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中学)学校固定资产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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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校固定资产登记制度

  (中学)学校固定资产登记制度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学习、工作、生活的物质条件。为保证学校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并促使其规范核算,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1、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要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做到购建、转移、租赁、调出、大修、清理、报废有审批制度,手续齐备;使用、维修、保管有责任制度,定期考核。

  2、保证学校固定资产账目记录健全、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3、属于下列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⑴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能独立使用的一般设备。

  ⑵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能独立使用的专用设备。

  ⑶单位价值虽在规定起点以下,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如桌椅、图书等。

  4、凡是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条件的都相应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5、固定资产的增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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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业处固定资产登记管理规定

  物业处固定资产登记管理规定

  1.0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过帐登记,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0管理处财务室对所有正在使用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运输工具、机械器具工具等)必须建立台帐,管理处财务室则是固定资产的实物主管部门。

  3.0固定资产由公司财务统一编码,管理处应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表,依据不同类别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卡片,做到一物一卡。

  4.0明确固定资产使用人,使用人是当然的保管人,对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处各使用部门应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同时做好日常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5.0对固定资产代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毁损或损失,有关负责人应负担赔偿责任,按情节应赔偿原价的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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