (八)带头拉帮结伙,恃强凌弱,无理殴打其他同学者;

  (九)邀约校外人员到校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十) 谈情说爱 , 经教育不听劝阻者;屡次者处分逐次升级,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一定后果者;

  (十一)殴打教职工者;

  (十二)带头煽动或参与罢课、闹事,严重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者;

  (十三)以暴力、威胁或其它手段强拿硬要他人钱物者;

  (十四)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者;或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处于刑罚者;

  (十五)处分期间,取消学校的学费减免;

  (十六)在处分期间,不得评予任何荣誉称号,不得担任各级学生干部职务;

  (十七)取消当学期或当年“优秀学生”、“优干、团干部”等称号。

  九、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十、学生违纪后,主动说清违纪过程和事实,深刻检查,认错态度好,可以减轻处分;反之,加重处分。

  十一、对受处分的学生(www.pmceo.com开除学籍除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撤消其处分。凡受学校处分的学生,学生处将其处分决定存入该生档案,处分期满,由违纪者提出申请,班主任同意,再交学生处核准后,决定是否撤消处分。撤消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学生毕业时,撤不掉处分者,视为思想品德评定不合格,不予毕业。

  十二、凡受纪律处分者,同时扣除个人思想品德分(德育分)和班风分,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家长。

  十三、凡受严重警告处分以上的学生,要写出检查和保证,交班主任或学生处保存,并在班会或全校大会上作检查,所有处分在全校范围通报。

  十四、同时有多项违纪者,按从严、升级处理的原则进行处分。

  十五、凡受学校处分者,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原则上升级处分。(违反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按从严、升级处理原则进行处分)

  十六、受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应给予开除学籍。

  十七、学生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周以上不到校上课,按自动退学处理。

  十八、开除学籍和自动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习证明(学习期限、学科、成绩)。

  十九、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工部(班主任配合)召开有关人员会议讨论决定后报主管校领导。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和自动退学处理,由班主任和学生处上报材料,报请校领导,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十、本条例由学工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涉及学生处分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篇5:职院学生考试作弊、违纪处分的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作弊、违纪处分的规定

  为了加强我院的校风建设,严肃各类考试的考风、考纪,使我院的考试工作更加规范有序,现对学生考试作弊、违纪的处分规定作如下重申。

  一、考试作弊处分的规定

  1、代考作弊:请人代考和代人考试,均以考试作弊认定,双方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如确实认识态度好,经批准可试读一年,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2、夹带、串通、旁窥作弊:考试时,出现夹带、串通、旁窥等情况,经警告后无效者,以考试作弊认定,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行政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考试后作弊:考试后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行政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违反考场纪律的规定

  下列情况作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1、非考试用品不集中放置;

  2、不服从主、监考教师安排,私自调动座位;

  3、在考场内大声喧哗或考试结束后在考场周围大声议论;

  4、不按时交卷;

  5、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

  属第1-4条者,给予口头警告,严重者取消该课程成绩且行政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属第5条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行政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凡因作弊而课程作零分处理者,一律不给予课程学期补考。两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四、若有超出上述所列情节,而主、监考教师确认是违纪或作弊行为的,主、监考教师可参考上述标准酌情处理。

  五、上述规定解释权归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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